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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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精品文档】第 41 页第一节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活动。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下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 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和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

2、托收款。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的帐,由谁支配原则 银行不垫款原则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 单位、个人和银行 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上。2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3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 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活斯存款账户。其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枪;“想出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

3、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存款人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 按用途 一般存款账户 不同分 专用存款账户 为 临时存款账户银行存款账户是社会资金运动的起点和终点,是支付结算工作开展的基础。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颂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

4、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二)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

5、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得供相关证明。1 属于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地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三)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一) 基本存款账户1 概念 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2 开户证明文件P(280)3 使用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二) 一般存款账户1. 概念 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产的银行结算账户。2. 开户

6、证明文件P(281)3. 使用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 不提办理现金支取。(三) 专用存款账户1. 概念2. 适用范围3. 开户证明文件4. 使用(四)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五) 临时存款账户1. 概念2. 适用范围3. 开户证明文件4. 使用(六)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 概念2. 适用范围3. 开户证肯文件4. 使和(七)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1. 概念2. 适用范围 3. 开户证明文件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二) 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三) 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四) 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

7、第三节 银行卡 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一) 概念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二) 公类1. 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前者具备透支,后者不具备透支功能。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 行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 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必须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记余额不足 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和储值卡。 (

8、转账卡是实时扣账 的借记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 定地区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 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2. 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3. 按发卡对象不同公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4. 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单位卡、芯片(IC)卡。芯片卡既可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银行卡账户和交易(一) 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朵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

9、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个人申领银行卡(储蓄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提出租和转借。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提存取现金,不提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从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提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个人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

10、存入,该外汇账户及存款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提提取现金。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二) 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1、 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结算,但不提透支。单位卡不提支取现金。2、 发卡银行对贷记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刘取现不提超过2000元人民币

11、。发卡银行应当结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提超过2万元人民币。储蓄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提超过1000元人民币。3、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代还款额不得代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4、 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银行卡计息和收费(一) 计息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蓄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

12、币值不计付利息。货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1、 免息还款期待遇。 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2、最低还款额待遇。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二) 收费商行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以下标准向商户收取手续费: 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其他行业不提低于交易金额的1%。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

13、币资金结算服务。持卡人在其他行ATM机取款应向发卡行缴纳手续费,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人民币;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人民币加取款金额的0.5%1%(由发卡行确定)。 第四节 结算方式一、 汇兑(一) 概念和种类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付。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而电汇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户。信汇、电汇,是汇款人择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二) 办理汇兑的程序1、 签发汇总凭证。 签发汇总凭

14、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汇款人和个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汇、电汇凭证“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2、 银行受理。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3、 汇入处理。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

15、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三) 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汇出的款项可以申主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证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及原信、电汇回单。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以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 托收承付(一) 概念和适用范围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的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

16、的款项,不提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由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加执等。(二) 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7、1、 签发托收凭证。2、 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3、 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和付款。4、 愈期付款。5、 拒绝付款。1) 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2) 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愈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3) 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4)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5) 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6) 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有符的款项。7) 货款已

18、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6、 重办托收。 经开记行审查,确属无理由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三、 委托收款(一) 概念和适用范围 委手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抽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可在同城也可在异地使用。(二) 办理委收款的程序1、 签发托收凭证。2、 委托。3、 付款。1)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2)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需要将有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经付款人。3) 拒绝付款。四、 国内信用证(一) 概念和适用范围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

19、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二) 基本程序 1、开证。1) 开证申请。2) 受理开证。 2、通知。 3、议付。 4、付款。 第五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一、 票据的概念(一) 票据的含义和种类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得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二) 票据当事人 指在票据法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承况人、背书人与

20、被背书人、保证人。(三) 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1. 票据的特征1)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即票据权利完全证券化,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融为一体、不可分离,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转让和消灭都离不开票据。完全有价证券这一特征可以通过票据的“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和“缴回证券”等特征来体现:首先,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通过作成票据,即必须通过票据行为出票来创设,从这一意义上说,票据又是“设权证券”。其次,票据权利的享有必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为了证明占有的事实以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得示票据,从这一意义上说,票据又是“提示证券”。再次,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从这一意义上说,票据又是

21、“交付证券”。最后,票据权利实现之后,应将票据缴回付款人,付款人因付款人因而免责,以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付款人再行使追索权,从这一意义上说,票据又是“缴回证券”,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2) 票据是“文义证券”,即票据上的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即使文义记载有错,也不得用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变更或补充。3) 票据是“无因证券”即票据如果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请求履行票据权利。但当票据债务根据票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为持票人是以欺诈、偷

22、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取得票据,或者因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持票人应当对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负责举证。4) 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即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而不是其他权利,财产权的内容是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钱而不是物品。5) 票据是“要式证券”,即票据的制作、形式、文义都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6) 票据是“流通证券”,即票据可以流通转让,只有流通转让,票据的功能才能充分发挥,衔接企业的产供销活动,畅通经济金融运行,因此,票据贵在流通。与一般财产权相比,票据权利的转让灵活简便,无须通知债务人,通过背书行为直接转让。2. 票据的功能1) 支付功能。即票据可

23、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2) 汇兑功能。即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3) 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使用。4) 结算功能。即债务抵销功能。5) 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二、 票据的权利和责任(一)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清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扣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票据追索

24、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二) 票据权利的取得l 基本规定。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这里“不得优于”的含义是指不能超过,而且必须受到前手权利状态

25、的影响,具体来说:1) 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2) 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 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 如果前手是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l 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 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票据;2) 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3)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l 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

26、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三)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行使 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大都又是票据权利的行使行为,所以一般票据法都将二者一并进行规定。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对于票据权利行使保全的地点和时间,我国票据法统一规定为:“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

27、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四)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 挂失止付(申请、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受理、公告、判决)和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五) 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票据法根据不同情况,将票据权利时效划分为2年、6个有、3个有。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起2

28、年。2.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提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六) 票据责任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 担自己付款的义务;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汇、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示清偿义务。1 提示付款。2 付款人付款。3 拒绝付款。4 获得付款。5 相关银行的责任

29、。6 票据责任解除。三、 票据行为四、 票据追索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3、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是办理

30、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4、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5、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31、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需要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5、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6、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

32、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 签名或盖章。8、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4、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人民币符号“¥”;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

33、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6、票据出票日起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其特点包括:办理人民币业务;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是活期存款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因投资、消费

34、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其中,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除外)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一般存款账户只需备案。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原则 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 守法原则。 (二)银行结算账户

35、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一致。3、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4、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6、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5、中国人民银行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6、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7、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发生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会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8、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37、申请: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9、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说明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10、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11、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

38、得申请撤销该账户。12、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三)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其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提交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批文或登记证书、开户证明、税务登记证。 (四)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

39、、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3、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4、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借款合同、有关证明。 (五)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3

40、、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束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4、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5、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六)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办理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41、临时存款账户的异同点: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一般存款账户只需备案;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开立的数量不受限制,都是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前提下开立,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以及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登记证;一般存款账户只能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而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不受限制;基本存款账户可以用于支取现金,而临时存款账户不能用于支取现金;临时存款账户开立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个

42、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2、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有三项功能:活期储蓄功能;普通转账结算功能;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5、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6、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 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43、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其它合法款项。 7、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8、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9、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个人身份证件; 10、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应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

44、应出具其他规定的证明文件。 2、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个人身份证件。 三、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1、票据包括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特征: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2、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结算和融资等职能。 3、票据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包括

45、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其中,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又称汇票主债务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4、票据权利和义务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保证人、背书人。 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况包括: 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本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义务;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

46、义务;汇票、支票的背书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5、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2)背书包括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7、票据丧失的补救形式:挂失止付(非必经措施,暂时的预防措施)、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二)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既是出票人,又是付款人 3、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异地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4、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5、绝对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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