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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清的司法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明清的司法制度 篇一:明清的法律制度 第八讲明清的法律制度 (136816441840) 学习重点: 1、了解明初重典治国及明朝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表现。 2、掌握清朝的会审制度。 主要内容: 一、明朝的法律制度 二、清朝的法律制度 一、明朝的法律制度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见教材P287) 1、刑乱国用重典: 吸取元代“宽纵”亡国的教训; 以“重典”为消灭异己巩固皇权的手段; “重典”是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 2、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在明朝统治者看来,法律是推行教化的必要措施。教化与刑罚不应有主辅之分,而应是并列的统治
2、手段,并非必须“先教后刑”,也可以“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刑后教”。 (二)明朝主要的立法 1、吴元年律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条文简化仅285条 2、大明律:洪武七年律(篇目一准唐律)、洪武二十二年律(七篇)、洪武三十年律。 六部分篇,共七篇。开创了中国古代刑事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见 教材P291) 3、大明令: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一直沿用到明亡 4、大诰和榜文:刑事特别法(见教材P292) 1)朱元璋采集官民犯罪的重要案例,编成大诰四编,颁行天下。御制大诰、 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2)大诰的特点: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
3、令;同一犯罪,量刑较大明律重;重典治吏色彩鲜明。 3)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官立学校的必修课;私塾老师定期向乡民讲读;讲读师生到南京汇报交流;作为科举考试的内容;语言通俗易懂; 特权优待。 4)榜文以调整民事关系为主 5、条例的编纂和修订:问刑条例,大明律集解附例(律例合编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的新体例) 6、大明会典:行政法规汇编 (三)法律内容的变化 1、刑事法制的变化 (1)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 1)“轻其所轻”、“重其所重”(见教材P300) 对反逆(皇权)、盗窃(社会治安)、贪赃等重罪(官吏),处罚比唐律加重。 对某些触犯礼教伦理、典礼仪式以及户婚田土方面的轻
4、微犯罪,处罚比唐律减轻。反映了民刑分离的趋势与在理学影响下的重刑主义倾向。 2)法定罪刑与有限类推并存 断罪必须援引有关法律,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定罪,如果司法官吏违反这一规定,就会受到“笞三十”等法律制裁。“断罪引律令”“断罪无正条”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律规定允许类推,另一方面类推必须经过皇帝批准。与唐朝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相比,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大,助长了擅断的可能。 3)涉外属地原则的确立 “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2)刑罚制度的变化: 1)充军:中原军人犯徒、流罪发往环境恶劣之所充当军户,参加耕种,并附加杖刑。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充军又有终身充军与永远充军之分。(见教材
5、P299) 2)刺字:犯盗罪者的附加刑。初犯刺右臂,再犯刺左臂。 3)廷杖:皇帝在朝堂之上对大臣施用的刑罚,由东厂监刑,锦衣卫行刑。 (3)罪名的变化 1)奸党罪(见教材P301):交结朋党 2)其他:大臣专擅选官、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 2、民事法制的变化 (1)所有权: 1)先占原则:与汉、唐相比,说明了什么? 遗失物:即使失主认领回遗失物,拾得人也享有该物的一半产权;如果遗失 物三十日内无人认领,则拾得人可获得该物之全部所有权; 埋藏物:除古器、钟鼎、符印等异常之物外,掘得埋藏之物者,取得所有权; 荒地:直接承认了垦荒先占者的土地所有权。 2)典卖分离:典是作价抵押,而卖是等价交换
6、;典可以回赎,卖则不可。 (2)债权:(自己阅读) (3)婚姻家庭继承:兼祧制度,一人为两家之后 3、行政法制的变化 (1)中枢机构设置的改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央:内阁(大学士)(选任官吏、议政、政务监督)、六部、五军都督府(军 事指挥权)、都察院(监察) (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改变:省(三司)、府、县 (3)官吏选拔、考课(考满、考察)、监察制度(中央:都察院、六科;地方:十三 道监察御史、按察使司) 行政法制的变化可以看出什么问题? 中央尽可能控制地方,中央集权的加强,实际上是恰恰是中央虚弱的表现,无力有效地控制地方。 (四)司法制度的变化 1、司法机关的变化 (1)中央
7、:“三法司”(见教材P320) 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察百官,此外还有“六科”)(2)地方:省、府、县三级; “申明亭”(见教材P322):基层司法组织性质,受理与调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 事案件。 (3)特务机关:厂卫(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见教材P322)锦衣卫:组织完备的军事特务机构。下设南镇抚司和北镇抚司。前者掌刑名等事, 后者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诏狱”。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东、西厂、内行厂:均为宦官特务机关。先设东厂,专门从事缉访谋逆、妖言、 大奸恶等事,位于东安门外,故称东厂;自成立,终明之世一直存在;后来,各地人民起义不断,影响到就是
8、地区的治安,又在东厂之外设立西厂。为权力制衡,又设立内行厂,负责监视东厂、西厂,由当时宦官头目刘瑾亲自指挥,到刘瑾被凌迟,内行厂随同西厂一起退出了历史舞台。 “厂”与“卫”组织上互相渗透,行动上彼此配合,锦衣卫仗宦官之势,宦官借 锦衣卫之力,共同拱卫封建皇权。但厂权重于卫权。 2、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1)诉讼制度: 1)诉讼管辖制度: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囚,少囚就多囚,后发就先发等; 2)诉讼权利之限制:(见教材P324)“干名犯义”子孙不得告父母,妻妾不得 告夫,奴婢不得告主人;年龄、性别之限制,80以上10岁以下及重病人妇女之诉讼权利均受限制;现禁囚犯之限制;官吏民事诉讼之限制。 3)禁
9、止越诉; 4)诬告加等反坐(见教材第325页) (2)会官审录制度(会审):(见教材P326)原指封建社会中若干个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央机构的高级官员会同审理重罪囚犯或官吏犯罪案件的制度。源于汉代的“杂治”,唐为“三司推事”“小三司”,到明代,会审制度与录囚制度结合,形成了较大规模。 二、清朝的法律制度(1644年1840年) (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1、全面继承明朝法制 2、“首崇满洲”基础上的“满汉一家”政策 3、“以刑弼教”,严惩思想犯 1)打击江南士大夫集团:科场案、奏销案、哭庙案; 2)大搞文字狱:明史案、字贯案、曾静案、尹嘉铨案; 3)大规模焚毁禁书:从有制订一条文字
10、语言犯罪的条例,比照“谋大逆”判刑。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见教材P331) 1、大清律例的制定 (1)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清朝入关后的第一部法典,基本上沿用明律。 (2)大清律集解:(雍正)将原顺治年律例中收录的明至清初“累朝旧例”称为“原 例”,将康熙朝的增入的“现行则例”称为“增例”,将雍正朝编 入的“上谕及臣工条奏”称为“钦定例”,效力上“钦定例”高于 “增例”高于“原例”。 (3)大清律例: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典。 2、大清会典:六大会典,行政法性质,沿用唐六典体例。 3、少数民族聚居区立法 青海、蒙古、西藏、苗区、新疆等区域
11、均有相应法律。如适用于西北回族聚居地区的回律,适用于北方蒙古族聚居地区的蒙古律,适用于西南苗族地区的苗律,适用于宁夏、青海、甘肃等地的西宁番子治罪条例。值得注意的是在嘉庆年间所编定的理藩院则例中专列“西藏通制”门(上下),(见教材第335页)确立了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国家主权,规定了中央政府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共同处理西藏政务但中央政府驻藏大臣拥有最终裁决权的制度,是清朝中央政府颁布的关于西藏的基本法。 4、例的纂修: (三)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1、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 1)旗人刑法上之特权:受理机关、处罚、执行 2)因俗制宜少数民族刑法:蒙、回、藏、苗 (2)刑罚制度的变化 1)
12、折刑制度之规定:“折四除零”原则,因此笞1050分别折为4、5、10、15、 20五等,杖60100分别折为重杖20、25、30、35、40五等。 2)律外用刑,独创“发遣为奴”: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或贵族私家之 奴隶。(见教材P336) 2、民事经济法制 (1)推丁入亩 汉:人头税 唐:租庸调法,两税法 明:一条鞭法 清:地丁银 税收制度的变化反映了国家管理水平的提高。 (2)一口通商 顺治:禁海令,沿海地区片舤不得下海,禁止人民出海捕鱼或贸易,违者以通敌重罪论 处。 康熙:迁海令,强迫广东、福建、浙江、江南沿海居民内迁30里,将沿海变成无人区, 房
13、屋、寨墙、船只一律焚毁,寸板不许下水。康熙22年,准许迁回,开海通商。 康熙24年,设江、浙、闽、粤四个海关。 乾隆:一口通商,仅留广州一个口岸对外贸易,“十三行”的外贸代理机构 这种做法的影响? (3)典权制度更为明确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1)契约上明确注明“回赎”或“永不回赎”字样 2)明确回赎期限:乾隆十八年以年三十年为限;乾隆三十五年规定为十年,但旗地二 十年; 3、行政法制 清朝的考核分为“京察”(对京官的考核)和“大计”(对外官的考核),每三年举行一次,考核内容为“四格八法”。“四格”属行政职守的考核范畴,即“守、政、才、年”,“八法”,侧重对官吏过失的纠劾。(四)司法制
14、度(见教材P347) 1、司法机构 (1)中央:“三法司”,出现“理藩院”。(见教材P347) (2)地方:省、府、县、总督四级制; 胥吏、幕友。 评价:加强了皇权对于司法权的控制; 目的是标榜“慎刑”; 加强了中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有利于立法的及时修正与执法的统一。 篇二:司考法制史:明清立法与司法制度 20XX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学校概况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是一所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已有70余年办学历史,1986年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XX年被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北京市教委确定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人才培养基地,20XX年成为北京高等学校“城乡建
15、设与管理”产学研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20XX年通过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的专家评审。 学校现设有10院3部,即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环境与能源工程学院、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工程学院、测绘与城市空间信息学院、机电与汽车工程学院、文法学院、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计算机教学与网络信息部、体育部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以工学为主,兼有理学、管理学、法学和艺术学。我校现有5个一级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具有12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可涵盖55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具有3个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点和6个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领域点,学校现有省部级以上科研基地12个。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710人,具有研究生学位的教师584人,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271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410人,具有正教授职务的108人;拥有兼职博士生导师20人,北京市教学名师5名、学术创新人才4名、高层次人才2名,市级中青年骨干教师69名。同时,学校积极整合资源,加强团队建设,建成6个市级优秀教学团队、15个市级学术创新团队和1个市级管理创新团队。 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8160人,其中本科生7018人,硕士研究生1142人,留学生120人。毕业生主要就业于北京市各级政府所属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建筑设计研究院(所)及建筑、市政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