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主张民主宪政对外强调维护国家主权的陈独秀的法律思想(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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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7 卷 第 6 期 衡水学院学报 Vol. 17, No. 6 2015 年 12 月 Journal of Hengshui University Dec. 2015 收稿日期: 2015-02-22 作者简介: 华友根 (1939-),男,上海川沙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衡水学院特聘教授。 DOI:10.3969/j.issn.1673-2065.2015.06.020 对内主张民主宪政对外强调维护国家主权的 陈独秀的法律思想 (一) 华 友 根 (上海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上海 200020) 摘 要: 陈独秀是中国近现代具有很大影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对内关于宪法、约

2、法、国体、政体、权力、法律、民主、自由;对外关于不平等条约、租界、领事裁判权等,都有深入的研究与相当的见解。文章在宪法与宪政;人民的自由与权利;晚年对民主制度与自由权利又有新看法;反对不平等条约与治外法权等四个方面 进行 细致论述 。 结论为 :陈独秀的 法律思想 表现为对内主张民主宪政对外强调维护国家主权。 关键词: 陈独秀 ; 宪法 与宪政; 民主制度;国家主权 ;法律思想 中图分类号: D9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2065(2015)06-0099-07 陈独秀 (1879 1942 年 ),安徽怀宁人,字仲甫。早年留学日本, 1904 年创办安徽俗话报, 1915

3、年起主编新青年, 1917 年任北京大学文科学长。 1918 年与李大钊创办每周评论,全力主张民主与科学,积极提倡文学革命。反对封建的旧思想、旧文化、 旧礼教,是五四新文化运动的主要领导人之一。“五四”运动后,接受与宣传马克思主义。 1920 年 8 月,在上海成立第一个共产主义小组,并发起成立中国共产党。 1921 年 7 月在中共第一次全国代表大 会 上,被选为中央局书记。后被选为第二、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第四、第五届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1927 年 7 月,离开中央领导岗位。后来接受托派观点,在党内成立小组织。 1929 年 11 月,被开除党籍。同年 12 月,发表由 81 人

4、署名的作为托陈取消派纲领 我们的政治意见书,并与托洛茨基派组织相结合。 1931 年 5 月,被推选为中国托派组织的总书记。 1932 年被国民党政府逮捕, 1937 年 8 月出狱。此后,他对于民主制度又有新的认识与看法。 1942 年病故于四川江津。 陈独秀是中国近现代具有很大影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对内关于宪法、约法、国体、政体、权力、法律、民主、自由;对外关于不平等条约、租界、领事裁判权等,都有深入的研究与相当的见解。现就宪法与宪政 、 人民的自由与权利 、 晚年对民主制度与自由权利新看法 、 反对不平等条约与治外法权等四个方面来分析探讨。 一 、 宪法与宪政 陈独秀关于这方面的思想十分

5、丰富,如他既批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人民实行两面派, 因而反对护法;但袁世凯破坏约法、复辟帝制,康有为批评宪法、约法及共和制,他均表示反对。同时,对于孔子列入宪法,孔教作为国教而列入宪法,也不能同意。对于曹锟的行贿行为与制定贿选宪法、段祺瑞的善后会议和国民代表会议条例,也给予坚决否定。并且,否定联邦制和军阀的联省自治及武人割据,等等。 陈独秀所说的约法,是指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他说,旧人骂约法就是骂他束缚政府太过;新人骂约法是骂他束缚人民太过。但照事实上看起来,违法的违法,贪赃的贪赃,做皇帝的做皇帝,复辟的复辟,解散国会 的解散国会,约法不曾把他们束缚得住,倒是人100 衡水学院

6、学报 投稿平台 :http:/ 第 17 卷 民的出版集会自由,却被约法束缚得十分可怜。最近政府拿治安警察条例和出版法两种武器来束缚人民出版集会的自由,许多人背着眼睛骂政府违法,其实政府何尝违法?约法里明确说:“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正因为约法对人民的权利,有这样一手拿出,一手收回的办法,政府才订出许多限制的法律,把人民的出版、集会、自由,束缚得和钢铁锁链一般。“这是约法底罪恶,何尝是政府违约呢?这种约法护他做什么?我要 请问护法的先生们,护法的价值在哪里?” 1(约法底罪恶 ) 但袁世凯毁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另订中华民国约法,并且反

7、对共和复辟帝制、变更国体、主张君主立宪时,陈独秀对杨度等筹安会诸人提出的国体变更的所谓理由:第一,共和国家不若君宪国家之易致富强;第二,据中国历史国情,以前没有过民主,今天的共和仓促而定,未经国民讨论;第三,人民的程度不适共和,欲救中国只有君宪。立宪非君主不可,君主非立宪亦不可;第四,国人迷信共和,当有葡萄牙、墨西哥之国力民智才可,吾国望尘莫及;第五,共和国元首改选,易致争夺酿乱,不 如君位确定可长享太平 ,均 予以一一驳斥。如对于第一条,陈认为,如君宪可以富强, 那么 西班牙、意大利的富强应驾法国、英国之上。对第二条,陈说,未听到哪一国实行共和制,是经过国民充分讨论而改定的。对第三条,陈说,

8、人民程度果能立宪,而谓之不适共和,“诚所不解”。总之“筹安会诸人所持上列之理由,均未能令人满足” 1。 (答王庸工国体 ) 对康有为否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主张的共和制,也表示坚决抵制与驳斥。陈独秀摘引康有为在共和平议的“导言”中所说:如求共和适得其反而得帝制,中国共和根本之误在中华民国临时约 法为十七省都督代表所定,则非四万万之民意;民国政府乃行专制必不开国民大会,故中国宪法永不成而无共和之望;中国即成共和之宪法,亦虚文而不能行;中国武力专制永无入共和轨道之望,不能专归罪于袁世凯;中国若行民主,虽有雄杰亦必酿乱而不能救中国;中国必行君主,则国不分裂等。并认为康有为以上所说,不仅自相矛盾,而且自

9、失其立脚点。他指出,凡立论必不可自失其立脚点,康氏倘真主张其君主制,理各有当,尚未为大失;“今于根本上反对共和,而于现行制度及目前政象,刻意所求,是枝叶之见也,是自失其立脚点也。” 1(驳康有为共和 平议 ) 陈独秀反对袁世凯、康有为复辟帝制与实行君主制度的同时,又提出了要反对假共和及假立宪。他说,立宪政体,所谓国民政治,果能实现与否,纯然以多数国民能否对于政治,自觉其居于主人的主动地位为唯一根本的条件。倘立宪政治之主动地位属于政府而不属于人民,不独宪法乃一纸空文,无永久厉行之保障,而且宪法上的自由权利,人民将视为不足轻重之物,而不以生命拥护,则立宪政治之精神已完全丧失。因此,共和宪政,非政府

10、所能赐予,非一党一派所能主持,更非一二伟人大老所能负人而趋。“共和立宪而不出于多数国民之自觉与自动,皆伪共和伪立 宪也,政治之装饰品也,与欧美各国之共和立宪绝非一物 ” 1。 (吾人最后之觉悟 )而且认为,共和立宪与儒家的三纲是相互违背的。他说,三纲的根本主义是阶级制度,也所谓名教、礼教,是拥护别尊卑明贵贱的制度,这与西洋的道德政治,以自由、平等、独立为根据,是极端相反的。所以,“共和立宪制,以独立、自由、平等为原则,与纲常阶级制度为绝对不相容之物,存其一必废其一 ” 1。 (吾人最后之觉悟 ) 他说,“孔教”本是失灵之偶像,过去的化石,这与民主国宪法是没有关系的。孔教的精华是礼教,为吾国伦理

11、政治的根本,其存废为吾国早 应解决的问题,应在国体宪法问题解决之先。现在讨论,已觉甚晚。 陈独秀对于袁世凯干涉制宪,而订立天坛宪法草案第十九条 “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 ”, 即在宪法中列入孔教以尊孔,大为反感。认为是违背宗教信仰自由的。他说,像佛教教律精严,教理高深;基督教遵奉一神,宗教意识明了,信徒清洁。而今天蔑视其他宗教,而独尊一孔教,“岂非侵害宗教信仰之自由乎?”今乃专横跋扈,竟要四万万人各教徒共有之宪法,独规定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这样以国家之力强迫信教,欧洲的宗教战争“殷鉴不远”。这以何者为教育大本,万国宪 法 从来无此武断 专横的规定。 第 6 期 华友根 对内主张民主宪政对

12、外强调维护国家主权的陈独秀的法律思想(一) 101 而且指出,明明以共和国民自居,以输入西洋文明自励者,而不将与共和政体、西洋文明绝对相反的别尊卑、明贵贱的孔教吐弃,真叫人“大惑”。又说,以宪法而有尊孔条文,则其余条文,不无可废。今天宪法,无非采用欧洲,而欧 洲 的法制精神,无不以平等人权为基础。民国宪法草案百余条,其不与孔子之道相抵触的,没有几条。那 么 他们将何以并存呢?如果将孔子之道为教育大本列入宪法,不但共和国宪法可废,几十余年来的变法维新、流血革命、设国会、改法律,及一切新政治、新教育,无一非多事,且无一非谬误。因此,如要树立平等人权的新信仰 ,对于“于此新社会新国家新信仰不可相容之

13、孔教,不可不有彻底之觉悟,勇猛之决心;否则不塞不流,不止不行 ” 1。 ( 宪法与孔子 )也就是必须坚决反对将孔子、孔教列入宪法。 他还说,假令从社会的习惯,承认孔教或儒教为一名词,亦不可牵入政治,垂之宪章。政教分途,已成公例,宪法乃系法律性质,全国从同,万不能涉及宗教道德,使人得有出入依违的余地。如果孔教可定为国教,加入宪法,倘发生效力,将何以处佛、道、耶、回诸教徒之平等权利?倘不发生效力,国法岂非儿戏?政教混合,将以启国家无穷之纷争。 又有人说,国教诚不可有,孔 子亦非宗教家,惟孔门修身之道,为吾国德教之源,数千年人心所系,一旦摒弃,重为风俗人心之患,故应定之宪法,以为教育大方针。陈独秀对

14、此提出三个疑问: 第一,孔门修身伦理学说,是否与共和宪政政体相容?儒家礼教是否可施行于今世国民之日常生活? 第二,宪法是否可以涉及教育问题与道德问题? 第三,万国宪法条文中,有无人的姓名发现? 如果不能解答此三种疑问,则宪法中加入孔道修身之说,较之定孔教为国教,尤为荒谬! 同时进一步认为,宪法纯然属于法律范围,不能涉及教育问题,犹之不能涉及实业问题。宪法中不能规定任何人之道为修身大 本,何论孔子与卢梭都一样,岂能反对共和之孔道不能定入宪法以为修身大本,“即提倡民权共和之学派,亦不能定入宪法以为修身之大本。盖法律与宗教教育,义各有畔,不可相乱也 ” 1。 ( 再论孔子问题 ) 陈独秀不但反对孔子

15、孔教列入宪法,而且坚决否定曹锟时期的贿选议员与贿选宪法。他说,舆论反对贿选,当然对于一买一卖的贿选总统和贿选国会议员,同样反对。舆论既然反对贿选的国会议员,他们是猪仔,怎么能够承认猪仔们有代表人民制定宪法之权。舆论现在反对护宪,其理由很简单明白,就是根本反对贿选,根本反对贿选的猪仔议员所制定的宪法 。这种贿选总统、贿选宪法,无论如何依法定程序而选举的总统,无论如何依法定程序而制定的宪法,都是国民所不能承认的。同时, 陈独秀 对吴佩孚致电张作霖,申述护宪的五个理由,予以一一驳斥。 如第一个理由是“宪法根据约法而产生,故护约即当护宪”。陈批驳说,他忘记了当时宪法产生的情况,除了根据约法而外,还有贿

16、选一段事实;他更忘记了制定约法者,是革命政府的临时参议员,制定宪法者是贿选议员的宪法会议。 如第三个理由是“约法上只有临时大总统,而宪法上之大总统选举法,系民国二年十月四日所宣布,袁世凯由约法上临时大 总统被选为正式大总统适用此法。黎、冯、曹选出,亦均由此法,实无约、宪之分 ” 。陈即驳斥说,他忘记了袁、黎、冯、曹虽同是依据二年大总统选举法所选出,却有贿选非贿选之分。他还忘记了二年之总统选举法和十三年全部宪法之制定者,亦有贿选议员与非贿选议员之分。 又如第五个理由是“大总统已缺位,自应依据民国二年十月四日宣布大总统选举法之第五条,即今宪法之第七十六条,以国务院摄行大总统职务 ” 。 对此, 陈

17、反驳说,第一,我们不承认民国十三年贿选宪法和民国二年之大总统选举法有何等效力;第二,我们不能因为贿选宪法一部分含有 民国二年之大总统选举法,遂承认其全部有效;第三,我们不承认贿选总统有效,无论他是根据贿选宪法,或民国二年之大总统选举法所产生的。同时,也不能承认贿选总统所任命的国务总理摄政资格,无论是根据贿选宪法之第七十六条,或是根据民国二年大总统选举法之第五条。 102 衡水学院学报 投稿平台 :http:/ 第 17 卷 所以在他看来,直系军人及政策,若向人民高谈法律,人民便坚决 地 回答道:“我们根本主张贿选的国会议员所制宪法所举总统及贿选所任命的国务总理,一切无效。至于宪法会议及大总统选

18、举会之出席法定人数皆不足,还是第二问。” 2(宪法与贿选 ) 陈独秀宪法与 宪政思想又一重要内容,是主张单一制反对联省自治与联邦制。他说,现有一派人主张联省自治为解决时局的办法,这种主张是未曾研究中国政治纠纷之根源在哪里?中国政治纠纷之根源,是因为封建式大小军阀各霸一方,把持兵权、财权、政权,法律舆论都归于无效,实业、教育一概停顿,并不是因为中央权大地方权小的问题。说到地方自治,自然是民主政治的原则,我们根本不反对。但是要晓得地方自治,是重在城、镇、乡的自治,地方自治团体扩大到中国各省这样大的范围,已经是不简单的地方自治问题,乃是采用联邦制,属于国家组织问题了。 他接着说,联邦制若 建设在人民

19、经济状况不同及语言宗旨不同的理由上面, 倒 也无可非难。但中国的情况决不是这样。他们的联省说,完全建设在武人割据的欲望上面,决不是建设在实际生活的需要上面。所以他们的这种主张,不过联省自治其名,联邦割据其实。“不啻明目张胆提倡武人割据,替武人割据的现状上加上一层宪法保障 ” 3。 (对于现在中国政治问题的我见 )并认为,这种并非真正联邦制而是武人割据的联省自治,上不能集权于政府,下不能分权于人民,徒使军阀横梗其间,使统一与民权两受其害。而中国此时的病症是武人割据,不是中央集权。省民政治能力不能接受省自 治权而采用联省自治制度,除增加武人割据的扰乱之外,必无其他的结果。所以要求拯救中国,必须用革

20、命手段铲除这种割据的恶势力,统一军权政权,建设一个民主政治的统一政府。这样的政府实现了,“才有政治可言,才有从容制宪的余地,中央权与地方权如何分配方为适当,自然是这时候宪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 3。 (联省自治与中国政象 )若在现时群雄割据的扰乱中,鼓吹联省自治,上有害于国家统一,下无益于民权发展,徒以资横梗中间的武人用为永远巩固割据的武器,使百姓更陷于水深火热之中。 陈独秀又谈到国家、权力和法律的关系问题。他说,我 们虽然承认不必从根本上废弃国家、政治、法律这个工具,却不承认现存的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治、法律,有扫除社会罪恶的可能性。我承认用革命手段,建设劳动阶级的国家,“创造那禁止对内对外一

21、切掠夺的政治、法律,为现代社会第一需要 ” 3。(谈政治 )又说国家、权力、法律这三样本是异名同实,无论何时代的法律,都是一阶级一党派的权力造成国家的意志所表现。我们虽然应该承认他的威权,但未可把它看做神圣;因为他不是永远的真理,也不是全国民总意的表现。他的存废是自然跟着一阶级一党派能够造成国家的权力而变化的。换句话说,法律是强权 的化身,若是没有强权,空言护法毁法,都是不懂得法律历史的见解。吾党对于法律的态度,既不像法律家那样迷信他,也不像无政府党根本排斥他,“我们希望法律随着阶级党派的新陈代谢,渐次进步,终久有社会党的立法、劳动者国家出现的一日 ” 3。 (对于时局的我见 ) 这里, 陈独

22、秀 不但阐明了国家、权力、法律是异名同实,是一个阶级一党派权力所造成国家意志的表现;而且认为,当时的资产阶级国家、权力、法律不可能真正扫除社会的罪恶。所以,必须让位于劳动阶级的国家。 为什么资产阶级的国家、权力、法律,要让位于劳动阶级的国家、权力、法 律呢?因为,当时的资产阶级共和政治,实际上是一种金力政治,共和政治的幸福多数人是没有份,主张实际的多数幸福,只有社会主义的政治。既然共和政治为少数资本家所把持,无论哪国都是一样,要用他来造成多数人幸福,简直是妄想。现在多数人都渐渐明白起来,要求自卫的自由与幸福。而多数人要得到自由与幸福,只有实行社会主义政治,所以社会主义要起来代替资产阶级的共和政

23、体,也和当年共和政治起来代替封建制度一样。“按诸新陈代谢底公例,都是不可逃的命运 ” 3。 (国庆纪念底价值 ) 二、 人民的自由与权利 说起人民的自由与权利,先要谈一下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陈独秀指出,法律是为保守现在的文明,言论自由是为创造将来的文明。现在的文明、现在的法律,也都是从前的言论自由,对于他同时的法律文明批评反抗创造出来的。言论自由是父母,法律文明是儿子,历代相传,好像祖孙父子一样。最奇怪第 6 期 华友根 对内主张民主宪政对外强调维护国家主权的陈独秀的法律思想(一) 103 的是,旧言论自由造成了现在的法律文明,每每不喜欢想创将来法律文明的新言论自由出现。好像一个儿子,他从前并不

24、孝顺父母,到了他做父母的时候,他的儿子稍有点意思不和他一样,他便要办他儿子忤逆不孝的罪,认真严办起来,岂不要断绝后代。 世界上有一种政府,自 己不守纪律,还要压迫人民并不违背法律的言论自由,我们现在不去论他。我们要记住的正是政府,一方面自己应遵守法律,一方面不但要尊重人民法律以内的言论自由,并且不宜压迫“法律以外的言论自由”。法律只应拘束人民的行为,不应拘束人民的言论。因为,言论要有逾越现行法律以外的绝对自由,才能发见现在文明的弊端、现在法律的缺点。言论自由若要受法律的限制,那便不自由了。“言论若是不自由,言论若没有违背法律的自由,那便只能保守现在的文明、现在的法律,决不能创造比现在更好的文明

25、,比现在更好的法律 ” 1。 (法律与言论自由 )陈独 秀 并认为,言论不自由,不可超越法律,象这种保守停滞的国家社会,不但自己不能创造文明,就是跟着别人的文明一同进步,也是不容易的。这是说,人民不仅有言论自由,而且有言论超越法律的自由。 人民不仅要有言论自由权,而且要制定保护人民各种自由与权利的法律,如要制定保护农民、工人的各种法律。也就是要维护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等自由与权利,即所谓“保障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之绝对的自由权,废止治安警察条例及压迫罢工的刑律 ” 3。 (对于现在中国政治问题的我见 )后来 陈 在批评直系军阀以及一些政客要求恢复法统时, 他说,无论军阀要恢复曹锟

26、贿选宪 法的法统,或者政客要求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法统。约法宪法都是纸上谈兵,是满足不了民众 要求的。而对内保障人民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的自由,“这才是中华民国真实存在之基础 ” 2。 (反奉运动与法统问题 ) 人民有请愿权,也是应该而必须的。他说,凡是立宪国无论君主民主,人民在宪法上都有请愿的权利,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有明文规定。因此,他对于 1922 年初发生的,学生向护法国会请愿被打事件,表示极大的愤慨,认为是违宪。他说,现在学生向护法的国会请愿,国会议长竟纵 令警卫流氓殴伤学生多人,这明明不承认人民在约法上有请愿的权利。这样若不违宪,什么是违宪?现在一般社会以为,“此次风潮是

27、国会殴打学生问题,而忘记了是国会剥夺了人民请愿权利问题 (今日学生请愿被打,将来农、工、商人请愿也可被打 ),都是大错特错 ” 3。 (联省自治与中国政象 ) 又为什么要反对善后会议?因为他是军阀官僚包办的会议,没有人民的代表出席说话。他认为,段祺瑞的善后会议,有团结军阀势力以抵抗国民、压迫国民运动等危险。而且提出,应该要求由各省人民团体集合的国民会议促成会 选派的 多数代表参加,变更段氏所要的 善后会议为人民需要的善后会议。同时,要“各省人民团体,不但应该为其参加此会议之代表准备有力的后援,并且应该严厉 地 督促其代表在此会议中确能为人民利益奋斗,而不与军阀官僚妥协 ” 2。 (我们应如何对

28、付善后会议 )这是要求将段氏的善后会议,改变为人民需要的善后会议,各人民团体代表要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也就是说,人民参政的自由与权利,应在会议得到充分的体现。 对于段祺瑞等制定的国民代表会议条例草案,没有真正体现国民的会议、人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种种限制, 陈独秀 作了严厉的批判与揭露。 他说,民主国主权在民,国 民会议应有权决定国家一切问题。他的权限,应该比国会更要扩大。现在的国民代表会议条例,开口即规定“国民代表会议以议决中华民国宪法及关于宪法施行之附则为其职权”,连以前国会享有的宪法起草权都剥夺了。至如关于国家生命之政治、外交、军政、财政问题,更一概不许过问。“这个条例将来经段祺瑞批准

29、公布时,此点若不修改,他便是对于国民谋叛!” 2(愚弄国民的国民会议条例 )这是说,若国民代表会议没有宪法的起草权,便是对“主权在民”的背叛。 他又说,至于组织方面,这个条例草案是愚弄国民。比如他们明明以“普通选 举制”欺骗 国民,而该草案竟以“凡中华民国男子年满二十五岁以上”“于本国日用通行之文字不能解说并写作者” “当兵役巡警者”,限制国民之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又以“僧道及其他宗教师停止被选举权”。女子不是国民吗?工人、农民是全国人民的衣食父母,其数量又占全国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他们大半不能解说及写104 衡水学院学报 投稿平台 :http:/ 第 17 卷 作本国日用通行文字,现在一概被摒

30、在国民以外,兵役、巡警、僧道及其他宗教师都是国民一份子,有何理由可以剥夺其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此外,参加国民代表会议的人民代表,京兆只有四人,各省区每道只有三人,大学区、商业区、实业区只有一人至二人。人 数比国会议员还少。又加上教育的限制,同时实业区乃包含从业人员、工人、股东或合伙出 资人都在内,则“不啻明白规定:凡是工人都没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世界上何处有这样以性别、教育、职业、宗教限制选举的普通选举制?” 2(愚弄国民的国民会议条例 ) 在这里,充分表明陈独秀反对国民代表会议条例关于人民的参政权,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规定的种种限制。他要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没有性别、教育、职业、宗教的限制,

31、特别是要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为工人、农民、妇女所有,而反对男女有别、“女子不是国民”。 因为反对性别限制与区别,主 张女子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所以,也反对吃人的封建男系制和遗产的嫡子长子继承制。 他说,远古乱婚或同姓为婚时代,曾经过女系制 (或是母长制 )及父母同长制,这是各国社会学认同的。在他们渔猎为生,家族初成立的时候,社会固不尽是男子掌权,家族以内更多半是母长制,这也是自然之理。后来农业发达,人口增加,土地所有权的观念一天深似一天,战争也就多起来了,那战胜的部落,把掳来战败的男子为奴,女子为妻 (古代的掳妻自然不能和本族的自由妻平等,仿佛与后世的妾相似 ),在社会学上,这就叫做“掳妻”或“

32、掠夺婚姻”。又有一种和平方法,乃是 用农产物或家畜交换,这就叫做“买卖婚姻”。因为这两种婚姻制度,女子在家在社会的地位,自然发生和以前不同的两种现象:一是女子不能和男 子平等,一是女子变为个人的私有物。自从女子变为个人的私有物, 女子的身体就 不能归自己所有 了 ,在家归父所有,出嫁归夫所有,夫死归夫家或子所有。既是个人的所有物,便和别的动产、不动产一般。所以,“她的物主任意把她毁坏、赠送、买卖,都不发生什么道德的、法律的问题 ” 1。 (男系制和遗产制 )而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这是东方礼教的“三从”大义。这也就是男系制完全胜利的宣告,也就是 女子终身为男子所有的详细说明,铁板注脚,

33、不如此不算孝女、良妻、贤母。不过中国的三从主义,女子归男子所有主义,还不及匈奴发达。匈奴父死,父的妻和别的财产都归男子所有,即“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 ” 4。这种从子大义,这种把女子也归在遗产以内一同承袭的制度,比中国人更做得淋漓尽致。这是批评中国的三从主义,匈奴把女子与遗产一并归儿子继承,在道德上不符情理,在法律上不平等。所以,既是批判了旧道德,也批判了旧法律。 又说,从前在女系制下的女子,只知有母,不知有父,那遗产自然是男女平分,或是专归女子。到了 女子专归那一个男子 (女子的夫 )私有之后,接着许多教主、圣人都说一篇男尊女卑的大道理。女子的地位自然渐渐低将下去,自然由女系

34、制变为男系制,由母长制及父母同长制变为完全父长制。同时,父子关系也分明了,遗产也自然变为男子专有了。后来,宗法观念和家长观念发达起来,长子嫡子的地位,又比次子、庶子加高,便发生了长子或嫡子承袭爵位的习惯。由于这个习惯,一切没有爵位的平民,也模仿他们造成了长子一人承袭遗产的习惯。而东洋各民族,男系的血族观念,格外发达,女子的地位也格外低,所以宁可承继旁系的男子,嫡系的女子反 而 没有承继遗产的 权利。 对于上述财产继承分男系制与女系制,女子没有承袭遗产的权利,极其反对。认为这是宗法社会的产物,是过去的历史问题,不是现在的社会问题,不能再拿男系制来做道德与法律的标准。遗产制度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

35、行适时改革。因此,今后绝对不可存在“嫡系的女子不能承袭遗产,旁系的男子反来可以独霸底道理 ” 1。 (男系制和遗产制 )这是陈独秀反对当时社会两大缺点:男系制与遗产儿子继承制,而注重男女平等,女子有同等的遗产继承权利。 同时认为,人民在政治社会生活中,处于无权地位,女子与男子不平等,这是中国的旧道德旧礼教造 成的。封建的纲常、风俗、政治、法律,都是从旧道德演绎出来的。中国人的男女区别,君对于臣的绝对权,政府官吏对于人民的绝对权,父母对于子女的绝对权,夫对于妻、男对女的绝对权,主人对于奴婢的绝对权,都是旧道德教训出来的。这是种偏枯专制,没有人间 平等 的思想。所以,必须反对专第 6 期 华友根

36、对内主张民主宪政对外强调维护国家主权的陈独秀的法律思想(一) 105 制、不平等利己的旧道德,提倡平等互助、关心他人的新道德。也就是“要抛弃私有制度下的一个人、一阶级、一国家利己主义的旧道德,开发那公有、互助,富于同情心、利他心的新道德 ” 1。 (调和论与旧道德 )这是在废除君主制的北洋政府时代,不但要废除君臣的 不平等,更要废除官民、父子、夫妻、男女、主仆的不平等 , 从而,实现官民、父子、夫妻、男女、主仆的平等,以体现新道德之下的“民权”与“自由”。 在大敌当前、民族危机深重的抗战时期,更加要强调人民的自由与权利。要解除人民的痛苦,必须减少工人工作时间、解决贫农耕地问题、限制高租高利、废

37、除苛捐杂税和保甲制度、停止征工与拉夫。也不把战费加在工人、贫民及小商人与小职员身上。要恢复由各行各业群众选举自己 的工会、学生会、商民协会、农民协会。从而,进一步提高民众的抗战 热情和力量。所以,在野各党各派及一般人民都应有政治自由 及 集会 、结社、言论、出版的自由。因为,“不自由的奴隶,很少有为国家民族利益而奋斗的自动性 ” 2。 (抗战中应有的纲领 ) 可见,陈独秀关于人民的平等、自由、权利,不仅在平时,而且在战时,不仅在政治方面,而且在经济财产方面,不仅在社会而且在家庭。这充分表明了他对于人民的自由、权利的坚定性与全面普遍性。 ( 未完,待续 ) 参考文献: 1 陈独秀 .陈独秀文章选

38、编 :上 M.北京 :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 ,1984. 2 陈独秀 .陈独秀文章选编 :下 M.北京 :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 ,1984. 3 陈独秀 .陈独秀文章选编 :中 M.北京 :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 ,1984. 4 班固 .汉书 匈奴传 M.北京 :中华书局 ,2007. Legal Thoughts of Chen Duxiu: Advocating Democratic Constitutionalism Internally While Stressing the Maintenance of State Sovereignty Externally( ) HU

39、A Yougen (Institute of Law, 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Shanghai 200020, China) Abstract: Chen duxiu is an influential politician and thinker in modern and contemporary Chinese history who has an in-depth study and unique understanding on the following things: internally, it includes the co

40、nstitution, provisional consitution, state system, polity, authority, law, democracy and freedom while externally the unequal treaty, concession, consular jurisdiction and so on. This paper gives detailed analysis about his thoughts from four aspects: constitution and constitutionalism, peoples free

41、dom and rights, his new opinions on democracy and freedom and rights in his later years and his opposition to the unequal treaty and extraterritoriality. It can be concluded that Chen Duxius legal thoughts are presented as advocating democratic constitutionalism internally while stressing the maintenance of state sovereignty externally. Key words: Chen Duxiu; constitution and constitutionalism; democracy; state sovereignty; legal thoughts (责任编校 : 耿春红 英 文校对: 杨 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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