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芜湖市生态环境监测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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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芜湖市生态环境监测实施方案2020年六月目 录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 3(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3(二)酸雨监测 4(三)大气颗粒物组分网手工监测 5(四)环境空气降尘量监测6(五)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7(六)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8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 10(七)地表水水质监测 10(八)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11(九)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13(十)水功能区专项监测 15(十一)市(县、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及考核断面监测16(十二)长江及重要支流水生态环境质量专项监测 17(十三)重点湖泊水质监测 18三、土壤环境监测. .20(十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20四、生态监测及其

2、他专项监测. .22(十五)农村环境质量监测22(十六)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23(十七)农田灌溉水质监测25(十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25(十九)声环境质量监测26(二十)应急监测28五、污染源监测.29(二十一)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29(二十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30(二十三)入河排污口监测31(二十四)长江入河排污口汇入断面监测32(二十五)黑臭水体监测33(二十六)土壤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34六、其它监测 . 35(二十七)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35(二十八)环境监测网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 35(二十九)实验室能力考核和检查 37七、环境监测质量核查与核查.3

3、8(三十)年度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 38(三十一)其他环境质量报告 38一、 环境质量监测(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1.监测范围:(1)国控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济民医院、科创中心、四水厂、监测站;(2)省控空气自动监测站:无为市、繁昌县、南陵县、芜湖县、三山区。(3)市控空气自动监测站:74个市控站。2.监测项目:国控、省控站: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国控点增测能见度。市控站:PM10PM2.5SO2NOX(弋江区7个、鸠江区10个、繁昌县4个、无为县18个、经开区2个、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1个、三山区2个、大桥开

4、发区1个)、PM10PM2.5O3NOX(芜湖县5个、镜湖区10个)、PM10PM2.5SO2CO(南陵县、繁昌县3个)、PM10PM2.5COO3(无为县2个、三山区2个)。3.监测时间: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4.工作方式:国控、省控站: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日常运维。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继续做好国控城市站点、省控县(区)站点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做好站点数据实时监控、数据审核(前一日的小时数据,2天后数据入库不得修改)等工作。市控站: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日常运维。各镇(街道)

5、负责站房用地、站房建设和维护(房顶渗漏,防雷设施、栅栏等附属设施维修)、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含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和网络通讯费)、安全保障、人员出入站房等正常稳定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5.数据报送国控、省控自动站数据以VPN方式实时报送数据。市控自动站数据传输到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数据平台。6.评价方法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监测201819号)评价6项污染物。依据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

6、价补充规定(环办监测2016120号)及相关补充文件要求对受沙尘天气影响进行审核及扣除工作,并作为评价、考核和排名依据。(二)酸雨监测1.监测范围:监测站、气象台和藉山蔬菜大队。2、监测指标: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3.监测时间:逢雨必测,每天上午9:00 到第二天上午9:00 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4.工作方式:酸雨监测为地方事权,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开展监测并按要求完成数据报送。5.质量保证:执行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6.数据报送:每月5日前通过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共享管理平台系统报送上月监测数据

7、,12月底前报送全年监测数据。(三)大气颗粒物组分网手工监测1.监测范围:芜湖市设一个监测点。2.监测项目:必测: PM2.5质量浓度;PM2.5中的水溶性离子,包括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氟离子、氯离子、钠离子、铵根离子、钾离子、镁离子、钙离子;PM2.5中的无机元素,包括钒、铁、锌、镉、铬、钴、砷、铝、锡、锰、镍、硒、硅、钛、钡、铜、铅、钙、镁、钠、硫、氯、钾、锑等24种元素;PM2.5中的元素碳、有机碳。3.监测频次和时间:全年所有点位监测频次为1次/3天。如遇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空气重污染过程,发生重污染的城市须加密为1次/天。4.工作方式:颗粒物组分网监测为地方监测事权,由芜湖

8、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PM2.5手工采样及样品运送等工作,每采样2次送样1次,采集完未能及时分析的样品需冷藏。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工作调度、数据报送、报告编写等工作,并负责滤膜的统一购买、统一称重。5.数据报送:每月15日前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将上月数据报送至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电子版请报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综合室邮箱。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向总站报送上月监测结果。重污染或重大活动保障期间,按具体的时间要求进行数据报送。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各地市颗粒物组分网手工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总站组织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质控监督检查,对采样和分析测试等环节

9、进行不定期质控检查。(四)环境空气降尘量监测1.监测范围: 弋江区(四水厂降尘监测点)、镜湖区(镜湖区降尘监测点)、鸠江区(鸠江区降尘监测点、雕塑公园降尘监测点)、经开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降尘监测点)、三山区(三山区降尘监测点)、繁昌县(繁昌县降尘监测点)、南陵县(南陵县降尘监测点)、芜湖县(芜湖县降尘监测点)、无为市(无为市降尘监测点)2.监测项目:环境空气降尘量。3.监测频次:每月监测一次,每次采样周期30d2d。4.工作方式;由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监测工作。5.数据报送:每月10日前,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通过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共享管理平台系统报送上月监测数据。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

10、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城市环境空气降尘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81519号)开展质控工作。(五)环境空气质量预报1.预报范围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开展本辖区内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开展空气质量联合预报预警;结合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下发(安徽省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中心和安徽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预报结果)的预报初级产品,进行人工订正,形成统一预报结论,按时向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上报预报结果并及时发布预报信息。鼓励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市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2.预报内容未来7天城市空气质量级别范围、AQI范围、首要污染物和PM2.5浓度预测。3.预报发布芜湖市环境监测中

11、心站于每日12:00前,在安徽省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上报未来7天空气质量预报信息。4.预报会商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适时开展重污染过程、重大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等预报联合会商,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提供预报技术支持。5.预报评估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月开展城市24小时、48小时和72小时预报效果评估,并于每月2日前将预报评估结果发送至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预报中心邮箱。(六)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1.监测项目芜湖市的监测项目为非甲烷总烃(NMHC)、57 种非甲烷烃(PAMS 物质)和13 种醛酮类 VOCs 组分指标监测。2.点位布设要求芜湖市设1个监测点位。3.监测时间和频次

12、VOCs手工监测时间、频次具体要求如下: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手工监测采样时间和频次一览表城市范围监测时段采样频次采样时间监测项目芜湖市112月1次/6天采样当天10:00次日10:00非甲烷总烃(NMHC)410月1次/6天采样当天10:00次日10:0057种非甲烷烃(PAMS物质)1次/6天12:0015:0013种醛酮类VOCs4. VOCs成分和监测方法VOCs组分具体成分参见关于印发的通知(监测函201911号)附件3,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VOCs组分指标监测方法参照上述通知(监测函201911号)附件4。5.工作方式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NMHC)和VOCs监测为地方事

13、权,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承担手工监测数据审核、报告编写及数据报送工作。6.数据联网及报送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点位信息登记表格式(见附表2),汇总本辖区内非甲烷总烃(NMHC)和VOCs组分指标手工监测站点相关信息,并于2月20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每月5号前将所有点位上月审核后的监测数据报表、分析报告、质控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由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每月10日前通过总站数据业务平台上传。数据报表要求: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完成上月所有手工及在线数据终审,还需上报气象参数等监测数据结果。分析报告要求:每月上报的数据分析报告应包含对各类VOCs浓度

14、水平,时间变化,化学组成,O3生成潜势的分析,在有能力的前提下,可开展O3敏感性分析和VOCs来源解析。质控报告要求:应包含校准曲线、检出限、连续校准、实验室空白、运输空白、平行样等质控结果和标气证书等内容。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19】914号)要求,臭氧为达标城市至少建成一套VOCs组分自动监测系统的要求,2020年,芜湖市将新建一套VOCs组分自动监测系统。二、水环境质量监测(七)地表水水质监测1.监测范围:长江:桂花桥、弋矶山、四褐山、东西梁山;青弋江:海南渡、宝塔根;漳河:澛港桥、南陵繁昌交界;黄浒河:荻港;裕溪河:

15、三汊河、裕溪口;西河:杨柳村、西河入裕溪河口;青山河:三里埂、当涂查湾;七星河:乔木;2.监测指标(1)现场监测项目:河流断面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和电导率、浊度,湖库点位增测透明度。(2)实验室分析项目:河流断面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湖库点位实验室分析项目增测叶绿素a。3.监测时间:每月10日前完成所有断面的采样、送样工作;每月15日前,完成实验室分析工作(法定节假日可顺延)。针对重点断面(点位),可动态调整监测时间和频次。4.监测

16、频次:由国家统一组织开展采测分离监测的断面(点位),监测频次按照总站确定的监测频次开展;其余断面(点位)按月开展监测。5.工作方式:地表水国控考核断面(点位)监测为国家事权,总站委托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实验室分析,采样工作由第三方采样公司负责完成。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辖区内超标断面(点位)的超标项目以及数据异常断面(点位)的敏感项目开展同步监测。国控非考核断面(点位)、省控断面(点位)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任务由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6.数据报送(1)所有断面(点位)监测分析结果须经过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内部三级审核;采用采测分离模式监测的断面(点位)要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

17、测分离数据审核工作方案,分步进行数据初审、复审、抽审和入库工作。(2)在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后,按总站规定时间期限内,通过总站数据平台国家水质手工监测应用系统填报监测分析结果。(3)在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后,于当月15日前通过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共享管理平台系统报送当月监测数据。(4)监测数据填报和修约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5)采用采测分离模式监测的断面(点位)出现水质异常,处置程序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其他类型断面参照执行。 (八)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1.监测范围:国控站:东西梁山水质自动站、澛港桥

18、水质自动站、宝塔根水质自动站、荻港水质自动站、裕溪口水质自动站;省控站:芜湖县自来水厂站、泾南交界站;2.监测项目: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3.监测频次:常规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每1小时监测一次;其他参数每4小时监测一次,根据需要可调整至1小时监测一次。4.工作方式: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由总站统一运维管理,整体运维工作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省控水质自动站由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委托相关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所在地

19、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5.质量保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安徽省环境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执行。6.数据报送: 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时自动上传至总站数据平台-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综合监管平台和安徽省地表水监测系统,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数据的实时监控和每日审核工作。(九)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1.监测范围:芜湖市二水厂、四水厂、三山水厂、备用水源地,无为市、繁昌县、南陵县、芜湖县县级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无为市西河备

20、用水源地。2.监测要求:(1)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2)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3.监测时间:(1)常规监测:市区: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由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无为市西河备用水源地: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2)

21、全分析:芜湖市二水厂、四水厂2020年3、7月份进行2次水质全分析监测,三山水厂、备用水源地7月份进行1次全分析监测;各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6-7月份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4.工作方式: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芜湖市二水厂、四水厂水质、备用水源地全分析工作由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监测,各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及备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工作由各市(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开展实施。5.质量保证: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对辖区内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的数

22、据质量负责。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6.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1)饮用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数据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月15日前向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报送市级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并负责汇总辖区内所有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于3月、6月、9月及12月5日前将数据报送至市站综合室,市站于3月、6月、9月及12月15日前向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综合室报送县级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23、分别于5月底、8月底前报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综合室。7.数据填报格式监测数据填报和修约参照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若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立即组织全面排查,并向总站报送相关报告。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不再报送已停用水源地监测数据,并证明已停用。(十)水功能区专项监测1.监测范围:芜湖市辖区内26个水功能区断面。2.监测项目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化学需氧量大于30mg/L时,监测化学需氧量;反之,

24、监测高锰酸盐指数。3.监测频次每月监测一次。4.工作方式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水功能区监测,由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采样、分析及数据上报工作。5.数据及报告报送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每月15日前向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报送当月监测结果,监测数据报送和修约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水质异常处置程序参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执行。(十一)市(县、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及考核断面监测1.监测范围13个县区生态补偿监测断面、28个县区考核断面;2.监测项目13个县区生态补偿监测断面:水温、pH、电导率、总氮、铜、锌、铅、镉、五日生化需氧量、

25、总砷、总硒、总汞、铬(六价)、氟化物、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个/L)、CODMn、CODCr、DO、总磷、氨氮;28个县区考核断面:CODMn、CODCr、DO、总磷、氨氮;3.监测频次监测每月一次。4.工作方式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实施。5.数据报送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次月20号前将监测数据电子版(Excel格式)及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监测数据填报和修约参照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须按规定的监测方法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工作须

26、严格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以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对水质监测全过程进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十二)长江及重要支流水生态环境质量专项监测1.监测范围芜湖市辖区内共设12个监测断面。2.监测项目(1)水质监测现场监测项目河流断面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湖库点位现场增测透明度。(2)水质监测实验室分析项目河流断面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3.监测频次水质监测:每月

27、监测一次,每月10日前完成所有断面的采样工作;每月15日前,完成实验室分析工作(遇法定节假日或遇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可适当顺延)。4.工作方式水质监测:纳入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的断面由总站按照采测分离模式统一组织开展监测,其他断面监测工作由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开展;所有监测数据国家与地方共享。5.数据审核所有断面监测分析结果须经过数据生产单位内部三级审核;纳入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的断面要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数据审核工作方案,分步进行数据初审、复审、终审和入库工作。6.数据及报告报送(1)水质监测数据:纳入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的断面监测数据,由承担分析任务的单位,在

28、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后,按总站规定时间期限内,通过总站数据平台国家水质手工监测应用系统填报监测分析结果。其他断面监测数据,在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后,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当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向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报送当月监测数据。监测数据报送和修约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若纳入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的断面出现水质异常,处置程序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其他断面参照执行。(十三)重点河段、湖库水质监测1.监测范围根据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全面推行湖长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办【2018】38号)等文件

29、要求,漳河南陵饮用水源区、青弋江湾沚饮用水源农业用水区、牛屯河鸠江和县农业用水饮用水源区、西河无为工业用水饮用水源区、永安河无为饮用水源农业用水区、花渡河无为农业用水饮用水源区等6个河段及竹丝湖、南塘湖、枫沙湖、蜻蜓湖、奎湖、黑沙湖、虬塘湖、镜湖、凤鸣湖、银湖、龙窝湖、杨村湖水库、千山水库、钳口水库、皖江水库、牌楼水库、响山水库、保兴垾、大阳垾共19个重点湖泊(水库)。2.监测项目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3.监测频次全年监测不少于1次。4.工作方式重点河段、湖库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无为市、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采样工作并送样到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分析,由芜湖

30、市环境科学保护研究所负责数据汇总上报;其他辖区点位由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采样并监测及数据汇总上报工作。5.数据报送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将监测结果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三、土壤环境监测(十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1.监测范围:芜湖市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基础点,具体监测点位由国家总站确定。2.监测项目:020cm表层土壤样品,监测指标如下:(1)土壤理化指标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和有机质含量。(2)无机污染物砷、镉、铬、铜、汞、镍、铅、锌等8种元素的全量。(3)有机污染物有机氯农药(六六六和滴滴涕);多环芳烃(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

31、并a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苝、茚并1,2,3-c,d芘)。(4)其他项目选择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3.监测频次:2020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监测工作。4.工作方式: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由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统一组织各市站开展辖区内土壤样品采集、样品制备和分析测试等工作。5. 数据报送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9月底前将监测数据上报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审核汇总后,将监测数据上传至国家数据库,并同时向总站提交省级监测报告。四、生态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十五)农村环境质量监测1.监测范围:监测村庄名单见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关于开展2020年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

32、(另行印发)。2.监测内容: (1)环境空气质量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芜湖市可根据本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2)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9项常规指标。芜湖市可根据本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3)土壤环境质量必测项目:pH、阳离子交换量;镉、

33、汞、砷、铅、铬、铜、镍、锌等元素的全量。选测项目:基本农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监测特征有机污染物。工业型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项目的监测。(4)地表水水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基本项目(共24项)。按照采测分离方式开展监测的监测断面可不报送粪大肠菌群。(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行监测芜湖市辖区内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畜禽养殖业排污许可证中的具体要求开展。其他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3监测频次:环

34、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地表水水质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土壤环境质量每5年的第1年监测1次,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已于2019年开展监测,因此2020年不需开展监测。4工作方式: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中,必测村庄监测为国家事权,选测村庄为地方事权。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由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采样、分析及数据上报工作。5. 质量保证:内部质控执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统一实施内部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6数据报送: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分别于3月20日前、6月20日前、9月20日前分别向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报送前三季度

35、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河流湖库水质监测数据,11月15日前报送第四季度监测数据;11月20日前,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1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报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纸质版)。(十六)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1.监测范围芜湖市辖区内供水人口在日供水1000吨或10000人以上的(以下简称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鸠江区20个,镜湖区2个,三山区1个,省江北产业集中区1个。2.监测项目(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2

36、)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9项常规指标。芜湖市可根据本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3.监测频次上报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9个农村饮用水水源地(鸠江区9个)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其余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全年监测一次。4.工作方式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由无为市、繁昌县、芜湖县、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辖区内监测工作,其余市区内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由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市数据汇总上报工作。5.数据报送各设区市分别于3月5日前、6月5日前、9月5日前、12月5日前

37、将每季度审核后的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 12月5日前将审核后的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十七)农田灌溉水质监测1.监测范围芜湖市灌溉规模在10万亩及以上的农田灌区。2.监测项目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表1基本控制项目16项。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本地区农业水源水质特点和环境、农产品管理的需要,选择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表2中选择性控制项目开展监测,作为基本控制项目的补充指标。3.监测频次根据主要灌溉作物的用水时间,每半年监测1次。4.工作方

38、式农田灌溉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由各市(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辖区内监测工作,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数据汇总上报工作。5.数据报送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分别于6月20日前、11月20日之前将审核后的本市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12月5日前将审核后的农田灌溉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报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十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1.监测范围芜湖市辖区内所有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2.监测项目必测项目: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选测项目:pH、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3.监

39、测频次每半年监测1次。4.工作方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由各市(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辖区内监测工作,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数据汇总上报工作。5.数据报送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分别于6月20日前、11月20日前将审核后的本市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12月5日前将审核后的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报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十九)声环境质量监测1、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采样时间:2、5、8、11月份监测点位:君悦宾馆、奥顿酒店、电力宾馆、政务中心、美丽华宾馆、绿色工业园、监测站、新时代商业街、铁山宾馆、锦天花苑。监测项目及频次

40、:等效声级(dB(A)。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报送时间: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5日前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将数据报至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采样时间: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昼间监测1次。监测点位:24条主干道、51个监测点监测项目及频次:开展1次昼、夜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报送时间:11月25日前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将数据报至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3.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采样时间: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昼间监测1次。监测点位:148个网格(1000米1000米)监测项目及频次:等效声级,

41、昼、夜间各监测一次,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报送时间:11月25日前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将数据报至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4.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5、数据上报(1)监测点位变动备案监测点位如有变动,必须说清变动原因,经本级生态环境局审批后由省生态环境厅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应在第一季度上报数据之前备案,区域和道路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应在6月底之前备案,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点位。(2)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11月25日前通过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共

42、享管理平台系统报送报送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2)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分别于2月25日、5月25日、8月25日、11月25日前通过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共享管理平台系统报送每季度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二十)应急监测 1.监测范围芜湖市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应急监测,汛期、干旱、台风、地震、疫情等特殊时期,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跨界水体等重要敏感水体的应急预警监测。在应急监测中,水体上下游与周边城市要联合监测、数据共享、及时沟通,确保应急监测工作顺利完成。当前芜湖市要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生态环境应急监

43、测工作。2.监测项目及频次根据安徽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等各专项应急监测方案开展监测。3.工作方式应急监测由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并决定何时终止。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做好平时应急监测技术的人员培训,重点做好应急监测仪器、人员防护装备、应急物资等的储备工作。4.数据报送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照应急工作相关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和监测数据报送。五、污染源监测(二十一)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1.监测要求(1)监测范围芜湖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单中的排污单位。 (2)监测项目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专项检查监测,参照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确定。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确定。(3)监测频次根据芜湖市生态环境监管需要确定,按照“测管联动”的原则确定;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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