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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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金融机构在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和使用信息及征信机构采集、加工、保存、对外提供信息都应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下进行。金融消费者有根据其个人意愿决定不对外公开某些信息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除外的权利,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处理、加工和对外提供时,要充分尊重和知足金融消费者对个人隐私信息保密的要求。同时,金融消费者能够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自由支配个人信息,包括自主使用个人信息或许可别人使用本人的个人信息。四异议权。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信息管理者保证其持有的关于本人的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完好性和及时性,对不准确、不完好和不及时的信息有权要求信息管理者在合理的期间内进行更

2、正或删除,否则应承当一定的法律责任,异议权主要存在于信誉信息处理和信誉报告查询环节。救济权是征信领域消费者一种重要权利。当金融消费者在其个人信息遭到非法收集、利用、传播、公开时,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损害、赔偿损失,这是一种事后弥补措施,也是征信立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大方面2。通过赋予金融消费者救济权,能够到达借助个人信息数据主体对信息数据管理者信息公开和征信服务进行监督的目的。一、我国征信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个人征信系统上线运行以来,已逐步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并在改善社会信誉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至2011年底

3、,个人征信系统已采集全国80525.3万人、26152万个信贷账户的信息,开通查询用户到达19.8万个,年累计查询次数达24146.4万次,本人信誉报告累计查询217万次,同比增长超过70%。在个人征信系统快速发展的同时,围绕征信经过中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作为征信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并获得了积极成效。一是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保障信誉信息的安全与合法使用。先后公布了(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促进了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了个人信誉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二是稳

4、步提升征信数据质量,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打好基础。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的努力推动和征信系统各接入机构的积极配合下,通过采取升级接口程序、加强数据报送监控、认真开展征信数据质量监测和量化评分工作等手段,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稳步提升,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奠定基础。三是积极处理征信异议和投诉,切实维护信息主体权益。为切实维护信息主体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人民银行采取了多项工作措施,包括加强与商业银行的沟通和业务沟通;细化了异议处理职责;异议处理工作经历和研究成果等。目前,异议处理效率得到了明显改善。2011年,全国性商业银行异议回复和解决天数缩短至8天以内,异议回复率到达100%,解决率到达99.5%。

5、固然近年来个人征信系统获得长足发展,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围绕征信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进行了很多探索和实践,并获得不错的成绩,但征信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仍面临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现有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适配性较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对消费者各项权利予以了界定和保护,但其众多条款难以适用于金融领域,甚至连金融消费者概念也并未在该法律中涉及;(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了保护,但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机构的运行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目的并不明确,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鲜有条款直接涉

6、及,或只作原则规定,操作性不强;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了相对详细的规定,但是这些规章或文件法律层级较低,且大多是向金融机构下发的,并不为社会公众所广泛知晓。(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公布施行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人民银行监管征信业的权利和义务,也对商业银行作为征信信息的主要报送者和使用者的相关责任作了规定,但是(征信业管理条例)仍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予以完善,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二信誉信息数据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不高是造成金融消费者权益遭到损害的重要原因。就目前征信系统采集的信贷信息而言,存在下面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机构本身存在数据质量问题。目前,个

7、人征信系统主要通过金融机构采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只要金融机构准确、完好、及时地向征信机构报送个人信誉信息,才能确保个人信誉报告的真实有效性,然而,金融机构部分信誉信息质量存在问题,如信誉主体的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报送数据不及时,导致信誉报告不能真实客观反映信息主体的信誉状况,进而使金融消费者权益遭到损害。二是征信系统信贷数据不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已成为个人融资的重要渠道,目前,人民银行也在认真研究和推进各类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以使征信系统信誉信息更为完好,进而全面反映个人信誉,但是,这需要一个经过,当前阶段,仍然面临着因信息不完好而不能完全反映个人信誉状况的尴尬,对消费

8、者权益造成损害。三是由于技术性原因导致数据错误。一方面是金融机构及征信机构对借用或冒用别人身份产生的记录尚无有效手段进行科学识别与分析;另一方面是接口程序升级时,与征信系统衔接出现问题而导致数据批量错误等。三部分基层机构对征信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存在违规行为。接入征信系统的总部机构普遍能够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的规章要求,制定比拟完善的征信管理内控制度,但在一些基层机构执行不到位。如对征信系统反应回来的错误信息不及时纠改,查询个人信誉报告不经信息主体受权,一次受权屡次查询,设置查询“公共用户,用户口令密码管理不严格,变更用户不报备,检查制度不落实等,对金融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四征信系统

9、信息防错纠错机制不完善。主要表如今:一是个人征信仍停留在“单方记录阶段,即只由征信机构单方构成,尤其是个人信誉报告中的负面信息,很多都是个人无意甚至银行或征信机构出错而造成的,金融消费者个人难以及时发现并提出异议,(征信业管理条例)固然规定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有告知义务,但并不要求告知到消费者,且告知的及时性和效果难以保证,影响个人经济活动,甚至导致金融消费者遭受损失。二是在个人征信信息仍然按月报送更新的情况下,异议处理环节多,程序复杂、耗时长,且修改权限集中于征信中心总部,不利于错误信息及时改正。三是投诉受理机制不健全。目前,银行与信誉信息主体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对于投诉受理的内

10、容、范围、处理流程、方式尚无明确的规定,银行应对信誉信息主体的投诉流于形式。四是缺少便利的救济渠道。当金融消费者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以为信息报送部门或运用部门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缺乏成本较低,又比拟有效的行政救济渠道,金融机构本身没有比拟规范的投诉管理部门,信息主体要么被动的放弃维权,要么诉诸法律,其救济成本大大提高。五使用信誉报告存在偏面性。信誉报告是对信息主体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综合反映。偿债能力主要通过信息主体经营收入情况、管理水平、负债总额反映,归还意愿主要通过历史信誉记录反映。实践中,商业银行不将归还意愿和偿债能力综合考虑,而只是以客户逾期的次数和时间作为信贷审查的

11、决定条件,尤其是对逾期原因不进行认真的分析,如对贷款逾期和欠信誉卡年费、贷款逾期1天和30天均同样对待,只要违约次数到达标准就“一刀切地拒绝与其交易,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信息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容易构成社会公众与征信系统的对立。二、政策建议一建立健全征信法律法规体系,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一是要加快立法进程,完善配套保护措施。建议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予以专门立法。借鉴美、英等发达国家经历,尽快制定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金融消费者权利和义务,为加大对“金融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提供法律根据;在(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信誉信息采集、披露和使用规则,明确监管主体

12、的权利与职责、征信活动介入主体的权利义务3,科学设置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害后的救济渠道与适用程序,切实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各项权益的保护。二是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法规建设,加强政策可操作性。如应加快制定出台(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暂行规定),加大对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惩罚力度,禁止个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目的;在新出台金融法律法规或修订(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时,在法律条文中进一步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念和范围,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可操作性。二加强数据质量建设,夯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础。一是商业银行应从重视征信数据,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完善相关制度和业务规程。同时,加大培训力

13、度,逐步提高征信业务人员尤其是基层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减少录入性错误和操作失误,并建立数据质量责任人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数据质量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好性。二是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数据的核对和检查工作,充分发挥两端数据核对和数据质量量化考评在保证数据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应要求数据错误机构对其发生的错误原因进行分析并构成整改报告,必要时进行专项核查,加大处罚力度,以减少数据错误发生率。三是应尽快研究制定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接入征信系统方案,充实完善个人信息内容,确保系统内容能全面综合反映个人信誉状况。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征信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征信业管理机关,要运用现场、

14、非现场检查手段监督相关机构在征信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情况,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在目前征信系统建设与应用仍处初期阶段的情况下,应十分注意将行政执法检查与日常数据核查、异议处理监测、调查研究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及早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加以解决,防止产生大的法律风险隐患。四建立完善的防错纠错制度。一是严格执行不良信息报送事先告知制度,并要求商业银行尽最大努力告知到消费者,以便错误信息在事前能够得以纠正,同时发挥征信系统对信息主体信誉行为的警示作用。二是实现异议处理权限下放,提高异议处理工作效率。能够将部分异议处理权限下放,尤其是对异议涉及机构在分中心辖内的情况,可由分中心处理,跨分中心的异议由征信中心处理,能够有效减少处理层次,缩短处理流程,进而提高异议处理效率。五规范信誉报告解读与应用,合理评判消费者信誉状况。建议尽快完善(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出台解读与使用信誉报告的工作指引,引导信誉报告使用者制定合理的政策,用好信誉报告。六建立多层次的权利救济制度。首先应明确权利人请求救济的途径和方式。当金融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时,权利人能够根据权益受损的性质、程度等分别选择不同的救济渠道或方式。如通过征信管理部门的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进行申述,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等。其次应规定合理的责任追查机制,对侵权行为人追查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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