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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附件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 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 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 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补助资金。节能减 排补助资金按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实施期限至 2022 年。 第三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 (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 (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 (四)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
2、改造升级; (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支出方向到期后,财政部联合行业 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相关产业发展形势需要等 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目 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 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第五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申请 资金时要同步填报绩效目标,执行中开展绩效监控,年度终 了进行绩效自评,定期开展外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 用,推动绩效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 达地方或
3、纳入中央部门预算。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 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属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进行监管。地方 申请资金、 中央财政下达预算时, 应当同时抄送当地监管局。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 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 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 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 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建2015161 号)第四条规定予 以支持的,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办理清算手续。 第十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补助资金。 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依照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 发的通知 (财建2015 16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