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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章程 学习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税务代理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造就和培养一批适应税务代理事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如下学习制度: 一、学历教育 1、事务所鼓励员工参加学历教育。 2、凡参加学历教育的员工,原则上要求利用业余时间非脱产形式进行。要求学习的员工应选择对口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领导批准。面授辅导、考前复习、考试时间与工作时间有冲突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先以假期冲抵,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学习费用平时由员工自付,毕业后凭毕业证书由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报销相关费用,奖励标准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确定。 3、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选送员工到高等院校进修深造,
2、照发基本工资、报销相关学习费用。员工个人要求脱产学习的,经所领导批准,作停薪留职处理,费用自负。 4、员工未经所领导同意自行报考或参加专业不对口的业余学历教育,占用工作时间作事假处理,学习费用自理。 二、执业资格和职称考试 1、事务所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员工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职称考试。 2、执业资格、职称考试和考前辅导培训时间作出勤处理,考前给一定的复习时间。 3、凡考试合格的员工,报名费、考务费、差旅费、住宿费等给予定额报销,事务所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三、后续教育培训 事务所应认真贯彻执行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分期分批安排注册税务师,相关费用应予以报销。
3、回所后注册税务师应向所领导汇报学习收获,并对全所员工辅导传达。 四、政治、业务学习 1、学习时间。每月应不少于1天进行政治、业务学习。 2、学习内容。政治方面,主要学习中央、省、市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业务方面,主要学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相关法律知识等。 3、学习方法。平时利用业余时间分散学习,学习日组织集中学习,采用传达文件、上课、联系实际讨论等方式。 4、组织考试。采用闭卷或开卷两种方式,独立完成,考试成绩可作为员工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5、学习要求。学习日一般不安排业务工作,全体员工积极参加,集中思想,集中精力,勤学勤思考,联系实际认真学习讨论。 所长办公会议制度
4、为了提高议事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正确性,从本行业实际情况出发,特建立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参加人员 所领导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会议内容 1、研究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合伙人)、董事会的各种决定,决议; 2、汇报交流日常行政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和进度,安排部署业务工作计划; 3、研究提出工作人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方案; 4、研究提出对工作人员实行奖惩的意见; 5、研究解决执业过程中发生或遇到的各种情况、问题,协调解决内外部各种矛盾; 6、研究决定业务拓展方案和实施方法; 7、其他重要问题。 三、议事原则及其他 1、会议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主持人根据多数与会者意见集中决定相关事项。 2
5、、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所长(或所长授权指定的其他人)主持,特殊情况即时召开。 3、会议应有专人作记录,以供备查。 税务代理从业人员文明服务用语和服务禁语 一、文明服务用语: 1、请; 2、您好,请坐; 3、请稍等; 4、请多提意见; 5、对不起; 6、麻烦你; 7、谢谢; 8、没关系; 9、再见,欢迎下次光临; 10、请问办理什么事; 11、对不起,让你久等了; 12、对不起,麻烦你跑了几趟; 13、你的XX项目填写有误,请重填一下,谢谢; 14、对不起,电脑出故障,请稍等; 15、很报歉,由于XX原因,你要求办的事暂无法解决,请见谅; 16、对不起,你要办的事还需要补充XX资料,麻烦你补
6、一下,谢谢合作。 服务禁语: 1、我不知道; 2、我不清楚; 3、不归我管; 4、不是给你说了吗?怎么还问; 5、没看见我正忙着吗? 6、急什么,等着; 7、电脑故障,不能办理; 8、我解决不了; 9、不是这里的,到那边去; 10、谁叫你这么晚,明天再来; 11、怎么这么迟,都下班了; 12、有意见找领导去; 13、我的态度就这样,你能怎么样; 14、我没空; 15、还没上班。 注册税务师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税务代理活动中的作用,明确注册税务师的职责,提高其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务所可从本单位“事
7、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注册税务师奖励基金。 第三条注册税务师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酌情给予嘉奖: 1、对改革事务所经营管理,开拓业务渠道,提高执业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2、在对外服务和具体执业中,创造优异成绩者。 第四条注册税务师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酌情给予奖励: 1、在对外接待和工作中,服务(工作)态度良好,为事务所在社会上创造极佳影响者; 2、发现质量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质量事故发生者; 3、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践有显著成效者。 第五条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受到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有关规定外罚的
8、,事务所应即暂停执业并及时报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作相应处理。 第六条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并由事务所给予开除处分。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
9、、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 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 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
10、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日常工作。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
11、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三条完成整理立卷后,要按时保管年限进行区别保管。 第十四条经鉴定销毁的档案,要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有关人员负责监号其清册要立卷归档。 第四章档案资料的查阅利用 第十五条凡查阅档案,都要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外单位按规定需查阅档案,应凭单位介绍信和相关证件,并经事务所领导批准。内部查阅档案, 应说明原因,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超范围提供资料。 第十六条查阅者应爱护档案,不得将档案任意拆卷撕页、污损、涂改或私藏。查阅后,应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查阅人查阅档案必须在事务所指定地点进行,未经所领导批准一般情况不得复印,档案管
12、理人员应作出记录,查阅人签字。电子档案资料一律不得外借,只允许在计算机上查阅,不得复制拷贝。特殊情况需复制资料,须经事务所领导同意方可或拷贝。 第五章档案资料的保密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和各项管理制度,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将资料带出档案室。 第十九条查阅档案时管理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归还档案时,要检查有无污损缺页等情况。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身携带保密材料。档案室有关文件和材料,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复印、照相等。 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每年对库存的档案翻动一次,如发现破损霉变的档案,做到及时抢救。对电子资料,每年应用计算机进行试读,查验资料是否保存完好。发现档案遗失应
13、立即向事务所领导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及时输档案移交手续。办理移交时,须有事务所相关领导在场监交,以明确责任。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保证执业的质量,减少和避免执业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是批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所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规范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政策,是指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的要求采取的基础方针及策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规范工作程序,是指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制度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第五条事务所对非代理业务的质量控制,除
14、有特定要求外,应参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职业道德原则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七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执业中应当在形式上和实际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所服务的 (一)注册税务师对业务的承接、执业和报告的形成与提交均依法办事,独立自主,不依附其他机构和组织,也不受其干扰和影响。 (二)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其上级声明并实行回避。 1、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 2、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3、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15、 4、担任委托单位常年顾问或代办会计事项的; 5、其他或保持独立性应回避的事项。 第八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中员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当实事求是,不以主观好恶或成见行事,不允许因为成见或偏见而影响分析、处理问题的客观性。 第九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 第十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或执业中所掌握的委托单位的资料和情况为自己或关联单位、人员谋取利益,不得向委托单位索贿受贿,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和收受委托单位馈赠的礼品和其他好处;也不得向委托单位提出超越工作正常需要之外的个人要求
16、。 第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包括已离所的原执业人员)对于执业过程中得到的资料和情况,应当严格保守秘密,除非得到委托单位的书面允许或法律要求公布,不得将任何资料和情况泄露给第三者。 第十二条事务所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年度工作总结中就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应作出说明。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应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后续教育的要求,安排执业人员进行不同方式的业务培训,并给优秀人员适应奖励。 (一)安排执业人员参加各专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知识、
17、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专题培训;(二)派业务骨干到高水平的税务师事务所实践培训; (三)参加各种执业资格的学历考试培训; (四)召开专题业务研讨会; (五)利用工作空余时间自学并撰写论文。 第十五条事务所根据需要对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作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事务所结合执业人员年检,对执业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实际应用、专业技能的实际发挥以及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作出评价,并建立执业人员业绩档案。 第四章工作委派 第十七条事务所的业务工作应委派给具有胜任能力的人员担任,为确保执业质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委派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业务的繁简及复杂程度; (二)特殊的知识要求; (三)可供
18、选择委派的人员; (四)执行工作时间的选择; (五)人员轮换的连续性和周期; (六)人员的在职培训机会; (七)职业道德的回避要求。 第十八条在进行人员委派时还应注重项目负责人在经验、职位、背景、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资格服务对象的主要交涉人员相当;不同经历与特长的其他人员的组合与配合是否恰当;是否有利于业务监督制度的实际执行。 第五章督导 第十九条事务所实行三级复核形式的督导制度,要求各级督导中员对各层次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业务工作所形成的工作进行复核,主任税务师复核部门经理工作,部门经理复核项目负责人工作,项目负责人复核其他执业人员工作。 第二十条事务所承接业务必须以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19、并签订业务委托书,承接业务应当考虑自身的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以及委托人是否正直、诚实,在承接业务前,应当了解是否接受业务。 第二十一条在接受委托业务并签订了业务委托书后,项目负责人或者由项目负责人指定的其他执业人员在实施工作前应进一步了解委托单位情况,分别编制总体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计划,具体计划可运用操作程序来完成。 第二十二条执业人员对代理的具体工作应作出符合规定要求的工作记录,形成完整的工作底稿,并应对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按照三级复核控制质量要求,各级人员的复核应有所侧重。(一)注册税务师等对助理人员的复核: 1、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取得资料及记录的完整性; 2、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
20、、适当; 3、对项目的证据意见是否恰当。 (二)项目负责中对其他执业人员的复核侧重于: 1、预定的工作程序实施是否适当; 2、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3、工作底稿填列是否完整; 4、工作记录、标识、勾稽关系是否清晰; 5、底稿归类是否恰当; 6、代理结论是否明确。 (三)部门经理对项目负责人的复核侧重于: 1、重要程序的制定执行是否完成; 2、是否已获得充分、适当的证据; 3、各项目之间的衔接是否合理,有无遗漏; 4、期后、或有关事项是否已关注; 5、调整或未调整项目是否恰当并已汇总; 6、报告意见的确定是否恰当,与相关的披露是否一致。 (四)所领导对部门经理的复核侧重于: 1、约定事项是否实现; 2、重要程序的制定与实施是否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