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11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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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专教育)(高职高专教育)新世纪高职高专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编新世纪高职高专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编主编宋剑茹王磊主编宋剑茹王磊主审麻鹏波主审麻鹏波11.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11.2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及税率11.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11.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1.5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11.6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11.7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11.1.1 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全面或无限纳税义务,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谓“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

3、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有习惯性住所的个人。这里所说的习惯性住所,是区分居民纳税义务人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一个重要依据。它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消除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地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11.1.2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个人在境内居住的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期间按以下规定执行:(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对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中国境内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中

4、国境内逗留的天数计算。(2)对个人入境、出境当日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人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天数。11.2.1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1.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以下津贴和补贴项目不计税。这些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贝占;(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及误餐补助。11.2.1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

5、对象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具体指以下项目:(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4)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5)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11.2.1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

6、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租、转包取得的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 要注意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判断标准为是否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11.2.1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5.稿酬所得稿酬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考虑稿酬所得的特殊性,应当将它与劳务报酬所得

7、相区别,并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11.2.1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这里的利息一般是指存款、贷款和债券的利息;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分红。8.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的财产

8、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11.2.1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9.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买卖行为。对个人取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除股票转让所得外,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为:(1)股票转让所得。(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11.2.1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其中,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获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

9、参加各种有奖活动。11.其他所得其他所得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列出其他所得主要是保持税制的灵活性。针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的需要征税的项目,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个人所得税。11.2.2 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的确定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的确定判断所得来源地是确定对该项所得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由于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负有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因此,应注意区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

10、得。11.2.2 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的确定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的确定对于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6)提供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或者其他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7)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

11、、红利所得。11.2.2 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的确定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的确定根据上述原则和方法,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有:(1)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经济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4)个人出租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

12、因持有中国的企业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名次的奖金所得;参加在中国境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购买在中国境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9)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11.2.3 税率税率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11.2.3 税率税率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得适用税率11.2.3 税率税率

13、3.稿酬所得适用税率稿酬所得适用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 ,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 ,故实际税率为14 %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11.2.3 税率税率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自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按市价出租的居民住房,暂减按10

14、%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07年8月15日起,居民储蓄利息税率调为5%,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11.3.1 各征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各征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以纳税义务人每月收人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费用的减除标准应视不同情况而定。(1)正常的费用减除标准:税法规定的正常费用减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3500元是指作为其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费用。(2)特殊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义务人,费用减除标准为:在每月减除3500元的基础上,每月再减除1300元的附加费用

15、,即每月减除4800元。11.3.1 各征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各征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国家允许税前列支的税金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及税金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及税金11.3.1 各征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各征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1)收人总额。个体工商户的收人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

16、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人、财产出租或转让收人、利息收人、其他收人和营业外收人。(2)成本、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人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3)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以及违约金等。(4)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11.3.1 各征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各征税项目应纳税

17、所得额的确定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这里的收人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35001211.3.1 各征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各征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稿酬、特许

18、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以每次收入所得减除费用扣除额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四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所得每次收入所得-费用扣除额费用扣除额11.3.1 各征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各征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5.财产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转让财产的收人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合理费用其中,财产原值具体指以下内容:(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及买

19、入时按照规定应缴纳的有关费用。(2)建筑物,为建筑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11.3.1 各征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各征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6.利息、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自2005年6月13日起,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以下规定处理:(1)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

20、人所得税。(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05年6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简称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1.3.1 各征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各征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7.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因得奖、中奖、中彩及其他偶然性质的事件而获得的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扣除任何费用。偶然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除有特殊规定外,每次收入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11.4.1 工

21、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的一般计税方法工资、薪金所得的一般计税方法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以每月收人额扣除3500元或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每月收入额-3 500(或或4 800)适用税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速算扣除数数应特别注意的是,由于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中的各级别均由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决定,因而在确定适用税率时,不能直接以每月工资、薪金所得为依据,而应该先以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规定费

22、用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找出对应级次的税率。11.4.1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2.特殊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特殊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确认(2)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应纳税额的计算(3)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性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的计算(4)不满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5)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的计税(6)对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的计税(7)对既领取派遣单位工资、薪金,又领取雇佣单位工资的,所得工资、薪金都应纳税(8)特殊行业工资、薪

23、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9)关于失业保险费(金)的征税方法(10)关于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的征税方法(11)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12)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和提供担保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办法11.4.2 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1.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目前,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管方法,因此,需要分别计算按月

24、预缴税额和年终汇算清缴税额。其计算公式为:本月应预缴税额本月应预缴税额=本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本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 上月累计已预缴税额上月累计已预缴税额11.4.2 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其中,适用税率是指与计算应纳税额的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相对应的税率,由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的税率都是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税率,因此,必须按换算后的税率,即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换算表中的对应税率来计算,即: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

25、用税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汇算清缴税额速算扣除数汇算清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11.4.2 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以下两种办法:(1)查账征税(2)核定征税核定征税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

26、所得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其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其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350012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实际工作中,纳税义务人可能会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实际工作中,纳税义务人可能会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

27、租经营所得。在这种情况下,应在每次分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后,先预缴税所得。在这种情况下,应在每次分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后,先预缴税款,到年终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款,到年终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11. 4.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按次纳税。按每次劳务报酬收入的额度不同,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每次收入额-800) 20%(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

28、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每次收入额 (1-20 %) 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每次收入额 (1-20%)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11. 4. 4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每次收人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人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减征税额的30%。其实际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

29、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1-30%)稿酬所得以每次收人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生活中,稿酬的支付或取得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情况比较复杂。11. 4. 5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国家规定,对于每次取得的收入的确定应按以下原则理解:(1)个人一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稿酬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征税。(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取得的稿酬,可以就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税。(3)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征税。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或先出

30、书后连载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4)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义务人共同确定同一项目所得的,可以对每个人的收人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的应纳税额。11. 4. 5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这里同样应注意,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的凭证,也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义务人共同确定同一项目所得的,

31、可以对每个人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的应纳税额。11. 4.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且其所得收人不允许扣除任何费用。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11. 4.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每次收人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人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其20%的费用。财产租

32、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所得中扣除。11. 4. 8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1.财产转让所得的一般计税方法财产转让所得的一般计税方法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财产转让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合理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

33、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这里应注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正确确定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扣除额。对有价证券应根据每次购入的买价和相关费用使用加权平均法确定转让财产的原值。11. 4. 9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其他种类财产原值的确定方法如下:(1)若为建筑物,财产原值为建筑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2)若为土地使用权,财产原值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3)若为机器设备、车船,财产原值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4)若为其他财产,财产原值参照以上方法确定。允许扣除的合理费用是指转让时的相关税费。

34、11. 4. 9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2.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1)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人。纳税人申报的住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2)纳税义务人可凭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人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3)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义

35、务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1. 4. 9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3.个人梢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梢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将无偿受赠的不动产对外销售应征收个人所得税。(1)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人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2)在受赠和转让过程中涉及缴纳的其他税金,按相关规定处理。11. 4. 9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

36、的计算 偶然所得以所得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贩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人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全额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11. 4. 10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1.涉及捐赠扣除的计税方法涉及捐赠扣除的计税方法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

37、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允许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计算公式为:捐赠扣除限额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比例准予扣除比例若实际捐赠额小于捐赠限额,按实际捐赠额扣除;若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按捐赠限额扣除。扣除捐赠额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捐赠额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扣除捐赠额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捐赠额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11. 4. 11 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计税方法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计税方法2.境外已纳税款抵免的计税方法境外

38、已纳税款抵免的计税方法具体计税方法如下:(1)抵免限额的计算。抵免限额实际上是指将境外所得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出的税额。(2)允许抵免税额。(3)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来自各国或地区的各项所得应纳税额来自各国或地区的各项所得应纳税额-各国允许抵免的税额各国允许抵免的税额3.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计税方法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计税方法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人的,应对每个人取得的收人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11. 4. 11 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计税方法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计税方法(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

39、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11. 5.

40、 1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其中,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对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的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

41、准,免征个人所得税。11. 5. 1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11)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2)对个人领取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3)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所得税的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4)其

42、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11. 5. 1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11)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2)对个人领取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3)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所得税的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

43、税。(14)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11. 5. 1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1. 5. 2 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息、红利所得。(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

44、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11.5.3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

45、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11.5.3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6)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义务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7)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

46、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8)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11.5.3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其所得时,预先将税款扣除并缴入国库,直接支付其税后所得,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这种方法有利于控制税源、防止漏税和逃税。1.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

47、等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11.6.1 代扣代缴代扣代缴2.代扣代缴的范围代扣代缴的范围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以下各项所得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1)工资、薪金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3)劳务报酬所得;(4)稿酬所得;(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11.6.1 代扣代缴代扣代缴3.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责任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责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认真依法履行。对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

48、义务的,税务机关应根据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义务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义务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11.6.1 代扣代缴代扣代缴1.自行申报纳税的范围自行申报纳税的范围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1)在两处以上取得工

49、资、薪金所得。(2)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3)分笔取得属于一次性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5)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6)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其他情况。11.6.2 自行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纳税2.申报纳税地点申报纳税地点一般情况下,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的地点应为收人来源地的税务机关。但是,纳税义务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

50、管税务机关批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11.6.2 自行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营居住地主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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