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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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正文内容开始- PAGE PAGE 1 目录 TOC o 1-2 h u8593 一、公司“一照通”提交材料规范 1 9144 (一)公司“一照通”设立提交材料规范 1 19634 A.基本提交材料: 1 15002 B.食品经营许可提交材料: 5 3714 C.药品经营许可(零售)提交材料: 7 17380 D.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提交材料 8 3423 E.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提交材料 11 15677 (二) 公司“一照通”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16 27943 A.基本提交材料: 16 12683 B.食品经营许可提交材料: 22 28651 C.药品

2、经营许可(零售)提交材料: 23 14933 D.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提交材料 26 4581 E.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提交材料 29 20601 (三) 公司“一照通”延续提交材料规范 34 18402 A.基本提交材料: 34 32618 B.食品经营许可提交材料: 35 6648 C.药品经营许可(零售)提交材料: 35 30607 D.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提交材料 37 17650 (四)公司“一照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42 8322 (五)公司“一照通”注销提交材料规范 44 8217 二、分公司“一照通”提交材料规范 45 4657 (一)分公司“一照通”设立提交材料规范 4

3、5 12865 A.基本提交材料: 45 21561 B.食品经营许可提交材料: 48 30789 C.药品经营许可(零售)提交材料: 50 31991 D.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提交材料 51 12371 E.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提交材料 54 22036 (二) 分公司“一照通”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59 22719 A.基本提交材料: 59 6821 B.食品经营许可提交材料: 62 17966 C.药品经营许可(零售)提交材料: 63 17171 D.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提交材料 66 5208 E.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提交材料 69 13662 (三) 分公司“一照通”延续提交材料

4、规范 74 3516 A.基本提交材料: 74 9349 B.食品经营许可提交材料: 74 18926 C.药品经营许可(零售)提交材料: 74 20 D.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提交材料 76 32624 (四)分公司“一照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81 7456 (五)分公司“一照通”注销提交材料规范 82 一、公司“一照通”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一照通”设立提交材料规范 A.基本提交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一照通)。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5、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国有独资公司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

6、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全体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根据许可事项分以下两种情形: (1)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222号),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适用于本市住所申报制度的,提交佛

7、山市商事主体住所信息申报表及住所信息申报承诺书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 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的商事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住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业主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的已建成物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及消防验收(或备案)等资料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使用证明。 将法定

8、用途为住宅的城镇居住用房或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改作经营性用房的商事主体,或申请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规划用途)为“车库、车房”作为住所的商事主体,除应按上述要求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住所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材料及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商事主体将其住所对外转租、分租、对外转借或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须同时提交不动产权利人同意材料。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含药品经营或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提交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经营场地为自有

9、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经营场地为租赁的,提交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无法提交有效产权证明的场所,经营者可凭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或部门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

10、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

11、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B.食品经营许可提交材料: 1.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可选,需电子上传) 备注:食品经营企业需提交,非企业无需提交。管理制度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

12、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除此之外,餐饮服务企业还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2.各功能区间布局图和操作流程图(可选,需电子上传) 备注: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食品处理场所的平面图,要求清楚标注各功能间名称、尺寸、面积及设备设施清单,除食品销售及50平方米小餐饮推荐电脑出图外,其余食品经营单位全部要求电脑出图。 食品销售类经营者(含现场制售项目的除外)无须提供此项。 3.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复印件,可选,需电子上传) 备注: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需提交。 4.与挂钩

13、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复印件,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有效的许可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选,需电子上传) 备注: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经营者需提交;连锁或加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门店内销售散装熟食制品可提交总部含“中央厨房”许可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配备一定数量的密闭运输工具,且与配送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清单(见申请书,可选) 备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需要提供。 6.与配送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说明(快检手段、检测项目、检验设备)(见申请书,可选) 备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需要提供,设置检验室的面积不小于25。 7.配送门

14、店清单、地址、联系方式(见申请书,可选) 备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需要提供。 8.建立信息化系统,能够实现食品追溯的复印件(可选,需电子上传) 备注:信息化系统界面截图,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需要提供。 C.药品经营许可(零售)提交材料: 1.企业基本信息一览表(见申请书,需电子上传,必选) 2.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见申请书,必选)及其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及其在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备案凭证(需电子上传原件,必选) 备注:一类店应当配备至少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二类店应当配备至少1名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和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三类店应

15、当配备至少1名执业药师(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的还应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下同)和2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所属每间连锁门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资格,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

16、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体系目录一览表;企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情况表;企业计算机系统管理情况表;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药品和冷链品种情况表;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查表(见申请书,需电子上传,必选) 4.营业场所平面布局图(平面布局图必须注明详细地址、使用面积及药品分区情况并标明尺寸及比例)(电脑出图,需电子上传,必选) 备注: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每超出开办标准100(不足100的按100计算),需增加1名执业药师。 仓库平面布局图(平面布局图必须注明详细地址、使用面积及药品分区情况并标明尺寸及比例)(电脑出图,需电子上传

17、,可选) 备注:企业未设置药品仓库的,无须提交。 仓库产权或使用证明(复印件,需电子上传,可选) 备注:企业未设置药品仓库的或仓库地址与营业场所一致的,无须提交。本次业务仅申请许可新办的,还需同步提交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证明。经营场地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经营场地为租赁的,提交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无法提交有效产权证明的场所,经营者可凭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或部门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 7.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见申请书,必选) D.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提交

18、材料 1.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需电子上传,必选) 备注:(1)关键人员达到拟申请经营范围的人员资质要求: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经营范围含“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其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需提供关键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需重复提交身份证明。 2.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

19、明(见申请书,需电子上传必选) 3.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见申请书,需电子上传,必选) 备注:应符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类代号名称。 4.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需电子上传,必选) 备注:(1)平面图应当标识温控区域、功能区域、人流物流方向、实际使用面积等。(2)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可豁免提交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即:单一门店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陈列条件能符合其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性能要求、经营场所能满足其经营规模及品种陈列需要的;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的;全部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

20、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存储的;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的。 库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可选) 备注:企业未设置仓库的或仓库地址与营业场所一致的,无须提交。本次业务仅申请许可新办的,还需同步提交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6.库房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运的提交: (1)拟委托的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加盖印章,须电子上传,可选) 备注:受托方提供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范围应包含委托方经营范围)。已领取“一照通”营业执照的,许可信息由许可登记机关核实

21、,无需提交许可证件复印件。 (2)双方签定的拟委托贮存配送服务协议复印件(须电子上传,可选) 备注:委托协议应有效,并含有明确双方质量责任的内容; (3)委托方的计算机系统端口与第三方物流仓储管理对接说明(须电子上传,可选) 7.经营设施、设备目录(见申请书,需电子上传,必选) 备注:委托第三方物流的可豁免仓库用的设施设备,但需提交经营场所用的设施、设备目录。 8.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见申请书,需电子上传,必选) 9.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如 有,需电子上传,可选) 10.申请为其他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需另外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医疗器械经

22、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基本情况表(原件,需电子上传,必选) (2)组织机构图(注明各岗位人员姓名),企业员工花名册(原件,需电子上传,必选) (3)医疗器械物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需电子上传,必选) (4)承接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库房布局(库房面积/容积,贮存温度)、功能分区(复印件,需电子上传,必选) (5)贮存、运输设施设备目录(原件,需电子上传,必选) (6)承接医疗器械贮存、配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目录(原件,需电子上传,必选) (7)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说明(提供系统截图,需电子上传,必选) (8)通过互联网技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实现实时监管的信息系统平台说

23、明(提供访问地址、用户名、密码)(原件,需电子上传,必选) (9)质量保证协议(储运委托合同)格式文本(复印件,需电子上传,必选) 11.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见申请书,须电子上传,必选) E.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需电子上传,必选) 备注:(1)关键人员达到拟申请经营范围的人员资质要求: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等专业,下同)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

24、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经营范围(指许可/备案信息上的,下同)含“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其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需提供关键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经营“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需提供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经营“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需提供具有相关专业或者职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2)法定代

25、表人(负责人)无需重复提交身份证明。 2.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见申请书,需电子上传必选) 3.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见申请书,需电子上传,必选) 备注:应符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类代号名称。 4.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需电子上传,必选) 备注:(1)平面图应当标识温控区域、功能区域、人流物流方向、实际使用面积等。(2)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可豁免提交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即:单一门店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陈列条件能符合其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性能要求、经营场所能满足其经营规模及品种陈列需要的;连锁零售经营

26、医疗器械的;全部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存储的;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的。 库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可选) 备注:企业未设置仓库的或仓库地址与营业场所一致的,无须提交。本次业务仅申请许可新办的,还需同步提交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6.库房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运的提交: (1)拟委托的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印章,须电子上传,可选) 备注:受托方提供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

27、范围应包含委托方经营范围)。已领取“一照通”营业执照的,许可信息由许可登记机关核实,无需提交许可证件复印件。 (2)双方签定的拟委托贮存配送服务协议复印件(须电子上传,可选) 备注:委托协议应有效,并含有明确双方质量责任的内容; (3)委托方的计算机系统端口与第三方物流仓储管理对接说明(须电子上传,可选) 7.经营设施、设备目录(见申请书,需电子上传,必选) 备注:委托第三方物流的可豁免仓库用的设施设备,但需提交经营场所用的设施、设备目录。 8.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见申请书,需电子上传,必选) 9.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需电子上传,必选) 备注:应当具有符

28、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有以下功能:(1)具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 (2)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3)具有记录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名称、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实现质量追溯跟踪的功能;(4)具有包括采购、收货、验收、贮存、检查、销售、出库、复核等各经营环节的质量控制功能,能对各经营环节进行判断、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5)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销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

29、(6)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 10.申请为其他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需另外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基本情况表(原件,需电子上传,必选) (2)组织机构图(注明各岗位人员姓名),企业员工花名册(原件,需电子上传,必选) (3)医疗器械物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需电子上传,必选) (4)承接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库房布局(库房面积/容积,贮存温度)、功能分区(复印件,需电子上传,必选) (5)贮存、运输设施设备目录(原件,需电子上传,必选)

30、(6)承接医疗器械贮存、配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目录(原件,需电子上传,必选) (7)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说明(提供系统截图,需电子上传,必选) (8)通过互联网技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实现实时监管的信息系统平台说明(提供访问地址、用户名、密码)(原件,需电子上传,必选) (9)质量保证协议(储运委托合同)格式文本(复印件,需电子上传,必选) 11.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见申请书,须电子上传,必选)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办理公司商事登记与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经

31、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一照通”设立适用本规范。 对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商事主体,申请“一照通”(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或因市内迁址须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的,或因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须重新申请药品经营许可的,或因企业分立、合并而新设立的须重新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根据申请的经营项目,须收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按本规范的相关要求收取申请材料。同时申请变更商事登记的,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

32、提交材料规范执行,相同的材料只需提交一份。未取得“一照通”营业执照的,新办许可事项但不涉及商事登记变更的,还需换发“一照通”营业执照,按证照管理事务“一照通”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收取。 同时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的,按本规范A、E提交申请材料。 公司“一照通”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A.基本提交材料: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一照通)。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

33、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1)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2)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

34、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3)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4)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5)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若实际住所、经营场所及经营条件均未发生改变,仅变更门牌

35、号码的,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变更证明等)。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若实际住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分以下三种情形: (1)若商事主体在佛山市内迁址且登记机关不发生改变的,一并提交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食品经营许可注销和新办、药品经营许可变更、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的申请材料,详见对应的提交材料规范。 (2)若商事主体在佛山市内迁址且登记机关发生改变的,在原登记机关申请企业迁出调档时,一并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注销、药品经营许可注销的申请材料;在迁入地的登记机关一并提交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和食品经营许可新办、药品经营许可新办、第三次医

36、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的申请材料,详见对应的提交材料规范。 (3)若商事主体迁址至佛山市外的,在原登记机关申请企业迁出调档时,一并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注销的申请材料,详见对应的提交材料规范。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如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等);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 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

37、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材料: (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而减少股东人数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而导致股东

38、变更变动的,提交以下材料: a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b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 (即“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承诺书; c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包括: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求是否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和“视为该股东

39、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 d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提交本项材料的,免于提交以上bc两项书面材料)。 (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提交以下材料: a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b股权合法继承文件(人民法院的裁判书或者经依法公证的遗嘱等); c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申请材料需要签名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名。 (4)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

40、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5)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导致股东变更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证明。股东变更与增加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6)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股东变更变动的,应提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证明以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股东变更与减少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7)人民法院裁判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书(初审裁判书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41、的文件。 (8)申请上述第(2)项、第(4)项、第(5)项和第(7)项股东变更的,还需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已领取纸质版“一照通”营业执照的,仅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药品经营许可事项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

42、营备案事项,不涉及商事登记变更的,只需提交“一照通”营业执照复印件)。 B.食品经营许可提交材料: 1、变更主体业态或经营项目布局或操作流程发生变化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变更后的各功能区间布局图和操作流程图(可选,需电子上传)。 注:经营场所和食品处理场所的总平面图,要求清楚标注各功能间名称、尺寸、面积及设备设施清单,除50平方米小餐饮推荐电脑出图外,其余食品经营单位全部要求电脑出图。 食品销售类经营者无须提供此项(含现场制售项目的除外)。 (2)主体业态变更为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的,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复

43、印件,需电子上传)。 (3)主体业态变更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配备一定数量的密闭运输工具,且与配送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清单。(见申请书) 配送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说明(含快检手段、检测项目、检验设备等,见申请书)。 配送门店清单、地址、联系方式。(见申请书) 建立信息化系统,能够实现食品追溯的复印件。(需电子上传) (4)经营项目增加销售散装熟食、销售散装酒的,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复印件、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有效的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连锁或加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门店内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可提交总部含“中央厨房”许可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需电子上传)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注:仅限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非“一照通”模式)的商事主体办理变更时提交,若遗失的,填写申请表备注栏。 C.药品经营许可(零售)提交材料: 1.变更经营方式的,分以下三种情况: (1)由零售变更为零售(连锁),按药品经营许可(零售)新办提交,详见对应的提交材料规范。 (2)由零售(连锁)变更为零售的,提交省药监局同意连锁总部所属门店变更为单体药店的批复。 (3)由批发变更为零售/零售(连锁),或零售/零售(连锁)变更为批发的,应当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重新申请药品经营许可。 2.变更经营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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