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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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案例分析复习题:1. 被告人杨某,男, 1994 年 5 月 1 日生,中同学; 2022 年 8 月 29 日杨某 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觉抽屉里的小 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奇怪,立刻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 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恐吓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伴随下到当 地派出所投案自首;试问:1 )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 14 岁未满 16 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

2、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1答: 1 )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由于依据我国刑法17 条规定,已满 14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 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 30 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 打算考查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其次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 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范歹徒而预备的;试问:( 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值

3、防卫?2答:( 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 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大事;即主观上既不是有意,也不是 过失;(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值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熟悉;由于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值防卫;在这种情形下,赵某并没有熟悉到自己的行 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有意,而且赵某的熟悉错误在那 种情形下不行防止,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3. 被告人钱某

4、,男, 25 岁,司机; 2022 年 6 月 21 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愿;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 日晚被告人妄想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挡,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有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有意杀人罪;我国 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期望或者放任 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有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 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峻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

5、王 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 罪过形式是间接有意; 4. 被告人张某,男, 28 岁,某矿务局警卫; 2022 年 3 月 12 日凌晨,张某 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觉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刻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 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形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睬,张某在此情形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值防卫?为什么?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值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值防卫是指为了使 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行的 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值防卫

6、的特点; 5. 被告人魏某,2022 年 4 月 15 日至 18 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 门口跟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 邻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仍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 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预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 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缘由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分在于,犯罪预备 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就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 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就规

7、定的犯罪 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跟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预备条件的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 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看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 行运输,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6 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 定为共犯;12 岁的儿子却不能认这是由于共同犯罪是指二人

8、以上共同有意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有意;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 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 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其 12 岁的儿子由于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 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 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与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觉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 元留给女儿乙

9、读书用;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问:( 1)遗嘱是否有效?( 2)5 万应如何继承?7答:( 1)遗嘱有效;( 2)5 万元作如下分割: 5 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 产,其中 25 万元归其妻全部, 25 万元为遗产; 25 万元遗产中, 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全部;另外2 万元为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次序继承人;同一次序继承人,安排时原就上均等;应为胎儿保留 1 份,待胎儿诞生后最终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诞生时为活体 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 继承人继承;82002 年 3 月 13 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

10、,价格为每组 1880 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1880 元写成 880 元;3 月 20 日,甲、乙二人来名师归纳总结 逛商场,发觉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 元,而该商场仍不到1000 元,第 3 页,共 6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觉得价格特别廉价,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觉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0 元,而是 1880 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 1000 元;得知这一情形后,商场立刻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最终在 2002 年 4 月 27 日找到了这二人;家具商场要求甲、

11、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 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8答:( 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会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就如干问题的看法第 71 条规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熟悉,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缺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会; ” 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 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 1000 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 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依据标牌上

12、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 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会的民事行为;(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民法通就第 59 条的规 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会的,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 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头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恳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 依据民法通就第 61 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 取得的财产,应当返仍给受缺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 的缺失;所以,假如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仍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仍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

13、人因此所受的缺失;对于重大误 解或者显失公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恳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 人恳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托付长途运输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 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依据体会打算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 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生猪异 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后查该喷雾器出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名师归纳总结 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第 4 页,共 6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14、 - - - 谁应当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9答:( 1)可以,由于生猪中毒,违反合同商定的质量条款;(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峻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 中毒的缘由;(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行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 况;(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10;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打算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 100 张,分给每位老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同时贺 某与其他几位老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老师丁某代垫款

15、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 3 张奖券号码登登记来,对丁某说:“ 这 3 张就算我的了; ”但未仍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 1 张奖券得 1 等奖,奖金 5000 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 3 个号码有 1 张中 2 等奖,奖金 4000 元;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 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 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 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全部,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全部?为什么?( 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全部?为什么?

16、(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全部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10. 答:( 1)应归丁某全部,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 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2)应归贺某全部,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 3 张奖券归他;(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11. 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 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夏天来临,王甲从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

17、资料 - - - - - - - - - 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了一台柜式空调,家里原先的挂壁空调不要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刘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下这台空调 , 但他不愿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的冷冻机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 你给王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刘乙觉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不答应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况且他有很多事要求着李丙,于是就按李丙的意思给 王甲打了电话,王甲说既然冷冻机坏了,降低就降低吧;于是,刘乙就以 500 元的价格把空调卖给了李丙;过了一阵,王甲从海口回来,预备把柜式空调安 装上,听人说了卖掉挂壁空调的事,王甲特别愤怒,找到李丙,要求李

18、丙返仍空调;问:( 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理?2)本案应当如何处11. 答:( 1)刘乙、李丙之间买卖空调的行为无效;王甲托付刘乙把他的挂壁 空调卖掉,在王甲和刘乙之间实质上形成了托付代理关系,刘乙是代理人,王甲是被代理人;民法通就第63 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 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所以代理人必需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滥用代理权;民法通就第58 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刘乙为了和李丙搞好关系,就答应李丙的要求,谎称制冷机坏了,以过低的价格把空调买给李丙,这实际 上是刘乙和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利益的行为;所以,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 行为是无效的;(2)依据民法通就第66 条第 3 款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刘乙、李丙 恶意串通,损害王甲的利益,刘乙、李丙应对王甲的缺失承担连带责任,王甲要求李丙返仍空调,李丙应返仍空调,王甲应返仍李丙的500 元钱,假如王甲仍有其它缺失,刘乙、李丙应负责赔偿;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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