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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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要事项报告体系,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意识,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

2、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物体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工作的安全责任人,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工作。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与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的实际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根据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专业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得随意变更。第二章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第五条 安

3、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巡查、项目部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第六条 公司巡查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带队,质安部、生产部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大检查。除此之外,质安部还应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定人、定岗、定责”,质安部负责复查。第七条 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4、治理专项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项目部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火、防洪、防冻、防食品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全天候监督。第八条 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是指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和作业人员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违规操作行为,对发现的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纪录,组织协调、排除和治理安全隐患,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和反馈治理情况。第三章 职责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职责:企

5、业负责人应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质安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每个月不少于一次。第十条 公司质安部职责:1、协助企业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2、检查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实施考核。3、协助项目部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1、全面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2、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

6、患或遇险情况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3、项目负责人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4、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四章 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报告第十二条 公司、项目部、班组长和作业人员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疑似安全生产重要事项的,应逐级报告,并组织整改。确定为安全生产重要事项的,应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由项目负责人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或电话报告。第十四条 报告

7、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重要事项发生地点、内容、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第十五条 基层单位收到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整改,对无法整改的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在24小时内做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第十六条 基层单位拒不受理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报告,或超出合理时间拖延整改,报告人应向企业安全生产重要事项举报办公室举报。第五章 安全生产重要事项举报受理和核查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安全生产重要事项举报办公室、电话、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并将受理举报的方式对外公布。第十八条 任何员工均有权对非本岗位负责的安全生产重要事项进行举报。第十九条 举报人可采

8、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面谈和举报箱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要事项。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重要事项举报办公室职责:(一)负责查处本企业受理的举报事项,并按规定回复举报人;(二)负责本企业举报奖励的发放;(三)统计安全生产重要事项举报情况。第二十一条 受理面谈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受理书面和电子邮件举报,应及时拆阅或下载,并认真做好登记。第二

9、十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重要事项举报办公室受理并核实举报事项基本属实后,反馈至企业质安部,由质安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质安部。第二十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重要事项举报办公室定期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重要事项受理、核查和整改情况,情况紧急的应立即报告。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名举报的安全生产重要事项,经核查确认不属实或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要事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第二十五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

10、、被举报人,违者将受到严肃查处。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压制、打击和报复举报人。一经查实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奖励第二十七条 对举报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核查属实的举报人,由企业一次性奖励500元。第二十八条 获得本制度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实名举报;(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安全管理部门掌握;(四)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企业内部组织的各类检查所发现的安全生产重要事项不在本制度奖励范围之内。第二十九条 对同一举报事项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安全生产重要事项的,奖励的对象为首次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单位登记为

11、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举报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第三十条 举报人的奖励不适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第七章 处罚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检查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天处罚1000元;年度累计3个月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取消个人评奖资格。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检查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天处罚500元;年度累计1个月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取消个人评奖资格。第三十三条 伪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者,每发现一起,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不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重要事项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

12、元罚款。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人员未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从重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经公司指正不改的,加倍处罚并继续整改。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关行政处分。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本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附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登记表 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附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登记表 编号: 报告人部 门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联系方式电 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隐患类别 物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 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描述目前采取的措施建议需要采取的措施隐患核查隐患处理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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