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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之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之 资产管理制度.doc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属于国有资产。为了有效地管理好单位的固定资产,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同时还要健全维修,校验等技术管理制度,使固
2、定资产保持正常、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单位的各部门要选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工作。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统一接受贵港市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 第五条单位的固定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分为六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 (四)文物及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
3、形态的资产。 (二)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不计起点单位价值。(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七条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规定之一的都应纳入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但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得增减其原值。 (一)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 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二)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三)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改建应按增减固定资产分别处理有关账务。 (四)大修理、修缮和维修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
4、资产原值的增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验收 第九条单位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划转等活动引起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单位固定资产增加必须按照发展规模、行政事业任务进行全面规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轻重缓急,编制年度购建计划。单位新增固定资产的购置一个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采购。 第十条增加的固定资产凡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由基建部门按照单位基本建设计划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施工期间列入年度预算。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有关设备,由各使用科室于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的同时,编制本科室的设备购置计划报财务科室,作为财务科室编制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增加
5、和验收。单位固定资产增加分别下列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一)经招标采购的设备。 (二)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 (三)接受捐赠的物资。 (四)单位有关部门用自有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 (五)基本建设竣工工程项目;维修、装饰工程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项目以及其他工程项目。 以上(一)至(五)按固定资产验收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验收。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务必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的原则。 在单位党政的领导下,资产管理 各科室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单、物,管理人员还必须与财务处核对账目,整个管理系统要保证账账、账单、账物相符,单位每年自上而下核对一次账目,每三年进行
6、一次全面的财产清理。 第十四条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管理责任,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准自行使用、移动、调换或出租、出借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民政局或财政部门审核审批。经批准可对外出租的资产应按程序进行 公开招标。所有对外出租、出借的资产相关合同由单位法人代表单位签订。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都无权办理。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收入的,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按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对长期闲置(到货三个月以上闲置不用的)、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经核查检测后,由资产管理
7、部门提出合理调配意见,报站领导批准实施调配使用,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 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因工作变动调离单位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的监督下,办理资产管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单位或退休时,须交清所用的固定资产。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变动及处置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校内)、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丢失等。这些变动的处理都必须经过批准,并办理如下手续。 (一)凡房屋、建筑物因不能使用,需拆除的,由单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写出专题报告,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8、门审批。 (二)单位内各部门闲置的固定资产可在部门之间调剂,经 批准可以调剂的固定资产由调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三份。自存一份,调入部门一份,资产管理部门一份,据以调整账目。 (三)固定资产使用期满,并已失去使用效能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办理报废手续。报废和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单位固定资产技术管理评估小组相关技术人员检测,确定无法修复或者修复费用接近新购价值的则不再修理,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才能报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自行处置固定资产,违者要追究责任,并给予经济制裁。 (四)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在单位内部门之间无法调配的,经批准可
9、对外出售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拍卖。拍卖收入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经批准向对外出借固定资产,应取得借用单位的借据。借据统一由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并督促借出部门按商定归还日期要求借方归还。出借固定资产,应由借方向单位缴交一定的租借押金。归还时,应对出借的资产验收检查,如发生损坏,应由借方负责赔偿损失。 (六)固定资产被盗、丢失的处理。固定资产被盗或丢失后,发生物资被盗丢失的责任部门应保护现场,现场情况须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核实记录在案作为处理事故的有关依据,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应写出书面报告,列出被盗物资 清单,说明被盗、丢失的原因,单位将据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同时使用部门应
10、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连同书面报告)送相关部门按本条第三款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 (七)单位固定资产变价、报废、报损等残值收入应及时存入单位银行账户,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奖惩规定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奖惩规定 (一)凡在保护单位固定资产,减少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在执行管理制度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将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二)由于采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其他原因购进质量低劣的产品,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经济处罚,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凡擅自出租,调拨,报废处置固定资
11、产的,由肇事者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一定的罚款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固定资产管理将作为单位基础工作评估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凡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因保管不当被盗或丢失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直接责任者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视情节给予行政处 分或通报批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固定资产验收办法 第一条设备购置的验收 (一)大宗设备采购的验收。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经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的大宗设备,采购完成后,按下列程序进行验收: 1. 使用科室初验。采购的设备到货或安装完成后,由主要使用科
12、室按照设备采购合同进行初验。验收内容如下:(1)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参数、配置参数、运行性能参数等是否与合同相符。 (2)按合同要求是否为未使用过的产品。 (3)开箱检查相应的配件(套)是否齐全。 (4)需要安装的设备,是否按规定安装完毕并运转正常。 (5)合同规定需要进行技术指标测试的,必须进行测试并验证测试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质检指标要求。 (6)其他需要进行验收的内容。 使用科室做好验收记录,有与合同不符的,应向供货方提出,要求及时整改,经整改基本合格后,书面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2.单位组织正式验收。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财务部门、使用部门、纪检监察办公室(
13、以下简称纪检办)、相关技术部门(必要时对外聘请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与供货单位一起,依据合同要求,按初验时的具体情况和正式验收小组认为必要增加的内容、程序进行验收,并核实使用部门反映初验的情况是否属实。 以上验收内容存在与合同要求不相符的,验收小组据实作出相应结论,要求供货商应进行补充、整改,供货商需作出书面承诺,在商定的时间内补充、整改合格后提出再次验收申请,单位重新组织验收,直至合格。 3. 验收合格。经验收合格的设备、物资,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文件上签名,通过验收合格的供货业务方能办理支付货款手续。 项目有相关技术资料的,由监督施工的科室(或采购科室)将项目全部资料移交固定资产管理员和
14、档案室。(二)经批准小批量自行采购的设备比照上述办法进行验收。 (三)设备采购验收入账,按“大宗设备采购验收流程图”进行。 第二条工程项目竣工的验收 (一)新建房屋、建筑物基建工程的验收 1. 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的要求,全部工程内容施工完毕,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首先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做好自检记录并写出自检报告。 2. 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基础上向单位提交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工程决算表,附上自检记录及自检报告。 3. 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厂家等单位,进行工程初验收,并写出初验报告。如有必要向施工
15、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4.整改工程经初验基本合格后,由单位组织验收小组与工程监理、设计、勘察及施工单位一同进行验收。大型基建工程的验收,必须由分管基建工作的单位主持。建设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为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图纸会审纪录及设计变更通知单等。具体程序: (1)审阅有关资料,主要包括: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图纸会审纪录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记录、材料试验检验报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等,以及施工单位的自检记录和自检报告,建设处组织预验收的预验收报告。 (2)听取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建设处关于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监理单位介绍工程验收的技术规范。 (3)现场查看或抽检工程实体质量,主要是在主体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对满足使用功能和装饰的内容进行检验,如设备、设施完好情况、运转情况,卫生间防水、通气孔,门窗,上下水,电气,墙面、天棚、地面等方面的达标情况。 (4)在工程初验收和自行验收过程中,须分专业(土建、水暖、电气)逐房间进行检查,填写好工程验收现场检验记录,并进行汇总。 5. 工程经单位自行验收基本合格后,报请政府的质检、规划、消防、人防、环保、卫生等职能部门进行正式检查验收,办理相关检查验收合格证明。 6. 正式验收合格后,单位将工程移交给使用科室投入正常使用,办公室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