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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锦集6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1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1首部。(1)注明文书名称;(2)申请人基本状况;(3)案由。2正文。(1)恳求事项:简要明确地提出恳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变更或撤销原裁判。(2)事实和理由。3尾部。(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2)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有法定代理人的签名。(3)申请日期。(4)附项。二、格式: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不服,申请再审。恳求事项: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附:原审裁判书或调解书抄件1份。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省市建筑工程
2、安装公司地址: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赵职务:经理托付代理人: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民和字第号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恳求事项: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99)民和字第号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中民终字第号判决;2退还已执行的万元人民币工程款;3返还已付工程款万元人民币。事实和理由:(应祥述,此略。)特申请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此致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赵年月日附:(1)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各一份;(2)申请人所
3、属职工余书面证言一份。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2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运用的文书。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
4、0xx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恳求1、恳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其次项;2、恳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3、恳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担当偿还债务的主见;4、恳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其次项:原判决、裁定
5、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其次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三、详细事实和理由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其次项,详细理由如下: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担当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详细看法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
6、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xx年起起先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担当连带清偿责任。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详细理由如下: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债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
7、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行为。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利息,这是不受法律爱护的。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当担当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订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
8、二审被上诉人)原有才,男,汉族,1953年10月7日诞生,原告河南省武陟县人,住河南省武陟县西陶乡古城村,身份证编号:410823531007861。托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居处地: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仓库区五号路喜上喜加工大楼。法定代理人王守礼,总经理。第三人: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居处地:河南省中牟县解放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运动,厂长。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
9、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市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日作出的(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xx年2月8日作出的(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xx号,深圳中院)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恳求事项如下: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恳求事项如下:向贵院申请再审事项如下一、恳求撤销深圳中院(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恳求;二、恳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债务人民币963585元;三、恳求判令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10、“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自1995年起先向被申请人供应冻肉及副食品,至1998年双方中断贸易。1999年4月2日,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对账,签订了一份对账确认书,内容为“经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账,被申请人欠第三人货款人民币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账上反映,被申请人已付款项人民币823,100元,有待提出证据后进一步确认”。双方对账后,第三人于20xx年3月期间,派人向被申请人追索上述债务未果,之后第三人于20xx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清偿所欠货款。该案
11、经开庭审理后,第三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获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准许,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27日制作了(20xx)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4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省市县路),联系电话,邮寄地址。托付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经理。原审被告: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
12、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恳求1、恳求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2、3、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详细法律条文内容);其次款:(详细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三、详细事实和理由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详细理由如下: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详细理由如下:综上所述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年*月*日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5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贵忠,男,汉族,生于196
13、2年4月9日,住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街道办事处建北社区第一居民小组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中终字第171号民事裁定,现依法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其次项、第六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再审诉讼恳求:1、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终字第171号民事裁定;2、依法再审支持申请人在一审时提出的全部诉讼恳求事项
14、.3、本案各审级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的事实经过:原告于1994年8月23日依法入户到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并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圣灯寺派出所依法审核登记入户,并颁发有原告户口薄,经行政机关依法确认原告属于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的居民,并且该户口薄至今仍合法有效.其后,国家对村委会和居委会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转变为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街道办事处建北社区第一居民小组.被告在20xx年1月左右将本居民小组的集体收益以补助费的名义安排给了该组的其他成员每人4000圆人民币,却以组委会扩大会议、安排签字名单、20xx年补助费用明细表
15、等特别明显的违法方式剥夺了原告依法应享有的集体收益安排权(人民币4000元).一、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严峻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因为除了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外,还有最干脆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探讨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安排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xx51号)中就明确答复如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20xx25号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安排的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探讨,答复如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安排产生的纠纷,属同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
16、法院应当受理.二、本案属于管辖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的理由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收益安排纠纷相关案件的答复并结合本案的事实状况来看,本案系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集体收益安排产生的纠纷.且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干脆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再审申请人系本案被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符合法定的原告地位;本案一审有明确的被告即再审被申请人;本
17、案也列出了详细的诉讼恳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再审申请人所起诉到一审的法院也是法定的管辖法院.由此可以看出,一审、二审裁定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礼范围是严峻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且现实的法律实践中,我们也可以找出很多同类案件被法院受理并做出正确判决的案例:三、与本案完全相同的案例,无论是在成都地区、四川其它地区、省外其它地区,均大量存在,而且人民法院均依法受理,并通过审判依法支持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的同类诉讼恳求,其相关案例如:(1)、20xx年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徐永红庭长审理的原告陈政诉红光村十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该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集体收益安排权;(2)
18、、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20xx年审理的原告郭月兰诉谁南村委会五里亭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集体收益安排权,该案和本案的类型也完全相同.四、本案在起诉之前,再审申请人已对此恳求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协调,但该两级组织均协调未果,并口头告知再审申请人只有诉讼,并称法院肯定会受理并判决支持相关诉求的、判决下来确定能得到执行.而本案在一二审期间,该两审法院的法官均告知再审申请人去找街办或居委会协调,不要起诉,起诉了会影响社会稳定,假如坚持起诉我们法院也不会受理,并口头告知再审申请人此类案件成都中级法院出台有“内部文件”,我们受理了“领导会找我们谈话”.就这样,申诉人受到了相
19、关人民法院、政府、基层党委的反复推诿,申诉人出于无奈,只得坚持起诉、上诉,而起诉、上诉带给申诉人的只是一、二审法院为了某一地区所谓的“稳定”、为了“个别领导的意志”而有法不依,不予受理本案.五、再审申请人及其它几个同时起诉的村民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权,特此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能站在最公允、最正义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根据法律、司法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彻底订正一、二审法院的严峻错误,彻底打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律的所谓“内部文件”之土政策.申诉人及全家、其它几个村民及全家时刻期盼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亦坚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四
20、川百姓在省内的最高司法救济机关,亦信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承方法官是川内最具法律权威、最具法律素养、最秉执正义的人民法官.综上,本案完全符合法院受理范围,理应依法受理,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被肆意践踏理应从法律上予以彻底订正.并且,本案中的再审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安排是他们作为村民唯一的生活经济来源,除此以外,别无其他收入.对于这样一些唯一的获得经济生活来源的权利被肆意剥夺的村民来说,除了寻求法律的帮助外,别无它法.假如原来应当享受到的法定权利得不到保障,法律将他们抛弃的话,真不敢想象他们的生活将会陷入怎样的逆境,建立和谐社会的美妙愿景也因为这样的司法错误而蒙上阴影,社会也因此多了份躁动和担心
21、.因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彻底订正此案,还申诉人以公道,保障申诉人原来就应当享有的法定权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6申请人(原审原告):韦xx,男,1963年1月11日诞生,壮族,农夫,住*县*瑶族乡*村*41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xx,男,1969年8月诞生,壮族,农夫,住*县*乡*村*。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xx)田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人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摔下来,造成右股骨颈骨折。事后,被申请人并未刚好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治疗,而是将其送到定安私人诊所用草药医治。20xx年6月12日,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
22、残等级为六级伤残。20xx年6月16日,申请人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57793.87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案发是20xx年12月30日,已过了诉讼时效,就动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担忧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其起诉,到时一分钱都拿不到,就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种费用5000元。申请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说明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害明显的,从受损害之日起算;损害当时未曾发觉,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此条中的“受损害之日”不能只是简洁地理解为事发当天,而应理解为治疗完毕或治疗费用能够确定之日,因为人身损害赔偿不仅要有损害事实,还要有详细的赔偿数额,而要有准确损害数额就离不开医院的诊断和治疗,造成伤残的,还应有伤残鉴定才能确定赔偿数额。因此,从该案的详细状况看,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从做出伤残鉴定之日起算,即从20xx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从20xx年12月30日起算。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xxx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