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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劳务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 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部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的职能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制度; 2、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3、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 4、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5、及时完成需要上缴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6、加强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的沟通,配合对公司财务工作的检查,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7、组织各类应收款、工程款的收缴; 8、完成公司交
2、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见财务部岗位职责。 第六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见财务部岗位职责。 第七条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财务部岗位职责。 第三章财务工作管理 第八条会计年度自1月1 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
3、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
4、账目的登记工 作。 第十六条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七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总监或分管副总经理、行政人事部监交。第十八条公司各种票据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应坚持票印分管的原则,空白支票和印章不得由一个人保管。 第十九条公司的经济往来结算必须使用银行和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内部收据只能用于企业对个人收缴的房租、水电费等。 第二十条公司的收入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于当日送存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结算规定,通
5、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规定,可以采用以下几种结算方式,即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第二十一条使用票据必须按照规定正确填写,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写明全称。 第二十二条领用支票时必须有“款项支付申请单”,由用款部门主管签证,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三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
6、银行账号,原支票领用人在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四条需要通过汇兑结算方式的业务,有关业务部门在款项划拨前除应执行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手续,还应提供给财务部门有关合同、协议、对方单位、详细地址、账号、开户银行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对领用支票未及时清帐的领用人,财务人员月底清账时凭“款项支付申请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人的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工资,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凡1万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账户2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
7、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签字。领导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专题报告。 1、定期检查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2、定期检查公司商务部、工程管理部、智能化分公司及各项目经理部的结算情况。 3、定期检查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对账工作。 4、对公司汇出的1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条正确组织公司资金收入,监督流动资金合理使用,加速资金的循环和 周转,公司应在一切经济往来中,严格执行结算制度,认真遵守结算纪律
8、。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条款及时办理预收备料款、预收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的结算,防止造成拖欠。 及时进行产品销售的货款结算,对内部、外部的各项应收、应付、预付款项也要及时进行清理,防止长期挂账或造成呆账、坏账,影响公司资金流动或造成经济损失。 对长期拖欠的款项,要组织得力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地清理催收。 第三十二条公司必须通过银行按期交纳国家各种税费和应交上级的各种款项。第三十三条凡公司与外部单位之间的结算,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通过银行结算。公司内部单位之间结算,一律不准用大宗现金结算各种款项,否则按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处理。 凡不按规定或合同及时结算、清偿款项的,责任人
9、按拖欠日期和金额向债权人付息。 第三十四条使用现金范围:工资、劳务报酬、差旅费、以及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三十五条除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三十六条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三十七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第三十八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
10、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九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四十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第四十一条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四十二条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第四十三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行政人事部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
11、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各部主管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复核后,填制凭证,送总经理签字,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四十五条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主管、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四十六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第四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四十八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
12、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起止年、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九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五十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五章处罚办法 第五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按职工奖惩制度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2、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3、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
13、款项的; 4、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5、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6、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7、违反本制度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五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1、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3、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6、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7、有
14、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二、财务审批及报销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根据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借款审批: 1、借款审批程序:借款人提出申请部门主管预核财务总监或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2、借款数额: 备用金:材料采购人员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其他管理人员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因私借款:原则上,个人往来款累计数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应得工资及奖金总额的60%。 3、借款审批人责任:公司员工借款,因无法偿还并且扣除工资也无法偿清的,审批人有连带责任。 4
15、、员工前次借款未履行报销手续,且未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者,不得再次借款。第三条应付款审批 1、审批原则: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在提留管理费及人工工资后,若剩余款额不足合同总价的8%时,应暂停付款。 2、审批程序: 工程应付款: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部主管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其它应付款:经办人行政人事部主管财务总监(或分管副总)总经理 第四条发票报销分类 1、生产经营性费用:系指公司购买原材料、产品等所发生的费用。 2、非生产经营性费用:系指招待费、礼品费、办公费、交通费、福利费及各类证照办理费等费用。 第五条发票报销时限 1、每周二及周三为发票报支例定办公日。 2、借款出差员工返
16、回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3、发票报销,应在业务发生后十日内办理手续。 4、报账后仍有结欠或在规定时日内无故不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员工,财务部向其发出催促报账通知,被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结清者,财务部有权将拖欠款项记入其个人往来,并给予书面或口头通报批评。 第六条发票报销程序 1、生产经营性费用 经办人保管员(办理接收入库手续)项目负责人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总经理 注:不列入项目成本的机械设备购置费,报销时,可省略项目负责人签字程序。 2、非生产经营性费用 经办人行政人事部主管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 第七条凡不能切实履行上述规定的,其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违反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的,按公司
17、职工奖惩制度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三、资金、票据、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加强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管理,减少坏账损失,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制度和银行结算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特点及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财务专用名词解释. 资金主要是指企业的流动资金。 票据包括银行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结算凭证、发货票、收据。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工程合同规定预收发包单位的款项,包括预收的工程款、备料款和按照购销合同规定预收的其他款项。 第三条财务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
18、况,定期向总经理、财务总监专题报告。 1、定期检查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2、定期检查公司商务部、工程管理部、智能化分公司及各项目部的结算情况。 3、定期检查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对账工作。 4、对公司汇出的5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四条财务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定期向总经理及财务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为正确组织企业资金收入,监督流动资金合理使用,加速资金的循环和周转,企业应在一切经济往来中,严格执行结算制度,认真遵守结算纪律。 第六条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条款及时办理预收备料款、预收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的结算,防止造成拖欠。 对内部、外部的各项应收、应付
19、、预付款项要及时进行清理,防止长期挂账或造成呆账、坏账,影响企业资金流动或造成经济损失。 对长期拖欠的款项,要组织得力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地清理催收。第七条企业必须通过银行按期交纳国家各种税费和应交上级的各种款项。 第八条凡企业与外部单位之间的结算,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通过银行结算。企业内部单位之间结算,一律不准用大宗现金结算各种款项,否则按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票据管理制度 第九条企业的收入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于当日送存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规定,可以采用以下几种结
20、算方式,即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企业办理经济结算必须使用银行和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按照规定正确填写,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写明全称。第十二条支票。是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使用支票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现金支票使用必须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办理。现金支票可以转账,但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2、支票一律记名。付款期为5天(从签发的次日起,到期遇节假日顺延)。支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 3、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发远
21、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 第十三条从银行领用的空白支票必须明确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应坚持票印分管的原则。空白支票和印章不得由一个人保管。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领用支票应填写“款项支付申请单”,由用款部门领导签证,经公司领导审批,会计填制金额暂时空置的付款凭证,作为出纳签发转账支票的依据。 第十五条签发支票应按顺序编号,写明收款单位名称、开票日期、款项用途和金额。大小写金额要符合要求,并盖有预留银行的印签。特殊情况需要空白支票时,须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出纳人员写明收款单位、款项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的款项限额。为明确责任防止意外,领用人必须要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 第十六条作废的支票不准撕毁或
22、丢失,注销后与存根一起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领用支票的业务部门要妥善保管好已领取的支票,不得给其他单位或 个人使用。要在领用支票的七日内向财务部门结算,否则不予办理新的业务。第十八条出纳员在接到会计编制的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时,应当对凭证的项目和内容逐一进行认真复核,并加盖本单位的“银行收、付讫”或“转账收、付讫”戳记并签章,以此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九条需要通过汇兑结算方式的业务,有关业务部门在款项划拨前除应执行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手续,还应提供给财务部门有关合同、协议、对方单位、详细地址、账号、开户银行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根据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逐日逐项登记,并在每
23、日终了结出发生额和结存额,与有关账、证、表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经济往来都应使用从税务部门领用“全国统一发货票”等专用发票,内部收据只能用于企业对个人收缴的房租、水电费等。 第二十二条空白收据和发票一般应统一集中由主管会计或指定专人保管。要建立空白收据登记簿,将各种收据的数量、起讫号码、依次进行登记,保管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有关业务部门领用空白收据前须经主管会计人员批准,由领用人在收据登记簿上签字。使用单位不得将收据带往工作单位以外,不得转借、赠送和买卖,不得弄虚作假、开据实物与票面不符的收据,作废的收据要加盖“作废”戳记,各联要连同存根一起保
24、管,不得撕毁、丢失。 第二十四条使用部门应及时将所收款项上缴财务部入账,由财务部出具的收据应由企业会计主管人员开据,出纳员据此核对入账。再次领用收据时,须将已用完的收据存根交还保管人员核销,留待以后备查。收据的保管年限与原始凭证相同。 第四章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商务部、工程管理部和智能化分公司应做好客户信用调查,并随时了解掌握客户信用的变化情况。各部门在签订合同条款时,一定要充分考虑有关价款结算办法,保障结算资金能足额按期兑现,防止造成拖欠。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最晚应于到期日后六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写折让证明单,经审批后制作
25、有关凭证,不得直接由应收账减除。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使用部门,使用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定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使用部门将退票申诉事务送请财务部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人及背书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部门)。 2、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设定抵押;建筑物应注明所有权人、建号、设下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 3、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上列债权确定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送财务部,并附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呈总经理核准后,才能冲销应收账款。
26、 第三十一条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部门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在债务请求权有效期内)有偿债能力时,应依 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员工不依本制度规定办理或有违法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蒙受损失者,将依据职工奖惩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解释由财务部负责。 四、现金及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有价证券是指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及公司股票。 第三条有关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出纳、保管与移转事务由出纳负责办理。 第四条公司的
27、现金,除供日常零星支付所需定额的库存现金外,均应存入银行。第五条公司的各项收入应存入政府指定银行,有价证券由公司集中管理。 第六条公司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应由会计负责随时或定期抽查盘点。 第七条出纳应根据会计合法的收支传票执行收付。 第八条出纳收款时应查核其统一发票或收据是否具备真实;付款时,如须取得收据者,应向收款人查核后方能给付款项,并在凭证上加盖“付讫”章。 第九条出纳对于已经审批的付款不得故意拖延,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超过三天,除对员工的薪金差旅费,公务上的借款或内部报销及对外付款在1000元以下的小额款项外,应开抬头划线支票,其金额满10000元者,除抬头划线外,并注明“本票据禁止背书转让
28、”字样。 第十条出纳收入的支票,经银行交换入户后,方得视为“收讫”,收入的支票发生退票时,应由出纳根据银行退票理由单通知经办部门向债务人催收。开出支票如尚未交付受款人,不得视为“付讫”。 第十一条出纳对收支传票届满两周尚无法收付时,应通知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出纳将付款支票送主管(总经理)盖章时,应附相关的支出传票,并于传票上注明银行账号、支票号码及支付金额。 第十三条凡将A银行存款提存B银行,或将银行存款提还透支户,或由银行存款户中提取库存现金时,均应经会计核准后,由出纳填单,或书面通知会计,编制记账凭证后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财务部对各项有价证券,应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收付,如因情况特殊,先由出纳根据核准文件直接收付,应即填单或书面通知会计补编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经收付后,收付有价证券的人员及主管出纳人员应于记账凭证上签章,以示收讫或付讫。 第十五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职工工资、各种津贴、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