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公安侦查工作的调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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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公安侦查工作的调整 内容提要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确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要求,公安侦查工作必需作出相应的调整。本文认为,这种调整应从侦查观念、侦查体制、侦查队伍素养等方面进行。关键词刑诉法修改公安侦查调整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确定。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保持了原来的体例和原有的框架、结构的前提下,对刑事强制措施、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以及对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中的相关问题

2、,都进行了重大修改。公安机关是执行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机关之一,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牵涉到公安侦查工作的方方面面,公安机关必需对公安侦查工作作出相应调整,方能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一、侦查观念的调整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公安侦查工作影响较大的莫过于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庭审方式的改革,以及律师可以介入侦查程序的崭新规定。收容审查本是一项行政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却被公安机关广泛用来应付刑事犯罪分子,成了事实上的刑事强制措施。在长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已经很习惯于采纳收容审查手段来办理刑事案件,从而形成了以审代侦、先讯问后取证的办案模式。由于是在缺乏证据后盾的

3、状况下开展讯问,所以侦查人员较难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口供,而只能借助于刑讯通供、诱供等非法手段来逼取、骗取口供。长此以往,侦查人员的讯问水平、取证实力便萎缩了,侦查素养也下了台阶。侦查人员长期遵循先讯问后取证的办案模式,其侦查水平、侦查实力的日益萎缩与刑事犯罪的日益智能化、集团化的反差愈益明显。而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有关机关已明确宣布废除收容审查制度。对此,公安机关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必定觉得难以适应。评价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的优劣,重要标记之一就是看其法庭的审判是否公正。我国原庭审方式由于实行卷宗移送主义,所以在实践中存在法官先入为主、先判后审的弊端,法庭审判成了“走过场”,

4、在法庭上公诉人不担当举证责任,法庭开庭审理,如认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则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辩护人的辩护只不过是例行公事。这种庭审方式明显难以体现公正。为了充分保证诉讼公正,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辩论式”的庭审方式,即在法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交叉询问并开展辩论、质证,法官在充分听取了各方看法后,从容确定对证据的取舍和对案情的认定,最终依法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判决。这就明确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假如控诉方所举证据无法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则人民法院有权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改革,无疑对控诉方的取证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公安侦查工作具有重大的影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

5、法规定律师可以介人侦查程序,这标记着我国的诉讼制度又向民主化迈进了一大步。律师介入公安侦查程序,无疑将对公安侦查活动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律师的介入,必将遏制“警察暴力”,同时也能使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得到较好的保障。律师介人侦查程序后,其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状况,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供应法律询问,对侦查人员侵扰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律师有权代为控告。由此可见,律师的介入,对公安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当进行,侦查人员应当在律师介入之前就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驾驭犯罪的主要证据,以驾驭进一步侦查的主动权。不论是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还是庭审方式的改

6、革,抑或是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规定,归根究竟都要求侦查人员要转变侦查观念,明确侦查程序具有的惩处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变更办案模式,变先讯问后取证为先取证后讯问再取证,同时,努力提高讯问水平和取证实力。唯有如此,才能做到依法侦查,才能圆满地完成侦查任务。二、侦查体制的调整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是制约侦查工作效益的重要因素。派出所承办大量刑事案件的机制导致防范薄弱,治安基层基础工作普遍被减弱;侦查与预审部门分立的体制,人为地割断了侦查破案工作的连续性,造成侦查与预审部门在工作连接上的困难,同时还简单造成重复劳动,影响办案效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侦查办案时间和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来的侦

7、防机制和侦审分立的体制已不能适应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势在必定。改革侦防机制,刑侦部门担当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派出所不再担当破案指标,而是集中精力做好基层基础工作,这样,一方面加强了治安防范工作,对预防犯罪起到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派出所加强了对重口、外口的管理,加强了基础建设,所以它就能利用群众基础好、人员熟、状况熟的优势,为刑侦部门供应破案线索和帮助抓获犯罪嫌疑分子。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就能为刑侦部门侦查刑事案件赢得时间,既可快速破案,又能刚好收集到有关的犯罪证据,为依法侦查打下扎实的基础。实行侦审一体化,是对原侦审分立体制的重大改革。我国的公安预审部门在长期的侦查实践

8、中,为严格办案,依法监管,深挖犯罪,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侦查与预审分设的体制弊端暴露得越来越明显。侦审分立原委有无必要呢?其实,从侦查程序构造的理论看,侦审原来都属控方,是公安机关这一担当控诉职能的机构之下的两个部门,共同担当控诉之职,实无分立之必要。从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相互关系看,我国的公、检关系与国外的不同。国外检察官与警察之间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相互间不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侦查与检察是一体的;而我国的公安侦查与检察的关系是断开的,即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之间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存在相互制约关系,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有审查起诉权。这种

9、公检关系也表明在公安内部不必另设一个部门来对侦查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把关。因此,侦审一体化符合刑事诉讼目的。实行侦审一体化,就是要在侦查部门内实现立案、侦查、审讯、提请批捕、移送起诉一体化。这样,既可保证办案时效,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又有利于明确责任,严格执法,更加有力地打击犯罪,同时还有利于侦查人员业务素养的全面提高。为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公安机关除了调整侦防机制和侦审体制外,还应建立侦查破案的快速反应机制。刑侦部门应当与指挥中心、交警、巡警和派出所紧密协作,接警后快速出警,快速赶赴现场,抓获现行,驾驭第一手材料。这一系列改革目标实现后,公安侦查工作方能迈上一个新台阶。三

10、、侦查队伍素养的调整刑事侦查工作是一项特地性工作,专业性很强,对侦查人员的素养要求较高。侦查员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养、业务素养,而且要有较好的法律素养、文化素养、身体和心理素养,并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当侦查员,只有优秀的人才能成为侦查员。目前在公安刑侦队伍中有“三个三分之一”:有三分之一的人能干,三分之一的人跟着干,三分之一的人只会送水送饭。这种队伍状况根本无法适应修改后的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必需进行调整。笔者认为,对公安侦查队伍的调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把好进人关。公安部应当尽快制定侦查人员任职资格标准,同时要将此标准法律化。各级公安机关在招警时,就应按此标准招收侦查人员。凡不依此标准者,所招人员清理出侦查队伍,对违反规定招警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以及干脆责任人员,应赐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侦查人员的任职资格标准,可考虑以下几点:政治上,应有肯定的 12下一页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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