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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例 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为规范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各管理处、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活动的正常开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参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类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4 总则 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的安
2、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有效实施,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把安全生产纳入到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同步发展。 要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将经营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两项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在职代会上向职工代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接受职工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报告。 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
3、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所有从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在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事故责任者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5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督促、指导、考核各管理处、子公司、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配备安
4、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处理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 各管理处、子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管理处、子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制订各类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组建应急救援组织,指定应急人员,以备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消防等突发事故发生时的抢险救援工作;有涉爆作业的,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经过专业知识培训的人员,同时进行必要的演练。 6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1.1 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 6.1.2 安
5、全生产与企业发展“三同步”制度: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6.1.3 安全生产“两定期”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6.1.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制度 6.1.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经营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制度 6.1.6 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 6.1.7 重大隐患治理与应急救援制度 6.1.8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6.1.9 安全投入和“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1.10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查处制度: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没有处
6、理不放过 6.1.11 工伤保险制度 6.1.12 各类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6.1.13 治安保卫制度 6.1.14 安全生产台帐管理办法 6.1.15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6.1.16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7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 公司到各管理处、子公司直至各基层单位要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以责任书形式逐级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7.1.1 每年年初,公司与各管理处、子公司及各职能部门签订浙江杭金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明确管理目标,确保不发生负主责及主责以上的特、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7.1.2 管理处、子公司要与各基层单位逐级签
7、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要落实到生产班组、单车直至个人。 8 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 8.1.1 公司以定期检查(季度安全生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不定期和专项检查的形式检查管理处、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管理处、子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 8.2.1 管理处、子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每季至少一次,一年不少于六次;不定期和专项检查形式和方法由各管理处、子公司自行根据情况决定。 所属基层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 8.3.1 各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全年不得少于十二次,季度检查至少一次,一年不少于四次,不定期和专项检查由各单位根据季节等实际情况决定。 督促
8、整改 8.4.1 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采取以下措施 (1)签发安全事故隐患督查通知书限期整改 (2)有关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并把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对整改不力、复查后未达整改要求的须再发整改通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整改要求 8.5.1 检查工作要严、细、实,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教育职工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对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缺陷、问题认真对待,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及时改进。 8. 5.2 各级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有书面记录资料。 9 职工培训 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
9、育工作,依法对职工进行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 9.1.1 所有新招用的人员、到工地实习、培训的人员以及单位内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才能上岗。 9.1.2 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对员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9.1.3 除上述教育外,公司、各管理处、子公司和各基层单位要经常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活动,活动的主要内容如下: (1)学习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上级最近颁发的文件; (2)通报近期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问题和要采取的预防措施; (3)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规程的学习。 各类形式的安全教育,
10、都要有书面资料反映,有受教育者本人签名,并分类保存入个人安全档案或台帐。 任职资格 9.3.1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各管理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须经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管理岗位任职资格。 10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凡属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浙经贸安全2022353号)规定范围的特种作业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新安排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的人员,在未取得相关证书前,不得安排其独立作业。 (2)招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持有相关证书的才能录用,有关证书复印件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3)特种作业人员和证书,要按
11、规定进行复审、复训、换证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管理处、子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 11 消防安全管理 根据易燃物的性质、面积和危险等级因素配置相应的品种、规格、数量的消防器材。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提取的部位,铭牌朝外,周围不得有堆积物,便于应急时提取使用。 (2)灭火器放置高度以距地面50150CM为宜。挂置灭火器不得用铁丝缠绕住手柄。 (3)灭火器应设置在干燥、无腐蚀物的地方。 (4)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22至+55)环境中。 要定期由专人对灭火器进行检查、维护,对消防器材的检查、维护、保管工作要责任落实到人,保证消防器材的齐全
12、有效,并记入台帐记录。 12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 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企业,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12.1.1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13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通过标准化管理
13、,规范公司生产经营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 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做好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和管理评审工作。 公司生产经营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14 安全费用的提取 为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安全费用,按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22)21号)的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公司按标准提取,专户储存。 14.1.1 公司、各管理处、子公司要充分考虑配套安全设施的建设支出,落实“三同时”制度。 根据
14、规定,接受同级财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安全费用的使用 14.4.1 安全专项费用用于公司、管理处、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14.4.2 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由专人负责。 14.4.3 建立安全费用台帐登记制度,掌握各项目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情况。 (1)宣传、教育、培训方面的开支:公司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 员的培训、购买安全宣传资料、制作横幅等; (2)设施、设备类:消防器件、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用于防尘、防毒、通风的设备装置、标志、标牌、信号系统、施工现场的围档等非个人使用的公共安全防护物品; (3)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
15、工作服、鞋、手套、护目镜、洗涤用品、保险带、反光背心等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物品。 (4)其他:用于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防护性能的更新改造等费用。 15 职业危害的预防 加强劳动卫生的管理,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寒保暖和防暑降温工作。 要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及时进行技术改造和采取预防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禁止使用童工,不得安排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重体力劳动。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上岗前须体检,岗中定期检查,离岗检查,检查资料要存档。 做好女职工的“四期”劳动保护工作,禁止安排女职工在妊娠、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
16、、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和重体力劳动。 16 工伤保险与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公司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同时积极发展人身意外保险。 个人防护用品涉及到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1)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向国家认定的定点生产厂家、商店定制、采购,若采购、定制的劳动保护用品因质量问题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发给专用的工作服、鞋、帽等防护用品。 (3)根据作业环境和工作岗位,安全帽、安全带、防毒面具、口罩、反光背心等职工个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配备,发现有损坏、影
17、响安全效果的应予以及时更换。 (4)对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要教育职工爱护和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正确使用的;属个人原因不爱惜而损坏、遗失的,除予以批评教育外,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照价赔偿。 (5)防护用品的发放,要制定具体发放办法,并经使用人员签字,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人。严禁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放给个人。 17 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建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和科学、依法、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公司、各管理处、子公司要在管理范围内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备案。 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组织机构与职责、人员、上下级联络人,工作职责、报告程序、处置
18、措施等。 18 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浙政办发202273号)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类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浙交投202276 号),浙江杭金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各类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浙杭金衢2022132号)做好事故的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报告程序: 18.2.1 一般报告,要求在6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集团公司和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18.2.2 紧急报告,要求在1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报告集团公司;事故情况或初步原因必须在12小时内续报至集
19、团公司。 事故调查: 18.3.1 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要求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或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18.3.2 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在接受调查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开展,如实反映情况。 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凡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有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或者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