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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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概念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各奴隶制国家用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产生和消亡时间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产生和发展初期:形成乌尔纳姆法典乌尔第三王朝实行中央集权统治,颁布了乌尔纳姆法典。是世界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化阶段。鼎盛时期: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

2、法律的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衰落时期:亚述法典、赫梯法典古巴比伦王国灭亡以后,楔形文字法逐渐走向衰落。后期的赫梯和亚述等国家仍采用楔形文字法,但立法水平不高。随着公元前6世纪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楔形文字法走向消亡。主要特征楔形文字法律都是建立在早期奴隶制基础之上的,彼此影响较多,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1.法典在结构、体系上一般分为三部分:序言、正文、结语。2.楔形文字法律虽然被说成是听从神的意志而制定的,但内容中宗教色彩并不浓厚,一般由世俗君主制定或编纂,是世俗法。3.楔形文字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3、,均是习惯的记载或审判实践的记录。4.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法的基本领域。历史地位1.不仅标志着古东方法从习惯法阶段进入成文法阶段,而且代表着人类成文法律的开端。2.留下的法律典籍为后人研究古代两河流域地区的经济和政治,以及研究人类早期法律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史料。3.通过希诺斯文明,通过波斯帝国的法律,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文明产生了深刻影响,在世界文明史和法律发展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值得重视和肯定。汉穆拉比法典概念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颁布的,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存得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亦称“石柱法”。制定原因1. 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

4、的混乱现象。2. 适应私有财产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3. 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结构体系法典包括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共282条。是一部司法审判的汇编,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针对当时社会存在的世纪问题编制的。1.法典本文是关于当时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具体规定。2.法典序言和结语主要表述了汉穆拉比时期人们关于法律的意识和观念,不仅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君权神授”、“君权至上”和法的神圣性和永恒性思想,也反映出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和对人类福祉的追求,反映出一种朴素的法律价值观。主要内容及特点1. 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2.

5、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3. 反映古巴比伦社会的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4. 法典反映了男女的不平等;5. 法典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财产、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6. 保存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如同态复仇和私刑的保留以及对神明裁判和发誓的法律效力的认可。历史地位和意义1. 汉穆拉比法典统一了两河流域的法律,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缓和了阶级矛盾,巩固了王权。2.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法律之大成,其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对后来的西亚北非国家的成文法律产生一定影响。古印度法概念古印度法律是指公元六世纪以

6、前整个南亚次大陆的奴隶制法律制度。渊源古印度法律制度的渊源,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有所变化,大致可分为吠陀经阶段、经书阶段(即法经阶段)和法典阶段。1. 吠陀经阶段吠陀经,是婆罗门教的经典文献,包括宗教文献和文学作品。吠陀本集有四本:梨俱吠陀、阿闼婆吠陀、沙摩吠陀、耶柔吠陀。2. 经书阶段包括两个部分即佛教经典和法经阶段,其中最重要的是法阶段。佛教经典,即“三藏”,指律藏、论藏和经藏。法经阶段,所谓的法经,是婆罗门教有关教义、道德规范、哲学和习惯法的各种汇编,用诗歌体裁写成,包括乔达摩法经、阿帕斯檀跋法经、槃达耶那法经等等。3. 法典阶段在这一历史阶段,有许多法典如摩奴法典、那陀罗法典、述祀氏法典

7、等等,完全是婆罗门贵族和祭司编纂,并非国家颁布,因此这些法典应成为“法论”。最重要的是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刻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PS:还有国王诏令。最为后世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基本内容1. 维护种姓制度是印度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2. 法律对种姓不平等的直接规定。3. 种姓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的表现:(1) 严格实行种姓内婚;(2) 突出男尊女卑的原则;(3) 盛行童婚。4. 种姓制度在刑法上的表现:(1) 刑罚轻重完全看犯罪者和被害者的种姓高低来决定;(

8、2) 直接维护高种姓的特权地位;(3) 刑罚极端残酷。基本特点1. 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使它异常复杂。2. 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宗教教义要依靠法律的力量得以有效传播,法律要依靠宗教教义得以贯彻实施。3. 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把一切居民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4. 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体。5. 法典不是由国王或有其他有立法性质的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而是由宗教的著名人士或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按社会需要和阶级利益编纂的。种姓制1. 概念:印度种姓制是以印度为主的南亚各国印度教居民中存在的

9、一种彼此严格区分的社会等级或集团制度。2.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3.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分化,种姓制已逐渐形成为一种社会制度。第一等级的婆罗门,独揽宗教事务,形成专门的祭司阶级。第二等级的刹帝利,是掌握军政大权的武士阶级。第三等级的吠舍,是平民大众。第四等级的普陀罗,基本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也有贫困的雅利安人。他们中的大多数是奴隶。历史地位1. 对印度法制史的深远影响。由于宗教的强大凝聚力和延续性,古代印度法对印度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 印度法系在东南亚历史上有过一段印度化时期。由于移民和宗教的传播,也由于东南亚各国渴望模仿印度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强化王权

10、,印度的宗教文化在这一带地区广泛流传,出现了许多印度化王国。模仿古代印度法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则是印度化的主要内容之一,由此形成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印度法系”。摩奴法典结构摩奴法典是关于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是古代印度法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法典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而是由婆罗门教的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古来习惯编制而成的。共12章,内容涉及刑法、民法、婚姻法和审判制度等。主要内容1. 公开确认种姓制度及等级差别;2. 以婆罗门教的教义为指导思想;3. 将专制君主神圣化,用神权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影响1. 摩奴法典在古印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后来印度的法律具有深远的影响。2. 外国入侵以后

11、,摩奴法典作为私法的典范,继续被采用。3. 伴随大量的移民和宗教的传播,印度法律输入东南也各国和毗邻印度的国家,历史上形成了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古希腊法概念古希腊是以爱琴海为中心,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克里特岛和小亚细亚半岛西部海岸的广大地区,是欧洲最先进入阶级社会和最早产生奴隶制国家与法的地区。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产生与演变略特点1. 不存在运用于古希腊全境的共同的法律制度,而是城邦法;2. 多数城邦制定有成文法规,但同罗马法比较,缺乏完备、发达的法律体系;3. 立法技术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法官拘泥于成文法的文字涵义,缺乏对法律条文及

12、法理的深入研究,没有形成在社会上占重要地位的法学家集团,使希腊法在理论上未如罗马法那样精辟;4. 伴随着希腊的广泛殖民活动,希腊许多地区建立了殖民城邦,一般子邦都具有母邦的习惯和传统,适用母邦的法律。历史地位1. 古希腊关于法的概念和方法、关于城邦民主政制的立法(“宪法”),对以后欧洲国家的公法及其司法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古希腊被人们看作是“民主制度的摇篮”或“故乡”。2. 古希腊的成文法对后世的影响并不大,只有少数法律制度曾为后来的罗马人所采纳。雅典法发展改革雅典,经过多次改革,由“宪法”所确认的民主政治逐步确立起来。德拉古、梭伦、克里斯提尼和伯里克利的四次立法改革,大致代表了雅典民主制

13、度和法律制度的开创、建立、发展和完善四个阶段,雅典民主法制的发展史沿着不断削弱、剥夺氏族贵族的权力,不断提高、强化公民大会和陪审制度的地位与作用的途径进行的,到伯里克利时代,雅典的民主法制发展到了顶峰。改革(德古拉立法)公元前621年,德拉古当选为执政官,迫于平民阶层的压力,将雅典的习惯法整理汇编,颁布了雅典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德拉古法”。该法主要有三项改革:1. 规定公民权取得的条件,即只有自备武器者才享有公民权;2. 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3. 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401人议事会。内容:德古拉法虽然肯定了债务奴役制,并以广泛采用重刑闻名于世,但是同时又在刑罚制度上区分了故意

14、杀人与非故意杀人,反对血亲复仇制度,规定了一切伤害案件均由国家组织法庭依据明文规定的法律审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特权。意义:1. 开启了雅典成文法的历史,标志着雅典进入成文法时期。2.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专横的司法权,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改革(梭伦改革)公元前594年,梭伦当选为执政官,被授权为仲裁者和立法者,视为“民选调解官”。梭伦立法为雅典民主制“宪法”的产生及其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基础。内容:1. 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2. 以拥有的财产为标准划分雅典公民的等级,并按等级高低确定政治权利,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3. 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4. 新设陪审

15、法庭和400人会议等国家机构;5. 在经济方面,禁止输出谷物,只准许输出橄榄油、酒等到国外,鼓励种植经济作物和造船,鼓励传授技术,准许外邦手艺人居住雅典,使雅典经济迅速过渡到集约型的果园与园圃经济,为发展工商经济奠定基础。后又公布了遗产自由处分法令,禁止奢侈,限制葬礼的浪费和铺张。6. 在法律方面,废除了德古拉法,只保留了关于杀人罪方面的规定。还立法禁止对他人包括奴隶的暴力伤害。并对婚姻家庭法作了改革,创立了遗嘱继承制度。意义:1.梭伦有关政制方面的立法改革是针对雅典的现实进行的,为希腊的城邦政制开辟了一条“主权在民”的新路。希腊世界进入“主权在民”的师弟啊始自梭伦立法。梭伦立法为雅典民主制“

16、宪法”的产生及其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基础。2.梭伦在财产、继承、犯罪的惩罚等方面的立法都有革新,其立法简洁、富有弹性。从此以后,雅典进入“法律”统治。改革(克里斯提尼改革)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作为平民领袖当选为执政官。进一步推进了立法改革,使雅典的民主政治从此得以确立并获得进一步发展。内容:1. 取消原有的四个氏族部落,以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住区。2. 以500人会议代替400人会议。500人会议享有更广泛的权力。3. 民众大会为雅典最高政权机关。4. 确立“贝壳放逐法”制度。意义:克里斯提尼的立法改革结束了雅典百余年来平民反对氏族贵族的斗争,雅典民主政治制度得以最终确立和进一步巩固。改革

17、(阿菲埃尔特改革)“不法申诉制度”改革(伯里克利改革)公元前443年到公元前429年,民主派领袖伯里克利成为雅典最高执政官,进一步推进了民主的立法改革。制定了一系列“宪法”性法律:1. 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取消了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2. 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公民大会基本上成为了雅典城邦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3. 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4. 设立共有6000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5. 为吸引下层民众参与城邦管理实行了官职津贴制。雅典的民主制的主要特点1. 实行直接民主制,即雅典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2. 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

18、”。3. 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雅典能够形成直接民主制的社会经济原因1. 雅典是一个领土狭小的城邦国家,国家政务比较简单,这是雅典实行直接民主的先决条件。2. 雅典是一个沿海城邦,氏族贵族势力相对软弱,工商业贵族阶层力量则不断强大,并与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结成联盟。3. 奴隶和自由民数量对比悬殊,使得雅典城邦内部较容易形成民主势力。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及其局限性1. 民主性特点(1) 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凡年满18岁的公民都享有各种政治权利如出席民众大会,有资格当选国家的各种官职,享受荣誉,领取津贴,参加司法审判等。(2) 大多数国家的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

19、于个人职务。2. 局限性特点(1) “宪法”的实施和民主制的贯彻局限在狭小的范围。雅典居民中拥有居民权的仅占总人口的二十分之一。(2) 民众大会等重要机关中起重要作用的都是奴隶主阶级的上层人物或代表人物。(3) 担任公职受到很多限制。如年龄、财产资格、是否欠国家债务等。(4) 民众大会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也受到各种限制。古罗马法概念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渊源变化罗马法的渊源非常复杂,各个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变化。1. 王政时期的后期,主要是习惯法,来源于古

20、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2. 共和国时期,成文法开始出现。公元前5世纪中叶制定的十二表法是罗马最早的立法文献。此外还有民众大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等。共和国后期,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加强,成文法获得进一步发展。3. 帝国初期,在罗马法学家活动日益加强的基础上,形成了普罗库路士和沙比努士两大学派,先后出现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罗马法学家的著述和一系列的司法实践活动,促进了罗马法的不断发展。4. 帝国前半期,皇帝敕令逐渐成为法律的主要形式。元老院和民众大会的职权受到限制。帝国后半期,皇帝敕令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统治地位。5. 帝国后期,用法典汇编的形式将现行法规加以

21、系统整理。大规模的系统的法典编纂是在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和死后不久一段时间进行的,先后编纂出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和新律四部法典汇编,中世纪时期统称为国法大全(民法大全)。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分类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罗马法划分为下列四类:1. 公法和私法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2.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3. 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专指罗马固有的、仅运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万民法是市民法

22、的对称,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4. 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长官法又称官吏法、大法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法律。其中以最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数量最多,是长官法的主要组成部分。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及内容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系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权保护为编制顺序,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人法1.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2.目的是巩固罗马社会各阶级的地位,确保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也调整自由民内部的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3.人法规定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

23、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构成的“人格权”,依此将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也作了详细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4.“法人”依此罗马法中还未出现,但存在类似法人的制度,出现了具有独立人格的特殊团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团体分为社团和财团两种。5.婚姻存在两种形式,有夫权婚姻(要式婚姻)和无夫权婚姻(略式婚姻),二者各有差异。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物法1.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对后世民法影响最大。2. 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分构成

24、。(1) 物权,指按法律规定权利人得直接行于物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因其标的物属于权利人本人,故又称自物权。其他物权的标的物属于他人,故统称为他物权。(2) 继承法也是物法的重要部分。继承原则由原来的概括继承过度到有限继承。遗产继承的方式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3) 债在查士丁尼法典中规定:“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债权不同于物权,债权须有一定期限、须依赖于他人的行为才能发生,无追及权和优先权。债的发生有:契约、准契约、私犯和准私犯。诉讼法制度与公法和私法相适应,诉讼分公诉和私诉。凡对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诉讼称公诉

25、;有关个人案件的诉讼称为私诉。私诉的程序按其历史发展有:法定诉讼、程序诉讼和特别诉讼。罗马法的影响罗马法是古代世界最完备,对后世影响最为广泛与持久的一种法制体系。1. 罗马法是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适应罗马社会的私有制和商品交换关系的要求,全面地维护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促进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在私法方面表现明显。2. 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也远比其他奴隶制法更为详尽、高超和发达,对于后来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特别是民法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3. 罗马统治阶级在各征服地区强制推行罗马法,众多国家的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都积极采用罗马法。西欧封建初期,尽管日耳曼法占据统治地

26、位,但在罗马人中和一些残存下来的城市中仍然保留了罗马法;中期以后西欧各国掀起了罗马法复兴运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罗马法的影响不仅限于欧洲,还遍及亚、非、南北美洲各国,形成具有世界影响的罗马日耳曼法系,同时对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也发生了影响。因此,罗马法在历史上的作用和影响不仅限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对近现代资本主义各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十二表法略日耳曼法概念日耳曼法,亦称“蛮族法”,是指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公元5至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产生略发展1. 习惯法时期口耳相传,原来仅为习惯,后来演变为有国家强制,属人主义原则,允许被征服的罗马人适用罗

27、马法,粗俗简单。2. 2.“蛮族法典”的编纂(日耳曼法成文化)时期(1) 原因:A.民族大迁徙,社会大变动,产生出大量急需解决和调整的新的社会问题、社会关系;B.面对战乱局面,需要强化统治; C.受罗马法律成文化的影响。(2)主要的蛮族法典最早的蛮族法典是编纂于466484年间西哥特王朝的尤列克法典,其后有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里普利安法典,勃艮第王国的耿多巴德法典,伦巴德王国的伦巴德法典,肯特王国的埃伯特法典,威塞克斯王国的伊尼法典。(3)蛮族法典的共同特征:A.内容上,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内容也很不完整;B.文字上,除盎格鲁撒克逊诸法典外,其他法典都是以拉丁文写成。3

28、.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相互影响时期西哥特王朝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当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发生冲突时,以日耳曼法为准。在罗马法编撰中,西哥特王国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最具有代表性。蛮族法典的编纂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最为典型。4.王室法令的发展王室法令是属地法,其效力高于部族法。按其性质,王室法令可分为教会法令(因教权从属于王权)和普通法令;按其内容,则可分为补充部族的法令、独立法令和对官吏下达的训令,其中补充部族的法令应经民众大会同意,国王颁布的独立法令要由高级僧侣和世俗显贵组成的御前会议(国王的智囊团)同意。王室法令在加洛林王朝时期得到迅速发展。基本特点日耳曼法形成于氏族

29、制度解体、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历史时期。一方面反映着私有制、阶级已经出现的事实,维护着阶级、等级之间的不平等,另一方面,仍保留着许多氏族制度的残余,其主要特点有:1.团体本位的法律法律保护的中心和出发点是团体,个人行使权利、负担义务要受团体约束。这使它区别于罗马法上尊重个人的意志自由和严格保护私有财产的“个人本位”。2.属人主义的法律日耳曼法只适用于日耳曼人,这是沿袭原始社会时期部落习惯只适用于本族全体成员的惯例而形成的原则。3.具体的法律日耳曼法不是抽象的法规,没有一般的原则规定,而只是一些解决各种纠纷的具体办法,实际上是一种判例汇编。4.注重形式的法律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各种法律行为必须遵

30、守固定的形式和程序,讲固定的语言,配合一定象征性动作,有符合法定条件和人数的证人在场等,否则不发生效力。5.世俗的法律法律本身并没有和宗教教义直接相联系,其内容中不包括宗教法规,世俗法和宗教法是分开的。演变首先,法律渊源的演变 其次,法律原则的演变 第三,诉讼程序的演变 弹劾式的诉讼程序(辩论式、争论式)纠问式诉讼程序(控诉式)影响1.西欧封建制各国的法律是日尔曼法和罗马法融合的产物,而在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各个发展阶段无不包含日尔曼法, 日尔曼法成为西欧封建制法律的一个基本要素,主要是以日尔曼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习惯法在当时占据主要地位。2.日尔曼法对近代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也很大。可分为两部分

31、来看:(1)从制度上看,日尔曼法对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影响较大的是婚姻家庭法。(2)从国别上看,在欧洲大陆, 形成了“日尔曼罗马法系”,又称为“大陆法系” ;日尔曼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最大。撒利法典制定撒利法典是墨洛温王朝初期的产物,法典从开始制定到最后的完成,历时三百年。最初的法典是用当时西欧唯一的文字拉丁文编写。 目前保存下来的最古老的抄本是查理大帝时期的,一共408条,并且插有法兰克语注释。基本特点1.撒利法典既反映了早期封建制度的因素,具有明显的阶级性,维护私有财产权,维护着阶级的不平等。动产为私人所有并加以保护 ;法典还严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法典的鲜明的阶级性,充分反映在处刑的轻重上

32、。2 .法典保留有原始公社的残余 。法典规定社员使用的份地,只能由男子子嗣继承,女系后嗣不得继承;法典关于杀人罪的处罚就十分明显得反映了氏族习俗的残余的存在。;法典中规定在诉讼中采用“神明裁判” 、“决斗”和“誓证法”,但以“神明裁判”为主要的形式。教会法概念1.“教会法”又称为“来院法”和“宗规法”,是教会为他的信徒、神职人员和教职人员在信仰道德和教会纪律方面规定的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和条例。2.教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路德教、圣公会、加尔文教)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站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我们所讲的教会法即狭义上的教会法。形成和

33、发展1. 公元4-10世纪是教会法的形成时期。2. 公元11-15世纪是教会法的极盛时期。 3. 公元十六世纪以后教会法的衰落时期。渊源1.新旧约全书(俗称圣经)2.教皇教令集3.宗教会议的决议4.罗马法也是教会法的渊源之一 5.地方习惯法的某些原则与规范基本内容1.教阶制度与神职人员的特权(1)教阶制度基督教教会教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组织体系。教阶制度最初仿照罗马帝国的官阶制度制定,进入封建社会与封建等级制度相适应,发展成为封建的教阶制度。 (2)教职人员的特权 2.土地所有权3.债权4.婚姻家庭制度 (1)坚持一夫一妻制; (2)确立缔结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且要举行宗教仪式;

34、(3)禁止离婚;(5)限制近亲结婚;(6)宗教信仰不同不能结婚。5.刑法(1)反对日耳曼法的“报复主义”(2)刑法最终目的是进行道德教化,使罪犯重新做人。(3)提出把罪犯监禁比处以死刑效果更好,使之多谈净化。(4)提出在教会法、上帝面前人人平等。6.教会司法制度 (1)(普通法院)教会法院 特赦法院 高等法院 中央法院 (2)(特殊法院)异端法庭 宗教裁判所基本特点1.教会法是披着宗教外衣的封建法。(1)维护僧侣封建的利益;(2)封建的等级法;2.教会法在中世纪的兴衰,是同教权和王权的斗争以及他们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3.教会法具有一定的统一性。(1)天主教会是中世纪唯一的政治中心

35、、国际中心;(2)教会法本身也具有统一性。11世纪以后,教会陆续编纂出不少的教皇教令集,1582年,颁布教会法大全,将过去所颁布的教皇教令集加以统一等等。作用1.积极作用(1)早期的基督教教义宣扬人类平等思想,反映了民众的反抗精神,使平等、正义的观念深入人心。(2)传播了古代希腊、罗马的文明。 (3)中世纪欧洲的罗马法的继承上起了十分积极的作用。2.消极作用教会法也就成了严格维护僧侣封建主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的最有利的工具;同时,教会法还把镇压的锋芒深入到思想领域。影响1. 是近代资本主义法律渊源之一。(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商法)同时,教会法的许多原则、制度、概念对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产生极

36、大的影响。(1)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受教会法影响最大的领域。(2)在刑法方面。(3)在诉讼法方面。2.教会法在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上确立的某些原则和主张,对后世国际法也有一定影响。(1)教会法在国与国的关系上主张各基督教王国间的关系应为和平关系而非战争状态,反对诉诸武力,这就为后世国际法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原则提供了宗教上的依据;(2)在战争问题上,教会已分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主张战争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和平而非征服;(3)限制武器使用并力求战争人道化。中世纪城市法与商法罗马法的复兴原因1.罗马法“复兴”的最根本原因是公元10世纪以后意大利经济的发展,可以说是意大利经济发展的结果。 2.当时西欧大

37、陆(除英国外)还处在封建割据时期,各国分裂为许多大封建领地,诸侯不同程度地享有独立统治权。 国王只能在自己直辖领地上行使权力,还不存在全国性的立法和司法机关,不能依靠国王政府所制定的法令来满足社会经济条件变化而产生的要求。(政治原因)3.中世纪意大利始终保持着一定范围内适用和研习罗马法的传统。 经过1.罗马法“复兴”从意大利波仑亚为中心开展起来,继而在整个意大利兴起,进而很快扩展到西欧各国。 2.注释法学家的历史作用(1)12世纪初13世纪中是前期注释法学派时期(2)13世纪中15世纪为后期注释法学派时期 意义1.有利于促进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2.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

38、的法律形式。3.为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 城市法形成和发展911世纪末为城市法的产生时期西欧中世纪初期,罗马帝国的城市几乎完全没落。有的成为设防据点、有的成为封建诸侯或主教的领地。它们在经济上几乎和农村没有什么区别。到了1011世纪, 随着手工业与农业的分离和商业的逐渐活跃,才开始出现手工业和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最早出现在意大利,逐渐成为工商业中心,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城市。意大利地区的各城市法主要来源于罗马法和地中海沿岸各国共同认可的商业惯例。所以,意大利地区的城市法也被称为残存的罗马法。 11世纪末15世纪为城市法的发展时期11世纪以来,随着西欧封建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在那

39、些具有高度发达的手工业、又位于商道中心有着航运和陆路交通之便的地方兴起了一批新兴城市,如法兰西的佛兰道尔、马赛、里昂,德国的汉堡、不莱梅、法兰克福等。在这些城市中,市民们迫切要求制止封建领主对城市的横征暴敛,也要求获得城市的自治权和经商的特权.市民更希望有保护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法律,即迫切需要符合市民政治和经济要求的法律;另一方面,封建领主为保证自己的固定收入(在市民暴力反抗及金钱引诱之下)也不断通过颁布“特许状”允许城市从事工商而从中征得税收。城市法就在这样的条件下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15世纪以后为城市法的衰落时期15世纪以后,随着王权的加强,国家的统一趋势,城市的自治特权逐渐遭到取消。(

40、如柏林在1442年,美因兹在1462年先后丧失了作为自由市的特权;法国国王也宣称对城市有管理权和征税权。)城市法的独立发展道路便中断了,城市法同西欧现存的其他法律要素融为一体(如教会法、商法、习惯法等),成为西欧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渊源1.特许状。特许状之所以构成城市法的主要渊源,是因为它往往被用来确定城市的自治权和经商权,明确了市民的权利义务,特许状是一种封建的权利转让证书。2.城市立法。当城市从封建领主或国王那里获得了了自治权以后,“市政会”城市的最高行政组织和司法组织,便经常受市民之委托而颁布法律。城市立法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城市治安等方面的法规或条例。3.行会章

41、程。中世纪城市手工业者、商人按照各自的行业结成行会。4.城市习惯法。城市习惯法是在 城市社会生活和商业交易中自发地产生出来的。 特点1.城市法大多以法令、条例、判例和习惯法为自己的表现形式,还没有达到抽象意义的法律规范的高度,加上城市法的内容复杂,远未获得部门法的含义。2.城市法并没有涉及到所有的法律领域,家庭、婚姻、继承、遗嘱、公证等方面社会关系仍有教会法调整,在重大犯罪方面,如判国、谋杀等国事罪仍归王室法院管辖。3.城市法是西欧封建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城市的手工业、商业的发展促使着资本主义因素的逐渐出现,这一趋势决定了城市法包含着封建法对立因素并对封建法起着巨大的改造作用。 意义城市

42、法摒弃了那些古老而又繁琐的封建法则,改变了不符合城市生活的封建习惯,根据城市的社会关系,确认了新的财产法则、民事习惯和商业惯例。因此,城市法对封建法起着瓦解作用,为确立新的社会法则开辟了道路。影响1.城市法的法律观念对后世资产阶级法律观的形 成产生极大的影响。2.城市法所确立的民事规则在不同程度上对后世的民法产生影响。(1)城市法肯定了市民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并进而贯彻市民在民事权利方面的平等原则。(2)在城市的社会生活中,由于动产的发展且获得了新的价值,这就使长子对不动产的继承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3)城市法还以缔约双方的同意原则取代了形式主义严重的契约形式,承认契约双方的平等地位。3.近

43、代商法的基础主要是渊源于中世纪的城市法。 商法形成1.商法在中世纪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原因商法(包括商法和海商法),又称为商人法,指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商法作为一种特别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形成于10-12世纪。2.10-12世纪商法在自治城市中的形成3. 商法的特点商法是一种习惯法,是由在长期商业和海上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习惯所构成,并由商业法院和海上法院的判决加以固定。商法和海商法的汇编也只是习惯法和判例的记载,而不是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国家只是加以认可。发展中世纪的商法的发展经历了共同商法时期和国家商法时期,前者是各地区、各城市共同适用的商法,后者为采取国家认可、

44、编纂和实行的商法。1.共同商法时期(10-16世纪)(1)为解决本地方商人与外地商人之间的法律问题,设立混合法庭,由各方代表参加,经过互相协商,使各方习惯一致起来。(2)城市之间订立条约或建立同盟,协调彼此的商业习惯,或制定共同商法法规,等等。2.国家商法时期(17-18世纪)影响1.欧洲大陆国家由于有这种商法独立发展的历史原因,到资本主义时期实行民商分立,商法脱离民法独立存在,一些国家先后制定商法典,近代资本主义商法的渊源正是中世纪的商法。2.英国由于维持判例法传统,拒绝编纂法典,没有编纂和颁布商法法典,仍适用共同商业习惯。到8世纪通过审判实践,将共同商法吸收到普通法中去,使商法成为普通法的组成部分,从而形成英国法民商合一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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