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职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职责.docx(5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职责一、执法主体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执法依据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文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国家主席令第2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9.1国家主席令第80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4.1国务院令第399号4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1978524国发1978104号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2004121国务院令第423号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2002121国务院令第364号7社
2、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122国务院令第259号8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1999122国务院令第258号9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3.1国务院令第458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199381国务院令第117号11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0071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12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1997528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13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0211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14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0211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15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云
3、南省人大常委会19981127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16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199911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17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07.1.1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18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昆明市人大常委会20049119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12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20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31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21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5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2云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1994117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23昆
4、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200111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24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120盘政办通200557号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一)行政处罚(共110项)1、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
5、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2、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3、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
6、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4、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5、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7、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6、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8、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7、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8、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9、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9、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10、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
10、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1、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3、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14、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
12、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15、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1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1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17、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流动就业人员规定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流动就业人员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招用一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18、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
14、介绍和职业培训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19、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立法定条款不完备劳动合同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立法定条款不完备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每招用一人处以50元的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200元的罚款。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
15、处以用人单位1000元的罚款。”20、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向劳动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者抵押金(物)以及扣留个人证件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退还、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向劳动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者抵押金(物)以及扣留个人证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的,按每收取一人处以500元罚款。”21、招用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专业岗位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
16、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一)招用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专业岗位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22、不按规定报告空缺岗位,或者招用人员后,不到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录用登记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报告空缺岗位,或者招用人员后,不到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录用登记的。”23、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17、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24、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2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未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罚种类:罚款
18、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未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每人超出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26、不能依法保证劳动者休息时间(包括少数民族节假日)或者未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制度和休息办法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9、。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二)不能依法保证劳动者休息时间(包括少数民族节假日)或者未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制度和休息办法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7、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职工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8、逾期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整改指令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
20、一)(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一)逾期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整改指令的;”29、不按规定参加劳动执法年审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二)不按
21、规定参加劳动执法年审的;”30、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31、阻挠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
22、下的罚款;有下列(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四)阻挠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32、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劳动监察人员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劳动监察人员的。”33、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
23、约定工资支付内容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内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每招用一名劳动者处50元的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处200元的罚款。”34、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35、用人单位应
24、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36、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规定的,由劳动保障
25、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37、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其内容应当包括: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及金额、实发金额等书面记录,并按规定保存备查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其内容应当包括: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及金额、实发金额等书面记录,并按规定保存备查。”规
26、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38、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个人工资清单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个人工资清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39、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责令其限期支付相当
27、于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总和一至五一倍的赔偿金;逾期不支付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40、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责令其限期支付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总和一至五一倍的赔偿金;逾期不支付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
28、措施:(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41、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责令其限期支付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总和一至五一倍的赔偿金;逾期不支付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2、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伪造工资
29、支付记录,拒绝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资料和证明,阻挠、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伪造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资料和证明,阻挠、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3、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44、在使
30、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45、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处罚种
31、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46、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
32、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47、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种类: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48、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
33、,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49、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50、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
34、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51、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
35、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52、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
36、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5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附: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外国人以及台、港、澳人员到我省就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申报审批许可制度。”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简章、广告和
37、启事,应当报劳动就业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简章、广告和启事不得发布。”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应招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54、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者使用无效许可证从事职业培训活动的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者使用无效许可证从事职业培训活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社会力量办学责任保证金用于赔偿后,未按照规定补足缺额,通知停止
38、办学期间,仍然进行办学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社会力量办学责任保证金用于赔偿后,未按照规定补足缺额,通知停止办学期间,仍然进行办学活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56、以招用人员或者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办学许可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八条“以招用人员或者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以职业培训欺诈劳动者情节严重的,吊销
39、办学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7、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使用无效职业介绍许可证进行和参与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使用无效职业介绍许可证进行和参与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按违法所得的一至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8、凡有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
40、,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县(市、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 (三)出卖、出租、转借或复印张贴职业介绍许可证; (四)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 (五)推荐介绍不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 (六)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
41、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59、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60、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发布招用信息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42、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发布招用信息的。”61、职业介绍专职工作人员未取得职业介绍培训合格证而上岗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职业介绍专职工作人员未取得职业介绍培训合格证而上岗的。”62、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
43、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的。”63、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的。”64、违反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给予
44、有关单位和个人警告,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佩戴职业介绍服务证。”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到所需人员后,须持有关证件和材料,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录用登记。”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提供的证件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收取求职者保证金、扣留身份证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专业岗位不得使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65、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45、: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66、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67、不提
46、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的。”68、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