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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宣传报道和编辑出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宣传工作的管理,防止在宣传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宣传工作必须遵循统一、规范、不泄密的原则,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对外宣传的保密工作。第二条 宣传报道和编辑出版工作人员应增强保密意识,树立全局观念,既要搞好本职工作,又要严禁在宣传报道和编辑出版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第三条 宣传报道和编辑出版工作人员应熟悉我校的定密规定和保密项目,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讲话、资料、项目等,不准作公开报道或在院报、院刊、宣传栏以及其他出版物上刊登。第四条 网上宣传报道对于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应严格履行报
2、批手续,经学校宣传部审核批准。第五条 校内出版物、印刷品,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的规定。不宜公开发行或不宜向国外发行的各种出版物,应在封面上加印“内部发行”或“限国内发行”等字样。内部刊物严格按照审批发行范围传播,不得超范围发行。第六条 本校宣传工作人员(包括特约记者、学生通讯员)为宣传报道进行文字采访、音像采访和拍摄照片,公开报道前应当征求被采访单位、个人和主管部门对保密方面的意见。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记者采访学校的涉密事项,接触和掌握本校或外单位秘密文件、资料的有关人员,不准擅自将秘密内容向报纸、杂志投稿或将其编入公开发行的书籍之中。第八条 本校宣传工作人员(包括特约记者、大学生
3、通讯员)因工作需要,接触有关科研项目、密级文件、资料和内部讲话时,必须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的范围传达和宣传,不得擅自公开见报、对外投稿或擅自上网发布。如确实需要转载,应征得发文部门同意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将有关秘密部分进行删节、摘编等技术性处理。第九条 国内各级各类宣传媒体(包括通讯社、报纸、杂志、电视台、电台、网站)记者到校采访,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安排,各单位、个人联系及接受媒体采访时,对采访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经党委宣传部审核,报学校相关领导审批。第十条 境外各类宣传媒体(包括通讯社、报纸、杂志、电视台、电台、网站)记者到校采访,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党委宣传部统一安排,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第十一条 所有涉密人员接受校外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必须事先报党委宣传部或相关校领导审批;未经审查擅自接受采访造成失密、泄密事件及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泄密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二条 对宣传报道中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和学校保密办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