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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银行系统论文:农村信用社贷款回收难的原因与对策【精品文档】第 13 页银行系统论文:农村信用社贷款回收难的原因与对策一、目前农信社贷款回收现状 自1996年“行社”脱钩以来,农信社的各项业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在贷款管理方面却不尽人意。因受外部经营环境的制约和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的影响,在投放的贷款到期后,有一部分贷款无法按贷款合同期限收回,从而造成新的不良贷款增加,这意味着农信社潜在的经营风险进一步扩大,则所谓的经营效益也就无从谈起。 由于部分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甚至采取各种形式逃废农信社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直接导致了社会信用环境的恶化和农信社资产质量的下
2、降。以某镇农信社为例:截至2003年9月底,该社所投放贷款为320多万元,当月累计到期贷款有250万余元,其中按期收回150万元,收回率仅为60%。由此可见,目前农信社贷款回收不理想。在无法按期收回贷款当中,除因自然灾害造成借款人难以偿还贷款外,有相当一部分借款人 的自觉还贷意识差,信用观念淡薄,此外还有些地方和部门借乡镇企业破产及改制之机恶意逃废债务,造成农信社大量到期债权悬空和资金财产的损失。 贷款回收难是当前在金融机构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为了降低不良贷款率,迅速的盘活支农信贷资金,切实打击逃废农信社债务行为,各地农信社纷纷组织了收息收贷攻坚队。因此,面对当前农信社贷
3、款回收难的问题,我们需要客观地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区别对待,寻找解决其回收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与对策,这对促使农信社按期收回贷款,增创效益,依法维护自身金融债权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导致农信社贷款回收难的原因分析 (一)致使农信社贷款回收难的内部因素 1 贷款前调查不真实,贷后不进行跟踪检查 信贷人员由于专业知识不够,或者缺乏必要的敬业精神和认真负责态度,造成贷款前调查中申报的资料不全,反映数据失实,市场预测不细以及以申报人提供的数据为唯一依据,加之审批把关不严,甚至一些农信社还存在领导审批代替审批小组审批的现象。此外,在贷后的贷款检查方面,根据贷款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
4、,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然而,一些信贷人员在贷款发放后,便很少关注已投放的每笔贷款的使用情况如何,只管按期收利息,到期收贷款,对期间已产生的风险毫不知情,更谈不上及时地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控制风险进一步扩大。 2 违规放贷,造成贷款回收困难 在发放贷款当中,信贷人员由于受到关系、人情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从而出现了跨区,一户多贷等违规贷款投放。目前,一些农信社的信贷资产质量不高,过去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规放款、违规经营、行政干预贷款等问题,致使贷款风险大,积欠贷款本金难以收回,直接制约着农信社的经营效益。有些地方的农信社在贷款的投向问题上不是面向“
5、三农”,而是将大笔资金投向“回报率”较高的行业和部门,搞所谓的“风险投资”。这不仅违反了现行的国家金融政策,而且还导致贷款回收困难,有的农信社甚至因此陷入了经营困难的困境之中。 3 借款人外出或贷款投放期限不当 据调查,当前农信社贷款存量中,有一定数量的借款人或保证人基于经商、务工等原因离开原贷款居住地,其经营情况信贷人员无从了解,资金使用则无法监督,特别是在贷款到期催收时,根本无法联系,甚至在落实债务过程中采取无故拖延手段,故到期贷款难以按期偿还。 根据贷款通则有关规定,贷款限期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由于信贷人员在贷款投放时,不考虑
6、贷款用途的周期性,多以一年为使用期限。如农民在申请建屋、学费、医病等用途的贷款,由于其特殊性,不同于农作物往往在一定的生产周期内便有收益,在收获后便能及时的还上贷款本息。所以,由于贷款投放的周期不恰当,也造成贷款难以按期收回。 4 没有及时正当的行使债权的权利 在造成贷款回收难的众多因素之中,没有及时正当的主张债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主要体现在:(1)农信社领导没能充分认识到依法收贷的重要性,对贷款的形成风险方面没有紧迫感和责任感。(2)农信社队伍中缺乏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在自身合法债权受到不利因素侵害时,未能及时的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护。近几年来,农信社领导已意识到依法收贷的重要性,每年招
7、进一些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大学毕业生。但是,由于认识的未到位及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故未能从根本上充分的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在依法收贷方面效果不明显。(3)与司法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工作做得不够,未能很好发挥到这些职能部门在依法维护金融债权方面的作用。 (二)致使农信社贷款回收难的外部因素 1 社会信用观念淡薄 由于借款人社会信用观念淡薄,主动还贷意识不强,仍是造成贷款回收难的重要因素之一。现在还有相当一部分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总是想方设法弄到手,还贷时又总是千方百计赖着不还,因此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据调查反映,目前很多借款人恶意拖欠贷款,总认为钱是国家的,无钱的无力还贷,而有钱的却无意还贷。近年来,
8、尽管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规范,对逃废债务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社会的信用环境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群众的还贷意识得不到加强,这主要体现在青年人部分居多。 2 立法方面的不足 这不利于农信社健康发展。在农信社的金融债权受到不正当的侵害时,仅依据现有的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以及参照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由于缺乏系统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已不能满足农信社自身经营实际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的需要。因此,在推动国家相关部门借鉴,国外合作金融的行业管理办法,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明确农信社的性质、地位、作用、职能及国家的政策和产业倾向,将农信社应享受的优惠政策以及国家应对农信社给予扶持、保护
9、的其他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减少政府干预和行业歧视,使农信社的依法经营得到法律保障。 3 执法环境形势严峻 农信社在按照贷款合同收贷不成,而按照借贷双方重新订立的还款协议收贷又无果的情况下,采取依法收贷是最好的选择。然而,从依法收贷的过程来看,却不容乐观。胜诉,本应是件令人高兴的事情。但从诉讼的执行调查来看,结果令人忧虑,究其原因:一是执行末结案件居高不下,法律白条难以兑现。据了解,农信社金融债权案件胜诉后却未能得到很好的执行,致使农信社“赢了官司不赢钱”。二是执行中费用增加,使农信社经营雪上加霜。据有关规定,经济案件的执行费按涉案标的额的0.54%收取。虽然农信社金融案件的涉案标的额不大
10、,但多宗诉讼案加在一起,按现行标准收费仍然让农信社难以承受。三是受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的外来因素影响。有的地方司法部门受利益的驱动,更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或在追讨金融债务时不积极不主动,或扯皮推诿,甚至有的形成司法腐败,使农信社赢了官司收不回贷款的事情时有发生。 三 规范和完善贷款回收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一)依法经营,做好充分的贷前调查工作 依法经营是农信社生存的有力保证。农信社全体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违法经营就是最大的金融风险”的观念,制止一线员工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不按章办事,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和审贷分离制度,合规、合法、高效的发放贷款,杜绝违规放贷行为。同时,为防止贷款形成风险,须强
11、化信贷人员贷前调查与清收责任。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因此,严格贷前调查评估工作,这是贷前风险预测机制的基础和关键。在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前提下,认真深入调查每一笔将要投放的贷款,收集信息,综合分析,了解国家有关法规条例、产业政策及市场行情等情况,为贷款决策提供科学而可行的事实依据,务必将每一笔贷款放得准,放得有效益,确保到期收回。 (二)跟进、控制贷款的使用过程 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农信社要注重贷款使用的跟踪调查,这是决定该贷款能否按期收回的关
12、键所在。目前,农信社实行“谁发放、谁跟踪、谁负责”的贷款责任制,贷款收回情况与信贷员的自身利益挂钩,为跟踪检查农户贷款的发放使用过程,确保支农贷款不出现“农转非”现象,加强事后贷款的检查监督工作很有必要。如某农信社一年累计发放小额农贷千余笔,金额达350多万元,无一笔“沉淀”贷款形成,贷款收回率达98%以上。该农信社的成功之处是因为他们积极推行贷款跟进回访制度,即发放每一笔贷款,便要求信贷人员隔三差五深入农户家里,了解贷款的投向和使用效益情况。 通过信贷人员的跟进回访工作,使农信社能及时了解到农户贷款使用的真实情况,对潜在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从而采取措施化解贷款风险,减少农民生产损失,提高贷款
13、使用收益。 (三)对信贷员进行稽核监督和实行贷款终身责任制 信贷资产质量是农信社的生命线,要从根本上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首先要抓好信贷人员素质的提高。信贷人员的品行好坏,其操作是否规范,将直接关系到贷款质量的高低,这是当前产生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的主要源头。为加强在职信贷人员规范办理业务,应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监督,以确保其所发放贷款的真实性、合法性。此外,为了规范贷款能按期收回,增强信贷人员的责任感,并严格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实行不良贷款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规造成不良贷款的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个人新形成的不良贷款超过规定比例的,或由于人为因素造成贷款收不回的,对责任人实行在岗限期清收;
14、限期不能收回的,实行下岗限期清收,对仍收不回的,则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四)及时催收到期贷款 目前,造成很多到期贷款收不回来,跟信贷人员没有及时对到期贷款进行催收有关。在经过贷前的深入调查,贷中的跟进和监督资金的运行情况,对那些贷款即将到期的,信贷人员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及时进行催收,督促借款人遵守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自觉的偿还其所欠的贷款本息。贷款通则中有关贷款展期的规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在催收到期贷款当中,如遇到借款人确因目前有实际困难,不能按期偿还到期贷款的情况时,应与借款人重新订立还款协议或给
15、予展贷。这样做既能保证贷款的按期清收,又能够确保贷款在合同有效的期限内安全的运作。 (五)依法行使债权解决纠纷的权利 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已成为众多金融机构依法维护其合法金融债权的一种方式。然而,官司好打但执行难又成为金融机构必须面对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在经过贷后检查,发现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移借款用途的,经规劝无效又无意归还借款,或者借款人对到期贷款无诚意偿还,而又不主动提前申请展期的,应该及时起诉,并在贷款有效的期限内主张自己的合法债权,严惩那些不遵守信用的赖债户、钉子户。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16、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不成,可采取申请支付令的办法,由法院督促解决债务问题。此外,还可以在发放贷款时落实强制执行公证,以减少审判环节,提高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贷资金风险。 (六)逐步完善社会信用环境 信用是金融的基石,只有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才能保证金融活动的顺利进行,否则债权人不但利息收回无法得到保证,而且贷款本金也收回无望,并由此造成逃废债务的恶性循环。近几年来,我国一直在倡导诚信观念,加强社会公德教育,使诚实守信成为公民自觉的行动。 2000年6月,人行广州分行在高州市根子镇开展了首创“信用镇”试点工作,对贷款农民进行资产评估,评定信用等级,重建农村信用环境,让“诚实守信”的理念深入民心。通过评定信用等级,优先支持信用良好的贷款户等方式使群众以讲信用为荣,以此来加强信用制度建设,以防范信贷资金收回难的风险,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从对该镇调查的情况来看,对持证户放贷的按期收回率明显提高,大都达到95%以上。即使有少数贷款户不能按期还款,一般也是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的影响,并没有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信用镇”的创立,有力的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农民增收、农信社增创效益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