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权法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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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二)物权法案例分析(二)物权法案例分析(二)物权法案例分析一.王某与林某为邻居。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198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 500元左右。199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

2、林某腾还房屋。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自己仍住在三间厢房。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试问: (1)试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 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由于因添附形成的财产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因而需要立法确定添附物的归属,以期定分止争。(

3、2)试对运用民法原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从本案看,林某是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所以,在这种与他人宅基地上建筑房屋的情况下,厢房应当由王某取得所有权。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没有取得利益的根据,其对因此而造成的他人的损失应当于所得利益范围内返还。所以,王某应当向林某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范围为林某建房的费用及相关的劳务报酬。二.甲、乙二人系夫妻,均在A市做生意,2人共同拥有住房1幢、店面3间。二人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闹离婚,因生意不佳,二人于1999年6月将店面租给丙使用,约定租期3年,每年租

4、金10万元。2000年8月,二人因琐事产生争执,甲一气之下前往外地做生意去了。2002年1月,丙找到乙,希望能够续签合同。乙考虑到自己夫妻感情不和,迟早要离婚,遂表示可以,并建议丙也可买下此房,丙询问是否需要经过甲的同意,乙谎称甲早有出卖房屋的意思。2002年3月,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当即支付房款,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02年5月,甲回到A市,向丙讨还房屋,这时才得知乙已经将房屋卖给了丙。乙为了独吞房款,趁甲出门不辞而别。试分析下列问题:1. 乙的行为性质如何?并试分析买卖前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关系。本案中,甲、乙虽感情不和,但在法律上依然具有婚姻关系,甲、乙对其共有财产都有平等的处

5、分权。在乙卖出房屋的时候,其谎称甲已经同意的行为虽然并不道德,但作为第三人的丙是没有理由怀疑的,况且丙善意地给付了房款,也进行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丙。因此,在房屋过户登记前,房屋所有权归甲、乙共有,过户后归丙所有。2. 乙对甲是否应承担责任?乙擅自出卖房屋并且为了独吞房款不辞而别,婚姻法47条规定,因此在离婚时,甲有权要求多分财产,并有权向乙要求赔偿。 三.2009年4月16日,宋某正在家中耕田,被林山县公安局传唤。公安局认为,宋某的耕牛是赃物,应予扣押。宋某申辩,耕牛是买来的。公安局调查后证实,此牛原为陈德所有,2008年12月25日,被王二偷走。王二当天就把牛卖给了刘丕。

6、因为刘丕知道牛是赃物,因此只花了500元。此牛在刘丕家饲养了不到一个月,便再次丢失。刘根拾得此牛,饲养了12天,后又将此牛卖给了宋某。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 若陈德要求返还耕牛,宋某是否应当返还?为什么?宋某应当返还耕牛。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因此陈德有权要求

7、受让人宋某返还原物。(2) 刘丕饲养耕牛的费用能够要求补偿吗?为什么?刘丕无权要求补偿饲养耕牛的费用。刘丕明知该牛是赃物仍予以购买,其对耕牛的占有是恶意的,与善意占有相比,恶意占有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较低。对于善意占有人而言,权利人应当支付其因维护动产或不动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恶意占有人无权要求权利人支付此种费用,因此陈德无须支付刘丕因此付出的饲养费用。 四.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

8、,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 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是合法继承财产(2) 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合同有效,因为丁是合法继承人之一,同时拥有管理权,还有一点是丁是

9、不知情者,丙如果是出租合约知情者,那么是存在有意隐瞒合同事实,则合同是属于可以变更撤销合同,作为受害方丁来讲是可以变更或撤销,而此合同显然是有效合同(3) 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房屋所有权名以上是甲乙丙三人的,但是房产证等有关有效证明显示是丙,所以法律意义上应属于丙 (4) 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无权 (5) 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丙应对丁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由于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转让变更终止,有关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时有具体规定的,在合同履行期间,第三人(张某)可以向债务人(丁)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得拒绝,原合同债权的转让并不能改变张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10、系。另外,债务人(丁)未向第三人(张某)履行债务或不符合约定,应向合同当事人债权人(丙)承担违约责任(提出合同可变更或撤销,由丙承担相应责任),第三人将违约事实和证据提交合同债权人(丙)。1:甲乙丙对房屋有共同的继承权。2:丙丁之间合同无效,因为继承的是甲乙丙三人,必须三人同时同意才有效。3:房屋归甲乙丙三人所有。4:甲乙丙必须通过法律解决,不可以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5:张某夫妇有权通过法律要回他们的购房款,同时可以要求赔偿他们的损失。五.甲出国留学前将自己的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乙因生意需要在家中宴请政府官员丙

11、。丙对该字画赞不绝口,于是乙顺势将该字画赠送给了丙。丙在回家的途中因酒醉糊涂,将字画遗留在出租车上。出租车司机丁将之上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公示期满无人认领,故通过拍卖行进行拍卖。收藏家戊在拍卖会上以三万元的价格买得此字画。甲回国后,四处追查,查得该字画已被戊收藏,便上门向戊索要。请问:1. 丙可否取得所有权,为什么?由于丙获得标的物没有支付对价,因此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故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戊可否取得所有权,为什么?戊是在公开市场上以公道价格购得字画,虽然标的物属于遗失物,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原则上赃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在公开市场上以公道

12、价格购得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丁对甲的损失是否负有赔偿责任,为什么?丁占有标的物属于拾得遗失物,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也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通过拍卖出售字画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案情:曾大和曾二是亲兄弟,皆是农民且早已分家。2000年11月,二人从父亲那里继承了六间瓦房和一头母牛。六间瓦房暂时由曾二居住。母牛由两家合伙喂养和使用。后二人发生矛盾,曾大赌气,从此再没有照料过牛。次年母牛生下一头牛犊。曾二喂养两头牛力不从心,加上老母牛又有顶人踩物的毛病让人费神,曾二将老母牛卖给了农民王三。曾大见母牛生了小牛,很眼红但是又恐失了面子不愿与曾二和解,知道曾二卖

13、牛后一直表示反对。曾二见曾大一直不与自己讲话,便偷偷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曾大知悉后表示异议,后曾二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分给哥哥一半,曾大方表示同意。曾二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5.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6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问题: 1.曾二将老母牛出售给王三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王三购买老母牛属于何种性质?王三是否能够取得老母牛的所有权? 3.曾二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14、? 4.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两个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5.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七.村民孙某在耕田时拣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的证人来认领。事隔一年,仍未有人来认马,孙某也要搬到县城里居住,经人介绍,孙某将马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周某,但卖马时孙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几天后,马的主人李某来找孙某认领马。问题:(1)孙某在饲养马的过程中,孙某与李某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1分)简述理由。(2分)构成无因管理关系(2)如果在孙某饲养过程中,马脱逃,但孙某已采取了足够的防护措施,孙某是否应对马脱逃产生的损失向李某承

15、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分)为什么?(2分)孙某已尽到一般善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承担民事责任。(3)如果孙某拣到马后故意隐瞒信息,意在占有,孙某与李某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1分)简述理由。(2分)构成不当得利关系。(4)本案中,陈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1分)为什么?(2分)陈某在主观善意的情况下,已经支付了相应对价,能取得对该马的所有权。八.乙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20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另外,乙用自有的一辆汽车设定抵押作为担保,因甲嫌办理登记手续太麻烦,遂未办理登记。后乙无力还款,引发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1) 甲乙约定,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 无效。流质条款无效。(2) 甲乙之间的汽车抵押是否生效?为什么?未生效。汽车抵押需办理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生效。(3) 若乙在抵押存续期间想要转让自己的汽车,是否允许?若允许,须履行哪些义务?若不允许,为什么?窗体顶端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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