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商易通”业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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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银行“商易通”业务管理办法【精品文档】第 22 页银行“商易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邮政金融服务商贸市场工作的开展,规范“商易通”业务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原国家邮政局业务制度、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易通”业务,是指在话机设备上集成刷卡器及相关设备,并绑定客户的绿卡借记卡,为客户提供余额查询、实时转账等服务的业务。本办法所称密钥(PSAM)卡,是指存储密钥和对传输数据进行加密的芯片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级业务管理机构。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四条 客户办理“商易通”业务的资金账户必须为在开立的

2、绿卡个人结算账户。第五条 客户绿卡卡号、密钥(PSAM)卡卡号和电话号码建立对应关系后,才能实现“商易通”业务功能。第六条 客户应与其绿卡个人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在同一县(市)支行。第七条 申请“商易通”业务的客户属于银行优质客户,必须在绿卡个人结算账户中保持总行要求的储蓄存款余额。第八条 网点和县(市)支行要加强客户绿卡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对不按规定提供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和相关资料的客户不得提供此项服务。第九条 “商易通”业务的开通、变更和撤销必须经县(市)支行业务主管授权,由业务管理员办理。第十条 分支行要加强话机设备出入库管理,手工建立话机设备分户汇总登记簿

3、,对话机设备的入库、发放、收缴和维修进行登记,严格执行交接制度。第十一条 通过话机设备办理的转账业务为实时到账交易。第十二条 话机设备工本费500元/台(含密钥卡)。因客户原因造成话机设备和密钥(密钥(PSAM)卡损坏或无法使用的,应向客户收取相应工本费。第三章 管理职责第十三条 总行负责制定“商易通”业务发展规划;制定“商易通”业务管理规章;指导全国“商易通”业务发展;负责“商易通”业务的全国培训;负责“商易通”业务管理系统的运维;负责话机设备的统一选型。 第十四条 省分行(含区、市分行,下同)负责制定本行“商易通”业务发展规划和业务实施细则;指导本行“商易通”业务发展;负责本行“商易通”业

4、务的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话机设备的管理与分发;负责本行密钥(PSAM)卡的采购、制卡、发放以及回收旧卡的再利用,并按照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第十五条 地(市)分行负责指导本行“商易通”业务发展;负责本行“商易通”业务的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本行话机设备和密钥(PSAM)卡的管理与分发;负责检查本行“商易通”业务发展情况。第十六条 县(市)支行负责指导本行“商易通”业务发展;负责客户营销和客户信息管理,并对客户资料进行最终审核;负责“商易通”业务的开通、变更和撤销,密钥(PSAM)卡的挂失和补办;负责话机设备和密钥(PSAM)卡的管理和上门安装;负责检查本行“商易通”业务发展情况。第十七条 网点负

5、责客户营销和客户信息管理;负责客户资料的初步审核;负责向县(市)支行上交客户相关签约资料。第四章 客户管理及交易第十八条 客户申请“商易通”业务,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开业1年以上,具备良好的业务基础;(二)具备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三)有良好的信誉,每月能保证一定交易量;(四)个人结算账户中储蓄存款日均余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五)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等。第十九条 客户申请”商易通”业务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一) 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及复印件;(二)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 本人绿卡借记卡;(四) 所绑定电话前三个月内任一月份缴费单。第二十条 客户经理负责客户资料的初步

6、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银行”商易通”业务申请表(见附件1);(二)银行”商易通”业务服务协议(见附件2);审核无误后,由网点将上述资料移交县(市)支行。第二十一条 县(市)支行负责客户资料最终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客户经理,由客户经理将结果通知客户。第二十二条 县(市)支行将客户信息录入“商易通”业务管理系统,建立绿卡卡号、密钥(PSAM)卡卡号、电话号码的对应关系。第二十三条 县(市)支行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话机设备安装,在5个工作日内为客户上门安装话机设备,办理业务开通,并做好相应培训工作。第二十四条 客户更改话机设备电话号码,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原受理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资

7、料:(一)银行“商易通”业务修改表(见附件1);(二)本人有效实名证件;(三)所绑定电话前三个月内任一月份缴费单。第二十五条 客户变更卡对应关系,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原受理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一)银行“商易通”业务修改表(见附件1);(二)本人有效实名证件;(三)原绑定绿卡和待绑定绿卡。第二十六条 客户修改其他信息,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原受理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一)银行“商易通”业务修改表(见附件1);(二)本人有效实名证件。第二十七条 客户经理应及时将客户信息修改资料移交县(市)支行。县(市)支行业务主管审核无误后,授权业务管理员修改客户资料或变更主卡

8、对应关系,同时将修改结果及时通知客户经理,并由客户经理通知客户。第二十八条 客户挂失补办密钥(PSAM)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原受理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一)银行密钥卡挂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3);(二)本人原留存的有效实名证件;(三)原绑定绿卡。第二十九条 客户经理应及时将客户挂失补办密钥(PSAM)卡的资料移交县(市)支行,经县(市)支行业务主管审批后,授权业务管理员为客户补办新的密钥(PSAM)卡,并通知客户到网点领取新的密钥(PSAM)卡。第三十条 客户撤消“商易通”业务,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原受理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一)银行“商易通”业务撤消表(见附件

9、1);(二)本人有效实名证件;(三)话机设备和密钥(PSAM)卡。第三十一条 客户经理将客户撤消“商易通”业务有关资料移交县(市)支行,县(市)支行业务主管审核后,授权业务管理员为客户撤消“商易通”业务。第三十二条 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代客户办理固定电话撤消业务。第三十三条 客户通过“商易通”业务办理的账户转出交易,必须通过刷卡、输入密码方式实现。第三十四条 通过“商易通”业务办理账户转入交易时,客户必须为对方提供密码键盘输入密码,并给对方提供打印凭条。第三十五条 “商易通”业务绑定账户办理转出交易时,单笔转出交易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0万元(含)。该账户当日累计转出交易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00万元(含

10、)。第三十六条 当客户绑定的“商易通”业务账户需要办理单笔转出金额超过5万元交易时,需要到网点办理大额转账申请。第三十七条 通过“商易通”业务办理异地转账交易时,转出方为付费方,相应手续费从转出方账户内自动扣收。第五章 客户经理第三十八条 县(市)支行和网点要有专门客户经理负责“商易通”业务的营销工作,每个客户经理维护的客户数量原则上不多于200人。第三十九条 网点营业人员和县(市)支行业务管理员不得兼任客户经理。第四十条 客户经理应根据“客户管理系统”提供的个人账户信息,及时跟踪客户账户变动情况,对客户账户余额达不到10万元的要及时通知客户,主动与客户沟通,了解缘由,协助客户达到标准。第四十

11、一条 客户经理要保持经常性的上门走访或日常沟通,及时掌握“商易通”业务客户的最新动态信息,要确保每月至少现场回访客户一次,并建立“商易通”业务客户回访记录簿,做好登记工作。定期回访客户需了解的内容包括:(一)话机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是否出现故障或损坏等问题;(二)客户使用话机设备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出现争议交易;(三)客户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有停业或转让倾向;(四)是否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第四十二条 县(市)支行业务管理部门要对“商易通”业务客户回访记录簿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对回访记录簿做客户重要档案管理,不得外泄。第四十三条 客户经理变更、调离或辞职时须交接“商易通”业务客户回访记录簿,同时在“商

12、易通”业务管理系统中变更客户经理信息。第四十四条 客户经理要对回访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地维护本行和客户的利益:(一)话机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要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同时按照与客户签定的银行“商易通”业务服务协议,确定是否应由其承担维修费用,应由其承担的,由电话维修厂商根据机具损坏情况向客户收取相关费用;(二)客户对所进行的交易提出疑问,要及时协助客户进行查询,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如属于差错交易,应尽快进行相关差错处理;(三)客户经营不善,有停业或转让倾向的,要及时就话机设备达成处理意见,避免出现设备遗失;(四)当客户利用话机设备进行严重非法交易时,应及时上报当地公安机关,并报总行

13、;(五)出现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机构反映,尽快采取针对措施。第四十五条 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支行应停止向其提供“商易通”业务,并由客户经理负责收回话机设备及密钥(PSAM)卡:(一)私自拆卸话机设备;(二)话机设备使用不当,多次损坏;(三)发生虚假交易或套现、洗钱等违法行为;(四)利用话机设备为他人进行款项结算或用于其他非正当用途;(五)话机设备长期闲置不用,连续3个月未发生交易;(六)连续两个季度在绑定账户上的日均余额达不到人民币10万元;(七)出现其他不利于利益情况。第四十六条 因客户原因造成“商易通”终端设备丢失或重要部件损坏无法恢复使用的,应立即从系统上关闭其”商易通”

14、业务功能。客户经理应根据银行“商易通”业务服务协议,要求客户按照话机设备成本进行赔偿。第四十七条 话机设备供货厂商负责话机设备的技术支持和维护,省分行要建立相应的话机设备技术支持和维护体系,确保话机设备的正常运行。第六章 风险控制第四十八条 “商易通”业务实施准入制。市场条件成熟、经营基础较好和风险控制措施完备的网点,开办“商易通”业务前须向县(市)支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支行批准后方可开办该项业务。分支行要定期将所批准的经办网点名单汇总,报上级机构备案。第四十九条 各级机构开办“商易通”业务前,须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对申请开通“商易通”业务的客户,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

15、行认证,只有对管理正规的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才能布放“商易通”终端机具。 第五十条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客户允许外,各级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或泄露“商易通”业务客户的信息资料,不得将客户资料信息用于办理业务之外的其他目的。因违反规定泄露客户信息资料而造成的不利影响或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直接责任。第五十一条 “商易通”业务交易过程中,因线路、设备故障等造成的不确定交易状态,以系统后台账务处理系统电子信息记录为准。第五十二条 客户绑定的电话号码、绿卡卡号及密码、密钥(PSAM)卡卡号是进行“商易通”业务交易的唯一有效依据,凡四者相符的“商易通”业务交易均视为客户或客户授权的合法交

16、易。客户办理的“商易通”业务以系统电子信息记录为准并以此为凭证。第五十三条 各级机构要加强密钥管理,严格密钥(PSAM)卡的制作、下发、使用和保管。第五十四条 密钥(PSAM)卡卡号为10位数字,编码规则为DDSSSSSSSS,其中:DD为各省分行代码,SSSSSSSS为顺序号,从0000000199999999。第五十五条 密钥(PSAM)卡厂商按照卡号编码规则对原始密钥(PSAM)卡进行编码并打印在卡片上。 第五十六条 省分行负责密钥制卡及密钥(PSAM)卡的管理,密钥(PSAM)卡系统内的管理实行省分行和县(市)支行二级管理体系,县(市)支行可直接向省分行请领和上缴密钥(PSAM)卡,省

17、分行可直接向县(市)支行下发密钥(PSAM)卡;密钥(PSAM)卡的实物管理参考会计制度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规定,实行三级管理体系或二级管理体系。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五十八条 相关业务资料的保存按照业务制度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银行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附件1:储1127银行“商易通”业务申请(修改、撤消)表-以下由客户填写-申请事项:1新增 2修改 3撤消 申请时间:_绑定卡号:_ 绑定座机电话号码(需填写地区代码):_姓名: 联系电话号码:_

18、证件种类: 证 件 号 码:_安装地址: _单笔转出限额(100000可选填): 当日累计转出限额(1000000可选填): 转入方账户约定(可选填):序号名称(10个汉字以内)账号或卡号方式1新增 修改 撤销2新增 修改 撤销3新增 修改 撤销4新增 修改 撤销5新增 修改 撤销6新增 修改 撤销7新增 修改 撤销8新增 修改 撤销9新增 修改 撤销10新增 修改 撤销特别协议:本人保证提供的上述资料真实、完整、有效,本人已阅读、理解并自愿履行银行“商易通”业务服务协议。客户签名:客户经理签字: 网点经办人签字: 经办机构号: 网点业务章:受理日期:_ 支行经办人:_ 支行业务主管:_ 发放

19、日期:_-以下新增时由银行填写,删除时由客户填写-话机设备终端号: 密钥卡号: 附加2:银行 “商易通”业务服务协议甲方:银行_分行乙方:_ 为维护甲乙双方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银行“商易通”业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一、银行“商易通”业务是甲方为乙方布放“商易通”电话设备,以签约方式绑定乙方固定电话号码和绿卡借记卡(以下简称“绿卡”)的卡号,实现客户绿卡账户之间的转账和余额查询等业务功能。二、银行“商易通”业务的绑定卡号是指乙方申请办理“商易通”业务时指定的绿卡卡号。“商易通”业务中所有转出交易必须刷卡并验证密码。“商易通”业务单笔交易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0万元(含

20、);当日绿卡卡号所对应账户的累计交易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00万元(含)。当客户绑定账户单笔交易金额超过5万元(不含)时,客户需要办理大额转账申请。三、乙方应妥善保管绑定绿卡和密码,因绿卡丢失、密码泄露或被盗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乙方承担。四、乙方通过“商易通”电话设备,用已绑定的绿卡主卡在甲方任一联网的电话设备上办理转账业务,资金实时到账。五、甲方向乙方提供“商易通”电话设备,甲方拥有该电话设备的所有权,并负责电话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乙方在本协议期内享有电话设备的使用权,不得擅自买卖、转让、拆卸和毁坏电话设备及加密部件。 “商易通”业务服务终止后,甲方有权收回“商易通”电话设备。六、甲方有义务及时准确

21、执行乙方发送的交易指令,并向乙方返回业务处理信息。“商易通”业务交易过程中,若因线路、设备故障等造成的不确定交易状态,以银行后台账务处理系统电子信息记录为准。七、乙方申请开通“商易通”业务时,应提供本人绿卡借记卡、有效实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所绑定电话前三个月内任一月份缴费单,填写银行“商易通”业务申请表,并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甲方应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甲方依法对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客户信息进行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有权机关另有强制性要求的除外。八、乙方在申请办理“商易通”业务前,应保证固定电话线路的畅通,“商易通”业务交易

22、过程中产生的市话费用由乙方承担。九、乙方如需修改“商易通”业务申请信息或变更主卡对应关系,应持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原绑定绿卡和待绑定绿卡,到甲方原受理机构办理,填写银行“商易通”业务修改表,甲方在完成信息修改后通知乙方。十、乙方如果撤消“商易通”业务,应持本人有效实名证件、话机设备和密钥卡,到甲方原受理机构办理,填写银行“商易通”业务客户撤消表。乙方如需重新开通“商易通”业务,应重新申请。十一、乙方应妥善保管密钥卡,不得随意拆卸密钥卡。 十二、如绑定的绿卡丢失、绿卡密码泄露或被盗、密钥卡毁损或丢失的,乙方应及时到甲方原受理机构办理相关挂失补办业务。十三、乙方如对“商易通”业务交易有疑问,可通过甲

23、方进行查询,甲方具有配合乙方查询并告知结果的义务。十四、“商易通”电话设备工本费500元/台,如由于乙方非正常使用电话设备致其损坏无法修复的情况或者电话设备丢失,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本费。乙方主动撤销或服务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归还“商易通”电话设备,乙方未归还的,应向甲方支付话机设备工本费。十五、在协议期内,“商易通”电话设备如有故障,并经证实属正常使用,甲方负责免费维修。十六、乙方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使用“商易通”业务的资格,终止协议并收回“商易通”电话设备:1私自拆卸“商易通”电话设备,或私自连接其他设备的;2“商易通”电话设备使用不当,多次损坏的;3发生虚假交易、套现、洗钱

24、等非法行为的;4将“商易通”电话设备转借他人或为他人进行款项结算,用于其他非正当用途的;5“商易通”电话设备长期闲置不用,连续3个月未发生交易的;6连续两个季度在绑定账户上的日均余额达不到人民币10万元的;7其他有损甲方权益的情况。十七、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设定的“商易通”业务交易类型进行合法交易,若违反此规定,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十八、遇到下列情况发生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1乙方申请此项业务时,因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2绑定绿卡丢失,密码泄露或被盗,密钥卡毁损或丢失而造成的损失;3乙方操作和使用不当引起的损失;4. 因乙方电话欠费导致交易不成功而造成的损失;

25、5因自然灾害、电力中断、电话、电脑、网络等通讯故障或不可抗力、不可预测等因素延误乙方资金划转而造成的损失。 十九、“商易通”交易实施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调整以甲方的公告标准为准。甲方有权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二十、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双方均无书面异议的,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签约任何一方如要求终止本协议,须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对方。二十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方式进行明确。二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银行_分行 乙方(签字):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盖章) (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3:储1128银行密钥卡挂失补办申请表-以下由客户填写-姓名: 绑定座机电话号码(需填写地区代码):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号码:密钥卡号:序号邮储绿卡卡号原密钥卡号补办新密钥卡号(方填写)12345客户挂失补办申请签字: 申请日期: 客户经理签字: 网点经办人签字: 经办机构号: 网点业务章:受理日期:_ 支行经办人:_ 支行业务主管:_发放日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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