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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必须按煤与瓦斯突出有关规定,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防突队)配齐专职人员(10人)其中:设专职技术人员兼防突队长1人,防突专职人员8人,其中设1人兼防突班长,进行严密分工负责,在矿总工程师、通防矿长和通风队直管下开展施实防突工作,并作好防突各项规定记录。 第二条防突人负责煤与瓦斯突出的日常管理工作,掌握煤与瓦斯突出动态和规律,积累分析基础资料,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划分,制定防突措施并组织实施,考察防突效果,建立防突档案。 第三条防突队队长对防突工作全面负责,防突队技术员具体负责技术工作。 第四条防突
2、队干部经常深入井下,及时发现并处理防突隐患。 第五条遵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有关规定及防突操作规程,详细观察井下煤层情况,做好各项记录,认真安全测定每项参数,严格执行汇报制度。 第六条调度室根据掌握的井下防突动态编报防突日报,由防突队、总工程师和矿长每签阅批示。 第七条矿井必须编制矿井年、季、月防突计划和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八条采掘单位对检查出有突出预兆等异常情况时,防突队、调 度室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措施。 第九条在突出危险区域严格按照“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进行施工。防突队每周对检查出的防突方面问题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并在“一通三防”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条防
3、突队每月定期召开防突例会,对本月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下月工作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对防突设施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采掘作业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防突部门在进行防突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防突措施执行,各采掘单位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效果检验的允许进度执行。 第十四条进入突出危险区域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不少于一周的防突安全技术培训,学习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知识,掌握突出预兆和自救方法,并经过严格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突出危险区域工作。 第十五条进入突出危险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室自救器。 第十六条加强突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地质部门及时进行瓦斯地质预报,为编制防突措施提供依据
4、,通风部门和防突科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瓦斯地质资料,预测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制订相应的防突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七条采掘工作面发生突出预兆时。瓦检员或班、组长应立即指挥工作人员停止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撤至进风安全地点。突出后,及时准确地向通风防突调度汇报突出现场情况。防突科技术人员 对突出要亲临现场或亲自接受瓦检员关于突出情况汇报,并提出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瓦斯突(喷)出的掘进工作面要在局扇与通风联络巷间安设坚固的反向风门两道(防突风门)。 第十九条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必须坚持设备下井前经机电部门防爆检查。不防爆的设备不准下井使用。突出工作面,每班要固定专职电工,经常检查设备的防爆
5、性能及电气设备隐患,严禁使用失爆设备。 第二十条煤与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放炮的制度,禁止一次装药分次放炮,放炮时要做到“一炮三检”。 第二十一条突出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放炮停电制度,放炮时要切断巷道和回风一切电气设备电源,人员撤至避难硐室或防突门以外的进风地点。必须实行远距离放炮。 第二十二条坚持突出工作面“十不准生产制度”即:工作面不按规定预测(校检)不准生产;突出参数超标,未执行换行技术措施不准生产;出现喷孔、顶钻及明显突出预兆不准生产;没有允许进尺标记不准生产;躲炮距离、位置、时间不符合要求不准生产;责令停产、停工未经有关科室复查不准生产;防突牌板未按规定填写不准生产;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没有断电撤人、安全出口不畅通不准生产;空帮、空顶、支护不到位或无前探支护不准生产;无压风自救系统或压风自救系统无风、压风自救距工作面大于40米不准生产。 第二十三条防突预测预报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