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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合集十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1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居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的法定名称、居处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列法同上)(申请人名称)因与(被申请人名称)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向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恳求1、2、申请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详细内容列明)申请理由1、再审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详细理由与依据如下:2、再审事由
2、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详细理由与依据如下:综上所述: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自然人签名或法人公章年月日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2申请人xx、男、xx岁,汉族,农夫,住xx镇敖包山村。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及xx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和xx县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恳求事项一、恳求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巴民初字第95号、xx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一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与理由1990年初,我所在的xx镇南山村委会与申请人协商将本村九
3、组地头北现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二十年。当时因是荒地,又是沟沿的上坡,再加之当时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许峰用四轮车翻地,量晒一年后,1991年和1992年连续种了两年地,1993年我见该地坑洼不平,种庄稼不长,买了树苗,栽植了柳树和杨树。XX年当时的村书记朱华找我让交承包费,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给村主任张广300元(有张的证明),之后,朱华说少又让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给朱华600元(有证据证明)。XX年12月30日,村委会找我让延长承包期限四十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镇林业工作站备案。20xx
4、年7月份,王振将我栽的树砍掉,被我发觉后制止。后王起诉至法院,称我侵权,要求担当侵权职责,并判令我与村里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一审败诉后,申请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我提出再审。我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如下:一事实不清(一)我与xx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块地,从xx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证该事实。xx提交的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书其次项记载:“承包在四至为西至崔德房东大道,东至二龙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亩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龙灌渠内属南山村全部地段(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垤渠沿底,西
5、至渠沿底”。从上述合同记载的四至说明:1王承包的地块为两部分:前部分双方引起争议的地块,后部分在距离该地块以南两公里的地方,与本案无关。2事实上王所承包的地块是一条东西走向的荒沟,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东西是长度,南北是宽度,从两个“底”字不难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沟底的土地面积,沟两侧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内。此沟底最宽处有50多米,最窄处有15多米宽。荒沟北坡是张洪与李贵的承包地,而荒沟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3自王承包以来,对其荒沟从未治理过,沟里长了一些树毛子,至今未裁过一棵树。从上述的四至也证明:(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至渠沿
6、底,西至渠沿底。这说明只有其次块地相宜造林。而这块地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我与村委会的合同第六项记载甲方(村委会)发包给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为:东至孙龙地头渠边,西至道口,南至九队(一组)地,北至渠沟。四至清晰无争议。说明:1我与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双方只是北部搭边。王承包的是沟底的面积,申请人是南至一组地,北至渠沟,到实地勘查就会看到,两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申请人承包的是荒沟的斜坡,最宽处有7米,最窄处有2米,合计为3。7亩。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3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诞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诞生
7、,汉族,农夫,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恳求事项: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恳求。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和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冲突。请留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务:(一)XX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
8、X年3月11日。”(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明: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四)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明: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从以上事务我们不难发觉其中的冲突和有违常理之处:假如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好像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务的背景下,又发生
9、了第(三)项事务,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状况下,仍旧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反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务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务,周晓申于第(三)项事务之后接着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这四项事务之间相互冲突,违反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峻不符。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
10、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明。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务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务,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务的相互冲突,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原审判决认定
11、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其二、我国合同法其次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冲突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担当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此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4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居处地:山东省高唐县东兴路23号法定代表人:赵振元 职务:厂长被申请人(原
12、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高唐县供电公司单位居处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路法定代表人:尚桂森 职务:经理申请人因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聊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于20xx年10月2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接案法官,当天审査并询问申请人后,受理了申请再审材料。20xx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71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恳求。申请人不服该裁定,于20xx年3月1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至今未果。现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13、最高人民检查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恳求事项如下:一、恳求最高人民检查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717号民事裁定书提起抗诉,依法撤销该裁定。二、此后,恳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1、恳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聊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2、恳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与高唐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3、恳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聊城正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核报告,支持申诉人一审诉讼恳求;4、恳求最高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诉人担当一审、二审诉讼费用。5、恳求最高人民法
14、院复议并撤销(20xx)民申字第1717号(以下简称1717号裁定或1717号案)民事裁定书。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3月15日将申诉材料用特快专递分别寄往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3月17日,两套材料均已签收(11185客服回执单ed922491561cs号邮件已妥投:最高法院3签收。)。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在审理(20xx)民申字第1717号一案中,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看法第十五条(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的规定。错裁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恳求。本案一审承方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审过半后(一起
15、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对此,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已具体说明并举证,两案一审卷宗内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亦可证明该事实。本案一审合议庭的合法性,因上述事实应视为非法。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在二审判决中获得维持。本案再审立案审查中,以前两审中的本不能成立的事由作为依据裁定驳回,明显是违法的。程序违法之前提足可确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无从谈起。此外,该案及前案两审中法官多起违法违纪问题,多年来,申请人始终运用多种途经上访投诉,此一问题亲密涉及本案、已严峻影响了该案审理及判决结果。对此,再审申请书中亦已述及并附有投诉材料。审查中,胡越法官理应予以考虑。然而,1717号裁定书中只字未
16、作涉及,违规驳回了申请人再审的合法恳求。20xx年断电后至今,申请人因遭遇毁灭性致命重击所致,全部库存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实处枯竭状态。停电、停产、上百名职工停发工资。非法断电所导致的损失,始终处于持续状态。依因果关糸而言,责任应当由加害者来负。恳求事项二、15的事实和理由及相关材料详见民事再审申诉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及提交材料清单、举报投诉书等材料(附后)。综上所述,恳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予以抗诉。特此恳求。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查院申请人: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20xx年十一月二十日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5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诞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
17、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C区18委97号。联系电话:13520819979。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县汐子中心卫生院,居处地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张贵江,院长。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申请恳求:再审申请恳求:1、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
18、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7月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陪护、住宿、通信、交通等费用、预料接着进行治疗可能发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1175886.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担当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一、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供应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华东政法高校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20xx病鉴字第司法鉴定中心于20xx年11月
19、30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病鉴字第08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院(20xx)内民申字第138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无20xx)法接着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裁定进行纠法接着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
20、一、二审法院仍以上述错误的判决裁定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供应了以下证据,足以证明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6申请人:杨X,男,1976年5月15日诞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xx门外大街乙2号1号楼3门112号。申请人杨X对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恳求事项:恳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原告张XX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将被告云X及被告杨X诉至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人身
21、损害赔偿。经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XX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申请人杨X作为车主担当事故赔偿连带责任。因作出判决时正好赶上春节期间,诸多证人及证据未能刚好收集与出示,待放假后时间紧迫未及上诉。并且,因为一审判决中没有明确申请人杨X属于名义车主的事实,故而导致判决不公,判决书中将申请人认定为实际车主,与车辆驾驶员即被告云X共同担当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重新审理。事实上申请人是肇事车辆的名义车主,车辆的实际全部人是高X(在本领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请人与涉案车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涉案车辆的运用、年检、保险、缴纳养路费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担当,所以
22、应由其享有和担当由涉案车辆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应由事故责任人及实际车主高X担当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赔偿责任。申请人作为名义车主,因车辆已经由实际车主高X占有和运用,申请人不行能再支配和限制该车辆的运用,也未从车辆的运用或运营中取得过或约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有关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申请人不应担当任何赔偿责任。在原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依据此生效判决,又作出(200X)X民初字第19XX号判决书,此判决仍旧沿用原审判决书中认定的归责方式导致申请人再次蒙冤。现对19XX号判决已经上诉。但假如不能从源头上撤销原审判决,对19XX号判决的上
23、诉仍将对申请人不利。申请人已经在19XX号判决的审理过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足以认定申请人是名义车主的事实,但奈何XX法院以原审判决已生效为由仍作出19XX号对申请人不利的判决,依据在19XX号判决书中出示的新的证据和证人证言,现申请人恳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重新审理,还申请人以公正。综上,为查明事实真相,还申请人以清白,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恳求北京市XX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订正原审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X的合法权益。此致XXX人民法院申请人:XXXXX年XX月XX日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7申请人:(基本状况)申请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申请再
24、审。恳求事项:(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详细问题)事实和理由:(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此致人民法院附:原审 书抄件(或复印件)一份申请人:年 月 日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8申请人:xx消遣有限公司居处地: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xx被申请人: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居处地:xxxxx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xxxxx申请人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恳求事项:一、依法撤销一、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由贵院提审或指定xx
25、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与理由:原判决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中“重置价值”的理解和认定有误。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正如原审法院所认可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即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这项约定是确定保险价值(计算方式)的一种形式,虽没有详细数额的约定,但可以视为对保险价值已经作出约定,故应当被认定为定值保险合同。对于定值保险合同,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则保险人只要根据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或保
26、险价值的确定方式进行赔偿即可。虽然这有可能造成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出现“以旧换新”的局面,在表面上违反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但是这是保险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应当予以敬重。同时,20xx年12月9日向社会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说明(征求看法稿)其次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以约定的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由不担当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保险金额或保险价值大大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允为由,恳求人民法院或者
27、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保险合同。根据约定的计算方式对保险标的进行理赔,事实上并没有超出保险金额,不行能使贵司从中额外获益,更不会违反等价有偿原则。二、原审法院对于“重置价值”的理解和认定均存在肯定的偏差,干脆导致判决结果的相对不公,侵扰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对“重置价值”可以有至少以下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指在估价时点重新建立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另一种理解是指购置或构建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相同状况的财产所须要的金额,可以简洁理解为重置价值减去折旧费。申请人认为,接受上述第一种理解更符合本案实际。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xx年4月14日给北
28、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说明保险价值和重置价值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重置价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以重新购置或重新建立保险标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据以确定保险金额。同时,中保财险公司xx省分公司编印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说明对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的说明是:“根据重置价值确定,重置价值即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即为重新购置或重新建立,那么就必定意味着是将保险标的复原到全新状态时的情形,而非出险时的情形。我们也可以从上面论述中看出,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保险公司本身,都认可并允许被保险人以超过当时市价的财产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允许“以旧换新”。2、
29、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若根据上述其次种理解,那么所谓的“根据重置价值确定”,无非是对保险法第四十条“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的另外一种表达。“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明显比“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意义明确、特定,作为应当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有关保险价值的条款,用一种有争议的表达代替是明显没有必要,而且是违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的。3、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
30、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说明。”上述两种理解都不违反“重置价值”的字面意思,但明显是第一种说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应当依法接受第一种理解方式。4、经申请人向中保财险公司xx省分公司及xx市分公司财险部工作人员求证,保险领域及实际理赔中对“重置价值”的理解确指重新建立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而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xx省分公司曾与3月中下旬下发内部文件,要求辖区各分公司“吸取在冰冻灾难中大量超额理赔的教训”,“对于固定资产按原值、原值加成或其它方式(估价)投保的财产保险,不得约定按重建重置价值赔偿。”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保险
31、公司之前在理赔时对“重置价值”的看法与第一种说明吻合。因为若根据其次种说明,“重置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那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xx省分公司上述文件就是要求所辖个分公司不得约定“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赔偿额,这明显与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相违反。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该份材料属于内部文件,不便外传,故申请人无法取得该份文件的书面文档。5、鉴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都没有对“重置价值”做出权威、明确的说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原审诉讼程序中提出的证据和观点也都不能分别完全、充分、必定地支持各自对于“重置价值”所作出的理解和说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32、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状况,推断一方供应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供应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综上,对“重置价值”作出上述第一种说明,是符合保险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较为合理的;也可以较好地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爱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切实贯彻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立法精神,维护法制权威。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重置价值”明显是指在估价时点重新建立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
33、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而原审法院无视当事人之前的约定,错误理解和认定“重置价值”的含义,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理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xxx消遣有限公司20xx年4月8日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9申请人(原审原告):韦xx,男,1963年1月11日诞生,壮族,农夫,住*县*瑶族乡*村*41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xx,男,1969年8月诞生,壮族,农夫,住*县*乡*村*。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xx)田民一初字第355号民
34、事调解书,申请再审。人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摔下来,造成右股骨颈骨折。事后,被申请人并未刚好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治疗,而是将其送到定安私人诊所用草药医治。20xx年6月12日,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20xx年6月16日,申请人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57793.87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案发是20xx年12月30日,已过了诉讼时效,就动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担忧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其起诉,到时一分钱都拿不到,就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种费用5000元。申请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
35、司法说明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害明显的,从受损害之日起算;损害当时未曾发觉,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此条中的“受损害之日”不能只是简洁地理解为事发当天,而应理解为治疗完毕或治疗费用能够确定之日,因为人身损害赔偿不仅要有损害事实,还要有详细的赔偿数额,而要有准确损害数额就离不开医院的诊断和治疗,造成伤残的,还应有伤残鉴定才能确定赔偿数额。因此,从该案的详细状况看,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从做出伤残鉴定之日起算,即从20xx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从20xx年12月30日起算。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xxx20xx年xx月xx日民事再审申请
36、书 篇10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有才,男,汉族,1953年10月7日诞生,原告河南省武陟县人,住河南省武陟县西陶乡古城村,身份证编号:410823531007861。托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居处地: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仓库区五号路喜上喜加工大楼。法定代理人王守礼,总经理。第三人: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居处地:河南省中牟县解放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运动,厂长。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
37、深圳市中级人民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市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日作出的(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xx年2月8日作出的(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xx号,深圳中院)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恳求事项如下: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恳求事项如下:向贵院申请再审事项如下一、恳求撤销深圳中院(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恳求;二、恳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债务人民币963585元;三、恳求判令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和理由:
38、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自1995年起先向被申请人供应冻肉及副食品,至1998年双方中断贸易。1999年4月2日,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对账,签订了一份对账确认书,内容为“经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账,被申请人欠第三人货款人民币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账上反映,被申请人已付款项人民币823,100元,有待提出证据后进一步确认”。双方对账后,第三人于20xx年3月期间,派人向被申请人追索上述债务未果,之后第三人于20xx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清偿所欠货款。该案经开庭审理后,第三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获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准许,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27日制作了(20xx)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