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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超期羁押问题之探析_完善 谢洪武是广西玉林市兴业县的一个农夫。11014年6月24日,他被公安部门以私藏反动传单为由送入看管所。在之后的28年里,公、检、法三家谁也不知道谢洪武犯了什么罪。据卷宗显示,除了一张11014年6月由当时县公安局长签发的拘留证外,谢洪武案别无他物。11016年,检察机关在调查新刑诉法落实状况时发觉谢洪武的冤情,后经6年查证,终将事实查清。 2002年10月30日,谢洪武最终被无罪释放。但当谢洪武与亲人见面时,除了能说出自己的名字外,对于亲人的呼喊已没有任何反应,此时的谢洪武已经被确诊为精神衰竭症。 这是一件具有代表性的四无案,这类案件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它暴
2、露出我国刑事羁押制度中的诸多问题和缺陷。 一、超期羁押的概念 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超期羁押不仅严峻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反法治理念,亵渎法律尊严,严峻损害了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当进行,爱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需实行有效措施,对超期羁押现象予以坚决的订正和根除。 二、其他国家的羁押制度 西方国家的庭前程序一个很显著的特征是无论侦查还是起诉活动,都要受到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的授权和审查。 法国 法国刑事诉讼
3、法中,先行拘押将使受指控的人在整个侦查期间或者其中部分时间受到关押,但是这种羁押并不是逮捕后的必定结果,而是须要预审法官根据特殊程序才能作出先行拘押的裁定。 日本 日本刑事诉讼法将逮捕和羁押视为两个前后相继的阶段,羁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必需先履行逮捕程序,逮捕后要审查是否存在羁押理由。依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分为通常逮捕、紧急逮捕和现行犯逮捕三种。检察官逮捕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后,认为有拘禁的必要时,向法官恳求羁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法官审查是否具有法定羁押条件后,作出羁押与否的确定。 英国 英国的逮捕分为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一般状况下,警察认为须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向法庭说明逮捕的理由
4、,由治安法官签发逮捕的令状之后,警察才能实施。即使经过法院的授权,逮捕后的拘禁期间一般也不得超过96小时。在此之后,警察必需将犯罪嫌疑人提交治安法院,由治安法官就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予以羁押作出裁决。 美国 依据联邦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论是有证逮捕还是无证逮捕都应当在无必要延迟的状况下,将被捕者马上送到联邦治安法官处,由法官对被捕者进行初次聆讯,从而作出保释或者羁押的裁决。 强制措施在各个国家都是存在的,由于文化传统、社会形态以及刑事诉讼模式的不同,审前羁押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司法限制的模式也不尽相同。对比以上各国的制度,不难看出我国的羁押制度中还存在着严峻不足,导致了超期羁押现象的屡屡发
5、生。 三、我国超期羁押现象的成因 超期羁押普遍存在而且屡禁不止,作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其形成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 立法规定不完善 我国现行刑诉法没有给予羁押在强制措施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只是作为拘留和逮捕后的当然状态和必定结果;没有严格限制拘留、逮捕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诉讼各阶段的羁押期限。立法规定的模糊性造成司法实践中滥用羁押、超期羁押。 羁押制度存在严峻缺陷 羁押涉及到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必需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在我国,羁押不论是拘留还是逮捕的后果,都是由担当追诉职能的控方自行确定的。公安机关拘留后可以不受任何审查羁押30天。进入审判程序后法官只关注案件实体问题的审理而不负
6、责对羁押的理由、羁押的必要性以及羁押期限等进行特地的审查,更没有相应的程序性裁判机制,为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供应了便利。 重惩处、轻爱护 现代国家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来查明犯罪事实、惩处犯罪,实现社会的公允正义,维护整个社会的平安与稳定。为了有效地惩治犯罪,必需给予国家机关足够的手段和充分的权力逮捕、搜查、监禁那些违法犯罪之人。但随着诉讼文明的发展,人权保障的理念日益凸显,公民享有一系列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国家即使出于惩处犯罪的须要也不得随意侵扰。 重实体、轻程序 刑事诉讼应体现程序的正义和独立价值。程序制度设计要蕴含敬重和保障人权的优秀品质,防止国家以追诉犯罪的名义滥用权力。一旦权力不受程序的
7、制约,那就会形成一个专制集权的国家。正是程序确定了法治与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分。 在我国程序许久以来就不受重视,时至今日程序还不能与实体同日而语,这使我国的程序法发展停滞不前。立法上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导致了司法实践对程序的漠视。 四、完善我国羁押制度的建议 树立正确的刑事诉讼原则和理念 树立现代的、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正确的刑事诉讼原则和理念,才有可能建立良好的制度。正确的刑事诉讼原则和理念可以提高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自觉性,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确、合法、刚好的进行,从而有效地避开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出现的原则和理念的偏差,当前最须要健全的就是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理念,
8、杜绝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对法律高度负责,坚固树立证据意识、及人权意识。 立法上明确拘留、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期限 我国现行的诉讼结构模式是职权主义结构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法官和办案人员在案件的审判和侦查过程中占主动地位。但是由于个体差异,司法资源的奢侈和重复性工作的不断发生,延长了办案时间,从而导致了羁押期限的延长。因此,应严格限制拘留、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期限。 加强公、检、法部门的协调协作 公、检、法各部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应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当进行,杜绝超期羁押现象,树立其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建立司法审查机制 通
9、过参考西方各国羁押制度,建立完善的、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一方面,法官可以在适用羁押措施前和羁押期间对羁押措施的合法性、羁押期限的比例性进行审查,从而对侦查、检察机关形成有效的制约;另一方面,被羁押人在权利受到侦查、检察机关侵害时,也可以获得刚好的司法救济,从而有效的预防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总之,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完全地消退超期羁押现象是一项艰难的任务。我们只有把制度与观念相联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体与程序并重,深化实行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爱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真正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素养和水平,才能实现我国的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实现看得见的程序正义。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