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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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020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目 录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1(一)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1(二)酸雨监测3(三)降尘和硫酸盐化速率4(四)质量管理5二、水环境质量监测6(一)地表水水质监测6(二)主要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8(三)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9(四)地下水监测11(五)水环境资源区域补偿监测12(六)底泥监测13(七)城市黑臭水体监测14(八)“河长制”河流水体监测14(九)重点断面水质改善专项监测工作15(十)城南河重点断面监测15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15(一)国家网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15(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控15四、生物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15(一)地表水生物监测15五、声环

2、境质量监测18(一)任务分工18(二)监测范围18(三)监测项目18(四)监测方法、频次及内容18(五)质量保证19(六)数据报送及格式要求20六、农村环境质量监测21(一)任务分工21(二)监测范围21(三)农村、县域环境监测21(四)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26(五)农田灌溉水质监测26(六)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27(七)质量保证27(八)评价方法28(九)数据报送及格式要求28七、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29(一)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29(二)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31(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33(四)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试点34八、环境质量报

3、告编制35(一)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35九、其他监测任务36(一)重点区域重金属环境质量监测36(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39(三)涉重金属行业监测41(四)危险废物省级发证经营单位监督监测41(五)重点排放源二噁英监督性监测41(六)铊污染事件防范工作42十、环境监测网质量管理42(一)实验室能力验证和考核42(二)质量监督检查42(三)计量认证与持证上岗考核42(四)对分包方开展监督管理43十一、监测点位、断面停测、调整43十二、注意事项43十三、附表462020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一)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1、国控城市站及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原有9个国控自动站和

4、新增国控自动站并行监测,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应保障本辖区进行空气质量考核的国控及省控空气自动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与工作环境,国控及省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位见附表1-1。具体数据审核和报送要求根据2020年省监测工作方案执行。2、自建空气质量监测(监控)站(1)任务分工市生态环境局、江北新区、各区(园区)根据事权划分承担自建空气自动站点(市建点、区自建点及街道、乡镇点)的运行、质控及数据审核上报等,由市生态环境局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对于市级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开展运维,委托第四方

5、开展质控,委托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承担运维方及质控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2)监测范围自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位见附表1-1。(3)监测指标SO2、NO、NO2、NOx、PM10、PM2.5、CO、O3及气象五参数,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开展能见度监测。(4)监测频次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5)质量保证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

6、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和关于开展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在线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487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及有关要求执行。(6)数据报送及格式要求按照关于开展县市区空气自动站数据传输和上报的通知(苏环办2016283号)要求,将本辖区内自建站点实时监测数据接入至省监测中心大气部173平台(地址:http:/58.213.159

7、.173),待运行稳定后,开展数据审核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7)质控报告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每季度对市级空气站点第三方运维工作、第四方质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价,下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形成运维、质控管理工作季度报告,盖章后上报至市局监测执法处。12月25日前,由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对市级自动站运维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年度运维质量管理工作总结报告,盖章后上报市局监测执法处。(二)酸雨监测1、任务分工省控测点责任单位为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江北新区、各区(园区)配合监测,其余测点责任单位为各相关区。2、监测范围南京市10个降水监测的点位,详见附表1-2。3、监测指标pH值、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

8、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详见附表1-2。4、监测频次逢雨必测,每日9时至次日9时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5、质量保证按照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有关要求执行,各监测单位对所承担的监测数据质量负责。6、数据报送及格式要求各相关区站每月2日前将数据按格式上报至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每月5日前(含5日,节假日周末顺延),登录“环境质量数据集成与综合分析系统”将上月监测数据报送至省监测中心大气部。(三)降尘和硫酸盐化速率1、任务分工全市降尘监测点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采样及分析,委托第四方开展质控,委托南京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所有降尘监测数据审核及上

9、报工作。硫酸盐化速率责任单位为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江北新区、各派出局监测站配合开展监测,并保障监测所需基础条件和必要环境。2、监测范围南京市 91个降尘和14个硫酸盐化速率监测点位,分别见附表1-3和1-4。3、监测指标降尘、硫酸盐化速率。4、监测频次每月监测。5、质量保证按照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和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有关要求执行,各监测单位对所承担的监测数据质量负责。6、数据报送及格式要求南京环境监测中心于每月6日前将全市降尘监测数据审核后报送至市局监测执法处、大气处、行政执法局。7、年度运维工作总结12月25日前,由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对降尘运维情况进行总结,

10、并成运维质量管理工作总结报告,盖章后上报市局监测执法处(四)质量管理1、臭氧量值溯源与标准传递(1)任务分工由省监测中心统一制定质控计划,每年度对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开展臭氧量值溯源与标准传递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对市控站进行量值溯源。(2)质控内容及频次南京环境监测中心第四季度将大气质量保证实验室臭氧一级传递标准设备(必须含紫外光度计和臭氧发生器)送至省监测中心大气部开展臭氧量值溯源。每季度使用臭氧一级传递标准设备对二级标准传递设备进行比对,比对合格后,每季度使用二级标准传递设备对辖区内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省控、市控及自建站)臭氧校准设备、县(市、区)及主要运维单位臭氧标准传递设备

11、开展量值传递工作,并记录传递结果,编制臭氧量值溯源传递报告。二、水环境质量监测(一)地表水水质监测1、国家考核断面监测(1)任务分工责任单位为南京环境监测中心。(2)监测范围国考断面、长江跨省界断面、长江经济带断面(具体以生态环境部下发要求为准),断面名称详见附表1-5。(3)监测方式根据关于开展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7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采测分离和水质自动站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201814号)等文件要求,国家地表水监测网断面采用“采测分离”方式继续开展监测工作,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和监测时间以国家最新规定为准。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分析

12、测站)继续做好分析测试工作,配合市局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完成数据审核、原因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4)数据报送要求根据国家要求,完成分析数据报送任务。2、省级及以上水质断面监测(1)任务分工责任单位为南京环境监测中心。(2)监测范围依据关于印发“十三五”江苏省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6144号)中确定的地表水省控及入省断面(点位),不含国家地表水监测网断面。名称详见附表1-5。(3)监测项目和频次监测项目、频次和时间见附表1-7。(4)数据报送及格式要求具体数据审核和报送要求根据2020年省监测方案执行。断面无故不得缺测、缺项。因涉水工程施工影响的,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

13、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要求,做好替代断面选取、监测等工作事宜。3、市级水质断面监测(1)任务分工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完成市考核点位、市控入江河流点位、石臼湖联合监测点位的采样和分析,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水功能区点位的采样及分析。(2)监测范围和监测项目市考核监测点位、市控入江河流点位及石臼湖联合监测点位名称见附表1-5,市水功能区点位、名称见附表1-6,监测项目和频次见附表1-7。(3)数据上报时间南京环境监测中心于监测月的次月10日前将市“水十条”考核点位、市控入江河流断面、石臼湖联合监测断面监测数据上报至市局监测执法处、水处。(4)质量保证严格按

14、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等有关要求开展监测。监测单位对监测数据负责,实行三级审核制度。数据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得更改。(二)主要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1、任务分工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含备用水源地)责任单位为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其他各类生活饮用水源地由各相关区(园区)负责。南京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开展监督性抽测(每半年一次)。2、监测范围、项目和频次饮用水源地监测点位、项目和频次见附表1-8。如遇水源地水质异常情况特别是有毒有害指标超标时,必须在实验室数据出来后2小时内上报省监测中心水质部,同时立即开展加密监测,加密监测结果与例行监测结果

15、同时上报。3、数据报送及格式要求各相关区于监测月12日将数据上报至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每月16日前(全分析监测于8月31日前),通过“环境质量数据集成与综合分析系统平台”报送数据。4、质量保证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责任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三)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1、任务分工国家站由南京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数据的二级审核工作;省级站土桥水站由南京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运维保障、日常监控、二级质控和数据复核及手工比对监测;市级水站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运维保障,委托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开展日常监控、质量控制和数据审核。各区(园区)应做好对各级水站运行基础条件的保障

16、工作,保障站点周边环境相对稳定,避免对监测过程有影响的活动。饮用水源地水站数据接入省水质自动监测预警系统,具体要求见表1-9。 2、监测指标根据各自动站监测指标配置情况而定。(1)自动监测项目包括五参数(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部分水站配置发光菌毒性仪、叶绿素a等。饮用水源地已配置的特征监测因子需要全部开展监测。(2)比对监测项目水温、pH、溶氧、电导率、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3、监测时间、频次(1)水质自动站监测按照水质自动监测质量保证有关规定,每天0:00、4:00、8:00、12:00、16:00和20:00进行采样分析,即每

17、4小时进行一次采样分析。(2)水质比对监测每月1次。4、质量保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915-2017);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江苏省水质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苏环监20126号)、江苏省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办2009416号)有关要求,对自动站数据实行审核,定期对自动站进行质控巡查,每月开展质控比对,对第三方运营单位监督考核等。5、数据报送及格式要求(1)数据审核与水质周报国家站:南京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数据的二级审核工

18、作,于每日中午12:00前在国家平台完成前日数据的二级审核工作,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省建站:运维公司每日12:00前在省监测中心平台完成前一日的数据一级审核工作,南京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数据的复核工作,于每周一中午12:00前在省监测中心平台完成前一周数据的最终复核工作,将相关佐证材料上报至省监测中心水质部。市控站:南京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数据的审核工作,并形成水质自动监测周报上报市局监测执法处、水处。(2)监测预警快报按照水质自动站预警办法,水质自动站捕获到水质异常变化,监测指标浓度大幅飙升,与省中心共同确定为连续二组监测数据超近7日均值2倍且水质类别劣于水质管理目标时(饮用水源地水质

19、自动站水质异常变化,由南京环境监测中心确认连续两组数据超过水质管理目标时),启动预警程序,及时核实确认,上报监测预警快报。(3)工作总结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每季度汇总市级水站运行管理和质控考核情况,下个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上报至市局监测执法处邮箱。12月25日前,由南京环境监测中心统一汇总编制完成辖区内水质自动监测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并上报至省监测中心水质部邮箱,。12月25日前,由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对市级水站运维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运维质量管理工作总结报告,盖章后上报市局监测执法处。(四)地下水监测1、任务分工国控、省控测点责任单位为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其余测点责任单位为各区(园区)。2、监测点位地

20、下水例行监测点位、项目和频次见附表1-10。3、质量保证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04)、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4、数据报送及格式要求区(园区)站于监测月的月底报送监测数据至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南京环境监测中心上半年数据6月5日前、下半年数据12月5日前通过“环境质量数据集成与综合分析系统平台”推送的数据报送任务报送,加密监测数据及相关文档上传至“环境质量数据集成与综合分析系统平台”文档管理中“地下水”目录下。(五)水环境资源区域补偿监测1、省水环境区域补偿(1)任务分工责任单位为南京环境监测中心。(2)监测范围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

21、偿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苏环办2019368号)确定了落蓬湾、土桥、化工桥、三汊河口、滁河闸、宝塔桥、节制闸为南京市区域补偿考核点。(3)监测项目高锰酸盐指数(CODMn),氨氮,总磷和流向。(4)监测方式及频次有水质自动站的断面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余断面采用手工监测方式。水质自动站出现故障、检修等情况无法正常监测时,及时改用手工监测方式。(5)数据报送及格式要求具体数据审核和报送要求根据2020年省监测工作方案执行。2、全市重点断面水环境区域补偿(1)任务分工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完成市水环境区域补偿点位的采样和分析。(2)监测范围和监测项目市水环境区域补偿点位、名称、监测

22、项目和频次见附表1-11。(2020年度全市重点断面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及监测方案下发后,按照新方案执行。)(六)底泥监测1、任务分工 责任单位为南京环境监测中心。2、监测范围、项目及频次地表水底泥例行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频次,详见附表1-13。3、其他质量保证及数据分析、报送工作根据2020年省监测工作方案执行。(七)城市黑臭水体监测1、任务分工 责任单位为南京环境监测中心。2、监测范围、项目及频次已完成治理的城市黑臭水体,点位数据根据治理完成情况动态更新。点位、监测项目和频次见附表1-12。3、其他质量保证及数据分析、报送工作根据2020年省监测工作方案执行。(八)“河长制”河流水体监测

23、1、任务分工各相关区(园区)根据区河长办要求完成本辖区区级及以上“河长制”河流采样和分析。2、监测范围根据区级及以上河长制河流名单确定,如河流在辖区内设有市考以上断面的,可不开展监测,直接应用市考以上断面数据。3、监测项目和频次区级及以上“河长制”河流监测指标必测项为溶解氧、氨氮、总磷及河流特征污染因子,选测项目应根据南京市消除劣类水体验收工作管理办法制定。4、监测频次每季度一次。5、数据上报时间于监测月的次月10日前上报至市局监测执法处、水处。(九)重点断面水质改善专项监测工作各区(园区)继续按照关于加强秦淮河流域监测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完成沿岸泵站排水监测、重点支流监测及数据上报工作。(十)

24、城南河重点断面监测江北新区、浦口区根据关于对城南河重点断面主要水质指标开展每日监测的通知要求开展城南河重点断面每日监测。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一)国家网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1、任务分工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承担相关采样、制样、分析测试等任务。2、监测要求根据2020年省监测工作方案实施。(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控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根据省要求开展本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的质控工作,主要包括地块信息采集、布点采样、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等环节,具体技术要求按照国家陆续下发的工作手册等执行,按时报送各环节质控报告。四、生物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一)地表水生物监测1、任务分工省级以上点位责任单位为南京环境监测中

25、心,市控点位由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开展。2、监测范围和监测项目重点流域水生生物监测和重点湖泊藻类状况监测的点位和项目见附表1-13。3、监测时间底栖动物、着生藻类和发光细菌每年监测2次,分别于4月和8月进行监测;粪大肠菌群每月监测。湖库富营养化5项指标每年监测6次,在单月进行监测。4、质量保证鉴于河流、湖库底泥类型对底栖动物生存影响极大,各地在实施底栖动物样品采集时须根据采样点周边地形地貌环境具体情况按梅花形、蛇形、棋盘形等方式进行布点采样,原则是必须采集到能够反映监测点位所属区域实际环境状况的、有代表性的物种。对于未采集到底栖动物的情况,需上报专门纸质报告,说明样品采集的具体

26、过程及未采集到底栖动物的原因。底栖动物、着生藻类、浮游动物和浮游植物须鉴定到种(属),并正确填写种名、所属门类、数量、生物量等。5、数据报送及格式要求数据报送:于6月30日、10月31日前报省监测中心生态部,其中电子版以Excel格式上传至省监测中心“环境质量数据集成与综合分析系统”指定目录“生物环境”,纸质版经上报单位三级审核、盖章后寄送至生态部。报告报送:综合分析水环境生物环境质量,编制本市水环境生物环境状况年度报告,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分析本市水生生物现状及变化情况,编制流域水生生物环境状况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生物环境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综合评价分析结果及结论、特征性或典型生物环境问题描述和

27、分析。报告于6月、11月底前通过省监测中心“环境质量数据集成与综合分析系统”文档管理功能报送。不接受其他路径发送的监测报告和监测数据文件。标本报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报送所有采集到典型底栖动物种类标本,标本至少包含5头完整的个体(不足的按实际采集到个体数上报)并按种类分别放置于不同的标本瓶中,保存液采用75%酒精,并在瓶身注明标本的中文名、拉丁名、采集地点、采集时间、采集单位等信息。11月30日前上报省监测中心生态部。生境照片报送:为如实反映采样点周边环境状况和物种情况,进行监测工作时须拍摄采样点全方位环境状况的典型照片5张和能反映物种鉴定特征的典型照片,按点位、日期、类别对照片进行编号、分类后

28、,同时简要说明采样点生境状况,以电子文档形式随数据通过省监测中心“环境质量数据集成与综合分析系统”文档管理功能报送。(二)其他生物及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状况监测、水产品中残毒残留监测、城市环境空气生物监测均由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根据省厅要求开展。五、声环境质量监测(一)任务分工监测责任单位为各区(园区),南京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手工监测的质控抽测;声环境自动监测系统由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南京环境监测中心进行运行维护和数据应用、数据的收集、汇总和上报。(二)监测范围按照已确认点位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监测点位见附表1-14、1-15、1-16,功能区自动监测点位见附表1-17。(三)监测项目开展区域声环境

29、质量监测、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及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四)监测方法、频次及内容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 2012)等相关要求。1、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和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本年度开展1次昼间监测。昼间监测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的等效声级Leq并记录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同时记录声源代码、监测前后校准值及相关仪器基本信息。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的等效声级Leq,记录L

30、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车流量(大型车、中小型车),同时记录监测前后校准值及相关仪器基本信息。监测工作安排在每年的月,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2、功能区声环境质量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个小时,记录小时等效声级Leq、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同时记录监测前后校准值及相关仪器基本信息。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每季度第二个月监测1次,每年监测4次,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五)质量保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对本市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开展质控抽测,功能区声环境原则上按所有点位的10%比例抽测(必须

31、覆盖各类功能区),区域声环境和道路交通声环境按所有点位的5%比例抽测(必须覆盖所有区)。质控抽测须与例行监测同步进行,频次同例行监测频次,抽测方案另行制定。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南京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质量保证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监测点位如需要调整或产生变动,应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及南京环境监测中心进行备案,报省生态环境厅及省监测中心综合部备案,并附专家技术论证等相关支撑材料。备案时间应在每年第一季度上报数据之前。为了保证全年点位数据连贯性,一年只能调整一次点位

32、。(六)数据报送及格式要求1、测点编码按照原环保部2013年颁布的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661-2013)对所有监测点位进行编码,并填写完整的测点基础信息表。所有监测点位均需经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汇总审核后报送省监测中心综合部备案。2、报送时间及要求(1)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每季度第2个月的16日前。(2)区域和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5月30号前。(3)南京环境监测中心编制质控抽测报告,并连同例行监测数据和抽测数据同时报送(抽测数据和报告以单独文件形式,通过“环境质量数据集成与综合分析系统”的文档管理功能报送)。3、其他注意事项(1)噪声监测数据表应准确填写,注意计量单位,如填

33、写不合理或“-1”均视为数据异常。(2)建立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点位的城市,上报每季度第二个月第10日(正常工作日)的监测数据,如数据不符合测试条件的顺延报下一天的监测数据。六、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一)任务分工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负责各自区域范围内的农村监测工作,按时按要求完成监测任务并向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报送监测数据,对监测结果负责。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同时应对所在市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进行质量管理,编制年度质量控制计划和质量控制报告,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并对数据质量负责,汇总确认后向省环境监测中心报送。(二)监测范围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

34、溧水区、高淳区选择3-5 个代表性村庄开展农村环境例行监测。所选村庄应包含全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必测村庄,以及至少 2 个与 2019 年不同的选测村,所选村庄类型参照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 号)。监测要求、项目、点位及上报时间见附表1-18。 (三)农村、县域环境监测1、环境空气质量(1)点位布设以村庄为点位布设单元,在居民区布设1个监测点位。(2)监测项目必测项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表 1 中基本项目,共 6 项。单位统一为微克/立方米(g/m3)。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3)监测频次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

35、次。(4)监测方法采用手工采样监测和自动采样监测相结合的方法,推荐使用自动监测,优先使用环境质量流动监测车进行监测,执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4 号)。手工监测:每次监测连续 5 天,每天进行逐时监测。各指标每日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定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执行。自动监测:每次监测连续 5 天,每天进行逐时监测。2、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1)点位布设以村庄为点位布设单元,每个村庄至少布设 1个监测断面/点位。饮用水源地分为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和其他水源地等类型。地表水源地主要包括河流、湖库、山溪、坑塘、水窖等;地下水源地主要

36、包括浅层地下水、深层地下水、山涧泉水等。若村庄已实施区域供水,此项备注说明饮用水源地名称,可不开展监测。若村庄所在乡镇已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可以此数据作为该村庄饮用水水质监测数据,按照要求进行报送。(2)监测项目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24项基本项目和表2中5项补充项目(共29项)。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 1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等 22 项。(3)监测频次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4)监测方法以手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补充,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

37、02)。3、地表水环境质量(1)点位布设以县域为点位布设单元。在县域最大河流(水系)的出、入境位置各布设 1 个监测断面。如有湖库,增加布设 1 个监测点位,有 2 个以上湖库的县域则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相对重要的 1 个开展监测。若县域范围内(城区除外)已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地表水国控、省控或市控水质监测断面/点位,则可将其作为农村地表水水质监测点位。(2)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基本项目(共24项)。按照采测分离方式开展监测的监测点位可不报送粪大肠菌群。(3)监测频次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4)监测方法以手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补充,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

38、术规范(HJ/T 91-2002)。4、土壤环境质量(1)点位布设以村庄为点位布设单元,共布设 3-5 个点。在基本农田、园地(果园、茶园、菜园等)、饮用水源地周边各布设 1 个监测点位,共 3 个点位;可根据村庄环境状况,在重点区域土壤中选测两类,各布设 1个监测点位。重点区域土壤包括:工矿企业周边土壤;畜、禽、水产养殖场周边土壤;污水灌溉的农田土壤;大量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场地周围的土壤;长期受工业废气和粉尘影响的土壤;居民区周边土壤;其他疑有污染的土壤。(2)监测项目必测项目:pH、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铜、镍、锌等元素的全量。选测项目:基本农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监测特征有机

39、污染物,工业型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项目的监测。(3)监测频次每五年的第1年监测1次,采样时间18月,避免在施用农药、化肥后立即采样。(4)监测方法执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要求,开展监测。评价标准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5、县域生态环境质量(1)监测区域以县域全境作为监测区域,开展县域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同时调查社会经济状况和生态状况影响因素。(2)监测指标在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T 192-2015)、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基础上,结合我省农村区域特点,确

40、定县域农村生态质量状况调查监测指标,共分为三级。三级指标17个。遥感监测指标为土地利用/覆盖指标,其他指标为降水量、水资源量、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等。(3)监测频次每年监测1次。(4)监测方法以遥感监测为主要技术手段,获取县域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以资料调查和地面核查为辅助技术手段,获取县域社会经济、降水量、土壤侵蚀等指标数据。根据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要求上报县域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降水量及水资源量数据。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行监测年出栏生猪 5000 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畜禽养殖业排污许可证中

41、的具体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四)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1、监测范围对全市所有区(园区)所有乡镇、村庄范围内开展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质监测。2、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9项常规指标。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3、监测频次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监测点位及项目见附表1-8。(五)农田灌溉水质监测1、监测范围对全市所有区(园区)范围内灌溉规模在10万亩及以上的农田灌区开展水质监测。2、监测项目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表1的基本控制项目16项为必测项;表2中的选择性控制项目为选测项。3、监测频次根据当地主要灌溉作物的用水时间,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六)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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