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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财政学第三地方财政学第三一、国外学者关于税种划分原则的论述3公平原则(适当原则):强调以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为标准。 税种由哪一级政府征收更能体现公平税负,就归属于哪一级政府。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公平收入分配,就应由中央政府征收。4经济效益原则:以征税对经济产生的效益作为标准,哪一级政府征收更有利于经济效益提高就归属于哪一级政府。三、税收划分的方式三、税收划分的方式3.划分效率。即按照税源实行同源课税,分率计征的方式。有两种做法:上下级政府对同一税基按不同比例(税率)分别征收,税额分别使用。“税收寄征”。即上级政府在对某一税基按照自己的税率征收本级税款的同时,代替下级政府并按照下级政
2、府的税率对同一税基课税,而后将这类税款收入拨给下级政府。三、税收划分的方式三、税收划分的方式4.划分税制(划分税权):分别设立中央税和地方税两个相互独立的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体系,中央与地方均享有相应的税收立法权,税收管理权(开征和停征权、税目的增加和调整权)并有权管理和运用本级税收收入。5.混合型分税: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式划分各级政府间的税收,即以一种方式为主的情况下,辅之以另一种方式。第二节 政府间的税种划分一、关税一、关税(进出口关税进出口关税)属于国际贸易税,影响国家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对产业结构影响作用大,经济稳定功能强,环节单一,是中央调控的主要手段,适宜中央税。二、所得税二、所得
3、税(个人、公司所得税个人、公司所得税) 属于税基流动性较大的税种。同时,收入再分配和经济稳定功能较强,应归中央税。三、销售税(产品税)三、销售税(产品税)分单一环节和多环节销售税单一环节:(产制、批发、零售),因税基容易确认,方便征收,可由任一级政府征收。多环节:(增值税),因需要税前抵免,若各地税率和税基有差异,征管就十分困难,所以,不应划为地方税,适宜中央税。四、财富税四、财富税包括对资本、财富的转移及继承和遗产的课税,适于中央税。五、资源税五、资源税分布不均匀的自然资源:从整体角度讲,资源税应归中央税,这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及发挥作用。如地方征收会使地区间的不平衡永久化。分布均匀的自然资源
4、:因其不可流动性,便于地方政府的征管,且地区间差距也小,可以划归地方税。六、财产税六、财产税这类税的特征:不流动(不动产),税源分散,明显易查,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最适宜地方税。七、七、“有害产品有害产品”税税(特种消费税、行为税)。适用于各级政府征收。一般是“属地原则”。第四节 我国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划分与完善一、我国的税种划分(一)税种设置 1、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4种 2、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国内各类企业)、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种 3、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2种 4、特定目的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
5、征收)、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目前没有立法开征)等7种(一)税种设置5、财产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目前没有立法开征)等3种6、行为税类: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契税、证券交易税(目前没有立法开征)、屠宰税、筵席税等8种7、农牧业税类: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牧业税等2种(二)、税种的划分1、中央税(4种):关税、消费税、船舶吨税(对外籍轮船征收)、车辆购置税2、地方税(13种):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除外)3、
6、共享税(7种):增值税(75归中央,25归地方)营业税(铁路、各银行总行的归中央、保险公司8税率的3归中央、5归地方)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个人所得税(利息部分除外)资源税(海上石油资源归中央,其余为地方)印花税(88归中央、12归地方)二、我国现行税收划分的利弊分析(一)有利影响1、奠定了分税财政体制的基础2、促进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规范了政府间收入的分配制度 调动了地方政府增收的积极性3、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二)弊端分析1、税种结构不合理 一般国家,中央税占大部分,目前明确的只有2种,这就不能保证中央有稳定增长的收入来源,影响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提高,影响中央财政职能的发
7、挥 地方税缺少主体税种。严格地讲,这些税种并不是地方税,只是收入归地方的税种。地方税税源分散、征收成本高、增长潜力小,地方财政基础不稳 共享税种过多,税额过大。过多的共享税种,造成税收管理混乱,收入归属不清,管理权责不明,收税成本加大,税收效率降低,容易造成体制混乱,中央会随时调整分配比例。2、税额划分不合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各地税前扣除标准不一样。3、税权划分不合理税权并未划分。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基本上没有税权,只是省级政府有有限的税收减免权,因此我国未有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也不利于地方政府发挥税收的调控功能。三、我国税种划分和税制改革的思路1、关于税制改革和税收划分(1)
8、增加中央税种。如开征社会保障税,证券交易税(2)建立地方税体系。建立地方主体税种。开征遗产税、赠与税。规范原有的地方税种。 地方税主体税种应具备的特征:税基具有非流动性便于地方征收管理收入不易发生周期性波动具有适度弹性税基较大(3)完善共享税。实行税基共享,分率征收,增加中央征收的比例。2、关于共享税的设计与完善共享税的主要征收模式:分设税种,分别征收。这种方式适于中央和地方独立行使各自的税权,但征管成本较高。分设税种和税率,合并征收合并税种和税率,合并征收后两种方式,征收成本低,但不利于各自独立行使税权和贯彻各自政策意图。3、关于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中央税的管理权限集中于中央共享税管理权限中的税收政策制定权、税法制定权、税法解释权、税种开征权、税目增减权归中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日常管理权归地方。地方税种全国开征的主要地方税种的政策制定权、税收立法权、税法解释权、税种开征权归中央,其余权力和区域性地方税收的权力都归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