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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总结(二) 消费者权益爱护问题总结(二)6、最终说明权在谁手里?律师解答:很多商家供应的格式合同最终都有一句话“本合同条款的最终说明权归某某商场(专卖店)全部”。很多消费者也有疑问:是不是签订这样的合同的说明权就是经营者的了?其实未必,许多时候这只是经营者美妙的愿望。首先,发生争议的时候,合同的说明权属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而非经营者。其次,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通常理解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说明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供应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样的,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在发生争议提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时,不但不会因
2、为合同约定经营者有最终说明权而听信经营者一方对合同的说明,而且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说明的还会作出不利于经营者一方的说明,因为一般状况下经营者是格式合同的供应者。所以,当经营者以合同约定自己有最终说明权而作出不利于消费者一方的说明时不要轻易信任,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或者向消费者协议投诉的方式解决,可以由中立的第三方对合同条款进行说明。7、购物时遭受搜身怎么办?律师解答:消费者在超市、商场购物时被怀疑盗窃了超市、商场的商品而被超市、商场的管理人员或者保安要求搜身的事务已经屡见不鲜了。毫无疑问,经营者是没有权利对消费者进行搜身的。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扰。任何公民
3、,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确定或者人民法院确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运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敬重的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是特地规定爱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这两部法律规定了禁止非法搜查公民(消费者)身体和爱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所以,作为经营者是没有权利要求搜查消费者的身体的。假如遇到经营者想要强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实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迫使消费者答应被搜查,消费者完全可以报警,恳求警察的帮助,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假如已
4、经被经营者强行搜身,可以向消费者权益爱护协会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经营者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8、购买的进口汽车在高速行驶中突然车轮掉了一个,造成司机重伤。该汽车的生产厂家在日本,但是在中国有其品牌商,是起诉中国的品牌商还是须要起诉日本的生产厂家。律师解答: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恳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恳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所以,即使是进口的产品,因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消费者也可以向该产品在国内的销售商恳求赔偿。销
5、售商先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再依据责任缘由向生产者追偿。假如销售商本身无力偿还或者破产的状况下,消费者恳求生产商赔偿成为了唯一的途径。一般状况下,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的损失的可以在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被告为该进口商品的生产者。但是,这种状况下存在着诉讼周期长,判决执行困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全部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规定:“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假如该进口商品在中国注册
6、的商标的商标权人是中国法人,比如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或者该产品虽然生产地在国外,但是面对中国销售的产品上标明白商标权人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的企业名称,可以认为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为产品制造者或者生产者,可以以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为被告,恳求其担当法律责任,这样对在中国的消费者维权来说更加有利。9、参与展销会是购买的商品,展销会结束后发觉商品质量不合格,该找谁赔偿?律师解答:现在各种各样的展销会已经在我们的生活在特别普遍,很多的参展商来自于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地。展销会的时间一般也比较短,长则一个星期,短则一两天。当我们在展销会上购买了某件商品,发觉该商
7、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时候,特别可能展销会已经结束,再去展销会找销售该商品的参展商已经人去楼空。这种状况下如何来爱护消费者权益呢?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所以,假如是在展销会举办期间发觉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参展商(即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恳求赔偿。在展销会结束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恳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不能以商品并非自己销售或者生产为由拒绝
8、赔偿。10、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哪些损失,这些损失如何计算?律师解答: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削减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协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所以,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协助具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生活协助具费都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准。残疾赔偿金依据受害人丢失劳动实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
9、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削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201*年北京40岁居民伤残等级30%,那么就是26738(元,20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30%(伤残等级)=160428(元)丧葬费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如:今年北京居民丧葬费为48444(元,201*职工年平均工资)/12(月)6(月)=24222(元)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削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
10、五年计算。如:今日北京40岁居民死亡赔偿金为:26738(元,20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534760(元)。11、在某一超市购买了电器,电器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去找该超市赔偿,发觉该超市已经改头换面,被另一个大型超市并购。新的超市以商品并非自己出售为由拒绝赔偿,怎么办?律师解答: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合并、分立特别常见。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所以,新的超市以商品并非自己出售为由拒绝赔偿是违法的。因为既然并购了原来的企业,那么原来企业的债权、债务也发生了转移,应当由并购的企业担当。假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向法院起诉。(赵虎律师)扩展阅读:12年上半年消费者权益爱护工作总结 文档 (2)201*年上半年消费者权益爱护工作总结201*-06-1210:20:45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