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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优化一、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依申请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在刑事诉讼领域引入专家证人制度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这项规定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鉴定意见,让法官更好的理解所鉴定的事项以做出正确裁断。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仅享有申请权,并没有不受影响的独立委托权,法院具有能否批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决定权,这是区别于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重要一点。二、对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评价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幅度之大、范围之广史无前例,亮点纷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到刑诉法之中,是我国法制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本次修法值得肯定的是对于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一些已有成果以及学界已达成的某些共鸣均
2、予以吸收,如将法定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但是对另外一些重要成果的吸收却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方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并不完全一致,与学界的等待也有差距,等待后续有法规、司法解释做出进一步的规定,解决立法上的矛盾。三、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启动权不平等、多头鉴定、管理体制混乱等问题,本次刑诉法的修改并没有完全解决,仍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良。笔者在此提出几点设想。1实现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的规范化实现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的规范化,从实体上对司法鉴定进行质量控制和管理,是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趋势和必然要求,也是减少不同结论
3、的鉴定频繁出现的根本途径,对于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客观、公正,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司法部已经开场考虑制定一些司法鉴定的技术标准,如亲子鉴定标准等,但还有相当多的领域缺乏规范。各级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遵循技术标准,否则作出的鉴定结论一律无效。2司法鉴定启动权的重新配置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应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定的鉴定启动权,允许他们本人选择鉴定机构乃至专家介入鉴定活动。在审讯阶段,对于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假如法院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做出讲明,申请人可对法院的裁定上诉。针对某些对刑事案件的侦破和裁断具有关键性影响的事项,如被害人的死因、当事人的精神状况等还应当规定强迫
4、鉴定。3对侦查机关“自侦自鉴的限制为了防止公安机关“自侦自鉴情况下侦查权的滥用,能够借鉴大陆法系有些国家检察官携法医等专家莅临现场的制度,规定当刑事案件发生,有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时,通知检察官和法医、痕迹等鉴定人员一同前往现场,在其监督下进行有关技术鉴定,避免根据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的法外需求进行鉴定的非正常现象发生。同时应重新界定公检机关内部技术部门提供的鉴定结论的使用范围,能够将公检机关内部的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原则上应用于辅助判定刑事案件案情的材料,而不应用于定罪量刑的材料。4加强行业内监管要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加强行业内监管,应当组建司法鉴定人协会。整合鉴定人力资源,将所有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团结在一起,构成一个坚强的集体,对促进司法鉴定行业产业化,提高司法鉴定的社会地位,推动司法鉴定整体、全面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司法鉴定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内监管,不断推进司法鉴定人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四、结论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了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但仍有一些问题没有涉及,需要进一步规范。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同时加强行业内管理,进而最终构建一个合理、高效、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求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