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人身意外、重大疾病保险统保项目保险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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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律师人身意外、重大疾病保险统保项目保险协议书甲方: 山东省律师协会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15743号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15幢甲乙双方就甲方组织的山东省律师人身保险统保项目,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一、协议组成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1)本保险协议书;(2)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3)中选通知书;(4)竞争性谈判文件答疑及竞争性谈判文件;(5)应答文件澄清及承诺;(6)应答文件;(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2、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二、保险项

2、目山东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山东省律师人身保险统保项目。三、投保与出单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收集全省拟投保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投保清单,由甲方填写“律师人身保险投保单”(见山东省律师协会保险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附件一),依据最终确定的保险价格核算应缴保险费,制作应缴保费一览表(见山东省律师协会保险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附件二),据此向乙方指定账户划付保险费。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单、投保清单、应缴保费一览表、保险费后,依据本章山东省律师人身保险统保方案内容向甲方出具保险单(保险责任自保单出具时开始承担)、向各被保险律师事务所出具保险凭证(凭证格式由保险公司设计并经甲方认可后使用),向山东省律师协会、各地市律师协会、各

3、律师事务所分别开具保险费发票,开具金额依据应缴保费一览表。一旦乙方未按本协议中保险方案及各项特别条款、特别约定内容出具完整的保险单,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批改或重新出具;乙方如在接到批改或重新出具保单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完成保单批改或重新出具工作,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四、保险条件及条款参见附件山东省律师人身保险统保方案。1、由山东省律师协会统一出具团体健康告知书,对全体律师免于体检,对于出险时确属投保前已罹患的重大疾病,乙方不予赔付;2、保险期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保费自保单生效之日起20日内付清;3、承保前甲方须向乙方提供被保险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受益人(或法定)等承保明细

4、。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保险费发票。4、赔案处理时效自理赔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各机构理赔权限超权限赔案上报批复时限(天)市中支公司5万元5-7天需调查及落实案件除外山东省公司50万元7-10天需调查及落实案件除外总公司50万元以上10-15天需调查及落实案件除外5、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每半年向山东省律师协会书面提供承保项目赔付情况简报;6、因发生意外伤害需要紧急救治的,可不受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但病情稳定后,需转至条款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发生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乙方按照国内三级甲等医院费用标准予以赔付,但乙方承担的境外医疗费用最长不超过3天。7、对保险

5、责任范围内的团体意外重大案件,在案情经过及保险责任基本明确的前提下,乙方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伤者需要支付50%的预付赔款。8、保险期内出险并报案,治疗时间超过保险期限仍予以承担。9、保单执行的人身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出单时乙方执行标准为准,如保期内乙方执行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五、保险费计算及支付承保方案保险责任方案类别保险金额分项保费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方案A50万112元方案B20万 45 元方案C10万 22 元意外医疗(门诊、住院)方案A5万 40 元方案B1.5万 12 元方案C1万 8 元重大疾病(25种以上重大疾病)方案A50万 508 元方案B20万 183 元方案C10

6、万 90 元保险费合计:方案A 660 元方案B 240 元方案C 120 元六、期内理赔服务1、理赔所需单证: 序号所需单证名称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重大疾病身故残疾烧烫伤1医疗费发票原件2门诊病例3住院病例复印件4费用清单5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6火化证明7户籍注销证明8伤残鉴定报告9受益人关系证明10授权委托书11尸检报告12医疗诊断证明2、理赔申请:被保险人按上述相应理赔项目准备好申请材料,经由投保人向乙方提出理赔申请或直接向乙方提出理赔申请。对于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的保险事故,甲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事故发生之时起及时通知乙方,乙方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电话号码:9550

7、0,可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配合做好理赔相关事宜。3、理赔受理与赔款支付:乙方在收到并核对理赔申请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甲方,对于逾期未通知的,甲方视同理赔申请完整,并不再补充其他材料。符合理赔责任且无需继续调查的案件,在作出核定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项转入申请人账户,同时将理赔结果书面送交甲方;对不属于理赔责任范围的,乙方应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如需继续调查取证的案件,乙方将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通知申请人协助调查取证,并在收齐理赔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给出书面拒赔通知书或向申请人支付赔款。4、诉讼时效: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的被保险

8、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5、诚信原则:若乙方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有虚假就医、虚开发票等行为时,乙方应及时通知项目服务小组和甲方对其进行教育,且不再对该被保险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险责任。6、期内保全服务(1)新增人员:经投保人确认符合参保资格的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可随时参加本保险,投保人采集新增人员信息,并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交乙方申请办理,保险责任自乙方收到保费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保险费按照年保费*实际参保天数/365天计算;乙方收到新增人员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算应缴保费,并出具缴费通知书发送至甲方,投保人应

9、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应及时将应缴保费转账或现金存入乙方账户,乙方在收款3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单并送交甲方。(2)减少人员: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申请可退出本保险。投保人采集减保人员信息,统一向乙方申请办理。乙方在接到投保人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手续,将批单统一交投保人。并将退保保费转入投保人指定账户,退保保费按保费*(1-实际参保天数/365天)计算,退保人员的保险责任相应终止。对于已发生理赔的人员,乙方不退还保险费。(3)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在保险期间内,参保人员信息需要变更的,由投保人发送邮件给乙方,乙方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信息变更批单,统一交投保人。投保人在保全申请过程中需按照乙

10、方操作要求完成申请提交。7、司法管辖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可提交山东省律师协会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8、定期提供保险理赔资料乙方每季度向甲方提供当季赔案情况季报表;每半年,由乙方完成项目半年分析报告,整理分析半年理赔情况、并提供详细建议,以便甲方及时了解项目运行情况。9、培训与宣传 乙方负责提供本项目相关的宣传辅助材料,并为甲方及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手册。对甲方进行相应服务培训,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七、一般条款(一)协议有效期 一年。(二)协议变更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如因特殊原因确有需要解除本协议的,甲方、乙方均应提前90天通知对方

11、终止本协议,并对保单进行相应注销。(三)保密条款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1、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3、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四)法律责任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甲乙双方

12、不得向对方设定针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五)其他1、乙方按本协议出具的保单与本协议冲突之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除外。2、甲方所辖部分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没有参加投保或中途退保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不影响本协议效力。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对甲方参保律师的健康状况免于体检,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出具团体健康告知书。4、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附: 一、山东省律师人身保险统保项目承保方案二、山东省律师人身保险主要条款内容甲方: 乙方:山东省律师协会 保险公司法定代

13、表人(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签发地点:济南市附件一:山东省律师人身保险统保项目承保方案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山东省律师协会被保险人:山东省律师协会登记在册律师二、承保方案保险责任方案类别保险金额分项保费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方案A50万 112 元方案B20万 45 元方案C10万 22 元意外医疗(门诊、住院)方案A5万 40 元方案B1.5万 12 元方案C1万 8 元重大疾病(25种以上重大疾病)方案A50万 508 元方案B20万 183 元方案C10万 90 元保险费合计:方案A 660 元方案B 240 元方案C 120

14、元三、免赔额意外门诊及住院医疗0免赔,医保用药范围内100%赔付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五、保险费保费自保单生效之日起20日内付清六、保费支付由投保人直接划款至承保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七、承保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八、司法管辖: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港澳台地区除外)。九、适用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后附十、特别约定因被保险人的当事人挑畔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斗殴,造成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十一、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就事故责任及赔偿金额发生分歧时,由事故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附件二:山东省律师人身保险主要条款内容中国太平洋

15、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

16、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

17、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

18、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

19、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给付表一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肢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一所列的残疾视

20、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三)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

21、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九)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十一)恐怖袭击。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

22、乱期间;(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间第九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

23、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24、、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

25、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

26、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

27、险人。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比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率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

28、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九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

29、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

30、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

31、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二)残疾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5)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

32、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诉讼时效期间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

33、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费交付凭证;(4)投保人身份证明或投保单位证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释义第二十七条 除

34、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

35、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36、;(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给

37、付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保监发1999237号)等级项目残 疾 程 度给付比例第一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100%第二级九十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38、)十手指缺失的(注6)75%第三级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十足趾缺失的(注9)50%第四级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二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30%第五级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

39、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两手拇指缺失的一足五趾缺失的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20%第六级三十三一三二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5%第七级三三三四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0%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40、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41、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42、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一年期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四

43、条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0元免赔额后按10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二)在保险期间

44、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责任免除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二

45、、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三、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五)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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