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施工工程环保水保及文物保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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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施工工程环保水保及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新建云桂铁路(广西段)YGZQ-3标沿线的生态环境和文物,有效管理工程建设期间的环保水保及文物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文物保护法及相关的条例和省(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环保水保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结合我项目部及云桂铁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新建云桂铁路(广西段)YGZQ-3标建设的影响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大临工程、施工场地、便道、弃渣场、砂石料场、材料厂、停车场、生活营区等场所。第三条 环保

2、水保工作力争做到“两不破坏”、“三不污染”,即不破坏景观,不破坏生态;不造成水质污染,不造成空气污染,不造成噪音污染,创造适宜的施工和生活环境。文物保护工作则是为了加强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保护。第四条 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环保、水保和文物保护宣传,加强对广大员工的思想教育,使环保水保及文物保护工作成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为。第五条 使环保、水保及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贯穿我标段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确保环保、水保、文物保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体现“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开发与保护并重”原则。第六条 为使施工现场有良好的视觉效果,实现施工现场与环境的和谐统一,标准化施工工地建设要

3、和环境保护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第二章 管理体系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成立环保水保及文物保护领导小组,项目经理、项目书记任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总工、副经理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各工区经理、书记为组员,负责管段内环保水保及文物保护工作的日常业务。 第八条 环保水保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1、认真抓好项目部领导有关环保水保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要求; 2、经常到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和检查,注意做好重点工序和重点施工地段的环保水保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3、及时向广大员工进行环保水保的宣传教育; 4、结合设计文件和工程具体实际,提出可操作性强的环保水保工作措施; 5、定期组织环保水保工作检查,开展环保水保工作

4、评比活动; 6、与地方环保水保部门建立联系,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7、及时查处污染环境和造成水土流失的事件; 8、按季度组织对饮用水的水质检测工作; 9、按时上报环保水保汇报材料,做好环保水保内业资料存档; 10、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第九条 文物保护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做好项目部领导有关文物保护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要求; 2、经常到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和检查,注意做好可能涉及文物保护施工地段的文物保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3、加强对进场施工人员(含劳务人员)的文物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全员文物保护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环保水保措施第十条 采取措施防治

5、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任何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规定要求项目部各部室、各工区与项目部签订有明确环保水保及文物保护措施和环保水保及文物保护目标的环保水保及文物保护责任书,将环保水保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内部管理绩效考核范畴。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布置临时设施,不得修建超出规划范围以外的建筑。第十三条 所有临时设施的修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部审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不低于规定的标准。保证临时设施整齐统一,外表美观。第十四条 施工便道要本着兼顾地方永久使用的原则,尽量做到永临结合,地处斜坡的施工便道,要有临时挡护工程。第十五条 施工便道、施工场地和生活营区的边坡、边角地带,要抓住种植季

6、节,及时种草植树,不使土地裸露。第十六条 施工人员驻地要美观、干净、整洁。生活垃圾弃置在半密封的池中或配置的垃圾箱内,定期焚烧或掩埋处理。焚烧时必须设专人看护,焚烧后及时灭火,防止发生火灾。做到无杂草丛生,无乱扔垃圾。第十七条 施工期间严格控制工程破坏植被的数量,除办理了砍伐林木手续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外,严禁发生其他形式的人为破坏。第十八条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区内的古树名木和法定保护的树种。第十九条 对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废炸药、旧材料、工业垃圾等)要以通过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方式处理,以防造成对环境和动植物的损害。 第二十条 弃渣不能超出地方水保行政部门和设计确定的弃渣范围,更不能乱堆

7、乱弃。采取措施进行防护,弃渣场上游修建截水沟疏导地面径流,防止碴体冲刷;坡面平、顺、直,并对弃渣场顶面和坡面及时进行土地复耕和植被恢复,同时做好汛期期间弃渣场的监控工作。第二十一条 开挖作业要严格控制开挖尺寸,少扰动土体,尽量维护自然地形地貌。 第二十二条 施工场地周边的零星弃渣和剩余失效的水泥、灰砂、砼等,要及时运至弃渣场或者就地掩埋,不得影响场容场貌。 第二十三条 弃土弃渣严格按设计要求运至弃碴场。弃渣场要有永久挡护工程,坚持“先挡后弃”原则,严防水土流失。 第二十四条 施工污水和生活污水不得随意乱泼乱排,设置临时排水设施统一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排入地方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第二十五条 禁止

8、机械在运转中和维修时产生的含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含油污水进行隔油处理后再排放。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施工场地和生活区随地排放粪便。第二十七条 隧道和拌和站的废水经过沉淀池三级沉淀后达标排放。沉淀物定期清运至指定地点。第二十八条 工地厕所有专人清理打扫,做到地面无烟头、废纸等杂物,并定期对周围喷药消毒,以防蚊蝇滋生,病毒传播。 第二十九条 禁止弃渣溢出挡墙,已溢出的弃渣要清理运走。第三十条 易于引起粉尘的细料或松散料运输或堆放要遮盖或适当洒水湿润。运输时可采用帆布、盖套及类似遮盖物覆盖。第三十一条 运转时易产生粉尘的施工场地,如水泥混凝土拌和站、大型碎石场、灰土拌和场等必须配备防尘设备。第三十

9、二条 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要进行硬化,干旱季度要经常洒水,控制扬尘。第三十三条 确保使用的运输、装卸、挖掘等施工机械工况状态良好,并使用清洁燃料,保证其尾气达标排放。第三十四条 施工期间防止噪音扰民,机械运输途经居住场所时应减速慢行,不鸣汽车喇叭。适当控制机械动力布置密度,条件允许时拉开一定空间,减少噪音叠加。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在白天施工,避开夜间车辆出入频率。机械设备振动声音较大的,采取隔声罩、声屏障等临时降噪措施,将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要求的标准之内。第三十六条 施工机械的噪声与振动扰民的,要

10、做好周边居民的公告、宣传和沟通工作。第三十七条 施工场地临时设施在施工完毕后按时拆除,按原地貌进行覆土恢复和植草绿化后移交地方。第三十八条 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任何环境污染及水土流失。第三十九条 完善环保水保内业资料,管内的各项环保水保活动都要有文字记录备查。 第四章 文物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了解省级文物保护部门的有关联系途径及联系电话。项目部在进场作业前要向当地文物保护部门了解当地的文物保护的地方规定和要求,并建立与当地县以上文物保护部门的联系渠道及联系电话 第四十一条 在签署施工合同前应确认项目施工范围内是否会涉及文物保护地理范围,施工招标文件中若有涉及施工范围文物保护的条款

11、必须摘录出来,形成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法规、规定文件之一,列入项目遵守的法规、规定清单之内。 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及专业班组要对员工及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文物保护的知识、意识方面的培训、教育。 第四十三条 施工项目在建设工程、临时搭建和机械设备放置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文物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必须及时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由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原址保护、迁移的处理意见。公司内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擅自提出处理措施并实施。 第四十四条 施工项目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在已知文物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第四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挖掘或发现文物或疑似文物,现场施工员、班组长或在现场的其他管

12、理、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向项目部报告,组织保护现场。项目部领导应到现场初步确认后,及时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并向业主、监理单位报告。在当地文物部门未赶到之前,项目部有责任保护好现场,在当地文物主管部门赶到后及时办理移交现场手续。 第四十六条 项目部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四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要依法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第五章 检查制度第四十八条 环保水保及文物保护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第三、四章的规定和项目经理部领导的具体指示,于每月78日对各工区进行检查,平时不定期

13、抽查。 第四十九条 环保水保及文物保护领导小组进行抽查时,不事先通知。第五十条 环保水保及文物保护领导小组进行检查时,对发现的问题,当场宣布并拍照提取和出示证据。第六章 奖 罚第五十一条 项目部将环水保及文物保护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实行年度检查通报,半年考核评比,年终对各架子队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项目经理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切实落实各项文物保护措施,对取得良好文物保护效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因文物保护工作被项目部、云桂公司通报,或被外界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单位或个人,项目经理部将视严重程度,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下次检查中发现没有及时整改的,将对责任单位处罚1万5万元不等,对工区主管领导处罚2000元,并责成工区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部环保水保及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由项目部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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