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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实用的保险合同模板汇总九篇好用的保险合同模板汇总九篇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运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9篇,欢迎阅读与保藏。保险合同 篇1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缘由,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歼灭。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缘由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丢失。假如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
2、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歼灭而终止。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假如非因保险事故或事务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 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
3、险责任起先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需留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歼灭。保险合同 篇2本篇合同纠纷: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尽说明义务由应届毕业生我特殊为须要保险合同范文的挚友收集整理的,仅供参考。内容如下:20xx年3月25日,原告甲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以其妻为被保险人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 保险金为10000元。该合同的形式属保险公司制作的填空式格式合同,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合同有效
4、期内,本公司负下列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 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接着有效。在合同其次十三 条释义后又注释为: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堵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心脏酶素含量异样增加;(3)典型的胸痛病状。但伤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
5、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 术,必需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明冠状动脉有狭窄或堵塞情形,必需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但在双 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就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提示对方,对合同规定内容有争议条款未加说明义务,或模糊答疑,未引起投保人以足够重视。 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交费义务。20xx年9月,原告甲之妻因心绞痛被送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峻转入省级医院治疗,经检查 后,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需手术治疗,并做了介入支架手术,住院6天,于20xx年9月14日出院,手术及住院费支出40000余元。出院
6、后, 原告甲持其妻住院的有关医疗证明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未能根据合同约定作理赔处理,原告甲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20000元,接着履行合同,并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原告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康宁保险合同有效,原告在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因其妻享受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整。本案焦点有三个:1、被保险人患心绞痛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而被保险范围内的基本。投保人某位其妻患重大疾病保险 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保险险种合同,其目的在于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后患有重大疾病收到足够的医疗费用,使患者在医疗时以收到医疗费
7、用的支付,使其早日康 复,故在签订合同后,刚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于20xx年3月25日签订了康宁保险合同,20xx年9月,被保险人患有有心绞痛,被送 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峻被送往省级医院治疗,经查,患者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做支架介入手术。从本案的事实不难看出,患者因心绞发病,经医 院检查,病状已成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且做了支架介入手术,我们可从医学角度看待这一问题,患者被确诊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那么,就是心脏 病,也是心脏病的一种类型,应当属于重大疾病,理应在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之内,当然属于被保险范围之内。所以,合同约定的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
8、范围 之内,就失去了保险心脏病的现实意义。2、保险人对其格式合同的释明责任。格式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就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双方当事 人是依据双方的约定的须要,或者说同一标的、价格等,由不同的一方来签约,也就是说要约一方为了便利而实行的一种合同形式,但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合同一方 应就合同约定对自己的责任,或对对方不利的显形、隐形条款,作出明确的说明,使对方对合同的实际约束力有一个明确的相识,达到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为目的,也 就体现出了合同的公允、公正原则。本案出现的康宁保险合同中载明:“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内”,与医院确诊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诊断不相符 合。对某种病情的确定是医疗意义上
9、的诊断确定,而不是合同约定某种疾病中的那种病态的属性。所以说合同约定的心绞痛不在心脏病种内的疾病脱离了可观现实, 是不能成立的。再就是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站在一方利益的角度上,对某些不利于自己的约定向对方说明不明,或者有意回避,造成对方的偏识,或错误 相识,这样的状况,签订的合同达不到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另外,即就是就作了明确的说明,就现有的版本,不能体现作说明的内容,一旦出现纠纷,人民法院仍 以作出不利于提出格式合同一方的结果。反过来说,供应格式合同一方向对方所作的约定释明是很重要的。3、被保险人应当如何受益合同约定的利益。从本案的合同约定看,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 合同有效期限
10、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文)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接着 有效。本案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两个要说明的:其一,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它说明双方当事人只要签订了合同,在生效后的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重大疾 病,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额的二倍,终止合同;其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接着有效。以上两种状况 表明,合同生效和缴纳保险费的不同
11、利益的存在。本案被保险人符合后一种条件,理应享受后一种法律行为的权利。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中院已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合同 篇3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其次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峻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依据医学及临床阅历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
12、,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削减,该削减部分视为效力终止。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供应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申领“
13、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第五条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则本公司将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第六条适用
14、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本附加条款:一、被保险人曾依本附加条款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二、主合同终止或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三、主合同为定期死亡保险。保险合同 篇4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负责人:通讯地址: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负责人:通讯地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同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样,签订本合同。一、总则(一)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干脆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二)甲方托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二、代理范围(一)地域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_行政区域内代理保险业务。(二)业务范围:1、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
15、明):_。2、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1)向客户宣扬、介绍、举荐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4)接受客户询问。(5)甲方书面托付的其他事项。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担当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担当责任。三、代理期限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四、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
16、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三)任何状况下,乙方均不得运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刚好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五、代理手续费的支付(一)甲方依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详细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依据业务发展须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
17、,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四)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干脆供应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的状况,此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_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需退还甲方。六、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权利(1)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终确认权。(2)有权制定
18、和修改各项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3)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状况进行考核和奖惩。(4)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5)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干脆供应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2、甲方义务(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2)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担当保险责任。(3)向乙方供应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供应必要的帮助。(4)为乙方供应必要的培训。(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权利(1)在甲方授权
19、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2)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3)要求甲方供应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4)要求甲方供应有关培训。(5)享受甲方供应的有关待遇。2、乙方义务(1)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2)为客户供应收费、送单、询问、帮助变更保险单和帮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3)努力维持现有业务。(4)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5)按时参与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6)根据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状况进行记录。(7)担当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8)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9)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隐私负有
20、保密义务。七、担保(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供应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实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八、合同的变更(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样看法,本合同自动终止。九、合同解除与终止(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
21、合同,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峻后果。2、不符合代理人条件,或丢失代理人资格。3、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4、有违法犯罪或严峻损害甲方信誉行为。5、对甲方有不诚恳的欺瞒行为。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_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2、本合同期满。3、乙方丢失民事行为实力。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马上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
22、、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须要的与甲方业务状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十、违约责任(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担当责任。(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担当赔偿损失的责任。十一、争议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刚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23、,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其他(一)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二)假如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甲方(盖章):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签订时间:_年_月_日乙方(盖章):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签订时间:_年_月_日保险合同 篇5甲方:_办公地址:_联系电话:_传真:_邮政编码:_乙方:_办公地址:_联系电话:_传真:_邮政编码:_为了推动我国_项目体育运动的发展,防范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的风险,甲乙双方依据各自职能签署_赛事承办协议。本协议中,甲方是组织实施赛事的组委会
24、,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保险公司,是本合同的保险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财产保险范围凡为甲方全部、或为他人保管、或为他人共有而由甲方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甲方与乙方特殊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单、图纸、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其次条 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难及任何突然和不行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
25、定者外)造成的损害或灭失,乙方均负责任。第三条 除外责任乙方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3.1 自然磨损、物质本身改变、自然发烧、鼠咬、虫蛀、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渐渐起作用的缘由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3.2 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复原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3.3 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3.4 政府或当局吩咐销毁财产的损失。3.5 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后果损失。3.6 盘点货物时发觉的短缺。3.7 甲方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3.8 明细表中规定应由甲方自行负担的免赔额。3.9 斗争、类似斗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
26、、民众骚扰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3.10 干脆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第四条 赔偿处理4.1 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的损失事故后,甲方应当马上通知乙方、并在_天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乙方供应具体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4.2 保险财产若遭盗窃,甲方应爱护现场并马上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马上通知乙方,假如乙方派员进行现场调查,甲方应赐予便利。4.3 发生损失后甲方应马上实行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乙方可予合理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4.4 甲方要求赔偿时,应供应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
27、其他乙方认为有必要供应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遇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觉甲方供应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瞒或夸大失实时,乙方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4.5 保险财产遭遇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偿,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由甲方自保,乙方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根据本条款规定办理。4.6 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上复原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4.7 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乙方如按全损赔付
28、,其剩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乙方可以不接受甲方片受损保险财产的委付。4.8 任何属于成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成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4.9 赔偿损失后,由乙方出具批单削减相应部分的保险费,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削减部分的保险费。如甲方要求复原保险金额,应加缴复原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4.10 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甲方应马上实行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乙方赔付支付赔款时,甲方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乙方,向乙方供应一切所须要的单证,并帮助乙方向责任方进行追偿。4.11 如本保险单所保证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
29、他担当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不论甲方或他人所投保,乙方仅负根据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第五条 其他事项5.1 甲方应实行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乙方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仔细考虑,并付诸实施。5.2 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马上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供应具体经过。5.3 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爱护事故现场。第六条 索赔和赔款6.1 甲方向乙方索赔时,应供应必要的有效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6.2 乙方的赔款以复原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6.3 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30、6.4 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甲方自保,乙方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6.5 乙方赔付损失后,如需复原原保险金额,该复原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6.6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保险的存在,不论为甲方或他人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乙方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争端解决方式:7.1 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7.2 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八条 其他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1、传真签字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公章) 乙方_(公章)代表_(签字) 代表_(签字)电话:_ 电话: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保险合同 篇6填写说明:请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打 ,并用正楷填写变更的内容;申请批减或退保时请填写背面银行帐户信息保单号码: 投保人:被保险人: 同投保人 不同投保人申请批改缘由:个人房贷险退保:本人于 年 月购置了位于 的房产,并在贵司投保房屋按揭保险,现本人已提前还清银行全部贷款,特申请办理退保手续。投保人签章:托付授权:(非投保人本人办理时填写,并留存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本人(单位)全权托付代为办理本次保单变更的相关事宜,所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由本人(单位)担
32、当。代办人证件类型: 代办人证件号码: 代办人签章:投保人签章: 申请日期:年月 日公司受理人员填写受理人签名: 受理日期:年 月 日备注:银行帐户信息留存单本单位(个人)保单退保/批减款项请转入以下银行帐户中: 联系电话:收款人签章:温馨提示:1、为确保您能刚好收到我司支付的退保款项,请您再次确认您供应的银行帐户是否真实有效;2、对于您所供应的开户银行信息,其中:银行卡,须要明确到地级市分行;存折,请依据存折内页上的银行章填写,一般须要明确到支行(储蓄所);3、公司暂无法向信用卡支付退保款,请留意不要留存信用卡帐户资料;4、银行帐户信息假如有更改,请在本页下面的“银行帐户信息变更表”中填写。
33、帐户信息更改表(更改适用)平安保险公司受理人签字: 收款人签章:保险合同 篇7一、区法院近五年来受理保险合同案件的基本状况1、受理案件逐年增长,争议金额逐年递增。自20xx年以来,该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xx年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6件,占全院商事受案数的0.8,涉案标的额32.3万元;20xx年,受理57件,涉案标的额93.7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256%和190.1%;20xx年,受理21件,标的额127.6万元,同比分别-63.2%和+36.2%。20xx年,受理23件,标的额200.3万元,同比上升了9.5%和56.9%。20xx年,受理31件,标的额2
34、98.2万元,同比上升了34.8%和48.9%。20xx年至20xx年区法院受理保险合同案件状况2、案件调解率低,判决率高。很多保险合同纠纷争吵的焦点往往是保险公司应否担当责任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之间调解、和解的空间小,加之很多保险公司认为调解往往涉及到内部责任担当,对调解设置了繁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导致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20xx年以来共审结的142件保险合同案件中,判决结案79件,占结案总数的55.6%;调解23件,仅占16.2%;撤诉及其他结案40件,占28.2%。3、案情呈现多样化、困难化的特点。20xx年以前受理的案件,案由较为单一,
35、大多是以机动车保险、火灾险和运输险等一般财产保险和各类人寿保险为主,且多因保险人拒赔保险金而由被保险人发动的诉讼。而近年来,案由趋于多样化,消费信贷保险、兼有托付理财性质和保险合同性质的理财型保险等新类型保险合同纠纷不断出现,且既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起诉保险人的,也有保险人起诉投保人的(保证保险纠纷、保险代位权纠纷及追索保险费纠纷);既有给付之诉,也有确认之诉;既有接着履行合同之诉,也有解除合同之诉。4、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样或缺乏核查证据,过错责任难以认定。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往往就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但又难以供应有效证据。纠纷发生后,双方极易产生争吵,双方冲突仍主要集中在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保险
36、公司是否应当担责任及担当责任的比例上,特殊是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承保、理赔范围条款理解不一的争议。财产保险案件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证明保险标的价值的发票、账册等相关证据灭失的状况下,如何确定赔偿金数额也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较少,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较多,结案周期长。20xx年该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根据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共6件,占总结案数的19.4;按一般程序结案的25件,占总结案数的80.6。鉴于保险合同案件的特别性,立案初期虽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但在审理过程中,往往因遗漏加当事人或案情困难而不得不转为一般程序予以审理。此外往往还需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或需进行重新鉴
37、定、评估或当事人要求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有的案件存在多次调查、多种鉴定,如当事人申请进行保险合同事故调查追加当事人等事由,甚至为了进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投保人亲自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等,因此,审理周期长的状况较为突出。二、保险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1、投保人、保险人诚信缺失。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双方对投保人的“照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争辩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但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保险人常采纳“擦边球”的方式规避“诚信”义务,主要表现为:投保人缺乏诚信,不愿履行照实告知义务。依据司法统计结果显示,
38、区法院在20xx年审结的案件中,由于投保人不照实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不履行赔偿义务而产生纠纷的约占保险合同案件的40%。此外,保险人为多发展客户,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说明,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的进行说明,不能让客户正确相识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无法做出正确推断的现象普遍存在。2、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性太强、不易理解且内容分散。主要表现为:(1)保险条款语言不够通俗,内容困难,合同附件太多。现行的保险合同普遍不易让人看懂,在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均有肯定困难,法官也要对保险合同条款前后比照阅读方能理解。(2)保险合同内容分散性强,重点不集中且相互否定。保险合
39、同中,经常同一个内容的描述会在不同的地方、甚至一些偏僻的地方多次出现,并且这些内容相互之间有相互否定的作用,所以一旦不留意否定项,则可能会因此而遭遇损失。3、保险人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烦琐。保险人往往在未仔细审核的状况下即承保,出险后却想尽一切方法进行审查拒赔。一方面以内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设置繁琐的理赔手续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花费大量人力去调查与免责相关的事项,动辄提出免责。三、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缘由分析1、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1)内部管理不善。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代理人管理不到位。特殊是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是引发纠纷的重要缘由。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内容甚至代签
40、名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出现诸如带病投保情形而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以保险代理人未履行条款说明义务为由抗辩,从而形成纠纷;二是保险公司内部各部门协调不够。(2)履行说明义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一是保险条款本身没有体现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二是没有对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提示或特别印制。三是对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概念理解过于狭隘,认为仅指除外责任条款,没有相识到限制保险人责任的免赔额(率)条款和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拒赔条款也属于责任免除条款的一部分,因而未予以明确说明。2、保险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说明较少,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随着新型保险业务和
41、新类型保险案件的不断出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相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保险立法滞后于保险业务实践,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缘由。3、监管缺位。尽管我国有保监会特地行使对保险业的监督权,但是,现行的保监会在监管业务上仍旧存在较多的缺位,这是导致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理因由。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侧重于检查保险公司的义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和保险公司的偿付实力,但却不能对商业保险合同中非主要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有效的监管,特殊是对合同陷阱、规避义务和责任的保险合同内容的监管方面,还停留在理论阶段。监管缺位,导致很多投保人、保险受益人明显感觉到受到了欺瞒,但却苦于
42、无处可申,于是不得已只能选择诉讼的途径,从而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四、对策和建议1、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完善和修订作为规范保险活动基础的保险法律法规,是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根本之策。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滞后性和稳定性,使得法律滞后于现实,法律也不行能随时修订。因此,在成文法传统中,常实行司法说明的方式刚好回应现实对法律的新期望和新要求。法律法规的完善,不应要求是全面的完善,而是针对当前保险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缺位,通过立法加以填补,使保险合同行为有法可依。2、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审判人员应坚固树立同等爱护的司法理念。由于保险合同纠纷具有与一般商事合同案件所不同的所特有特征,在审理过程中,假如稍有不慎,
43、就会使原本已经“倾斜”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不平衡,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进而危及法律和法制的尊严。因此审判人员必需坚固树立同等爱护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的理念,根据保险合同特有的规律和规则,结合商法的原则与精神以及保险原理,妥当处理保险纠纷。3、规范保险公司的企业行为。一是规范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特殊是规范保险行业的管理,加强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相关组织的管理,通过有效的制约措施,规范保险中介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责、权、利。二是完善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角色,强化其社会责任。主要是明确其作为救济人一方的救济义务。同时,通过加强监管的方式,刚好发觉和处理保险公司的亏损经营行为,使得投保人
44、免受其经营不善的影响。三是规范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目前的保险合同纠纷,主要还是理赔难的问题引起。理赔难重点体现在理赔无门、理赔成本高、时间长、理赔不公允等。因此,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必需明确规定保险理赔的程序及理赔期限,通过规范化的保险理赔行为,公开化理赔程序和标准,变更目前理赔属于保险公司内部行为的不合理现象。4、保监会的监管意识、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须要进一步增加。一是变事后监管为事前监管。二是应把监管和服务结合起来。作为保险业特地监管机构,保监会不仅要依法约束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也要供应刚好有效的服务和帮助,尽力帮助解除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障碍。三是保险监管机构在对保险公司制订的保险条款履行
45、审批和审查备案程序时应坚持合法原则,这是从源头上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重要举措。保险合同 篇8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兹退还贵公司上述保险合同,并申请终止该保险合同中全部的主合同和附加合同。请贵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相应金额予保险合同投保人。若另有其他附加金额也请一并退还。贵公司于收到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次日零时起,所负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投保人声明:本保险合同并无任何转让、抵押的事实;本人未有破产和涉及与本保险合同的诉讼、仲裁事项。注:一、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勿在空白申请书上签署。签署前,请慎重核对所填写的资料。二、 签名须本人亲笔并与本公司存档的投保单或经本公司认可的签名相符。三、 若投保人通讯地址已更改,请按新通讯地址正确填写,否则原通讯地址将被视为无更改或无错误。四、 请将保险合同和有效证件复印件连同此申请书一并递交。五、 银行账户必需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全部。六、 现金干脆给付适用于支付金额小于1000元(含)的退费。七、 支付金额大于1000元的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