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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经济法作用的法经济学分析.精品文档.经济法作用的法经济学分析摘要 法经济学作为一种较新的法学方法论已被广泛用于法学研究的各个部门。本文试用这种方法论分析经济法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主要作用。一 关于法经济学(一)法经济学的含义对法经济学含义的理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从经济学家的视角看,法经济学既包括经济学对法律的影响,又包括法律制度对经济系统的作用。 从法学家的专业眼光看,法经济学更侧重于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即经济学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我的理解:法经济学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理论对法律制度进行思考和分析的方法体系。法经济学最大的特性在于它将法律过程看作
2、是一个经济过程。在法律这个模拟的市场里,立法者的立法活动、执法者的执法活动、司法者的司法活动、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服务活动以及守法者的守法活动等都按照经济人的理性选择规则进行,此时法律或者政策作为隐性价格,便成为了这些活动作出与否的原规则或次规则。 (二)法经济学中重要的分析工具-波斯纳三定理需求定理:如果把法律视为如同价格一样的行为刺激因素,那么它将决定人们对特定法律的需求量。效益定理:法律制度的变革如果使受益人从变革中所获得的收益大于受损人因变革所蒙受的成本,则这项变革增加了社会财富,社会资源的配置也是有效益的。因此立法机关和法院应该具有经济学理念,将权利分配给最能使社会财富增值的人。法律保障
3、资源自由流动定理:在市场体制下,如果交易得以自愿实现的话,资源将流向最有效益的使用方式。获利的机会和程度是吸引资源加入某项活动的磁石。如果这块磁石不能发挥吸引资源的作用,则表明存在资源自由流动的障碍,这就需要用法律的安排或变革加以解决。二 经济法作用的法经济学分析(一)从一个例子说起:一家造纸厂排放的污水污染了附近一家农民的田地,农民可以利用三种可能的方法制止侵害: 第一,与造纸厂谈判要求补偿; 第二,向法院起诉; 第三,请求环保部门干预。方案一实质上是权利的交换,造纸厂通过有限的经济补偿换取污染的权利。如果权利交换被严格限制在两个人之间,那么一方的损失即是另一方的所得,双方对自愿达成交易的结
4、果都会满意,即实现了效益最大化。但是,如果在被污染河流的流动过程中,有成千上万农民的田地都受到了污染,他们都分别去找造纸厂进行谈判并要求获得补偿,那么这种谈判交易成本将是十分高昂的,甚至于这种谈判是不可能的。所以,对类似于污染产生的外部性的诸多例子中,靠无数个个体之间进行交易是不可能实现正义和效益的。方案二是农民直接利用司法手段进行救济。如果按民法的原则分析,法院仍可能以经济补偿的方式了结此案,但这正如第一种情况,农民和造纸厂都将付出高昂的诉讼成本,而且未起诉的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相应补偿,不能实现正义和效益。方案三即政府(环保部门)出面干预。政府可以通过禁令和罚款在无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包括诉讼
5、成本)制止污染。相比前两种方案来说,既节约交易成本又能保护所有受害者的利益。但是政府实施干预私人经济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对普通民众来说法无禁止即可,对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即不可。)那么,授权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就是经济法。以上的例子表明了“市场失灵”的一种情况外部性。外部性是指市场主体给其他经济主体带来的无需偿付代价的利益(正外部性)或得不到赔偿的损失(负外部性)。污染即是负外部性的表现之一。结论:通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不能只靠市场和私法来实现,而还应当依靠经济法。尤其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国家就更需要用经济法来调控和管理经济。(二)博弈论和纳什均衡博弈出现于两个或多个
6、个体相互作用的场合,这时每个个体如何决策取决于他对其他个体行动的预测。 正规形式的博弈包括三个元素:博弈的参与人;参与人可能的策略;每一可能的策略组合下参与人的收益。 在两人博弈中,如果存在一组策略组合,给定其他参与人的策略选择,每一个参与人都不能变得更好时,则这一策略组合就构成纳什均衡。换句话说,一个纳什均衡是一组策略,其中的每一个策略都是对对方参与人给定策略的最优反应。囚徒的困境的博弈:两个罪犯被捕,他们犯了一个严重的罪行,但地方检察官在没有至少一方的供词前无法证明任何一方犯有该罪,不过地方检察官在没有任何一方合作的情况下能证明他们两都犯有一些更轻的罪行。地方检察官告诉每一位囚徒:如果没有
7、人坦白,他们都将被证明这一更轻的罪行,每人将入狱两年;如果一个囚徒坦白而另一个不坦白,则前者将被释放而后者将被判处这一重罪而接受10年的最高处罚;如果两个人都坦白,地方检察官将就这一重罪而控告他们但不提请最高处罚,他们都将入狱6年。每个囚徒都只想最小化在牢狱中的时间而没有任何其他目标,并且每个囚徒对另一囚徒在牢狱中的时间都不关心。这个博弈只有一个解,即两个囚徒均坦白。因为对其中一个囚徒来说,不论对方如何选择,坦白都是他的最优策略。路灯的博弈:对于公共物品的提供,同时决策的博弈可能仍是个有用的模型。例如:甲乙二人是邻居,在他们房前的马路上有一盏路灯坏了,二人必须决定是否对路灯进行修理。设修好路灯
8、甲乙两人将各自得到相当于2元钱收益的幸福感,且修理路灯的成本为3元。如果两人都决定修理路灯,那么他们将各自承担1.5元的成本,并各自获得0.5元的收益;如果甲决定修理而乙决定不修理,那么甲获得-1元的收益,乙将获得2元的收益;如果乙决定修理而甲决定不修理,那么乙获得-1元的收益,甲将获得2元的收益;如果两人都决定不修理,那么他们各自获得0元的收益。这个博弈也只有一个解,即两人均不修理路灯。因为对其中一人来说,不论对方如何选择,不修理路灯都是他的最优策略。通过上例可以看出:公共物品的提供存在着与囚徒困境相似的纳什均衡,私人并没有提供公共物品的激励。更进一步的,足够多的个体牵扯进来之后,当他们之间的谈判成本变得高昂时,每个人的决策可能对其他人的决策没有什么影响,一个人可能知道其他人干了什么但没有能力影响他们。而一定数量的公共物品又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础条件。因此,必须有法律授权政府干预公共物品市场,这个就是经济法的另一个作用。结论:“市场失灵”使我们相信:仅仅依靠“看不见的手”并不能把我们引导到一个有效益的和谐社会,还必须依靠“看得见的手”,即“国家之手”调控干预经济的运行。此时,经济法就像“国家之手”中握着的秤,它平衡着市场中的各种利益。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专业 王云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