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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合集6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1 申请人:杨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某某门外大街乙2号1号楼3门112号。 申请人杨X对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审原告张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将被告云X及被告杨X诉至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经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某某年1月某某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申请人杨X作为车主承担事故赔偿连带责任。因作出判决时正好赶上春节期间,诸多证人及证据未能及时收集与出示,待放假后时间紧迫未及上诉。并且,因为一审判决
2、中没有明确申请人杨X属于名义车主的事实,故而导致判决不公,判决书中将申请人认定为实际车主,与车辆驾驶员即被告云X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重新审理。 事实上申请人是肇事车辆的名义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请人与涉案车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涉案车辆的使用、年检、保险、缴纳养路费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担,所以应由其享有和承担由涉案车辆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应由事故责任人及实际车主高X承担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赔偿责任。申请人作为名义车主,因车辆已经由实际车主高X占有和使用,申请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该车辆的使用,
3、也未从车辆的使用或运营中取得过或约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有关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申请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原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依据此生效判决,又作出(200X)X民初字第19某某号判决书,此判决仍然沿用原审判决书中认定的归责方式导致申请人再次蒙冤。现对19某某号判决已经上诉。但如果不能从源头上撤销原审判决,对19某某号判决的上诉仍将对申请人不利。申请人已经在19某某号判决的审理过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足以认定申请人是名义车主的事实,但奈何某某法院以原审判决已生效为由仍作出19某某号对申请人不利的判决,依据在19某某号判决书中出示的
4、新的证据和证人证言,现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重新审理,还申请人以公正。 综上,为查明事实真相,还申请人以清白,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北京市某某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X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2 申请人:杨某某,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某某省某某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王俊X、王文X、王心X案由:申请人杨某某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某某年8月31日作出的“(20某某)X民再终字第11号”
5、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1、请求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某某)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某某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某某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某某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某某。 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3 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
6、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某某年1月11日(20某某)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某某)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某某)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某某年3月11日 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元)。刘金龙,某某年3月1
7、1日。” (二)某某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某某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某某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某某年9月12日。” (四)某某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某某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
8、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某某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
9、在(20某某)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某某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4 申请人:某某,女,某某年X月X日
10、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某某省市区村X组。电话:。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某某市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1。依法裁定撤销省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某某)X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裁定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有限公司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某某年X月X做出(20某某)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并应裁定此案重新审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判决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后,仅支付了X万元定金,未支付任何货款,原告有理由认为其行为已表明不
11、履行合同”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后,除交付定金X万元外,还于20某某年X月X日付给被申请人货款X万元。对此,有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据为证。 2、原判决认为,“被告却未按协议支付任何货款且所欠到期款项超过全部货款五分之一是酿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按照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只有当购买方拖欠出卖方货款达总货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方才有权利解除合同。双方约定的首付款为66。8万元。事实上,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后已经支付了被申请人定金5万元、货款28。25万元,其所欠的款项只有33。55万元,只有总货款的5。52%,根本达不到总货款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12、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尚未成就,被申请人根本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原审法院偏听偏信被申请人的一面之词,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二原判决证据不足 1、原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评估报告书,就认定申请人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为X万元、评估费为某某万元。该鉴定机构未经过申请人认可,难免存在偏向被申请人利益,损害申请人利益的问题;该车损失费计算依据是什么?鉴定人应出庭接受质询,但显然原审法院并没有这样做;鉴定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而知。据业内人士评估,象此案中泵车损失主要就是车辆修理费。在正规的大型专业修理厂修理的话,此车修理费不超过10万元;在小型修理厂修理,修理费也就3到5万
13、元。原审法院以一份显然极不合常理的、有重大瑕疵的鉴定书就认定被申请人的损失为75。4万元,显然是轻率的,也是对原告不负责任的。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对该车的保险由被申请人承担;但被保险人却违反约定未给该车投保,致使该车在购买后仅一个来月就出了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的结果。如果被申请人按照约定为该车购买了保险的话,即使该车受损也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正是由于被申请人的严重违约行为,才使得该车受损后,损失无法得到弥补。退一万步的话,就算该车造成了70多万元的损失,但这损失也是由于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而与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理应为自己过错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无视此事实,让毫无过
14、错的申请人承担车辆损失责任,反而让真正的有过错人坐享利益,显然这是极不公平的。 三原审法院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存在程序错误,应予纠正。 1、原审法院没有给申请人发传票。既没有寄书面开通传票,也没有给申请人打电话通知开庭。在未将诉状、开庭传票等送达申请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从而缺席判决申请人败诉。显然,原审法院粗暴地剥夺了申请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使申请人失去了当庭抗辩的机会,造成了申请人重大损失。原审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所做出的判决是错误的、不公正的。 2、申请人在收到原审判决书后,在法定上述期限内,于20某某年5月24日,以挂
15、号信的方式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对此,有邮局回执单、上述状副本等为证。原审法院明明收到申请人的上诉状却故意隐匿不立案,致使申请人的上诉权利被原审法院粗暴地剥夺了。申请人又一次失去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究其原因,在于原审法院漠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偏袒被申请人。显然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 3、被申请人的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数额为70万元,而原审法院竟然判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75。4万元损失费及1万多元的鉴定费。这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审法院的“高水平”,赤裸裸地偏袒被申请人的嘴脸暴露无遗。 综上,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某某)岳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
16、不足、程序严重违法、裁判结果至为不公。恳请上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书,查清事实予以改判,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 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某某年某某月某某 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5 原审法院名称及生效法律文书名称案由: 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某某)宝民一(民)初字第6092号判决书。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某某)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11号判决书。 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20某某)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号裁定书。 申请再审事由: 申请人因原审判决,裁定的事实不清,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申请人有据推翻其认定事实。且原审严重违反
17、诉讼程序,不按规定质证,辨论,抹煞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混淆复发鉴定与再次鉴定的概念区别,适用法律错误等。故申请人不服(20某某)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号驳回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十)项规定的情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及判决,立案再审。 再审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沪高院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立案再审,并将案由改回劳动合同纠纷案。 2、请求查明申请人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及被申请人二次违约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及退工的事实,依法判令被申请人顺延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 3、诉讼费,鉴定费等
18、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按“劳动合同纠纷案”起诉,一审也按劳动合同纠纷案由立案。二审擅自改为“确认劳动关系”案由审理,高院亦按此审查,但本案纠纷是对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约,是否合法的争议,并非是在即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状态下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因此申请人认为此案由应当改回“劳动合同纠纷”较为却当。 (二)、原审事实不清,所查事实,缺乏证据,且有证据证明遗漏重要事实。 (三)、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6 再审申请人:程跃,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湖北监利县人,原系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员工,住十堰市东城开发区李家边村,电话:
19、132 再审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工发区百业路29号,电话:027-8428 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公司董事长 因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不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某某)茅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某某)十民终(1)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由: 一、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再审诉讼请求: 1、依法撤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某某)茅民一初字第897号
20、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某某)十民终(1)字第479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1995年1月至20某某年3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000元; 3、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20某某年以前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商用车市场销售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20某某年以后是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证据证实,因此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认为:原审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证人王昌(班长),孔凡林(同事)证实申请人20某某年以前与被
21、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商用车市场销售总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同一案件的其他当事人,从20某某年4月起与十堰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能说明申请人也和十堰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某某14号)第1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工作年限负举证责任,而被申请人未予举证,法院则应采信申请人的主张。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湖北省劳动厅关于规范
2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通知(鄂劳力1999190号)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实体内容与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某某8号)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某某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
23、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原审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20某某年已经解除或终止了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故不能认定20某某年以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生效的判决认为申请人超过仲裁时效,属于运用法律错误 劳动法第82条虽然规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企业逾期不缴,要按
24、规定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根据以上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如同国家税收,是具有强制性的,劳动者追索社会保险不应受时效的限制;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20某某年以后不在其单位,又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20某某年已经解除或终止了申请人的劳动关系,那么被申请人就应当为申请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原审法院故意违背事实、片面理解法律,故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恳切希望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 代书人:杨某某 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