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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4 浅析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不均衡性一提到权利的法律保护,我们首先想到的便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而说某种权利的法律保护具有不均衡性,似乎和上述宪法原则相冲突,其实,这是对上述宪法原则的误解,平等不等于平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人们的法律地位平等,是一个宏观的概念。而说某种权利的法律保护具有一定的不均衡性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的保护因保护对象 (主体) 实际情况的差异性而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均衡性,这是一个微观的概念,两者实际并不冲突,相反,这种微观上的不均衡性体现了另一宪法原则: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原则。随着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法治建设的深化,公民的各种个人权益日益受到全社会的
2、普通关注而对所谓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关注尤其突出,然而,人们对全社会各阶层成员的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和隐私公开程度,认识却是模糊的,围绕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因而闹出了不少笑话和司法诉讼。在当今这样一个信息化社会里,随着信息传播手段和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隐私越来越面临着被侵犯的威胁。因此,在研究保护隐私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什么是隐私权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自然人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
3、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隐私权有一个天然的“冤家”公众知情权,知情权是一个外来概念,它最初主要是指公民有权知悉、了解、获取官方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与隐私权相对应,知情权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随着人们主体意识的增强,以及对各种信息资源日益扩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4 页2 / 4 大的需求,它被赋予了更为广阔的内涵。现代意义上的知情权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现代意义上的知情权从内容上讲既有公法上的权利(如知政权、社会知情权) ,又有私法上的权利 ( 如个人信息知情权 ) ,此外它还兼涉国家权力问题。
4、知情权与新闻自由、创造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权利密切相关。从本质上讲,后面这几种自由( 或者是权利 ) 多数与大众传播、新闻媒体紧密联系。它们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正是不断满足公众对知情权越来越多的追求的过程。人们行使知情权的途径主要还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去获取形形色色的信息。知情权日益受关注,从而为新闻业、出版界等舆论单位及时传播信息提供了内在的法律依据。因此,新闻自由、创作自由等被赋予了很大的空间。但是,知情权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诸多自由权利越发展,就越能对隐私权构成威胁。这是因为,知情权及其相关权利在本质上都要求尽可能多地了解主体以外的信息(包括隐私 ),而隐私权主体却
5、要尽力维护自己的隐私不被外界非法探悉、侵扰,使之维持在一种稳定的消极状态,前者的能动性与后者的被动性形成鲜明对比。按心理学分析,回避某些自然的事情或人为限制对事物的了解,反而会以最厉害的病态形式加深对这种事情的兴趣,因为欲望的力量和禁令的严格程度成正比,从这一点看,隐私权的被侵犯几乎是无可救药的,从而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在所难免。这种冲突在本质上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对于知情权和隐私权,当二者发生冲突,法律无论是保护哪一方,另一方必然受损害。不过,权利与权利之间没有绝对的正确与错误之分,若硬要把二者作绝对处理或生拉硬扯地分开,是理解的肤浅,也是法律的缺乏,这是一个
6、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实践中,我们不得不作出选择,以便形成法所期待的秩序,选择的标准只能是利益衡量的标准。根据法律资源利益最大化原则,立法和司法都要不可避免地倾向于最大的利益方向。这样一来,便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因法律关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4 页3 / 4 系的实际情况不同而产生差异,即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具有不均衡性,这一点在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上表现得尤其突出。一般来说,公众人物是指其行为行动或言论在全部或部分国民(公民)中产生效力并影响到全部或部分国民 (公民) 的实际利益和个人权益的
7、那部分人,主要包括各级国家和党的领导人、重要经济部门的领导人、重要媒体领导者人、在知名媒体上频繁出现的对公民产生影响的各类知名人物、其他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的人等。由于公众人物对社会的特殊影响,他的所作所为影响到了社会大众,这种影响或侵害了他们或有利他们,比如:一个国家领导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个人品德如何?正常收入渠道在何处 ?有无灰色收入,他的配偶数量及子女职业状况,个人纳税的情况,现有家庭财产的状态等,这些都是社会大众对该公众人物是否信任以及判别是否侵害了他们利益的重要依据。所以公众人物的隐私便更加受到社会的关注,社会大众也需要在一定范围内知道他的个人隐私并发表评论。因此,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8、,公众人物便不得不牺牲一部分隐私权,这是当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作出的选择、是法律资源利益最大化原则体现,这同时也是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具有不均衡性产生的根源。当然,社会大众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知情权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中那些不形成对国民(公民)有益或有害联系的那部分隐私,和一般人一样也是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只是那些个人隐私中对国民 ( 公民) 产生有益或有害联系的个人隐私部分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不让位于公众知情权。和非公众人物相比,法律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要小得多而已。随着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发展,两者只有通过不断冲突与整合,才能在对立统一之间得到不断的完善与充实。客观的看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不均衡性,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加客观的保护隐私权。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4 页4 / 4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