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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危险驾驶罪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危险驾驶罪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危险驾驶罪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正式讨论通过,该修正案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正式定罪。由于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所具有的严重危害性,将其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对于维护道路公共
2、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并就危险驾驶罪法律规定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4-141-0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私家车逐步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去年,我国汽车保有量达1.37亿辆,是2003年汽车保有量的5.7倍,占全部机动车比率达到54.9%,比2003年提高了29.9%。全国有31个城市的汽车数量超过100万辆,其中北京、天津、成都、深圳、上海、广州、苏州、杭州等8个城市汽车数量超过200万辆,北京市汽
3、车超过500万辆。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激增,因其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由于醉酒驾驶、追逐竞驶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例如,胡斌飙车致死案、孙伟铭醉驾致死案等等。危险驾驶罪入刑,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新的罪名,法学理论界并未形成统一、明确的定义。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133条就危险驾驶罪作了如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笔者认为,可以将危险驾驶罪定义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使公共交通安全处于危险而构成的犯罪。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
4、,该罪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危险驾驶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包含信息安全,社会治安,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公众出行安全,避难者行为安全,人员疏散的场地安全,建筑安全,城市生命线安全等。危险驾驶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一种,它包括道路及其周边地区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具有不特定性,如果针对特定的人或财产,则构成其他犯罪。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有两种,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
5、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行为在情节恶劣时构成危险驾驶罪,情节是否恶劣要看追逐竞驶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的危险的严重程度。醉酒驾驶指的是生理性醉酒,而非病理性醉酒。醉酒的判断标准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100毫升20毫克,并小于每100毫升80毫克为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100毫升 80毫克为醉酒驾车。”由以上规定可看出,醉酒驾驶不同于酒后驾驶。危险驾驶只要具备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即构成犯罪,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6、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毫无疑问,危险驾驶人员可以成为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但是对于危险驾驶人之外的人员能否成为我危险驾驶罪的主体,在理论上还存在着争议。有观点认为,对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强迫、指使行为人实施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的行为的,也应当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但是,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来看,并未将这几类人列入危险驾驶罪的主体范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只有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属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
7、知自己的追逐驾驶或者醉酒驾驶行为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第一,扩大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围。目前,危险驾驶罪仅适用于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这两种行为,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载驾驶等,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丝毫不亚于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将这些行为纳入刑法规范范围是很有必要的,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刑罚包括罚金和拘役,这与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不相适应,缺乏伸缩性,难以起到威慑犯罪的作用。应当增加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规定。由于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就构成犯罪,不需要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因此刑罚规定的有期徒刑也不宜过高。 第三,完善入罪标准。危险驾驶罪对于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是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大于或等于80毫克。由于每个人的体质不同,对于酒精的敏感度也差异很大。因此,对于醉酒的认定标准应进一步细化,并且配合醉酒人的行为表现进行判断。 参考文献: 1曲新久.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其问题J.河北学刊,2012(1). 2赵秉志,赵远.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J.政治与法律,2011(8). 3叶良芳.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证成和规范构造J.法学,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