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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以相关食品安全事件为线索,梳理了从建国初期到2020年间发生在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历史进程。1953“食品卫生”概念初现,标志着我国为维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迈开了第一步。1964“食品卫生标准”概念首次提出,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管理从空白走向规范化,向着法制化管理的目标迈出了第一步。1979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原国家卫生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委组成“全国食品卫生领导小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全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经济基础的变化迫切要求改革经济体制管理模式。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卫生部于1978年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委组成“全国食品卫生领导小组”,组织对农业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
2、营和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污染开展治理。19821982年11月1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年11月1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下称试行法)。这是中国食品卫生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等方面卫生要求,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翔实规定。试行法规定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改变了各级政府非常设机构食品卫生领导小组负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格局,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食品
3、卫生工作及其执法主体地位。1995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卫生法。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了食品卫生法,标志着中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正式进入法制化阶段。该法继承了试行法的总体框架、主要制度和条款内容,增加了保健食品相关规定,细化了行政处罚条款,强化了对街头食品和进口食品的管理。食品卫生法再次明确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废除原有政企合一体制下的行业部门食品卫生管理职权,确定了卫生行政部门作为食品卫生执法主体的地位。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政府通过建立有权威的外部食品卫生执法和监督机
4、构,在绝大部分领域取代行业内部食品卫生管理,将监管者与监管对象都纳入法制框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传统行政干预手段基本退出历史舞台,卫生部门继续强化国家立法、技术标准、行政执法等工作,同时质量认证、风险监测、科普宣传等新型监管工具也初现端倪。2003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同时还承担保健食品审批许可职能。20042004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2004年9月,国务院印
5、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和职能。该决定同时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2009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在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虽仅两字之别,却清晰地反映了食品立法思维的改变和更高的要求一一问题食品带来的并非仅仅是“卫生”问题,而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法中确
6、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重作用。20102010年2月6日,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印发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于2010年2月6日印发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国发20106号),成立了由国务院领导担任正副主任,由卫生、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15个部门负责同志作为成员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此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立了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从而取代卫生部成为更高层次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20
7、13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革的目标是整合职能、下沉资源、加强监管,在各级政府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至此,整合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以法定形式被固定下来,省以下工商和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终于实质性启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三中全会同时强调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2014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指出,整合优化
8、市场监管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健全协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从2013年末开始,一些地方政府在不同层面整合工商、质监、食药甚至物价、知识产权、城管等机构及其职能,推进“多合一”的综合执法改革,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20152015年4月24日,食品安全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15年4月24日,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修订通过。亮点是创新了信息公开、行刑衔接、风险交流、惩罚性赔偿等监管手段,同时细化了社会共治和市场机制,确立了典型示范、贡献奖励、科普教育等社会监督手段,也为职业监管队伍建设、监管资源区域性布局、科学划分监管事权等未来
9、体制改革方向埋下了伏笔。2015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9日下午就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提出“四个最严”,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坚持产管并重,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20182018年3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考虑到药品监管的特殊性,单独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市场监管实行分级管理,药品监管机构只设到省一级,药品经营销售等行为的监管,由市县市
10、场监管部门统一承担。这一轮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真正体现了顶层设计,超越部门搞改革、监管看安全,是新时代的新气象。“大市场专药品”模式抓住了当前食药安全治理的两大关键:食品安全监管的协调力和综合性,药品监管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总体上说,在市县普遍采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前提下,用“小折腾”获取“大红利”的方案,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监管统一性。后续政策落地应注意三个方面:第一是事权科学划分,基于食品和药品在产业基础、风险类型等方面差异,药品上市前监管权尽量集中,食品生产经营和药品经营销售日常监管权适当下沉;第二是改革因地制宜,可赋予省级改革自主权,食品药品产业集中的地区,还是可以允许单独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
11、理局;第三是监管人员积极性保障,地方机构改革要充分考虑基层一线监管执法人员诉求和利益。20192019年2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2019年2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该规定对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班子其他成员等5个方面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食品安全职责作出明确,既明确了职责“是什么”,也明确了“
12、怎么干”,还明确了履职到位与否“怎么办”,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党政领导齐抓共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强大合力,对于推动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提高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将产生重大而积极的作用。20192019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细化并严格落实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食品安全领域依然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三是重点细化过程管理、处罚规定等内容,夯实企业责任,加大违法成本,震慑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