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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论文导读: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统一不行分别的。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同时又必需担当敬重他国基本权利的义务。在国际关系中,不容许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担当义务的特权国家,也不应当有只担当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无权国家。关键词:国家,基本权利,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统一不行分别的。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同时又必需担当敬重他国基本权利的义务。在国际关系中,不容许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担当义务的特权国家,也不应当有只担当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无权国家。所以,讲解并描述国家的基本权利也就包含着国家的基本义务。 一、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干脆承受国际
2、法的权利和义务的实力的集合体。免费论文。必需具备三个条件: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实力;有干脆承受国际法权利义务的实力;是一个集合体。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最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发展史 在国际法学界,一般都承认国家拥有基本权利,担当相应的基本义务。但是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依据是什么,存在不同看法。自17世纪以来,当主权国家的观念兴起以后,整个国际法学说为自然权利理论所限制,每个国家除了为国际共同体的利益而让渡部分权利外,还保持着其拥有天赋权利的自由。随后学者们根据其意愿随意增减基本权利清单,他们认为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主权、同等权等
3、。至于可供考虑的义务范围就更加受限了,因为学者们在论义务时通常都局限在与权力相关的方面,一国的权力对另一国的就是义务。 19世纪末,由于条约法的发展,视察家都意识到基本权利理论的随意性和有害性。一些学者试图复原基本权利理论,同时为其构建新的基础,而不仅仅只是把它们视为是先于社会存在的天赋权利,国家的权利因而不再是道义规则,而成为法律规则。免费论文。学者们试图将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排列到一份宣言中,欲使其成为国际社会的宪法性文件。这一运动由美国国际法律协会在1916年发起,并起草了一份宣言;1919年由国际法律协会发表的较完善的方案,这些努力意义深远。3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 传统国际法把国家的权利分
4、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两大类。基本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干脆引申出来的,派生权利是指从国家基本权利中引申出来的权利。他是运用国家主权或行使国家基本权利的结果,因而各国享有的派生权利是不同的。作为国家的基本权利详细包括的内容有主权、同等权、独立权,除此之外还有防卫权以及禁止运用武力、和平解决争端、敬重人权和爱护环境等义务。依据国际实践,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同等权、防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在肯定意义上独立权就是主权。它是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对内和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其他权利的吩咐或强制,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国家依据其独立权,可以独立自主
5、的选择它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实行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确定它的对内和对外方针政策;处理它的国际关系,如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参与国际组织、与外国缔约或结盟等。 2、同等权 同等权是指以同等的身份参与对本国有约束力的国际法的制定的决策过程这一涉及法律制定资格和实力的同等。国家不受自己不同意的条约的约束,在国际会议中需做出确定时,不分国家大小强弱承认其相同的投票价值。但是,假如是国家自愿同意的条约和确定,内容即使是不同等,也不能视为违反了国家同等原则。 3、防卫权 防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平安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
6、内容:一是指国家有权运用自己的一切力气,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扰;二是指当国家遭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行使单独或集体的防卫。免费论文。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不仅确认了国家防卫权,同时也为国家行使防卫权规定了条件限制,国家行使防卫权既不得对他国造成侵略和威逼,又必需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与此有关的国际义务。 4、管辖权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邻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务,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全部主权独立的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全部人和事及在其范围内的全部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拥有管辖权,这是国家主权的基本属性。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地域管辖,是指国家对
7、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有权行使管辖。领域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海及其领空和底土,也包括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国际常设法院在1927年荷花号案的判决中称:一个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行使它的权力,管辖权不能由一个国家在他的领土外行使,除非依据来自国际习惯或一项公约的允许性规则。 国籍管辖,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在诺特波姆案中,国际法院指出:国籍就是一种法律纽带,这种纽带的基础是一种相互依存的社会事实,是相互权利和义务的真正联系。事实上,给予个人国籍的国家比其他国家与该个人有更实际的联系。这构成了对其行使管辖的司法表达。 爱护性管辖,是指国家对于外
8、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 普遍管辖,是指依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的危害国际和平与平安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国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四、国家的基本义务 国家享有国际法确认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必需要担当一些基本的国际义务。传统国际法提到国家的义务时,主要是敬重他国的权利、遵守条约上约定的义务,即意味着对他国和国际组织的相对义务,而对整个国际社会义务的意识特别淡薄。现在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当然应遵守的普遍
9、义务,是对整个国际社会所负的义务。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与一般国际法的强行规范抵触的条约无效便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国际法院也在11010年巴塞罗那电力公司判决中认为国际法上的义务有两种,除对他国负有的相对义务外,还存在全部国家对有法律利害关系的整个国际社会所负的义务。普遍义务包括禁止侵略斗争、禁止种族灭亡和种族隔离已经不存在异议。这些义务涉及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平安、民主与发展的根本利益,因此也是各国必需遵守的,不行推卸的根本性义务。国家基本义务的核心内容是敬重别国主权和由主权引申出来的各项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不得运用武力或武力威逼,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扰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
10、治独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干脆或间接的干涉别国的内政;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 五、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和担当基本义务的缘由 国家之所以享有独立权、同等权、防卫权和管辖权,是由于各国拥有主权。主权是指国家可以不受任何他国的支配和吩咐,对其领土内的全部的人、物、行为行使排他的管辖,并对其领土有处分的权利。它是独立和最高的统治权称为主权。基本权利就是由国家主权干脆引申出来的,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一切主权国家在享有国家的基本权利上没有差别。因而拥有主权的各国是相互独立的、地位是同等的,有权爱护本国及其国民的平安、抵挡外国及其国民的侵害
11、。 国家之所以担当相应的基本义务,是在国际社会提倡和平共处的大背景下各国敬重他国主权的体现,他是由主权引申出来的各项基本义务,而敬重他国主权也就是对本国主权的敬重。一个主权者在任何方面都不听从于另一主权者,不受另一主权者的影响或受到另一主权者义务的约束而减损其本土的尊严。只有在获得明示的许可时,一主权者才可进入另一主权者的领土;或者虽然没有明示的规定,但是确信另一主体者通过默示保留一独立主权的豁免,那么该主权者会享有豁免。在他国领土内行使管辖权,除非有对方国家的同意或条约上的依据,否则是被禁止的,因为在没有得到许可的状况下,在他国领土内行使管辖权,将干脆侵害对方国家的主权。 综上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各项基本义务都是由国家主权干脆引申出来的。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一个统一的、不行分割的整体。 参考文献:1江伟钰、陈方林著:国际法案例精解,华东理工高校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64页。2日本松井芳郎等著:国际法,辛崇阳译,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15-18页。3褚俊英主编:国际法学,云南高校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43页。 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