铖昌科技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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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Chengchang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三路3号5幢713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2,795.35 万股,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2 年 5 月 24 日 拟上市的证券

2、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1,181.29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和而泰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

3、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建伟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将保持对公司及和而泰的控制地位,并确保和而泰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和而泰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将确保和而泰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4、 3、 公司股东丁宁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4、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铖锠合伙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5、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 公司股东达晨创通承诺: 就其于 2020 年 5 月认缴的公司 79.0462 万股股份而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该等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就其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认缴的发行人 112.8844 万股股份而言,自增资公司并完成工商变更之日(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 36 个月内以及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

6、到期日孰后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该等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 公司 2020 年 12 月新增股东江金丰淳、前海科控、达晨码矽、中小基金、璟侑伍期、金圆展鸿、服务业基金、财智创赢、创富兆业承诺: 自增资发行人并完成工商变更之日(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 36 个月内以及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到期日孰后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7、 公司股东丁文桓

7、、王钧生、上海满众、科吉投资、科祥投资、科麦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8、 公司董事罗珊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立平、郑骎、张宏伟,监事吕丞,高级管理人员杨坤、赵小婷承诺: 在其持有财产份额的员工持股平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通过该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8、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应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期 2022 年 5 月 16 日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9、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

10、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提醒。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相关主体做出的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和而泰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

11、回购该部分股份,且承诺不会因老股公开发售(如有)而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 发行人因涉嫌欺诈

12、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减持发行人股份:(1)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2) 本公司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建伟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将保持对铖昌科技及和而泰的控制地位,并确保和而泰不

13、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和而泰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且承诺不会因老股公开发售(如有)而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将确保和而泰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

14、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将确保和而泰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 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将确保和而泰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 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5、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股票上市后,本人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 公司股东丁宁承诺公司股东丁宁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16、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减持发行人股份: (1) 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3)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

17、行人股份总数的 5%,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本人和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1)项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 (4) 计算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减持比例时,本人与本人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股票上市后,本人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 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18、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铖锠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2) 本企业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 法律

19、、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公司 2020 年 12 月新增股东承诺公司股东达晨创通承诺: “就本企业于 2020 年 5 月认缴的发行人 79.0462 万股股份而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该等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就本企业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认缴的发行人 112.8844 万股股份而言,自增资发行人并完成工商变更之日(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 36 个月内

20、以及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到期日孰后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该等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减持发行人股份: (1) 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3)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

21、,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本企业和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1)项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 (4) 计算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减持比例时,本企业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如本企业可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则本企业将优先按照该等规定及细则的减持规定进行减持。 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股票上市后,本企业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22、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 2020 年 12 月新增股东江金丰淳、前海科控、达晨码矽、中小基金、璟侑伍期、金圆展鸿、服务业基金、财智创赢承诺: “自增资发行人并完成工商变更之日(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 36 个月内以及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到期日孰后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

23、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减持发行人股份: (1) 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3)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本企业和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1)项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 (4) 计算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减持比例时,本

24、企业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如本企业可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则本企业将优先按照该等规定及细则的减持规定进行减持。 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股票上市后,本企业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

25、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 2020 年 12 月新增股东创富兆业承诺: “自增资发行人并完成工商变更之日(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 36 个月内以及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到期日孰后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减持发行人股份: (1)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26、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3)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本企业和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1)项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 (4) 计算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减持比例时,本企业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股票上市后,本企业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27、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王钧生、丁文桓、上海满众、科吉投资、科祥投资、科麦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减持发行人股份: (1) 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28、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3)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本企业和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1)项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4)计算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减持比例时,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

29、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股票上市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罗珊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立平、郑骎、张宏伟,监事吕丞,高级管理人员杨坤、赵小婷承诺: “在本人持有财产份额的员工持股平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通过该平台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0、。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应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31、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上述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股票上市后,本人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3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而泰承诺: “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

33、时除外;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公司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若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取得的股份除外): (1) 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3)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除法律法

34、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若本公司在协议转让后不再是发行人 5%以上股东的,本公司在 6 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1)项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 (4) 计算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减持比例时,本公司与本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上述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本公司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

35、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股票上市后,本公司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动延长本公司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6 个月。” 2、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铖锠合伙承诺: “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如

36、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37、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取得的股份除外): (1) 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3)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若本企业在协议转让后不再是发行人 5%以上股东的,本企业在 6 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1)项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 (4) 计算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减持比例时,本企业与本企业

38、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股票上市后,本企业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企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企业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动延长本企业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6 个月。” (

39、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并由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应承诺。 1、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自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

40、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采取如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一项或者多项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该等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 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1)公司回购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而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程序。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如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应遵循下述原则: 公司

41、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10%; 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函,若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涉及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措施的,则在实施完毕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的公司回购股份措施后,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42、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公司控股股东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遵循下述规则: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单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情况下,股东在该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该股东最近一次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超过上述第 2 项标准的,本项

43、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根据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若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措施的,则在实施完毕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的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措施后,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董事、高级管

44、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应遵循下述原则: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单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因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因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 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

45、述原则执行。 (4)其他稳定股价措施当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立时,公司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发行人承诺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公司特作出如下承诺: 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每股净资

46、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本公司将启动有关措施稳定股价,具体如下: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而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程序。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如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应遵循下述原则: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47、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10%; 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稳定股价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不得批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2)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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