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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 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 篇一:形考作业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第15章) 一、名词解释 1.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传说因狱墙、狱窗皆为圆形而得名。 2.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3.七出: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
2、盗窃。 4.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 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5.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
3、法经六篇。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 的封建法典。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而把相当于刑法总则的具律放在了篇尾。从法经的内容,可看出其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第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度。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 6.子产: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 7.具五刑: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汉书?刑法志:“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署诅者,
4、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8.廷尉:秦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注意:其长官也叫廷尉。 二、论述题1: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2.奴隶制五刑是什么? 答:
5、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y)、膑、宫、大辟五种刑法。 奴隶制五刑作为中国奴隶时代具有代表性的刑法,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至三国两晋南北朝,延续了数千年之久。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y)刑-割鼻子,膑-去膝盖骨,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于西周时期写入吕侯编著的吕刑,是一种野蛮的、残忍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 3.西周邢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提出的一种法制思想。内容简单说来即提倡德治,谨慎使用刑罚。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
6、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3)刑法世轻世重:(西周)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内容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 刑乱国用重典”。 4.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取消了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开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与百姓者也。要求制定成文法,向老百姓公布,是人人皆知法尔有法可依。否定了“
7、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2)重其轻者。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5.分析秦朝经济立法对秦经济发展的作用? 作用非常大,从某一方面说,这也是秦始皇的主要的功绩。秦朝鼓励和发展了农业生产,鼓励和发展了手工业产品,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这些都对秦朝的经济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 一、名词解释 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 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2.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
8、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3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 的刑罚。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唐律规定,五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因私事或假公济私而犯的罪)徒二年,“公罪”(因公事而犯的罪)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徒一年,“公罪”徒二年等。明、清律无此规定。 4.开皇律: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需要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贵族官僚在 法律上享有特权,内容上开皇律计分十二篇,刑名分死、流、徙、仗、笞等,改订中,废除了一些酷刑,减省了一些刑律,只留500条刑律,其法行宽平的原则,适应了新王朝建立之初世望宽屏、人心思稳的政治需要。开皇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的基本
9、精神,也为历代封建法典所沿袭。 5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唐初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修成了一部唐律。永徽律疏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6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
10、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 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7.元典章: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并不是一部有朝廷统一制定、颁布的法典,只是地方官吏将自元世祖开始,国家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的法律文件进行抄录(设计会变的法律形式包括条格、诏制和成例),在此基础上,将其制度内容按照诏令、圣教、朝纲,台纲以及六部委纲目进行会变而成的一部法规会变作品,共计六十卷。内容上一形式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司法审判规范为主。经过中书省对内容进行审
11、查后,核准在全国发行,对元朝法律事件祈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当今系统研究元朝法律文件内容也有非常宝贵的价值。 8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秋审开始 执行于顺治十五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当于现代的死缓)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四种处理意见:(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 (2)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3)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4)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