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建人教版小学二年级语文上册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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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精编 优秀教案经济法基础重点第一章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剂经济法律关系的整个国家在干预,和谐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详细包括:经济调控关系、市场监督关系和社会保证关系;1、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动身,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宏观调控过2、市场监管关系是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治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社会保证关系是指国家实施社会保证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的特点 1、权益性:是国家运用权益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即调控和治理的结果 2、经济性(本质特点)

2、表达:a作用于市场经济,是国家有关机关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和治理的法律一 句;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运行过程的行为规章;b 他反映客观经济条件;c 必需遵循经济规律;d 它运 用经济手段,实现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治理 3、综合性: a 包括实体法规,又包括程序法规,包括对内经济法规又包括对外经济法律规范;b 包括不 同效力层次的经济法规;c 包括各种不同身份的个人和法人主体和自然主体;d 包括宏观调控和微观经济领 域治理监督仍包括社会保证关系;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进行调整;4、分散性: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就(权益干预适度原就、社会本位,可连续进展原就、经济公正原

3、就)四、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力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五、经济法律关系特点:参与者是法律主体;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并受经济法律规范的爱护;产生于 特点的经济活动之中;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是指依照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在经济活动中享有肯定经济权力(权益),承担肯定经济义务(职责)的主体;2、类型: a国家机关; b 社会组织(实行独立核算、独立预算的社会组织)或下属单位; d 个体户与承包户;e自然人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c 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1、概念和特点: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力和所承担的经济

4、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事物;具有以下特点:客观性、广泛性2、理论分类: a 物:指的是可以由经济法主体支配并且具有肯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宝或实物;(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限制流通物和不限制流通物、固定资产和流淌资金、货币和有价证券); b 行为: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之一;它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肯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完成肯定工作的行为、供应肯定劳务的行为、职权行为)权、商标权、专有技术);c 非物质财宝:是指人们运用脑力劳动所取得的智力成果(专利八、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力和承担的经济 义务;1、经济权益: 经济权力是指经济法律关系

5、主体在法定范畴内进行经济活动时所享有的爱护,猎取某种经 济利益的手段; (三层含义: a在经济法规范畴内享有经济权力的主体;有权依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宏观调控也有权抑制肯定行为;b 享有经济权力的主体有资格要求他人作为肯定行为;c 主体由于他人行为使权益不能实现时有权恳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爱护)PS:名师归纳总结 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力:1、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第 1 页,共 10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精编 优秀教案为爱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干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享有的经济权力;( a 经济职权特点:从主

6、体上看,享有和行 使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或授权单位;从性质上看,具有命令与听从的性质;有特定的管辖范畴和对象;b 经济职权的内容:经济立法权、经济决策权、经济禁止权、经济许可权、经济核准权、经济取消权、经济 惩罚权、经济监督权)2、财产全部权:财产全部权是指经济法主体对物质财宝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财产全部权 的主要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3、国有资产治理权:界定、登记、评估、交易、收好处分权 4、企业经营治理权 5、恳求权:要求赔偿权、申请听证权、申请仲裁权、经济诉讼权、申请破产权2、义务方面:遵守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税、听从治理干预(合法)、正值使用经济权力;3、法律责任

7、特点:法律的规定性、国家强制性、义务违反性、因果关系性 九、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必需承担的带有应 当性的不利后果;十、经济法律责任的特点 1、从目的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爱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而民事法律侧重爱护个体权力主体不受侵害;行政法律侧重爱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2、归责原就来看,经济法律侧重公正归责;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侧重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3、从责任形式来看,限制和剥夺经营性资格和经济补偿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十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分类 1、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或个人依 法

8、实行的经济制裁措施(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罚款、强制收纳、没收财产)2、行政责任; 是指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或古人一发实行的行政制裁措施(行政惩罚、行政处分)3、刑事责任; 国家审批机关对严峻违反经济法并触犯刑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实行的刑事制裁措施(主刑、附加刑)十二、代理的概念和特点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2、代理的不适用范畴: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的行为;履行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行为;事实 行为;违法行为 3、代理的种类:托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十三、债权 1、债,是依据合同商定

9、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力和义务关系 2、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3、债的发生依据,债的发生必需有肯定的法律事实(合同、侵权行为、无因治理、不当得利)其次章 一、公司法概述 1、公司的概念:是指与股东共同投资形成、以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2、公司特点: a 营利性 - 企业的生命和根本;b 社团性 - 各国理论与立法存在不同的见解和态度,集中 表现为一人公司上;c 法人性 -独立性; d 规范性 -公司设立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内部组织机构运行 有法定的运行规章和要求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0 页精选学

10、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精编 优秀教案3、公司法的概念: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总称;4、股东的义务:足额缴纳出资,补缴出资差额,不得抽逃出资,遵纪守法二、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由 50 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a 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b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c 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虽然叫股东; d 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只能由股东认缴全部出资,不能公开发行

11、股票;e 设立程序及组织机构的简便性- 发起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设置敏捷;f 资合性兼人合性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a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 人一下( 2 人以上);b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a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 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b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学问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中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30%; c 分期缴纳:首次出资额不得地狱注册资本的 20%,且不低于最低资本限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为 5 年;)c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d 有

12、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e有公司住宅4、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运行规章:a股东会:首次会议- 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视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b 董事会:成员为 313 人,其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每届不得超过三年,可连任;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c 监事

13、会: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 人;经营规模较小、 股东人数较小的, 可以不组成监事会,只设立 12名监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详细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少于三分之一;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且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设股东会;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股份有限公司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点:a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

14、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b 特点:股东人数的广泛性;股东出资的股份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c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 位发起人,其中须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宅;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 5 年内缴足);限制: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法律

15、、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纳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宅;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名师归纳总结 d 设立程序:发起人订立协议- 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认购股份、缴纳出资-验资 - 选举董事会和第 3 页,共 10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精编 优秀教案监事会 - 申请设立登记e董事会、经理:1、定

16、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 2 次;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2、暂时会议: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召开;3、召集、主持: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暂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4、举办会议的限制: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办;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5、决议必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f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详细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

17、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暂时监事会会议;2、1-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a 股东大会表决权的特殊规定:事项-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表决权 -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b 董事会的特殊规定: 董事与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企业有关联关系,不得自行或代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18、权;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办,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c 组织机构组成的特殊规定:1、设立独立董事,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2、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治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2-股份转让的限制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b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形,任职起见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19、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c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削减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大会决议,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将股份嘉奖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d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3-公积金:a

20、公积金是指公司在资本之外有所保留的资本金额,又称附加资本或预备公积金,一般包括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b 公积金的提取:公司安排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以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分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c 公积金的使用:补偿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赠公司资本;第五章一、合同法概述名师归纳总结 1、合同的概念与特点:a 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公平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第 4 页,共 10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21、 - - - - - - - 名师精编 优秀教案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b 特点: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的法律行为;合同是能够引起民事权益和义务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民事行为;合法性、确定性、可履行性;一样性、真实性2、合同法概述A、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a 定义合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调整合同关系的各项法律规范的总称;b 特点:任意性,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就;强调公平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就;具有国内与国际的统一性;合同法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供应财产关系的法律爱护;B、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畴:a 公平肢体之间订立的财产性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合同法适用于各类财

22、产性民事合同;详细包括:合同法已确认的 15 类出名合同;其他法律所确认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专利权或商标权转让合同等;虽未由民法所确认但仍旧由公平的民事主体所订立的财产性民事合同,也应受合同法调整;b 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公平自愿等原就所订立的财产性合同;c 既包括当事人设立财产性民事权力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益义务的权益;PS:不适用合同法 : 1、政府依法进行治理活动所订立的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不是民事合同;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事务治理方面的合同;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4、劳动合同;C、合同法的基本原就:a诚恳信用原就:含义-指合同主题应诚恳守信

23、,以善意的方式签订和履行合同,同时爱护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稳;PS:主观上当事人应真而不欺利益上为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进行公正的较量行为上指以正值手段猎取正值利 益b 合同自由原就:合同缔约自由、合同内容自由、合同形式自由、合同履行自由、违约补救自由c 情势变更原就(合同落空原就):指合同依法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作为合同存在基础的客观情形发生了不行预见的变化,以至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经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恳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以达到平稳风险、损益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PS:自愿原就、公正原就、公平原就、诚恳信用原就、公序良俗原就3、合同的分类: a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b 主合同

24、与从合同;c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d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e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f 出名合同和无名合同;g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二、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形式与内容:A.形式 -书面形式:表格合同;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确认书;定式合同- 口头形式- 其他合同形式B.内容: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详细意思表示,详细表达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宅、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除以上,依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需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规定的条款;C.格式条款2、合

25、同订立程序A 、要约: a 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定义:要约以称为发盘、发价、出价、出盘或报价;指当事人一方期望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符合一下规定:内容详细确定;说明精神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有效的条件(大陆法系):必需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或有缔结合同的明确表示;必需含有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合同的内容必需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必需是特定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精编 优秀教案的当事人发出意思表示;必需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同意后,要约人即受其约束的 意思表示

26、;b 要约邀请的概念及与要约的区分: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PS:区分:以法律规定、依据当事人的意愿、依据定义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 议是要约邀请仍是要约、依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c 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开头生效时间: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起草 - 表示主义;寄出-发信主义;到邮局 -到达主义;受要约人看到-明白主义)-要约的续存时间:就是可以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完全由要约人确定;-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谨力;要约的

27、撤回和撤销;-要约不的撤销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行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行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预备工作;d 要约失效: - 失效缘由: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 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失效时间: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 人未做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死亡;B、承诺:指要约人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及缔结合同的真是意思表示;a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条件:承诺必需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内容与要约

28、内容一样;承诺要在要约商定 的期限内作出;承诺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b 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以通知方式作出,但依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说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除外;c 承诺的生效、承诺推迟和承诺撤回-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推迟:所谓承诺推迟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诺;撤回: 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d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时间: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打算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3、缔约过失责任A 、概念: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恳信用原就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缺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PS:给对方造成缺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a 假错订

29、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b 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供应虚假情形;c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隐秘,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值使用的;d 有其他违反诚恳信用原就的行为;B、构成要件: a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指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恳信用原就所承担的重视、 照料、 告知等义务; b 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d 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c 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C、缔约过失责任内容:损害赔偿;范畴:信任利益缺失,即当事人信任合同能够有效成立,但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所受的缺失;三、合同的效力1、效力待定合同A 、类型: a 限制民事行

30、为才能人订立的合同;b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c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精编 优秀教案2、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极其法律后果 A 、无效合同: a 情形 -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b 概念:是指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生效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拘谨力的合同

31、;c 效力:不产生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所要求的法律后果;是确定的、肯定的、自使的无 效 四、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就 A 、全面履行原就 B、诚恳信用原就:a 主要规章 -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仇不明确的,依据订立合同时履行的市场价格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低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履行方式不敏却的,依据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不明确的,有履行义务一方负担;b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规章;c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章;2、合同的保全:合同成立后,债

32、务人便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称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上称之为“ 责任财产”;A 、代位权: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已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 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提起代为诉讼,应符合 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B、撤销权:因债务人舍弃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同时受让人知道这种实情,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

33、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是由之日起1 年内行使; 自债务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毁灭;五、合同的担保1、抵押 A 、概念: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B、种类:不动产、动产、权益、浮动、最高额抵押;C、抵押物: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PS:禁止抵押的:土地全部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训练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

34、其他公益设施;全部权、使用权不明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2、质押 A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者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1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精编 优秀教案B、动产质押合同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 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事项;3、定金A 、概念和性质 - 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商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

35、的肯定款项,以保证合同义务履行的担保方式;-种类:立商定金、成商定金、证商定金、违商定金、解商定金PS:定金与预付款的不同:作用、位置、法律后果、交付方式 六、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1、合同的转让:及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益和义务全部不哦部分转让给第 三人的行为;A 、不得转让情形: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出版、赠与、托付、雇佣合同;依据当事人商定不得转 让;依照法律不得转让;B、合同债务的转移:须取得债权人同意C、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D、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2、合同的终止A 、终止缘由:已按商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抵消;标的物提存;免除债务

3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其 它B、后果:合同失效;权力义务毁灭;负债字据的返仍;后合同义务;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 算和清理条款连续有效,直至结算和清理完毕;3、合同的解除:指合同订立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合同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毁灭的一种制度;A 、解除方式:商定解除(协商商定解除权的解除)B、法定解除: a 因不行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目的;b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已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c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履行的; d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4、抵消 5

37、、提存 6、免除与混同 七、违约责任1、种类:A 、预期违约(明示违约、示意违约)B、实际违约(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瑕疵履行)e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承担违约责任方式:连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赔偿缺失、定金责任、违约金责任 第六章 反不正值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一、反不正值竞争法的基本原就 1、自愿原就、公平原就、公正原就、诚恳信用原就、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就 二、不正值竞争行为 1、概念: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纳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 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2、特点:商业贿赂行为(主体的特定性、行为的

38、违法性、不正值竞争者行为的社会危害性)3、表现形式: A 、假冒或仿冒行为:经营者使用与他人商标标识相同或相近的商业标识 B、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通过隐秘给付财务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值手段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1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精编 优秀教案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C、商业贿赂特点:主体- 经营者;主观方面 -自愿、有意;客观方面 - 违反法律规定,隐秘给付酬劳及其他财物;形式 - 回扣等;后果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PS:回扣:在商品购销中,暗中向买方退仍钱财及其他

39、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4、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的方法的熟悉功能和心理功能、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令人误会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5、侵害商业隐秘的行为:A、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值手段猎取权益人的商业隐秘;B、披露、使用或答应他人使用上述手段猎取的权益人的商业隐秘;要求,揭露、使用或答应他人使用其所把握的商业隐秘;使用或揭露他人的商业隐秘C、违反商定或违反权益人有关保守商业隐秘的 D、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却猎取、6、商业隐秘的法律特点:隐秘性、价值性、有用性、保密性 7、低价销售: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

40、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属于不正值竞争的情形- 鲜 活商品;即将到期或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转产、歇业降价 8、搭售行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反购买者的意愿强行搭配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而销售商 品的行为 9、不正值奖售行为:A 、采纳谎称有奖销售有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B、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 次价高的商品; C、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5000 元 10、诋毁商誉行为: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11、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值行为:A、投标者串通压价、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B、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2、强制交易行

41、为 1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反垄断法 1、概念:垄断是指经营证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 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2、垄断的成因:资源垄断、自然、市场、学问产权垄断、行政垄断3、垄断的特点:A、对竞争的排斥性;B、对社会的危害性;C、违法性4、市场垄断行为和行政垄断行为:A 、市场垄断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位置;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 争成效的经营者集中行为;B、行政垄断行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限制竞争 5、反垄断法审查后的打算:予以集

42、中、禁止集中、不予禁止、不予禁止但附加限制性条件 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爱护法 一、产品质量法 1、概念:是指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2、适用范畴:地域范畴(全中国)产品范畴(必需经过加工、制作的用于销售的产品)3、不适合:初级产品、建筑工程、军工产品4、禁止性规定:A、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命令剔除的产品;B、不得伪造产地、冒用他人的场名、厂址;C、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产品;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产品质量法律责任D、生产者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名师归纳总结 - - - - -

43、 - -第 9 页,共 1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精编 优秀教案1、瑕疵担保责任2、产品责任: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构成产品的两个重要标准:必需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主要指经过工业和手工业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工艺品以及经过加工的农副产品PS:缺陷: 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急,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业缺陷分为三类:1、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担心全不合理的因素;2、制造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没有完善的名师归纳总结 掌握和检验手段,致使产品存在担心全的因素;3、指示上的缺陷第 10 页,共 10 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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