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专项资产计划资产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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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银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精品文档】第 94 页计划代码:资本银行进取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号】资产管理人:深圳市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风险适应性调查问卷委托人名称:_尊敬的委托人:根据证监会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监管法规要求,深圳市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本”)作为“资本银行进取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之资产管理人,应当就委托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与评价,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的更新。因此,资本制作投资者风险适应性调查问卷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请根据实际情况

2、如实填写。正确评估您的风险承受能力水平是明确您投资目标与适宜投资标的的前提。一、投资目的1、 您的投资目标为:A、避免亏损(1分) B、抵御通货膨胀(2分) C、保值增值(3分)D、获得稳健收益(4分) E、获得激进收益(5分)2、在现阶段市场条件下,您期望得到的收益为:A、 厌恶风险,获得较小收益(1分)B、 承受风险能力较小,获得适度收益(2分)C、 承受低风险,获得比存款略高的收益(3分)D、 可以承受与市场相当的风险,同时获得与市场平均回报相当的平均收益(4分)E、 可以承受比当前市场更大的风险,同时获得超过市场平均回报的收益(5分)3、 下面哪项符合您对投资表现的态度:A、难以容忍任

3、何风险(1分)B、能容忍少量风险(2分) C、期望能略有回报(3分)D、能容忍较大亏损(4分) E、不介意亏损(5分)4、 您认为比较理想的投资的投资期限为: A、小于1年(1分) B、1至3年(2分) C、3至5年(3分)D、5至10年(4分) E、10年以上(5分)二、投资经验F、5、 您过往投资的金融产品包括(可多选)银行存款 银行理财 股票、基金 权证 债券 期货 外汇 信托产品 专户 资产管理计划(2个以下1分,23个2分,45个3个,67个4分,8个以上为5分)6、 您目前的投资期限为:A、 小于1年(1分) B、1至3年(2分) C、3至5年(3分)B、 D、5至10年(4分)

4、E、10年以上(5分)7、 您目前的投资规模(人民币)为:A、10万以下(1分) B、10万-50万(2分) C、50万-100万(3分)D、100万-300万(4分) E、300万以上(5分)8、 您对您过往投资经验的描述为A、从未购买过任何相关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银行理财)(1分)B、经验较少,较少机会接触各类产品(尤其是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银行理财等)(2分)C、稍有经验,对各类产品(尤其是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银行理财等)略有认识(3分)D、经验丰富,已做过各种类型的投资且涉及金额超过300万元(4分)E、经验较多,比较了解投资组合构建,投资风险等专业知识(5分)三、财

5、务状况9、 未来几年内,你的预期收入会有何变化A、显著下降(1分) B、可能有所下降(2分) C、显著增长(3分)D、有一定增长(4分) E、保持不变(5分)四、风险承受水平G、10、 假设一笔资产发生了亏损,您将如何处理这笔投资:A、全部卖掉该类资产(1分)B、卖掉大部分该类资产(2分)D、保留现有资产不动(3分)E、卖掉少量该资产(4分)C、购买更多的同类资产(5分)特定客户资产委托人投资状况整体评价(理财经理填写)此调查问卷是根据委托人对上述问题回答的总分评估,这项评估可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委托人的投资状况及在面对风险时具有的承受度。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答案,委托人的总分是_ 。参照风险承受度

6、分类评分表的释义,委托人面对投资风险的一般承受度大致是 _ 型(分值对应的风险承受度请查看下述的评分表)。如果委托人不同意本调查问卷所得的风险承受度,请告知更能准确描述委托人面对风险时的承受度选项。这项记录将成为我们评估委托人对投资风险的 _承受度的依据。(请勾选出适当的项目) 保守型 稳健型 积极型风险承受度分类评分表分数风险承受度分类释义1125分保守型委托资产预期波动性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但并非绝对保本;委托资产市值会波动,可能低于原始投资本金。2640分稳健型风险承受能力居中,预期收益率优于中长期存款利率(通常期限约为 3-5 年),并确保投资本金不因通货膨胀而贬值;委托资产市值会波

7、动,可能低于原始投资本金;预期委托资产波动性高于(保守型)委托人。4155分积极性风险承受能力较高,其委托资产短期、中期及长期的波动性均较高,但预期收益率也很高;委托资产市值会波动,可能低于原始投资本金;预期波动性高于(稳健型)委托人。重要声明A、1、请委托人在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核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与计划风险匹配情况;2、如果委托人所选计划风险等级超过其风险等级时,委托人需明确此投资行为为其自主独立的意愿与行为,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3、本问卷内容不构成资本与委托人的投资要约及要约之引诱,亦非投资买卖建议;4、委托人承诺已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填写。资本不对本问卷结论之准确性及获得的委托人信息

8、是否完整负责。委托人在本问卷中所填的信息,资本将予以保密;5、资本不对本问卷结论之准确性及获得的委托人信息是否完整负责。委托人在本问卷中所填的信息,本公司将予以保密。6、本问卷一式三份,委托人,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各留一份。委托人:日期:风险申明书尊敬的资产委托人:为使您更好地了解“资本银行进取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提供本风险申明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资本银行进取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了解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区分风险收益特征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方式,即通过筹集资产委托人资金交由托管人托

9、管,由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统一管理和运用,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并将投资收益净额分配给资产委托人的一种投资方式,具有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但是,投资于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二、了解“资本银行进取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本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市场风险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二)管理风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

10、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本计划由北京恒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在其投资建议不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及资产管理人需遵循的政策、内部制度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将执行其投资建议。投资顾问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本计划的投资收益水平。(三)流动性风险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从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间不进行开放,存在流动性风险。(四)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交易对手、债务人的违约风险,主要是指交易对手、债务

11、人的违约风险,若交易对手、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可能使委托资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中,如果资产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对信用产品的判断不准确,或者交易对手、债务人发生违约情形,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本计划根据投资顾问的指令进行投资。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在以下特殊风险:1、因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金融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经济周期的变化等因素,影响信托计划变现,可能对信托财产

12、本金及收益产生影响,进而对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生不利影响。2、对信托计划负有相应义务和责任的债务人等当事人可能因任何原因未按约定履行其约定义务的,将对信托财产本金及收益产生影响,进而对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生不利影响。3、为信托计划提供增信的各种担保措施,可能在执行过程中,因任何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足额为信托计划提供担保,将导致受益人不能按期足额取得预期收益甚至损失部分或全部本金,进而对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生不利影响。(六)操作或技术风险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13、风险。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七)税收政策风险:如因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资产管理人需要代扣代缴相关税收,则可能降低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八)其他风险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2、在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因投资组合内股票停牌等不可抗力的因素,本资产管理计划可采

14、取现金部分先行给付等相关处理方式。现金部分按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扣除相关费用后分配给计划份额持有人,非现金部分将在变现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分配给计划份额持有人。在资产管理合同运行中,出现特殊情况,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同意后,在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可采取相关措施。(九)声明1、投资者投资于本资产管理计划,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2、资产管理人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三、了解自身特点,适度参与“资本银行进取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由上可见,参与“资本银行进取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存在一定的风险,您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资产管理人不承诺确保

15、您委托的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资产委托人在参与“资本银行进取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适度参与“资本银行进取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资本银行进取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所有风险的全部情形。您在参与“资本银行进取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的条款,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资本银行进取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特别提示:客户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客户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资本银行进取

16、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申明人(即资产管理人):深圳市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本人/本机构作为资产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文件,并自愿加入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交付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金人民币仟佰拾万元(¥),认购“资本银行进取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万份,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风险。申明人(即资产委托人): 2013年月日目录第一条前言3第二条定义和解释3第三条声明与承诺3第四条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3第五条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3第六条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3第七条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3第八条资产委托人权利及义务3第九条资产

17、管理人权利及义务3第十条资产托管人权利及义务3第十一条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3第十二条投资政策及变更3第十三条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3第十四条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3第十五条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3第十六条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3第十七条越权交易处理3第十八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3第十九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3第二十条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3第二十一条资产管理计划收益的分配3第二十二条报告义务3第二十三条风险揭示3第二十四条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3第二十五条违约责任3第二十六条争议的处理3第二十七条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3第二十八条其他事项3委托人填写事项3第一条 前言1. 订立本

18、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 订立资本银行进取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2)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

19、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3)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第二条 定义和解释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 本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资本银行进取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和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20、、投资说明书:指资本银行进取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及其附件,以及对该说明书和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3 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指根据投资说明书与资产管理合同设立的“资本银行进取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4 资产管理计划文件、计划文件:指对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以及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所形成的相关合同和文件的统称。5 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主体,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必须是本合同第五条第3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6 资产管理人:指深圳市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权利义务合法承继人。7 资产托管人或托

21、管人:指银行及其权利义务合法承继人。8 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及其权利义务合法承继人。9 当事人: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10 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资产管理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11 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12 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13 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

22、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14 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15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计划财产:是指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财产及对委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所取得的财产。16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17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18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19 资产管理计划利益、计划利益:指根据资产管理计划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应分配给委托人的现金或其他财产权

23、利。20 计划单位、计划份额: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利益份额的单位,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利益的分配顺序不同,计划份额分为A类份额、B类份额,其中A类份额根据认购份额大小不同分为A1类和A2类,A类份额的分配顺序优先于B类份额。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每1元人民币的委托财产可购买1份计划份额,1份计划份额代表1份该类资产管理计划利益。21 交易对手、中经国际:是指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及其权利义务合法承继人。22 委托贷款受托行:指银行及其权利义务合法承继人。23 投资报告:指资产管理人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等情况的说明。24 工作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对公营业日。25 元:

24、指人民币元。2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对托管人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第三条 声明与承诺1. 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

25、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2.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3. 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26、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托管人义务。第四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1 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资本银行进取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 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3 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封闭式。4.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的管理运作,实现计划财产的稳定增值。5.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存续期:本资产管理计划期限为24个月,自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资产管理人有权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届满12个月之日提前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存续期间,若发生计划文件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情形的,资产管理人有权宣布本资产管

27、理计划提前终止或延长。6. 资产管理计划最低财产要求及规模:初始销售期间内,本计划发行总规模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本管理计划目标规模为人民币8000万元,其中A类份额目标规模为人民币4000万元,B类份额目标规模为人民币4000万元,具体金额以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实际募集金额为准。7.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壹元。8. 投资范围:本计划财产将100%投资于中经国际流动资金委托贷款。9. 预期年化收益率: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的预期收益率按照以下标准确认:委托人认购A类中A1类份额的,认购额在人民币100万元至300万元(不含)之间,该委托人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为11%;委

28、托人认购A类中A2类份额的,认购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该委托人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为12%;委托人认购B类份额的,该委托人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为13%。避免歧义,上述约定并不构成资产管理人对于计划利益及本金的保证或者承诺,资产管理人不保证委托人取得相应数额的计划利益,亦不保证委托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10.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资产管理计划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的次一个工作日成立:(1)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内,认购资金达到或超过6500万元,但不超过8000万元;(2) 本合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第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1. 资产管理计

29、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确定并在投资说明书中披露。2.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本计划由资产管理人自行销售或通过资产管理人委托的具有销售资格的销售机构向委托人销售。委托人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3.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

30、。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认购的具体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等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投资说明书中披露。委托人进行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等事项,在遵守本合同和投资说明书的前提下,以资产管理人的具体规定为准。资产委托人将签署后的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妥善填写的相关认购材料全部送达资产管理人,且按照资产管理人的规定通过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交付认购资金的,资产管理人方可受理资产委托人的认购申请。资产管理人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投资者认购成功,而仅代表资产管理人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该申请经资产管理人确认后

31、不可撤销。申请是否有效应以资产管理人的确认及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委托人于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1日(含)后向资产管理人查询申请受理情况,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资产管理人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未获确认的认购资金不划入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专户,直接由资产管理人退给投资者。认购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首先按照委托人申请时间判断,先到先得,在时间相同情况下,则金额优先,即金额大的优先确认成功。5.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认购和持有限额:本计划的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间首次认购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2人且不

32、得超过200名,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 拒绝认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委托人的认购:(1) 本计划认购人数达到上限;(2)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计划无法正常运作;(3)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委托人的认购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款项将无息退还给委托人。7.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认购费用:本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8.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结束后,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全部资金划入托管人代理开立的资产管理计划银行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

33、动用。9. 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第六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1.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且符合以下条件,视为满足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资产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2) 资产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2人(含),不超过20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该限制)。2.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34、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等信息。3. 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4. 资产管理计划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资产管理合同无法生效,或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导致初始销售行为被监管机构终止的,则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资产管理人应当:(1) 以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 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35、活期存款利息(代扣利息税)。第七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采取封闭式的运作方式,在存续期内不接受参与和退出。2. 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 资产管理人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资产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2)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资产管理人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资产管理人规

36、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第八条 资产委托人权利及义务1. 资产委托人基本信息全额支付认购款项、签署资产管理合同,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2.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包括:(1) 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 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4)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

37、的其他权利。3.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包括:(1) 遵守本合同;(2) 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 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5) 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6)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7)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8)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

38、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9)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资产管理人权利及义务1. 资产管理人基本信息名称:深圳市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B815房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5层邮政编码:518053法定代表人:奚星华联系人:沈晔2.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包括:(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3) 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

39、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5)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6)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7) 委托其母公司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8) 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9) 以资产管

40、理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10)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包括:(1) 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5) 除依据

41、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6)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7)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8) 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9) 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10) 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42、11) 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12) 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13)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14)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15)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6) 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1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资产托管人权利及义务1.资产托管人基本信息名称

4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市银城中路168号通讯地址:市银城中路168号邮政编码:200120法定代表人:范一飞联系人:朱妮2. 资产托管人权利包括:(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2)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 资产托管人义务包括:(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 设立

44、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5) 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6)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7) 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8) 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9)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45、割事宜;(10)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2)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13)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

46、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 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及交易确认、计划利息分配、建立并保管委托人名册等。2. 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办理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资产管理人。3.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1) 建立和管理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2) 取得注册登记费;(3) 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委托人名册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5) 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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