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公开实施方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沧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公开实施方案.doc(1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沧州市人防办权力清单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分项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001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和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1、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2、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科人民防空法第22条;河北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五、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组织法定20日承诺3日依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203号)标准:未按规定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面积300元/m2缴纳.6B级以外的,按应建面积1620元/ m2缴纳;沧政字201382号文件
2、予以合并并保留事项002人防工程改造批准、拆除审批,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批准1、人防工程改造批准2、拆除审批3、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批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十七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组织法定20日承诺3日依据:河北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调整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冀政200749号);标准:按规定补建的不收费。不按规定补建的,简易工程每平方米800元,人员出入口1200元/m2;5级
3、以下(含)工程2000元/m2,出入口2500元/m2;通气孔8000元/个,兼作人员安全出入口的15000元/个;4B级以上(含)工程及附属设施按现行造价缴纳。沧政字201383号文件予以合并并保留事项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处罚1001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未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行为进行处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按法定时限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4、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逾期不修建的,应建未建面积不到500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应建未建面积在500以上不到1000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应建未建面积在1000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002对不按照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行为的处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监管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法定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标准: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1003对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行为的处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科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
5、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按法定时限依据: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004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要变更施工图设计,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监管科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法定时限依据: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005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
6、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建设或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图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行为的处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监管科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防护防化设备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法定时限依据: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1006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3、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4、
7、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5、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 6、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 7、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 8、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监管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按法定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标准:有
8、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依据: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标准:“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9、、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 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依据: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标准:“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
1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行政处罚1007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为的处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息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违法实施单位按法定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标准: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
11、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1007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息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违法实施单位按法定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1008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
12、、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息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违法实施单位按法定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标准: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其他1撤消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或易地建设费备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监管科河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按法定时限无2省人防办审批的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单位审查意见备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监管科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
13、行规定(国人防20073号)第十二条第五项按法定时限无3省直管县和省定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应急行动预案备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监管科关于印发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规定的通知(国家人防办20075号)第二十八条;关于修订防空袭预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防字2006148号)第二条按法定时限无4计划总投资300万元以下单建式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新建、续建或改建审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监管科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国人防办字20073号)第十二条第一项按法定时限无5人民防空工程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监管科国家人防办、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国
14、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199821号)第二十八条。按法定时限无6设区市100万元以上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监管科国家人防办、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199821号)第二十八条。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63号)第七条第三项。按法定时限无7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监管科国动委、发展计划委、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按法定时限无8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认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监管科河北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国动委、发展计划委、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七条。按法定时限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