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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上海市道路运输治理条例第一章总就第一条为了爱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爱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治理活动。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客运经营包括省际的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行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修理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
2、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 营。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客运治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上海市城市交通治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交通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治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治理处)和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为市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市运输治理处负责详细实施本市道路运输的日常治理工作,并直接对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的道路运输进行日常治理和监督。市交通执法总队详细负责本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3、行政惩罚。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行政治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治理工作。区县交通行政治理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依据规定的职责负责详细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治理工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惩罚。本市有关行政治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市交通局应当依据法定程序,依据本市经济和社会进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进展规划和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方案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其次章基本治理可编辑资料 - -
4、-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第五条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修理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详细条件中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可以由市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需要从事客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急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治理处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急货物经营以外的货运经 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修理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治理处或者所在的的区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市交通局和市运输治理处、区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打
5、算。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市运输治理处或者所在的的区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第七条依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或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三十日前告知原审批机关, 并同时向社会公告。第八条从事危急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治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市交通局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从事危急货物运输以外的货运经营以及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教练员,应当经市运输治理处考试合格,取得上
6、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考试发证机构不得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或者指定培训点。第九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服务价格,由市交通局提出方案,经市物价行政治理部门批准后执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价格规定,并依据规定明码标价。第十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依法应当具备的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营运证、上岗资格证、营运标志、机动车修理范畴标志牌、机动车修理合格证等证件、标志牌,由市运输治理处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租。第十一条本市积极推动建立道路运输公共信息网络系统,详细实施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第十二条市交通执法总队可以依法
7、在本市主要的大路道口对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市其他行政治理部门需要托付市交通执法总队对车辆运输的货物依法进行检查、掌握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据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道路运输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和服务质量以及交通行政治理部门、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向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治理部 门、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和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通信的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依法准时调查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
8、回复举 报、投诉人。第三章客运、货运治理第十四条本市对客运班线实行有期限经营,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市运输治理处应当依据班线客运经营者的资质条件、服务质量等确定相应的经营期限。班线客运经营者依法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后,应当在一百二十日内正式营运。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营运的,视为舍弃客运班线经营权。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需要连续经营的,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十五条本市建立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评议考核制度。市运输治理处可以每年对班线客运经营者的基本资质条件和营运服务质量进行评议考核。考核应当公开、公正、公正,考核结果作为连续或者注销客运班线经营权的依据之一。第十六条客运经
9、营者的客运车辆应当依据规定的线路和公布的班次行驶,在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禁止沿途揽客。禁止超过核定人数运输旅客。定线旅行客运应当依据班线客运治理,非定线旅行客运应当依据包车客运治理。 第十七条因特别情形发生旅客严峻滞留的情形,市运输治理处应当准时实行有效措施,进行疏散。客运经营者应当听从市运输治理处的统一调度、指挥。第十八条市交通局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行政治理部门依据本市道路运输进展规划、货运市场需求以及市内道路交通条件,制定答应在市内全天通行的营业性货运车辆运力进展年度方案。公安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可以依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形,在肯定区域、时间内限制货运车辆通行。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
10、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答应在市内全天通行的营业性货运车辆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结构车厢,车辆的外型和安全、环保等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标准和条件。禁止使用客运车辆从事货运经营活动,禁止使用货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第十九条本市道路运输车辆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悬挂和使用与其运输经营业务相符合的营运标志。其次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爱护和检测。市运输治理处、区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每年对营运车辆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并同时实施年度审验。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准时、
11、完整、精确记载车辆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等有关内容。其次十一条在外省市注册的货运经营者从事起迄的均在本市的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运输治理处或者区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第四章机动车修理与检测治理其次十二条本市勉励进展以便利、快捷为特点,以机动车常见故障排除和养护为主要内容的机动车修理服务(以下简称机动车快修)。机动车快修应当符合本市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本市中心城区内勉励进展连锁经营的机动车快修,不再新设机动车专项修理点。 其次十三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修理范畴标志牌,公示经营许可证、机动车修理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材料配件进销价差率、机动车修理质量保证期。从事机动车
12、特约修理的经营者除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外,仍应当公示机动车制造企业的授权证明,并向市运输治理处或者所在的的区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其次十四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爱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修理合同,并建立修理档案,做好修理记录。其次十五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登记档案,记录配件的名称、供应商名称和的址、制造企业名称和的址、进货日期、进货单价等。机动车修理经营者供应的配件应当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修复配件或者旧配件, 供用户挑选。使用修复配件或者旧配件的,应当征得托修方同意,并保证修理质量。禁止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修理机动车。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
13、纳总结其次十六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机动车进行修理。尚无标准的,应当参照机动车制造企业供应的修理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资料进行修理。机动车修理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爱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修理前诊断检验、修理过程检验和修理竣工质量检验。修理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应当由修理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修理合格证。机动车修理经营者不具备修理质量检验才能的,应当托付具有资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修理质量检验。进行机动车修理竣工质量检验的,应当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照实供应检验结果证明,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十七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
14、依据公示的机动车修理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配件价格收取费用。机动车制造企业未供应机动车修理工时定额的,应当执行市交通局制定的机动车修理工时定额。机动车修理经营者与托修方结算费用时,材料费和工时费应当分项运算,并出具市运输治理处统一监制的机动车修理结算清单。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修理工时单价、机动车制造企业供应的机动车修理工时定额报市运输治理处或者所在的的区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其次十八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当加强对检测、计量仪器设备的日常爱护和校正,确保其技术性能指标达到标准要求。用于机动车修理质量检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的检测、计量仪器设备,应当依据国家和本
15、市的规定进行强制周期检定。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觉前款规定的检测、计量仪器设备不精确或者逾期未进行强制周期检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校正或者检定,并移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五章其他相关业务治理其次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训练区域等。(二)依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案大纲进行培训。(三)聘用取得教练员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教案工作。(四)严格考试纪律。(五)按规定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学员档案。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在培训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对结业考试
16、不合格的学员,不得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第三十条客运站、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库)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本市道路运输专业规划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市和区、县规划行政治理部门及建设行政治理部门在审查客运站、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分别征求市交通局和区县交通行政治理部门看法。未经批准不得转变客运站、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库)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第三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合理支配运行班次和发车时间。(二)依据客运经营者依据政府指导价确定的票价售票。(三)对无故停班或者连续三日不进站经营的,准时向市运输治理处或者所在的的区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报告。(四
17、)严格执行各项站务收费规定。(五)工作人员佩戴服务证上岗。第三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二)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三)仓储等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有效。(四)工作人员佩戴服务证上岗。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受理运输危急货物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业务的,应当明白运输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和应急处理方法,查验有关凭证。不得受理运输国家规定的禁运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给具有合格资质的货运经营者承运。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
18、条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以下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予以惩罚: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其次款规定,教练员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上岗从业的,责令停止上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转让或者出租营运标志、机动车修理范畴标志牌、机动车修理合格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标志牌,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9、伪造或者涂改营运标志、机动车修理范畴标志牌、机动车修理合格证的,收缴有关证件、标志牌,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悬挂和使用营运标志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其次款规定,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公示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八)违反本条例其次
20、十四条规定,未建立修理档案、未履行记录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九)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配件登记档案、未履行记录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十)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照实供应检验结果证明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做好培训记录、未建立学员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二
21、)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九条其次款规定,教练员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教练员上岗资格证。(十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履行准时报告义务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十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受理运输国家规定的禁运货物或者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给不具有合格资质的货运经营者承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情形变化丢失或者部分丢失第五条规定的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
22、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第三十六条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觉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其营运车辆、修理机具设备等物品,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的点接受处理:(一)无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供应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二)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修理经营活动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在暂扣物品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物品文书和清单,告知执法依据、理由和接受处理的的点、时限。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当保 管、不得使用,不得在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指
23、定的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可以依法做出行政惩罚打算,并将惩罚打算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惩罚打算后,取回暂扣物品。当事人无正值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惩罚打算,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可以将暂扣物品予以没收,依法处理。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治理部门、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详细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详细行政行为的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治理部门、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从事道路运输治理和执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就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