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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沈阳翟家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使设备设施管理更加制度化、系统化,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设备是集团所属范围内,所有构成固定资产设备。包括: 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其它生产设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本集团及所属各公司。 第四条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取得良好的设备投资效益。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提高和完善企业设备的技术升级。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设备管理实行三级管理
2、。集团为一级管理单位,供水发展公司、水务运营公司、自来水总公司、排水管理处及振兴环保集团为二级管理单位,水厂、营业处、中心及直属单位等为三级管理单位。第六条各设备使用单位,为设备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设备设施基本管理制度、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由供水发展公司、水务运营公司、排水管理处、振兴环保及自来水总公司在集团指导下组织制定,并由集团审定后实施。实行逐级管理,落实到班组及个人。 第七条生产运营处的主要职责: 第一款集团设备设施(设备设施包括集团范围内的取水、排水、污 水处理等设备设施、输配电及电气设备设施、水处理工艺设备设施、泵站设备设施、生产辅助设备设施及各类车辆与机械设备等)的统筹管理与协调。
3、 第二款制定年度设备购置、大修理计划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跟踪与考核。 第三款组织审定设备设施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款负责春、秋季设备检修项目及方案的审定和统筹管理与协调。第五款组织集团设备设施报废的鉴定及设备设施内调工作的协调。设备设施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技术措施。第六款集团设备设施技术改造及升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了解设备设施发展的科技动态,借鉴与推广先进的技术科研成果。 第七款对集团在装运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进行监督管理。统计考核设备设施运行状况以及完好率。 第八条供水发展公司、水务运营公司、排水管理处、振兴环保、自来水总公司的主要职责
4、第一款负责组织本公司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与检查分析。 第二款负责组织编报并组织实施本公司年度固定资产设备及备品、配件的申请购置计划和年度设备维修和保养计划。 第三款供水发展公司对生产井的更新改造工作进行跟踪管理、技术把关。 第四款督促下属单位、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生产设备设施故障。 第五款组织安排下属单位、部门春、秋两季设备设施的维护与检修。第六款负责组织新购主要设备的验收和安装调试工作。参与设备安装、调试、使用等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组织本公司设备调拨、封存和报废的上报工作 第七款及时报告主要设备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实施计划,及时报告设备设施故障情况。 第九条各水厂(供水、污水)、
5、各营业处、排水中心及直属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一款保证供、排、污等的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及设备完好。 第二款负责对设备设施的使用、运行及维护。 第三款及时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修,符合维修时限和调度指令。第四款供水水厂每月对一次取水井进行系统的水井观测,按月向上级部门提报水井观测数据及分析报告。 第五款供水水厂每年春、秋两季对一次取水井进行生产能力普查测定工作,并形成生产能力普查分析报告。 第六款负责建立本单位设备台帐和主要设备档案。做好各主要设备运行记录,逐步实现计算机辅助管理。每年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设备进行一次核查统计并于每年的12月10日逐级上报至集团生产运营处。第七款在设备设施运行维修中,涉及到
6、的管材、阀门、机泵配件、变电设备、水质消毒设备等主要材料,应在集团规定与推荐的生产厂家和产品目录中进行选择采购供应,以保证施工质量 第八款协同有关部门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技术考核 第三章设备购置 第十条设备的购置必须以满足需要为主要目标,各类参数的选用必须满足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到安全、先进、经济。 第十一条设备购置实行统一计划。集团内所有设备使用单位要逐级上报,由集团所属公司在每年十月底前向生产运营处提报下年购置计划,经审查批准后纳入集团下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如遇计划外购置,必须追加计划,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逐级审查、批准。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在选购主要设备时应经过充分调
7、研和论证,定期组织对设备生产厂家进行认定,确保设备安全、经济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自制设备,应组织管理、维修、运行等方面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设备制成后,应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并存档。 第四章设备安装及设备设施验收 第十五条设备使用单位要对新购的设备进行必要的检验测试,并填写设备安装验收单。如质量有问题,由订货部门向供货单位交涉处理。第十六条设备的随机工具和技术资料禁止私人占有,设备移交后,使用单位验收人员负责将使用说明书、出厂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收集完整,由使用单位负责建立设备档案。 第十七条新增、更新改造取水井必须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建立档案和观测台帐,记录取水井的动态变化和运行参数。 第十
8、八条在接收原有二次加压泵站的同时,应同时做好设备设施档案资料的接收工作。如档案资料欠缺,接收单位应尽快组织收集建立 完善设备设施档案。 第十九条接收新建二次加压泵站,应严格执行设备设施移交生产的竣工验收制度。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设备设施设计图纸、资料,设备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出厂试验报告、出厂检验合格证,以及施工单位安装的技术记录,中间及隐蔽工程的验收资料,交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纸等。同时接收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清册及基建订货中的各种备品、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等。 第五章设备设施使用维护和检修 第二十条设备设施投产前使用部门应按规定制定出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检修等各项技术规程和方法,并组织
9、使用、检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掌握设备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一条主要设备设施经大修或改造后,应经过试运转,鉴定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主要设备的操作维修人员一定要达到“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四会”(会使用、会检测、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三熟悉”(熟悉操作规程、熟悉维修技术标准和指标要求、熟悉测试检修调试方法)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主要设备设施检修前,应做好设备检修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三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四交底”(任务交底、技术交底、标准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五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设备材料及备品配件落实、
10、技术资料及工具落实)。 第二十四条设备设施检修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坚持检修技术标准、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设备设施检修后必须进行检查验收试运行和检修质量评定。 第二十五条在装运行设备应按设备维修规程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大、中、小修。年度大修项目统一纳入计划,其资金由大修专项费用提供。 第二十六条集团所属公司要在每年十月底前向生产运营处提报下年度大修计划。大修计划应将项目的主要修理内容、资金、备件及进度做出时限安排。经审查批准后,纳入水务集团下年度计划,设备使用单位按计划实施。特殊情况出现计划外大修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由集团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
11、条设备维修所需配件、材料由使用单位按规定提前将计划上报生产运营处,由集团统一订货、采购。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按水务集团大修理计划安排作业,并进行工料和资金的核算。 第六章设备的调拨、封存和报废 第二十九条购入或库存设备分配,在装设备的调整一律按生产运营处审批的设备调拨单办理。 第三十条设备调整应以合理使用为原则,设备使用单位要掌握在装设备使用技术状况,全面考核使用效果。 第三十一条对集团范围内各公司之间的闲置设备设施办理调拨的,由需要单位提出申请,经生产运营处平衡后办理调拨手续,使有效的 物质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第三十二条各设备使用单位,凡闲置三个月以上的设备,需向设备管理部申请封存,待审查同意
12、后方可执行。启封时亦需审批后,方可启封使用。 第三十三条凡申请封存的设备,必须保证技术状况完好,并做一次封存前保养。并将封存设备资产报生产运营处和财务部。 第三十四条封存设备,由原使用单位负责妥善保管。封存设备从批准之日起,停止提取折旧费,可以不统计完好率。 第三十五条各设备使用单位在用或闲置未用的设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在经济上无修复或改造价值者,可申请报废。 第一款耗能大且运行不可靠、存在安全隐患,国家已下达文件淘汰的设备。 第二款主要部件及构件已损坏到不堪使用,虽经修复,但使用已达不到要求,或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设备。 第三款因发生事故或意外灾害,受到严重损坏的设备。 第四款技术改造和更
13、新替换的旧设备不能利用者。 第五款非标准专用设备,本单位长期不适用,其他单位也不适用的设备。 第六款车辆报废按交管部门车辆报废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申请报废的设备、需经本单位进行详细的技术鉴定,逐台填写报废申请单,经集团所属公司审批后,报集团备案。 第三十七条申请报废的设备,原则上应提足折旧。属于事故性质报 废的设备,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第三十八条报废设备未批准前,应妥善保管,不得乱拆乱卸作他用。已批准报废的设备,由集团生产运营处负责处理。 第七章事故与丢失 第三十九条设备事故是指企业生产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或效能低下,停机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事件。 第四十条责任事故。 第一款
14、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事故。 第二款修理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的事故。 第三款条件恶劣有碍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盲目作业,而造成的事故。 第四款设备技术状况不良,带病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的事故。 第五款不做科学分析计算,任意超速、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或改变原设备技术性能,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款有意破坏设备,而造成的事故。 第四十一条非责任事故。 第一款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外界原因引起的事故。 第二款设备本身存在缺陷,而又无法预测和补救而造成的事故。 第四十二条设备设施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A 类(重点)设备,B类(主要)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报告,最迟不准超过24小
15、时。集团接到报告后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 勘察事故情况。同时事故单位应在24小时内用书面形式上报事故经过及事故原因。 第四十三条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设备运转,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报告各级领导和生产运营处。由生产运营处会同有关人员调查分析、确定事故性质、原因等级。 第四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不报,必须在两天内填写事故报告单。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干部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今后没有切实可行的防止措施不放过。对违反安全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要认真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丢失赔偿。 第一款机动车辆因保管不当而被盗,驾驶人员除及时向
16、有关部门报失外,还应负赔偿责任。赔偿办法按集团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款其它设备,因保管不善,疏忽大意而造成丢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当事人应照价赔偿或按一定比例赔偿。 第八章设备设施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四十六条所有做为固定资产的设备设施,都应统一分类编号、建帐、立卡,做到帐、卡、物相符,及时记录增减情况,做到资料齐全,使用、维修原始记录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设备设施每年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清查内容包括:帐物是否相符,设备的使用情况,设备事故报告等。清查工作应以使用单位自查为主,管理部门负责抽查。 第四十八条车辆管理按各公司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原有设备管理规定与本制度不符之处,以本制度为准。第五十条本制度由生产运营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