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计划资产合同(适用于基金公司多个客户特定资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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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银行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适用于基金公司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精品文档】第 80 页合同编号:JYVP-ZXYH-2013-018- 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适用于基金公司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人: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提示函尊敬的投资者:当您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2、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二)投资者在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三)本资产管理计划用款项目作为与地方政府投资相关的建设项目,其还款来源受到国家及地区政策因素影响较大,当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地方政府预算发生调整时,可能给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本金的回收及投资收益的实现带来一定的风险。尽管资产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委托财产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在充

3、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四)参与资产管理计划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投资顾问费及认购、参与、退出、违约退出等费用(如有)。(五)资产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六)资产计划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七)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前应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中有关风险揭示条款中所反映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前,应对所有

4、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提示函回执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人/本机构声明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符合本人/本机构的投资风险偏好,本人/本机构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签署及履行资产管理合同符合本人/本机构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本人/本机构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本机构应当及时

5、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本人/本机构确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参考收益率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目 录一、前 言1二、释 义1三、声明与承诺3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4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5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6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7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0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5

6、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16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8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18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9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22十五、越权交易23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5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29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31十九、报告义务34二十、风险揭示36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38二十二、违约责任41二十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42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42二十五、其他事项43一、前 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多客户

7、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

8、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二、释 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2、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并依据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3、资产管

9、理人:指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资产托管人: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5、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资产管理计划(或称计划):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7、投资说明书:指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8、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9、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10

10、、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11、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12、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13、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14、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15、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

11、合同的约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16、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17、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18、参与申请期:指对于资产管理计划中约定的资产委托人在约定期限参与本计划的时间段。19、参与日:指对于在参与申请期中参与本计划的资产委托人确认参与本计划的工作日,即参与申请期届满之日。20、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21、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22、核

12、算日: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满六个月之日、满十二个月之日、满十八个月之日及满二十四个月之日。23、核算期:指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内,上一个核算日(不含)至相邻下一个核算日的期间(含),但第一个“当期”指资产管理计划核算期起始日(含)至第一个核算日(含)的期间,最后一个“当期”指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前最近一个核算日(不含)至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含)的期间。24、核算期起始日:资产管理人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资管计划下的委托财产实际发放委托贷款之日。2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声明与承诺(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

13、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

14、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保证。(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三)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

15、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资产管理人可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但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内资产委托人不得退出(包括违约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在具备可行条件且经资产管理人公告或通知后,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通过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运行趋势,精选优势行业中经营稳健、业绩良好、具有增长潜力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实现资产的持续增值。(

16、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本合同的预计存续期限为两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本合同的存续期限可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算,至全部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止。(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八)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17、销售方式、销售对象1、初始销售期间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专户专区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2、销售方式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3、销售对象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二)资产管理

18、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特定客户初始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笔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资产委托人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在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将在第一次向资产委托人分配投资收益时一并返还。(四)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1、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可以委托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投资者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

19、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3、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时间相同时以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五)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下述专门直销账户:户名: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大额支付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直销账户内的资金任何人不得动用。本资产

20、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后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有效初始认购资金,以及认购资金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划入银行托管资金账户中。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人,且不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

21、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三)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备案条

22、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一)参与和退出场所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场所为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参与和退出。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1、参与申请期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参与申请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申请期的具体日期由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

23、另行确定并公告。资产管理人在参与申请期只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参与申请期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2、参与日参与日为参与申请期届满之日,在参与申请期申请参与的所有参与委托人将于当日参与本计划。(三)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价格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面值进行计算。2、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

24、具体规定为准。3、当日的参与与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4、参与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参与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参与申请。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时间相同时以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T+1日对资产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客户可在销售机构办理业务后的第2个工作日起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5、参与申请的款项支付。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6、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

25、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7、资产委托人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成功的,参与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资产在参与申请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参与申请期后第一次向参与的资产委托人分配投资收益时一并返还。(四)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参与申请期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参与申请期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的限制,资产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

26、资产委托人(在资产管理人专区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五)参与和退出的费用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参与和退出的费用。资产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参与费率、退出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资产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专户专区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六)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1)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达到200户。( 但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委托人不计入,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不受限制)

27、(2)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投资标的,或其他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3)因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或资产管理计划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4)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28、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相应的资产委托人。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告知相应的资产委托人。3、暂停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时,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4、暂停参与期间结束,资产管理计划重新开放时,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5、在参与日加入资产管理

29、计划的资产委托人的收益分配事宜以及该等资产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安排等相关事宜由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及资产管理人届时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确定。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资产委托人1、资产委托人概况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合同后文列示。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

30、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6)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1)遵守本合同。(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5)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

31、理人的投资行为。(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8)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资产管理人1、资产管理人概况名称: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36楼3606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36楼3606室邮政编码:200120法定代表人:张嘉宾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3155号存续期间

32、:2013年2月26日至不约定期限联系人:季正栋 联系电话: 4006-888-766传真电话: 021-68882890网站:公司微博:微信号:shjyvpfund微信二维码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

33、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

34、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

35、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保存期限为15年。(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利益的活动。(16)国家有关法律法

36、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资产托管人1、资产托管人概况名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吴小平联系人:应科联系电话:021-58777601传 真:021-58772909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1)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行为,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要求其改正;资产管理人未能改正或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采取必要措施

37、。(3)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8、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利益的活动。(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13)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

39、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

40、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三)注册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5、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6、保存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7、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

41、资产管理计划造成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8、按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一) 投资目标通过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运行趋势,精选优势行业中经营稳健、业绩良好、具有增长潜力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实现资产的持续增值。(二)投资范围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委托贷款。(三)投资策略资产管理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无锡山水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

42、产投”)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委托财产通过兴业银行向山水产投发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的主要情况如下:(1)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2)期限:两年。(3)利息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4)本金偿还:到期一次清偿本金,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满十八个月后山水产投有权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的委托贷款本息。(5)贷款用途:用于瑞雪家园安置房项目的建设。(6)担保措施:无锡市滨湖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山水产投在委托贷款项下的各项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具体事宜由无锡市滨湖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予以明确。(7)财政承诺:无锡市滨湖区财政局向资产管理人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将山水产投在委

43、托贷款项下的债务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四)闲置资金运用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财产中的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五)投资限制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企业债、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产品;2、承销证券;3、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4、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六)风险收益特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属于高风险投资标的,请投资

44、者仔细阅读本合同第二十条所作的风险揭示并谨慎做出投资决定。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一)投资经理的指定1、投资经理的指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2、本计划投资经理本资产管理计划拟任季正栋先生为投资经理。投资经理简历:季正栋先生毕业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金融工程专业,曾就职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及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并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资格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资格。季正栋先生熟悉资产管理行业的经营运作,曾作为法律顾问帮助多家信托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发行及管理多个信托计划及资产管理计划。(二)投资

45、经理的变更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在网站公告前述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2、除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46、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

47、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资金账户预留印鉴由资产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资金账户利率为活期存款利率,利息归资产管理计划所有。委托财产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该资金账户进行。与委托资产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办理。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一)交易清算授权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或签章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规定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有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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