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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主权 分权制衡 中央集权荣成市第二中学王红丽2011年7月14日 13:59刘永进于11-7-14 14:53推荐见解深刻,行文条理清晰,史论结合,说服力很强,值得推荐和学习。孟伟于11-7-14 15:47推荐本文对美国民主思想和实践中的新探索做了详实和清晰的分析,对于大家理解此问题有较大帮助。 “在美洲大陆北部,有一个飘扬着星条旗的国家,它的名字叫美利坚合众国,也被称作美国。这个国家的出现虽然只有230年的历史,但却演绎了大国兴起的罕见奇迹,它在欧洲文明的基础上独创性的走出了一条自己的发展道路,将世界第一强国的位置占据了一个多世纪”这是大国崛起中关于美国的开场白。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大
2、国的崛起要有创新精神。19世纪初,法国的圣西门在其致一位美国人的信札(1817年)中曾指出,美国的制度创造了一种新的政治文明。纵观美国近代民主思想与实践我们可以概括其新探索包括人民主权、分权制衡、中央集权。一、人民主权法国的谢费尔在其美国史(1825年)中声称:美国制度是“民主制度在一个大国和一个大的民族中的实现”,是“真正的人民政府”。在美国建国之初,人民主权的思想就成为它建国的指导思想。独立宣言发表之后,美国人反对英国统治的斗争持续了六年多,最终获得了成功,革命的成功使美国人有机会把他们在独立宣言中表达的人民主权的政治理想,通过宪法的形式表达出来,变成法定的观念。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
3、资产阶级成文宪法,这一宪法与在它之前的西方宪法的作用不同之处在于,它的制定标志着一种新的资产阶级政治体制的产生,其显著特点是,确立了共和代议制民主(它还有其他两个主要特征:三权分立与制衡、中央和地方权限均取自于人民,彼此不相属)。换句话说,美国宪法不仅把人民主权的思想变成法定的观念,而且确立了实行人民主权的制度,这就是共和代议制。共和制直接否定了主权在君的封建阶级政治观念,进一步肯定了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政治理想。二、分权制衡被尊为“宪法之父”的麦迪逊说过:“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也就是说,如果人都是天使的话,那么我们还要政
4、府干什么?既然行使公权力的人都不是天使,我们自然需要制约拥有权力的人。麦迪逊承认人性在权力诱惑面前的脆弱,他的对策是“分权与制衡”。 1787年美国宪法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1)立法权归于国会:国会实行两院制,由参议院、众议院组成,参议员和众议员皆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国会拥有立法权、宣战权;参议院对总统任命权、缔结条约拥有审批权;在职官员不得成为国会议员。(2)行政权归于总统。美国的总统权利使联邦的行政权保持强有力的地位,是美国政治制度的特点,美国政治制度被称为总统共和制
5、,简称总统制。美国总统是全世界最有权力的职位之一,他的权力由宪法赋予,归结起来为:“保卫美国联邦宪法及执行国会制定的法律。”美国总统主管联邦政府的行政部门一个有几百万人的庞大组织。而且,美国总统在立法和司法事务方面也有很大权力。美国总统权力在行政方面主要表现为: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种工作,有权选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机关首长(须经参议院认可),总统是美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宣战权虽属国会,但在一些情况下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在战争和紧急情况下,经国会授权,总统还可拥有更大的权力。在外交事务方面,总统是负责处理对外关系的主要官员。他任命驻外大使、公使和领事(须经参议院认可),
6、接见外国大使及公务人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经参议院23多数票的批准;而总统与外国签订的一切行政协定,却不需经参议院的同意。(3)司法权:归于联邦法院,最高法院拥有监督、解释宪法和最高裁判权。联邦法院法官实行终身制,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干涉。(4)制约与平衡:根据宪法规定,国会通过法律,必须得到参、众两院的同意。两院通过的法律,如果总统不同意,可以行使否决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还有搁置否决权。总统及其政府的活动经费必须由国会通过预算法案,国会可以2/3的多数票推翻总统的否决权,国会可以弹劾总统,国会与外国签订条约、任命联邦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同意。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统取得参议
7、院同意后才能任命,国会可弹劾法官,可通过法律来决定法院的编制,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总统发布的命令有权进行司法审查并宣布违宪而使之无效。总之,1787年宪法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三者独立平等又相互制约,体现了三权分立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有利于防止专制。三、中央集权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实行联邦制政体,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力。联邦政府拥有一系列主权权力,如立法、征税、管理州际和国际贸易、发行货币、统领全国军队、对外宣战和缔约等。联邦法律是全国的最高法律。联邦政府有权强制各州实施联邦法律。但是,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各州可以在不违背宪法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法律,有一定的自治权
8、,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避免过度集权的弊端。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有利于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宪法之所以规定实行联邦制政体,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这有他形成的历史原因,独立之初的美国名义上是一个国家,但实际上是13个州的松散联盟,即所谓的邦联。国家无权征税,也不掌握军队。各州的权力很大,有权征兵、征税和发行货币,财政政策更是各行其是。当时,各州之间互设关卡,造成商品流通不畅,各地经常发生骚乱,社会动荡加剧。而且,由于没有制定统一的关税,美国在与欧洲各国的贸易中也常常处于不利地位,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必须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才能建设一个统一而强大的国家,促进美
9、国的繁荣发展。华盛顿等美国资产阶级领导人也深受启蒙思想影响,不赞成建立一个君主制国家,希望建立一个统一而强大的共和制国家。因而1787年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实行联邦制政体,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以避免过度集权的弊端。英国政治家威廉格莱斯顿说:“美国1787年宪法是迄今为止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人类智慧和意志所创造出来的最美妙的杰作。” 易中天在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中也说过:“在1787年费城会议上起草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宪法,其中包含着一个精巧的设计。正是这个设计,创造了一种既民主又共和的体制,并充分地体现了宪政与法治地精神,从而使这个稚嫩地国家在草莽中崛起,迅速成为也许你不喜欢但却不能轻视地超级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