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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201*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1*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29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0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依据国
2、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供应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征收、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运用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五)罚没收入;(六)彩票公益金;(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八)其他非税收入。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非税收
3、入资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监察机关和价格主管部门等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审查监督。第六条非税收入的征收或者收取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非税收入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执收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托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托付执收单位应当将托付协议书报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受托付单位应当在托付范围内,以托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再托付。法律、法规没有
4、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干脆收取。第八条执收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缴款人确因特别状况须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批准。第一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只适用于本级的非税收入。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指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并开设非税收入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第十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别制度,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执收单位或者受托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本级人民政府财
5、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账户。第十一条执收单位或者受托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账户以外的账户。第十二条缴款人应当根据执收单位规定的期限、数额,到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账户。第十三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期限、程序;(二)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年度安排草案;(三)根据规定向缴款人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款项;(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非税收
6、入收缴状况。第十四条执收单位未向社会公布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期限、程序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第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详细方法,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运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六条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不出具前款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票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确定的印刷企业承印。第十八条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不得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
7、人供应非税收入票据。第十九条执收单位运用的非税收入票据,根据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领。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其次十条禁止非税收入票据运用中的下列行为:(一)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擅自印制非税收入票据;(三)运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根据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刚好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其次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其次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统筹支配非税收入。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
8、理;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管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详细方法。非税收入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其次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非税收入账户内应缴国库的资金,根据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不得拖延、滞压、挪用。其次十四条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根据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刚好结算的原则,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非税收入账户定期划解、结算,不得隐瞒、截留、拖延、滞压、挪用。其次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执收单位、缴款人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确定和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赐予处理。其次十
9、六条本条例自201*年5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年04月03日实施日期:201*年05月01日(地方法扩展阅读: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年05月22日15时47分229主题分类:财税审计“非税收入”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201*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1*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29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其次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0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供应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征收、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11、(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运用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五)罚没收入;(六)彩票公益金;(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八)其他非税收入。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非税收入资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监察机关和价格主管部门等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审查监督。第六条非税收入的征收或者收取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12、第七条非税收入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执收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托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托付执收单位应当将托付协议书报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受托付单位应当在托付范围内,以托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再托付。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干脆收取。第八条执收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缴款人确因特别状况须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批准。第一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只适用于本级的非税收入。
13、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指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并开设非税收入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第十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别制度,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执收单位或者受托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账户。第十一条执收单位或者受托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账户以外的账户。第十二条缴款人应当根据执收单位规定的期限、数额,到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账户。第十三条执收单
14、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期限、程序;(二)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年度安排草案;(三)根据规定向缴款人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款项;(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状况。第十四条执收单位未向社会公布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期限、程序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第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详细方法,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运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六条执收单位
15、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不出具前款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票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确定的印刷企业承印。第十八条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不得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供应非税收入票据。第十九条执收单位运用的非税收入票据,根据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领。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其次十条禁止非税收入票据运用中的下列行为:(一)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擅自印制非税收入票
16、据;(三)运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根据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刚好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其次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其次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统筹支配非税收入。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管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详细方法。非税收入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其次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非税收入账户内应缴国库的资金,根据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不得拖延、滞压、挪用。其次十四条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根据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刚好结算的原则,由旗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非税收入账户定期划解、结算,不得隐瞒、截留、拖延、滞压、挪用。其次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执收单位、缴款人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确定和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赐予处理。其次十六条本条例自201*年5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运用,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