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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版次号:A/0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7) 第三章制定程序 (9) 第一节准备、论证及起草 (9) 第二节审查 (12) 第三节审批 (14) 第四节发布 (14) 第五节其他规定 (15)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16) 第五章评价与维护 (16) 第六章附则 (19)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管理,提高规章编写质量,建立科学、严谨且符合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的规章体系,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本行XX商业银
2、行合规政策、XX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规章的制定、维护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根据法律、规则和准则制定的、对本行内部经营管理事项进行规划、组织、协调、约束或者指导并具有长期或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合规管理部门是指总行合规管理部及支行 风险管理部设置的合规管理岗。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规章有权审批人包括总行行领导和支行行长。 第七条按照规章的内容范围和效力层次,本行规章
3、分为内控管理大纲类、基本制度类、管理办法类、操作规程类、场所文件类。 (一)内控管理大纲:向本行内部和外部提供关于内部控制体系的一致信息的文件,是本行内部控制体系的纲领性文件; (二)基本制度类:主要是对全行某一业务领域的经营管理行为或重要管理活动所作的框架性安排和原则性要求,是效力层次最高的规章。包括基本制度、基本政策; (三)管理办法类:主要是对某一项经营管理行为或某一业务品种所作的具体规定,它必须符合基本制度的要求。包括管理办法、管理规定; (四)操作规程类:主要规范对某一项业务运作流程或管理流程作出的操作性和程序性规定。它必须符合基本制度、管理办法的要求。 包括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
4、五)场所文件类:主要是总行各部门、各支行为加强内部事务管理或特殊产品管理效力及于总行各部门、支行本身及下属分理处而制定的操作性规定。它必须符合前四类规章的要求。 第八条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规章: (一)转发法律、法规、外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及支行转发总行规章的发文; (二)各级机构或部门为加强内部管理而制定的效力仅及于本级机构或部门自身、不具备横向或者条线管理作用的内部规定; (三)总行就具体事项对个别支行提出工作要求、对于具体请示给予答复、回复、指导意见以及其他用于解决和办理日常工作事项的发文; (四)各类“通报”、“风险提示”、事务性“通知”等发文; (五)其它不宜纳入本行
5、规章管理的规范文件。 第九条本行规章分为总行级规章和支行级规章。总行级规章适用于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行高级管理层及下属委员会、所有分支机构、内设部门及全体员工以及全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支行级规章仅适用于该支行各分支机构、内设部门和员工的管理活动。 第十条本行规章的效力按从高到低依序为:内控管理大纲类、基本制度类、管理办法类、操作规程类、场所文件类。下位规章的制定应以上位规章为依据,不得与上位规章相冲突。 第十一条内部规章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授权管理、促进发展、风险可控、讲求实效的原则; (二)坚持制定与实施并重的原则,增强规章的执行力; (三)坚持完善、简明、
6、易行的原则,增强可操作性; (四)讲求效率原则,以适应市场竞争,满足客户需要; (五)协调一致原则,规章应与法律、法规、外部规章和监管规定及本行其他规章协调一致。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规章管理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总行合规管理部负责规章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与修订用于规范规章管理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规划、建设和维护本行规章建设及运行体系; (三)负责规章的合规性审查;监督检查规章管理及实施;负责组织规章的评估工作;负责内控管理系统内“规章”的发布与更新; (四)组织或参与重要规章的论证和起草工作,指导主责部门修订完善规章工
7、作; (五)牵头负责规章实施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制度冲突的协调。 第十四条总行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规章的准备、论证、起草、提审、执行及维护工作;对规章的合规及操作风险承担第一责任;督导本条业务线或管理范围内规章的执行;配合和实施规章的评估工作;向合规管理部报送公布的规章。 第十五条支行风险管理部的合规管理岗承担本支行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有权审批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负责权限内规章的审批和签发工作。 第十七条内控管理大纲、基本制度类、管理办法与规定类、操作规程与实施细则类规章由总行负责制定。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总行应制定相应的规章: (一)法律、法规、外部规章要
8、求或监管机构要求; (二)现行规章要求; (三)本行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要求; (四)出台新产品、开办新业务; (五)业务检查发现存在管理空白; (六)基于其他经营管理需要。 第十九条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规章,纳入本支行规章体系管理,并报总行合规管理部备案后实施。 (一)将总行级规章转化为辖内分理处及一线员工便于执行的 场所文件; (二)本支行辖内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分理处不得制定任何规章。 第二十一条支行制定的规章,若总行现行规章未涉及的,或确需突破总行级规章的,须报总行审批同意。 第三章制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规章的制定应按照准备、调研论证、起草、审查、审批、颁布的程序进行。 第
9、一节准备、论证及起草 第二十三条准备。规章制定前,主责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制定该规章的目的或需解决的问题,主办部门、协办部门,任务分解、进度安排,起草人、参与人,其它需明确的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调研论证。主办部门应根据实施方案,重点就规章的调整范围和对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与现有规章的关系以及制定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合规性、风险可控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具体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确定规范或解决的主要事项或问题; (二)通过座谈会和研讨会等方式,听取建议或意见; (三)收集有关法律、法规资料,了解同业的相关情况; (四)确定对有关重要问题的规范性意见; (五)论证有
10、关规范性意见的合法合规性、协调性、可操作性、风险可控性; (六)形成调研论证报告。报告应包括论证事项、各方面意见、论证结论及理由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起草。主办部门根据调研论证情况,及时组织起草,形成制度草案。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由行领导指定牵头部门,组成项目组共同起草。 第二十六条规章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依据和宗旨; (二)适用范围; (三)管理事项; (四)管理职责; (五)违规责任; (六)解释权及生效时间。 第二十七条基本制度类、管理办法类规章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名称规范,不可用“意见、纲要、制度、规范、通知、方案、建议、关于”等词汇; (二)内容顺序按照总则、分则、附则的先后逻辑顺序排列; (三)规章的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述,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涉及管理事项范围广、内容多的可以分章、节、条、款、目。规章的章、节、条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用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四)规章内容表述应做到逻辑严密、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容易引起歧义应充分讨论。 第二十八条操作规程类规章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规章内容应包含制定目的和范围、定义、缩写和分类、职责和权限、基本规定、操作流程图、检查监督、内外部规章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