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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重要事项交办制度 市安全生产重要事项交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交办的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条交办的范围: 1.上级政府安委会工作部署、安排; 2.市委、市政府会议重要决定、决议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3.领导重要批示; 4.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 5.按法定职责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 6.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或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7.其他需交办工作。 第三条交办的途径
2、: 1.上级部门交办; 2.会议决定交办; 3.领导批示交办; 4.市政府安委会交办; 第四条交办的办法: 单个安全生产重要事项的交办;综合交办;电话交办等,但都要下达安全生产重要事项交办单。 第五条交办事项的办理: 1.交办事项的承办单位应按照交办事项注明办结时限内办结,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交办部门领导审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 2.交办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交办部门或机构,属上级部门交办的,承办单位上报前要报一份给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3.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报告办理结果的汇报材料进
3、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报。 第六条交办事项的督办: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交办事项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交办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交办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交办事项的; 4.办理交办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交办处理意见的; 6.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交办督查事项的查办: (一)查办对象: 1.承办单位不能按时办结,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2.交办事项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弄虚作假、阳奉阴违、反映情况失实的; 3.涉及多个单位办理,主办单位不主动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 4.落实交办事项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过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处理方式: 交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安全生产重要事项交办单 编号: 本交办单一式两份,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承办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